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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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的类推解释

学习任何一门学科都需要相关的方法来进行指导,学习刑法的关键方法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解释。刑法的解释方法多种多样,但是不能信手拈来即可利用。对刑法的解释事关生死,不可随意解释,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应当予以禁止,而有利的解释实施允许的。

标签:禁止;类推解释;罪刑法定

一、类推解释的含义

类推解释,是指将刑法并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某种行为,根据其具有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特点比照刑法分则相似的条文解释为犯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对不利于被告人的有罪类推,所以类推解释违反了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因而被禁止。概言之,所谓禁止类推解释,实际上禁止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也处罚”的思维观念与做法。

在理论与实践中,虽然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可是不禁止对行为人的有利类推解释,哪些解释被刑法允许,哪些解释呗刑法禁止,尚不能准确界定。此外,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也经常被混淆,因此笔者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

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之间其实并不存在实质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所差异,扩大解释是为刑法所允许的一种解释方法,但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解释为刑法禁止。当然容许做扩大解释,类推解释也就无存在之必要。其实,类推解释也是弥补法律漏洞而出现的,有时类推解释的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不被采纳。类推解释有其合理性,扩大解释也有并未完美无缺,能否认为错误的扩大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二则往往含糊不清。因此,有必要对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作出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是相对的,一般而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扩大解释,实际上是类推解释。关于二者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区分:第一,从形式上看,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一般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则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第二,从概念的关系上看,扩大解释不存在上位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则需要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上位概念中去做解释。第三,从解释逻辑上看,二者的逻辑起点不同。扩大解释是在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不可能超出规范容忍的范围;类推解释实际上是解释者造法,将刑法规范以外的概念强行解释道刑法规范以内。

第四,从实质上看,扩大解释没有超出一般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而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二者的界限模糊,我们依然要作出区分,这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类推对限制司法权起着重要作用,而允许有利类推则起到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因此,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但是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是我们多数人孜孜以求的,也是当前司法实践所坚持不懈的做法。从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进行的研究中,确定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的范围一般存在三种情形:一是关于刑法适用范围规定的类推解释;二是关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规定的类推解释;三是关于从宽量刑情节的规定的类推解释。

但是,允许有利类推这种观点及做法真的应当追求吗?有学者对允许对被告人有力的类推解释提出了批判,认为刑法一方面禁止类推解释,另一方面又允许有利类推,本身就有矛盾。认为刑法严格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就应当禁止一切类推解释。无罪类推也是错误的,是否构罪是由犯罪构成决定的,在刑法上应当是明确的,而非模糊不清、模棱两可。即便规定了疑罪从无,通过类推解释为无罪,也有损犯罪构成的机能。此外,允许此种类推解释,加重了刑法规范或者说是犯罪构成的不确定性,也是为刑事法治所不能容忍的。

综上,笔者认为,即便类推解释具有不确定性,其也是在刑法规范相对确定的范围内对被告人进行有利解释的。禁止对行为人的不利类推解释,允许有利的类推解释,但是亦不能矫枉过正,放纵犯罪行为。提出以下方法和建议:1.判断某种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属于类推解释,除了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上考虑之外,还应考虑行为是否具有可罚的必要性,一个行为的处罚必要性越高被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若行为背离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若是上述二者存在分歧时,就要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解释,不得对该行为定罪处罚。2.从公民预测可能性这一角度处罚,考虑一般人对解释的接受程度。若果解释为一般人所接受,就说明并未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范围。反之,则超出了一般人的预测范围,应予禁止。3.从解释结论上分析,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与刑法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精神保持一致。当解释结论与刑法条文内容不一致或者背离的刑法的基本精神,就属于类推解释,当然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时很容易被认为是类推解释。此时应判断刑法用语的发展是否符合社会生活变化的趋势,若是符合,则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此外,还可以借助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得出结论,进而判断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刘浩:《刑法解释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3] 王瑞君:《罪刑法定的实现:法律方法论角度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 李国如:《罪刑法定原则视野中的刑法解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简介:王俊芳(1991—),女,河北邯郸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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