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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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3.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的通知
各分局、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的要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我局依照《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国药管市[2000]594号),结合本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是临床诊断的重要辅助工具,对于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准确性,以及保障患者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医疗机构和实验室保证所使用的试剂符合质量要求,从而提高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首先,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的验收标准,需要对试剂的生产企业进行认真的考察和评估。

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生产工艺直接关系到试剂的质量,因此需要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和生产工艺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只有通过了企业的认证和评估,才能够保证试剂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其次,对于试剂的包装和标识也是体外诊断试剂验收的重要内容。

试剂的包装应当完整无损,标签清晰、准确,标识内容应当包括试剂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等信息。

同时,需要对试剂的包装进行检查,确保包装完好无损,避免因包装破损而影响试剂的质量和稳定性。

此外,对于试剂的外观和性状也是体外诊断试剂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试剂的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试剂的颜色、透明度、气味等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试剂的性状进行检查,包括溶解性、稳定性、纯度等指标,以确保试剂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最后,对于试剂的性能指标和质量控制也是体外诊断试剂验收的重要内容。

在验收过程中,需要对试剂的性能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估,包括灵敏度、特异性、准确性等指标,以确保试剂的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试剂的质量控制进行检查,包括质量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样品等内容,以确保试剂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和有效。

总的来说,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是保证试剂质量和准确性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医疗机构和实验室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才能够保证所使用的试剂符合质量要求,从而提高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希望本文所述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及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讲解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及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讲解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及考核评定标准(试行)讲解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文件体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附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体外真的段试剂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真的段试剂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本规定用于体外像很多试剂生产企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考核。

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核查并保持记录。

体外真的段试剂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考核范围(两类考核、三种情况)(一)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包括“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要求”)进行考核。

(两类都查)(二)申请已有质量管理体系考核报告中卡号范围有效覆盖的产品首次注册,可以只进行《实施细则》中“体外真实试剂研制情况现场考核要求”的考核。

(只查研制)(三)申请体外诊断试剂重新注册,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考核。

(只查细则、无实质变化)体外真的段试剂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特点:分级考核---部分第三类由国家局组织实施;第二类和其他第三类由省局组织考核。

第一类由企业自我考核。

分类考核---“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和“体外诊断试剂研制情况现场核查”。

资料的完整性---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主要指控点、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生产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

体外真的段试剂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特点:考核程序性---受理、申报、现场、人员、实现、程序、报告都作了规定:现场抽样---需进行注册检测的产品,由考核组从成品库中随机抽样并现场封样;考核结论---分为“通过考核”、“整改后复核”、“未通过考核”三种情况。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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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质量管理人员2人。

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六条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八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验收标准附件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制度与管理第五条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第七条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DOC 21页)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DOC 21页)

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附件3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
定标准
项。

第十一部分:附录A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用净化车间环境与控制要求
三、评定方法及标准
现场考核时,考核员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按照检查方法进行全面考核,并对不符合事
实做出描述。

“不适用”:是指由于产品生产的要求和特点而出现的合理缺项。

企业应当说明缺项理由,考
核组予以确认。

严重缺陷:是指重点项目有不符合现象。

一般缺陷:是指一般项目有不符合现象。

一般缺陷比例= 一般检查项目中不符合评定项目数/(一般检查项目总数—一般检查项目中合
理缺项数)Ⅹ100%
2、考核时发现实际情况与企业申报资料不符,企业负责人应当说明原因或举证,考核员如实
记录。

(四)综合评定
考核员对所负责考核的项目进行情况汇总,提出评定意见。

考核组长组织考核员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定,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报告表》,考核组全体成员通过并签字。

综合评定期间,被考核企业应当回避。

(五)末次会议
考核组长组织召开由考核组成员和被考核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末次会议。

通报考核情况,被考核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现场考核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

六、产品抽样
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对考核企业进行产品抽样。

七、异常情况处理
(一)考核组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时,经确认情节严重的,考核组长有权决定停止检查,
并将结果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评定细则
1.应当有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产品确认的记录;
2.应当有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对不合格产品处理过程的监督记录。
24
01707
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产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并有相应记录。
25
01708
11
*00901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1.应当汇总内审结论、分析缺陷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及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系统功能;
3
**00402
1.不得伪造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采购来源,虚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
2.不得隐瞒真实体外诊断试剂(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体外诊断试剂(药品)购销存记录应当完整、真实,经营行为可追溯;
3.不得有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应进行处罚的虚假、欺骗行为。
1.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产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明文件;
2.应当将审核合格后的相关信息在计算机系统内进行确认和更新。
210Βιβλιοθήκη 704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质量档案。
1.应当建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文件的会议记录、编制计划等;
2.应当建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人员对文件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记录。

体外诊断试剂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体外诊断试剂(药品)是指用于体外诊断或监测人体疾病、生理状态或药物浓度的试剂。

