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保人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时的被保险人权益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6篇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6篇篇1尊敬的保险公司:我们[公司名称],基于以下原因,特此向贵公司提出保险合同解除的申请:一、合同解除原因说明1. 合同期限届满:我们的保险合同于[合同起始日期]签订,合同期限为[合同约定年限],现合同期限已满,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经过双方友好协商,我们认为解除部分保险合同条款更符合双方利益,故达成一致意见,解除部分合同内容。
3. 保险标的物灭失:保险标的物[标的物名称]已于[标的物灭失日期]灭失,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此情况下可解除合同。
4. 被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已于[被保险人变更日期]变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此情况下需解除原合同并签订新合同。
5. 其他原因:[其他原因说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此情况下也可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具体条款1. 解除合同条款:我们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名称]条款,自[解除条款生效日期]起生效。
2. 保险费退还:根据合同约定,我们应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费金额],扣除已使用的保险费用后的余额,我们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贵公司。
3. 理赔处理:对于已发生的理赔申请,我们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进行处理,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其他事项:[其他事项说明],我们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解除合同后的相关事宜1. 资料返还:我们将返还所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保险条款、批单等。
2. 费用结算:我们将结算所有应退还的保险费用,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贵公司。
3. 理赔处理:我们将继续处理所有未决的理赔申请,确保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4. 其他事宜:[其他事宜说明],我们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四、法律后果声明我们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不会影响双方在其他方面已达成的协议,也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1.25•【文号】法释〔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5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第四条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规定一、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概述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或依约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在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保险人所享有的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他不必经过对方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解除的后果。
[1]保险合同解除权的来源,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保险人的依法解除与保险人的任意解除,约定解除又可分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的解除与嗣后的双方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权一方面可作为违约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一种避免或减少利益损失的补救措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权利,因为解除权人一旦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合同即应归于消亡,对方当事人想要履行合同也不可能,这必然降低合同履约效益,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负面影响。
尤其在保险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的不平等,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有利于扭转这种不平等的局面,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被动附和可能带来的损害。
[2]二、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3]有学者将这种约定称为“特约条款”,特约条款是指对有关保险的任何权利、义务或事实确认所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上是将普通合同条款提升到一个特别的地位,对普通合同条例款的违反不会构成违约,而对特约条款的违反则将导致合同解除的效果。
笔者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通过特别规定,提高某些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来说都很重要或对合同成立至关重要的条款的约束力,使之成为构成保险合同得以维持其效力的基础。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一)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变更所涉及的法律程序规定也不相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3.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各事项的变更。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一规定是内容变更的总原则,即须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但是,基于此条的变更,须经保险人同意,容易出现保险人故意或是无意拖延的情况,为求实际便利和保险关系的确定,有些国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经一定期间如保险人并无反对之意即视为同意。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保险费的变更及其他内容的变更,主要是保险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有两类情况,一是因一定法定情况的发生,保险合同一方须予提出变更,另一方亦不得拒绝变更。
二是投保人因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
2020年保险网络大学基础职业素养课(远程测评T+0测试)题库题目
答* 案+ 我*名*字【1】反映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务的发展水平常用的指标是()。
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费收入市场集中度【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人民币()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
10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3】被保险人根据劳工法或雇佣合同对其雇员及有关人员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通过()转嫁。
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4】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有不同的内容,其中及时向受灾企业提供经济补偿,强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属于()。
风险管理的损失后目标风险管理的损失前目标风险管理的财务目标风险管理的技术目标【5】在下列关于我国的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按照被保险人自己认为的市价确定其保险金额按照账面原值加成数确定按照账面原值确定按照重置价值确定【6】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点之一是()。
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资产形态上产品至少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产品至多连接到一个资产形态上产品至多连接到一个投资账户上【7】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面临一定的挑战,保监会在该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对这些举措描述错误的是()。
建立准入审核委员会,增强准入监管的效能和公信力实施保险牌照分级管理制度,提升保险公司精耕细作的内在动力健全新设保险公司逐步拓展经营区域制度,推动区域保险业协调发展鼓励国有资本投资保险业,开展自保公司和保险互助社试点【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纪经人保险代理人【9】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负责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披露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信息以及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的主体是()。
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监会工商管理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10】高层大厦安装自动喷淋设备属于风险管理技术中()方式。
避免预防抑制转移【11】下列关于保险代理机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第27讲_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2)、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制度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考点4】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3.保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③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④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⑦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①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②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考题·多选题】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保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2015年)A.投保人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B.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C.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D.投保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答案】ABC【解析】(1)选项A: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选项B:“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选项C: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25•【文号】保监发[2000]133号•【施行日期】2000.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
