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租赁业务中租赁开始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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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租赁业务中租赁开始的会计处理
一、区分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需要判断租赁类型是属于融资租赁还是属于经营租赁,需要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有关项目(如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予以确认的金额,同时,需要确认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协议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一些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和谈判费等初始直接费用。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初始直接费用是在“租赁开始日”发生的,“租赁开始日”早于“租赁期开始日”,因此,初始直接费用的入账时间不能在租赁期开始日。换句话说,在租赁开始日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能等到租赁期开始时才能入账,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日期进行账务处理。
二、承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在租赁开始日,由承租人负担的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协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如果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小,承租人应当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应当作为递延资产处理(资本化),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而后“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