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人体健康,需要对其进行GSP(Good Supply Practice)认证检查评定。

下面是一份体外诊断试剂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旨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一、生产过程标准1.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

2.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有良好的环境条件和设备,保证试剂的质量。

3.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计划、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记录及资料等。

4.生产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每批次试剂的质量可靠。

5.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储存和运输标准1.试剂的储存条件应符合要求,避免受潮、受热、受光等对试剂质量的影响。

2.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试剂与有害物质接触,避免交叉污染。

3.试剂的储存和运输记录应完整、准确,包括温度、湿度等相关信息。

三、销售和分发标准1.销售企业应获得合法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活动。

2.销售企业应确保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伪劣的试剂。

四、质量控制标准1.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规程。

2.生产过程中应按照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抽样检验,确保试剂的质量稳定可靠。

3.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跟踪监测,对不合格试剂及时处置,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人体健康产生风险。

五、广告和宣传标准1.销售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广告和宣传,不得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违规标注。

2.广告和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3.试剂配有使用说明书,销售企业应确保使用说明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以上是体外诊断试剂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通过对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的规范管理,可以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一(二、三类医疗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三(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四(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现场检查验收细则编制说明一、适用范围本检查验收细则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一(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二(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三(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细则四(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共四部分组成,分别适用于上述四类企业的开办、许可事项变更、换证检查和日常监管。

二、评定方法(一)本检查验收细则设置有重点项目(条款前加注“*”)和一般项目。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做出符合规定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评定。

凡不完整、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为缺陷项目。

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为一般缺陷。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针对新开办、许可事项变更、换证和日常监管等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检查项目。

1、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开办检查项目为机构与人员、经营场所和储存条件、质量管理制度。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换证和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细则的全部条款。

2、角膜接触镜及护理用液专营企业、助听器、家用理疗康复仪器等单一第二类医疗器械专营企业和药品零售兼营医疗器械企业新开办、换证、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检查验收细则的全部条款。

变更许可事项(不含增加经营范围)检查项目为相应变更内容的要求条款。

(三)合理缺项:由于企业经营范围限定或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使企业实际未开展或未涉及相关经营管理工作内容所对应的检查验收细则中不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项目为合理缺项。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一、生产资质和质量管理1.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应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并定期进行审核和复审。

2.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手册、工艺流程和技术文件等,并依法保留试剂样品和记录,以备查验。

3.原辅材料的采购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建立供货商质量审核和评估制度,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和稳定性。

4.确保生产设备和环境的清洁和无菌,根据产品的特性制定相应的消毒、灭菌和无菌检验步骤。

5.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对原材料、中间产物和成品进行检验和测试,并建立合理的记录和审查程序。

二、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1.根据试剂的特性和用途,制定相应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2.生产过程中应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包括原料的检验和接受、中间产物的监控和调整、成品的检验和测试等。

3.建立可追溯性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每一批产品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和跟踪。

三、产品质量标准1.试剂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并与产品的特性和用途相匹配。

3.试剂的质量控制应准确、可靠,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建立相应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应用指南,详细介绍产品的用途、操作方法、限制条件等。

四、持续改进和不良事件报告1.企业应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对产品的质量和生产过程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2.建立不良事件报告和召回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不良事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3.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和交流,收集用户的反馈和建议,对产品进行改进和优化。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1.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准入性。

2.政府应对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进行政策支持和管理监督,加强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3.加强行业协会和企业间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体外诊断试剂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高。

这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高体外诊断试剂的市场竞争力。

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GSP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GSP质量管理制度

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目的建立公司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印发、修订、存档、撤消、回收的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以下简称GSP文件),包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程序、部门(人员)质量管理职责、质量记录表单等。

三、职责质量管理部负责起草、修订药品质量管理制度、部门(人员)质量管理职责和质量记录表单。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程序起草和修订。

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审核。

企业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批准。

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管理文件的分发、撤销、回收和销毁。

四、工作内容GSP文件的编制GSP文件编制原则系统性:文件编制要从企业的质量体系整体出发,对涵盖的所有质量要素及活动要求作出规定。

动态性:GSP文件的实施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文件要根据日常监控的结果而不断修订。

适用性:GSP文件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保证切实可行,达到有效管理的要求。

严密性:GSP文件的编制的用词应确切,不能模棱两可。

可追溯性:GSP文件的设计、归档要合理,要统一格式、统一编号,及时归档,保证在需要时能迅速准确的查出操作指导。

GSP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GSP文件的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GSP文件表头:文件要有表头,每个制度首页表头内容包括:A.文件编号、名称、页码;B.起草部门及起草日期;C.审核人及审核日期;D.批准人及批准日期;E.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其余页面表头内容包括:文件编号、名称、页码;上述有关人员、日期应在文件编制完成时由相应人员亲自签全名,不得代签,不得用电脑打印。