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考试知识点知识点保险合同的履行(★)(2017 年单选题)(一)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最基本、最主要(1)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 代为”支付保险费,视为投保人交费义务已经履行。
(2)迟交宽限、中止、复效与解除。
①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 催告之日起超过 30 日”或超过“ 约定期限 60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 中止”或“ 减少保险金额”。
②因投保人未按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 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满 2 年”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意】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危险增加通知(主动通知)(1)认定危险增加应考虑的因素①保险标的用途的改变;②保险标的使用范围的改变;③保险标的所处环境的变化;④保险标的因改装等原因引起的变化;⑤保险标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变化;⑥危险程度增加持续的时间。
(2)被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老侯提示】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不赔付。
(3)保险人的权利。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注意】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3.保险事故后通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 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积极施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024年度夫妻双方关于离婚后保险权益的协议3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P E R S O N A L2024年度夫妻双方关于离婚后保险权益的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单信息1.1 保险单号码1.2 保险人名称1.3 保险期间2. 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姓名2.2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2.3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3. 保险权益分配3.1 投保人权益3.2 被保险人权益3.3 受益人权益4. 保险费用承担4.1 投保人缴费责任4.2 被保险人缴费责任5. 保险事故处理5.1 事故通知5.2 事故证明材料提交5.3 保险金申请流程6. 离婚后保险权益处理6.1 离婚后保险单持有人变更 6.2 离婚后保险权益分配比例6.3 离婚后保险费用承担比例7. 争议解决方式7.1 双方协商解决7.2 提交仲裁机构仲裁7.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8.1 合同生效日期8.2 合同变更条件8.3 合同解除条件9.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1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9.2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10. 保密条款10.1 双方对合同内容保密10.2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11. 合同的附则11.1 合同的解释权11.2 合同的修订历史12. 合同签订日期13. 合同签订地点14. 双方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单信息1.1 保险单号码:X1.2 保险人名称:保险公司1.3 保险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被保险人信息2.1 被保险人姓名:2.2 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X2.3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夫妻第三条保险权益分配3.1 投保人权益:投保人拥有保险单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有权变更保险单受益人,并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
3.2 被保险人权益: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3.3 受益人权益:受益人享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请求保险金的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人身保险合同常用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条款主要有:(1)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议条款。
所谓不可抗辩,就是说当保险人放弃了可以主张的权利,以后不可以再主张。
该条款规定,保单生效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为由,否定保单的有效性。
保险人的可抗辩期一般为2年,保险人只能在2年内以投保人误告、漏告、隐瞒等为由解除合同或拒付保险金。
该条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同时约束保险人滥用诚实信用原则。
(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通常规定了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年龄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年龄不实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况。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但向投保人退还保费。
二是年龄不实影响保费及保险金额的情况。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费少于应付保费或多于应付保费,保险金额根据真实年龄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因在于年龄是寿险估计风险与计算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
调整的方法是:误报年龄导致实缴保费少于应缴保费的,投保人可以补缴过去少缴保费的本利,或按已缴的保费核减保险金额;误报年龄导致实缴的保费大于应缴保费的,无息退还多收的保费。
(3)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寿险合同中关于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的规定。
其基本内容通常是对到期没缴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保费,保单继续有效。
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费及利息。
《保险法》规定的宽限期为60天,自应缴纳保费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条款是考虑到人身保单的长期性,在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内,可能会出现一些因素影响投保人如期缴费,例如,经济条件的变化、投保人的疏忽等。
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是一种为了降低风险而采取的经济行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险公司通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在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具有特定的权益。
本文将分别探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中的权益。
一、投保人的权益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
作为合同的一方,投保人享有以下权益。
1. 选择权:投保人有权选择购买何种类型的保险,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情况进行决策。
例如,投保人可以选择人寿保险、车辆保险、财产保险等。
选择权使得投保人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保险购买,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2. 解除权: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后发现保险合同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解除合同,投保人享有解除权。
解除权使得投保人能够在特定条件下解除保险合同,以保护自身的利益。
3. 信息权:投保人有权了解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费用、保险责任等。
保险公司有责任向投保人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以便投保人做出明智的决策。
4. 赔偿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以换取可能的赔偿。
当实际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有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进行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权益被保险人是由投保人指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也拥有一定的权益。
1. 保障权:被保险人享有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相应保险保障的权益。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如果发生保险责任所涉及的风险,被保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理赔或赔偿。
2. 受益权: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指定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遭受意外,保险金将支付给受益人。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意愿指定受益人,保护家人的利益。
