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五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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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6)确认当选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 于选票的1/3。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三、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3.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确定选举机构 (2)分配代表名额
一、《 代表法 》 及其修订 1992 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 《 代表法 》 ,并在 2010 年和 2015年对 《 代表法 》 作了两次修正,健全和完善了代表履职的法律规定。 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
3.时间保障; 4.物质保障; 5.组织和服务保障。
第四节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
一、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 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1.辞职的程序
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辞职要求,但需经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乡级)过半数人 员统同意通过。
2019版
课程代码: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主讲:陈老师
第五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选举制度的缘起与确立:改革开放以前 1.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缘起于民主革命时期的选举制度 2.195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选举法,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和举 手表决并用。 二、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 (1)1979 年,我国制定了第二部选举法。 (2)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于 1952 年、 1956 年、 1995 年、 2004 年、 2010 年、 2015 年作了六次修正,推动了选举制度 的发展和完善。
2.补选的程序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 行补选。
第四节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
三、停止代表职务与终止代表资格 1.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以上两种情形在 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既依法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三节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有: 1.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代表在人民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 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1000万的,代表总 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2.平等原则
包括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 “一人一票制‘”;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全国人大代表中,人 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 (1)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2)间接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 4.秘密投票原则。
(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县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 于40名。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3)提名、确定和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Leabharlann Baidu1/2的比例,可以直接 进行投票选举;否则需要预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节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3)划分选区
划分选区的依据是按居住状况,或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主要是 根据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4)选民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二、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2.选举委员会主持直接选举的工作,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3.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是: (1)设立选举机构(即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 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6)确认当选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 于选票的1/3。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三、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3.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确定选举机构 (2)分配代表名额
一、《 代表法 》 及其修订 1992 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 《 代表法 》 ,并在 2010 年和 2015年对 《 代表法 》 作了两次修正,健全和完善了代表履职的法律规定。 二、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分别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 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
3.时间保障; 4.物质保障; 5.组织和服务保障。
第四节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
一、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 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二、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1.辞职的程序
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辞职要求,但需经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或人民代表大会(乡级)过半数人 员统同意通过。
2019版
课程代码:00315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主讲:陈老师
第五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一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选举制度的缘起与确立:改革开放以前 1.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缘起于民主革命时期的选举制度 2.195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选举法,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的平等性、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和举 手表决并用。 二、选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 (1)1979 年,我国制定了第二部选举法。 (2)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于 1952 年、 1956 年、 1995 年、 2004 年、 2010 年、 2015 年作了六次修正,推动了选举制度 的发展和完善。
2.补选的程序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 行补选。
第四节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和人大代表的辞职及补选
三、停止代表职务与终止代表资格 1.停止代表职务的情形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以上两种情形在 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一、选举的基本原则 1.普遍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 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 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既依法被剥夺 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原籍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三节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有: 1.发言和表决免责权
代表在人民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2.人身特别保护权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 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00名。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1000万的,代表总 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2.平等原则
包括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 “一人一票制‘”;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全国人大代表中,人 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结合的原则 (1)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 (2)间接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 4.秘密投票原则。
(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县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6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 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 于40名。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3)提名、确定和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规定的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Leabharlann Baidu1/2的比例,可以直接 进行投票选举;否则需要预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节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3)划分选区
划分选区的依据是按居住状况,或者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主要是 根据每一选区选1名至3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4)选民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第二节 选举的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二、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2.选举委员会主持直接选举的工作,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3.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是: (1)设立选举机构(即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是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由 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