GSP文件书写的要求:“目的”是写出为何制定这一文件,用一两句语言简明扼要地说明;“适用范围”是本文件适用范围;“职责”是明确本文件规定内容的各部门或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工作内容”是明确本文件的工作要求,如规定要求(要求做什么、检查什么、记录什么、谁来做、怎么做和什么时候做(操作、检查的频率及特别注意事项)。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内容一、检查内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评分表》(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检查内容分为5部分,其中否决项8项,总分为300 分,各部分内容和分值分别为:1.人员资质60分2.场地设施100分3.法规资料30分4.生产设备50分5.检验设备60分二、评定方法1.按《现场检查评分表》中检查方法进行评分时,最多将该条目规定的分数全部扣除。

2.对于《现场检查评分表》中未明确评分方法时,应按评分通则评分,即该条目实得分等于该条目标准分乘以得分系数。

得分系数及含义分别为:1.0 全面达到规定要求;0.8 执行较好,但仍需改进;0.7 基本达到要求,部分执行较好;0.6 基本达到要求;0.5 已执行,但尚有一定差距;0 未开展工作。

3.缺项的处理: 缺项是指由于具体产品和生产的特点而出现的合理缺项。

缺项不进行评分,计算该部分得分率时,从该部分总分中减去该缺项的分数,即:得分率=实得分/(该部分总分-缺项分)×100%4.现场检查记录中的“合计”应包括总实得分及总得分率。

总实得分为各部分实得分之和,总得分率=总实得分/(总分-缺项分)×100%三、判定标准1.“否决项”均合格且各部分得分率均达到80%以上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合格;2.“否决项”均合格且各部分的得分率均达到60%以上,但至少其中一部分的得分率不足80%的,应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3.至少1项“否决项”不合格的,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4.“否决项”均合格,但至少其中一部分得分率不足60%的, 则检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四、检查结论1.现场检查后,应及时填写《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许可证现场检查记录》(以下简称现场检查记录)。

2.按照检查判定标准,检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检查人员应在《现场检查记录》的“检查结论”栏中填写相应的检查意见,并对否决项和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描述。

(整理)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整理)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上海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
批发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00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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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总则
为规范本市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批发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检查,统一检查标准,确保认证工作质量,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局第令20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国药管市[2000]526号)、《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国药管市[2000]594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评定方法
(一)本细则确定认证检查项目79项,每一条款对应一个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7项(条款前加“*”),一般项目52项。

(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每一条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完整、齐全或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

(三)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结果评定:
报市局主管部门审核。

四、其它
(一)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记录、凭证等有关资料,应当审查至“沪食药监
流通[2007]581号”文件限定的日期。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中,若发现企业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按严重缺陷处理,检查组应调查取证并详细记录。

(三)本细则仅供检查员现场检查时执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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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第二部分人员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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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第三类医疗器械验收标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

关于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监管,规范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行为,切实保障临床诊断和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体外诊断试剂(药品)依法许可经营。

依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法定用于血源筛查和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按照药品进行管理,经营此类产品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许可条件。

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营业场所和办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具有适宜体外诊断试剂(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储存要求的库房,冷库容积不低于200立方米;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是主管检验师;储存运输环节达到冷链要求;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

三、符合许可条件的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可继续经营。

依法经核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体外诊断试剂),并准备继续从事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之前六个月之内可以申请换证。

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准予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核定为生物制品(限体外诊断试剂)。

对到期未换证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把技术人员是否在岗、许可项目是否擅自变更、主要设备设施(冷库、冷藏车)是否运转正常、是否按照GSP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等内容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依法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2013年6月21日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食药监〔2013〕18号,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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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上海市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许可验收评定细则
(试行)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月
说明
一、本《细则》制订、实施的直接法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二、本《细则》适用于对我市辖区内以下企业的检查验收:
1 .新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验收(包括继续经营用于血源筛查和放射性标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
2 .原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到期换证验收;
3 .药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新增加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范围的变更验收。

4. 已通过本《细则》验收获得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或到期换证验收。

三、本《细则》将国家局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共29项,其中14个关键项目(前加“*”),15个一般项目。

四、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细则》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每个项目内容达到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
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且当场无法改正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

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五、结果评定:
六、验收合格的企业,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送交验收部门;验收结果为限期整改的企业,应在30日内整改到位并向验收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七、本《细则》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本部分验收结果(列举项目序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检查人员签名
第二部分:制度与管理
本部分验收结果(列举项目序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检查人员签名
第三部分设施与设备
本部分验收结果(列举项目序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检查人员签名
综合评定:
通过对公司的现场验收,共发现严重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

本次验收结论:□合格(若有一般缺陷项目,企业应于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限期整改(限期30天内整改后申请复查)
□不合格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组长签名:年月日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附:缺陷项目内容
本页一式两份,一份交被验收企业,一份由验收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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