3. 合理期待权: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有合理期待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保险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4. 信息权:被保险人有权了解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理赔程序等。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同意按照约定的保险条款,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出发,探讨其法律特征、法律依据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特征1. 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具有约束力保险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 保险合同具有可转让性保险合同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被保险人转让给他人。
如被保险人因故需要变更保险关系,可以将保险合同转让给他人。
但转让保险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并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4. 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保险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保险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该法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签订程序、履行义务、保险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如《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履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均适用于保险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适用于保险合同。
如合同无效、可撤销、可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均适用于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1.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含义进行解释。
变更投保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其中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费用并享有保险权益的一方。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投保人,如继承、赠与、企业改制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变更投保人的法律后果。
二、变更投保人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概念变更投保人,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经保险公司同意,由他人承担原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2.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将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他人,但应当经保险公司同意。
保险公司同意转让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三、变更投保人的法律后果1. 投保人权利的转让(1)保险金的请求权:变更投保人后,原投保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随之转让给新的投保人。
新的投保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
(2)保险权益的享有:变更投保人后,原投保人享有的保险权益,如保险金、保险合同解除权等,均转让给新的投保人。
2. 投保人义务的承担(1)保险费的缴纳:变更投保人后,新的投保人应当承担原投保人应缴纳的保险费。
如新的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履行的义务:变更投保人后,新的投保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如提供保险单、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等。
3. 保险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1)保险合同的变更自保险公司同意之日起生效。
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2)变更投保人后,原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新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
四、变更投保人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1. 保险合同效力风险:变更投保人未经保险公司同意,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保险理赔风险:变更投保人后,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新的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发现其不符合投保条件,可能拒绝理赔。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其处理
保险合同的变更及其处理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中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1.保险合同变更的概念。
广义上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各种变动,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和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狭义上指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合同所依据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我国保险法第21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归结为当事人约定、受益人约定和其他事项约定三个方面,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分为当事人变更、受益人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
在变更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批注,以资证明和确认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人没有签发保险单而是签发其他保险凭证的,变更保险合同时,应当在该保险凭证上批注。
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保险合同的变更,可以直接手写或者打字于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也可以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加贴批单。
加贴批单时,保险人应当在批单和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的粘接处签字盖章,以示郑重。
变更保险合同,保险人除了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外,还可以与投保人另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以批注变更保险合同和另订书面协议变更保险合同,具有相同的效果。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我国,对不同险种所规定的主体变更程序各不相同。
对于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对于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转移,无须征得保险方的同意。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后,原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同转移。
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论文
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的解除权与保险人的解除权,对于被保险人的解除权未作任何规定,理论界对于是否应赋予被保险人以解除权大多持否定态度,认为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不能校友解除权,而作者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作出新解,从而得出赋予被保险人解除权的正当性。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一、被保险人在实践中的具体类型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
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财产的所有人,或者是财产的经营管理人,或者是与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否则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佣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认可的继承、赡养、抚养或监护关系,或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存在赠与关系,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认可的其他人。
另外,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还有受益人的概念,所谓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
综上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受益人,也就是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分别是不同的人,但是如果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则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中的解除权我国《保险法》中,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被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却没有规定。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
投保人合同解除权辩误r——以《保险法》第47条及其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为中心游杰;姚亦昭;梁鹏【摘要】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保险合同主体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然而,投保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可能损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英美法系和中国《海商法》都将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倘若投保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便不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纠纷中,应优先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并据此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虽然限制了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但这一做法并不彻底,仍然无法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期刊名称】《乐山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2)008【总页数】7页(P80-86)【关键词】人身保险;解除权;投保人;被保险人【作者】游杰;姚亦昭;梁鹏【作者单位】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四川成都 61009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89;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政治学院,北京 10008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99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我国《保险法》的基本观点是: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两条法律规定赋予了投保人合同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章第一节保险合同一般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方面的基本规则。
本章第一节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明确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条款,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有效。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1. 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人是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另一方。
2. 合同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投保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3.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包括合同书、电子合同、信函、电报、传真等。
4. 合同订立程序(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填写投保单,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2)保险人审核投保人提供的情况,确认是否符合保险条件。
(3)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等事项。
(4)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1. 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采用书面形式的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保险合同依法解除的情形,如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等。
(2)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人解除: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①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④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不履行保险事故报告义务;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实施其他违反保险合同的行为。
3. 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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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发表于2003年4月16日《中国保险报》,更名为:一纸批单能否解除合同前一阵,已经退休的几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老先生前来讲述了他们遇到的一件叫苦不迭的保险故事:几年前,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效益不错,前任领导便用单位的福利基金为这些会计师买了大额的人寿保险,去年年底到期,这几个会计师都可以拿到几万到十几万不等的保险金。
可是去年初,新领导上任后,与保险公司一起将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并延长了保险期限,使得这几个会计师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遥遥无期。
他们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想问律师该怎么办?这一问倒是把律师给难住了,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投保人变更保险合同时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本案会计师事务所新领导代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与法无悖。
既然行为合法,侵权之说就不能成立,律师当然也就无计可施。
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老人来讲,由于保险合同的变更使将要到手的保险金变得可望而不可即,难道对他们的权益没有影响?
日前,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读后深有所感:
“1995年10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永顺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
该保费由永顺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分立为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陈晓兰被分到被告永顺人保工作。
1997年7月,陈晓兰从永顺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
同年8月5日,永顺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晓兰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但没有书面通知陈晓兰。
1998年1月,医院诊断陈晓兰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
陈晓兰患癌后,曾于1998年1月和5月两次向永顺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永顺人保以陈晓兰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晓兰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
陈晓兰为此于1999年2月8日提起诉讼,同年7月8日因癌症恶化死亡,丈夫王连顺参加诉讼。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认为: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
原告王连顺之妻陈晓兰从被告永顺人保调离后,永顺人保借该人身保险合同为同一人签署的便利,在没有征求陈晓兰意见的情况下,就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合同。
此举违背了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
该法院于1999年8月11日判决:被告永顺人保给付原告王连顺保险金1万元。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再审。
县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永顺人保不服,提出上诉。
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
认定本案的保险合同不能解除,不仅仅因为它是以无效的批单形式解除的,更因为解除时没有通知陈晓兰并征求她的意见。
陈晓兰虽然不是该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她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
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相信该保险合同仍然存在。
当她患了癌症并据此申请理赔时,上诉人永顺人保才出具解除合同的批单,此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无效┅┅,并于2000年10月1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来,地方法院对一件保险个案作出这样或那样的甚至互相矛盾的判决,是不足为怪的。
因为保险纠纷越趋纷繁复杂,而保险法相对含糊疏漏,确实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再加上一些承办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司法公正上的问题等第,类似的案件经常会有不同的判决。
王连顺这个案件,如果放在其他法院受理而作出相反的判决,人们一点都不会感到意外。
因为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的同意权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金额;2、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转让或者抵押;3、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4、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
但在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强调了一个问题:既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有知情权和同意权。
最高人民法院从成千上万个保险案件中将它选出来作为典型案例公布,显然也是对一、二审判决书的这个认定的确认。
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仍有参考指导的作用。
从公平的角度讲,在投保人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时,法律是应当维护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这个案例也提醒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程序中,需要考虑设计一个被保险人同意的环节。
当然,要普遍解决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的问题,仅有一个判例是不够的,在近阶段保险法不会再修改的情况下,正在拟订中的保险法司法解释,有必要对保险法没有明确的这个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便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一体遵循,从而避免甲地判是乙地判非、妨碍司法的统一和尊严情况出现,依法维护司法公正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