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怎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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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如何产生
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
3、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
4、坚持集体议事原则;
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设机关;
6、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

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这里要注意的是,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

1988年选举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经发过这样一件事,一个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5位只获得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应到会的全体代表总数的过半数的选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时,依法不予确认这5位的代表资格。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任期制?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有两个意思:
1、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市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每届五年,到期就要进行换届选举。

2、人大代表在任期之内都有代表的责任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不只是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才有执行职务的责任,闭会期间仍然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

实行任期制的好处是:
1、可以随着社会向前发展,通过换届选举,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使人大代表队伍永葆青春活力,使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2、可以淘汰不称职的人员,如果人大代表不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甚至利用代表职务谋私利,就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掉。

3、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努力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的任期有几年?
人大代表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5年,因此,各级人大代表每届的任期为5年。

人大代表是干什么的?
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

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

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本级人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
的认识。

在国外,对议员的代表利益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议员一经选举产生,便不受本选区选民意志的束缚,应代表国家的利益。

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也还不能简单等同,有时也会发生矛盾,这样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会对决策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意见。

因此,有的人主张,既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由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监督,那么代表就应只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一时和国家的利益相矛盾也应如此,实行代表制就是让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终形成一种统一的意志。

有的人则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监督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代表国家的利益。

同时,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这一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各种不同的局部利益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损失。

因此,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另一方面,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代表法的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

有人说人大代表是一个民意代表,有人说人大代表是政府工作的助手,这些说法是否确切?
这些说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全面,没有完全反映人大代表的本质,因此不够确切。

我们不能把人大代表仅仅看做是民意代表或政府工作的助手。

人大代表有责任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向有关政府机关反映,人大代表当然是政府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
纽带,沟通双方的一条重要渠道。

在反映民意方面,人大代表同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女代表等群众代表有一致的地方,但人大代表不仅仅以反映民意为唯一责任,更重要的是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

人大代表当然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这是法律规定的对人大代表的要求,但不能把人大代表仅仅看做是政府工作的助手,更不是当成使政府工作合法化的表决工具。

人大代表一个重要的责任是参与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旦形成决定和决议,政府就必须认真、积极地贯彻执行;人大代表还有责任参与对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要自觉地接受这种监督。

为什么不把人大代表叫作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的全称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大代表是设区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人大代表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

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人民代表则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泛指拥护宪法的各阶级、各阶层和各人民群众团体、组织。

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而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比如,出国访问的工会代表、共青团代表、妇联代表都可以被视为中国人民的代表。

所以,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宜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这一高度的政治概括,确定了人大代表的崇高政治身份和政治职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
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代表法这样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义务,但提出了对人大代表的要求。

代表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要求都是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有五项:
1、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为什么代表法不规定代表条件?
在代表法起草时,曾经有同志建议要求对人大代表的条件作出规定,认为明确规定了代表条件,第一可以使代表清楚了解当一个人大代表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第二可以使选民和选举单位了解应当选哪些人当代表,这样就会有利于加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代表参政议政和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能力的提高。

但也有很多同志不同意在代表法中对代表条件作出规定,主要理由是:
1、如果对人大代表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就会成为社会某一类人的代表,而另一类人就不能成为代表,这样就会与宪法和选举法发生抵触,因为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年满18周岁,只要不被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九个不分",即在选举中只要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不分民族、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不分职业、不分家庭出身、不分宗教信仰、不分教育程度、不分财产状况、不分居住期限,在换届选举中,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如果代表法中规定了人大代表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也会发生一定困难,即面临着一个如何界定这些条件的问题。

一般地说所谓代表条件,就是要对代表的政治情况、能力表现、年龄大小、健康状况、文化程度高低、社会阅历深浅等提出要求。

对这些要求,如何从法律界定,比如年龄问题,法定年龄为18周岁,除了这个界定不能再有别的界定。

比如政治素质情况,一般都要求忠于祖国,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些提法无论从其内涵到外延,都十分宽泛,难以明确具体地界定。

再如健康状况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一个有严重残疾、行动不便的人,但很有智慧,并不因为身体有某种残疾而影响其参政议政,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议案和建议,就是健康情况,也很难规定何种情况属于健康的,何种情况属于不健康的,所以,很难对人大代表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3、如果法律规定了代表条件,而这些条件又十分原则、宽泛和笼统,在具体操作中就可能会发生由某些人、某个组织或某个机构来作出界定,确定范围,提出具体标准,而不是由法律提出规定,这样在特殊情况下,就可能发生由某些人、某个组织和某个机构来操纵选举的现象,就可能发生不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的选举或改变选举结果的情况。

4、从实际政治生活中看,人大代表的作用大小,不是由他们的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来决定的。

有的代表年龄大阅历深,议政能力高,有的代表年纪轻、活动能力强,也有很高的议政能力。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通常希望文化高一些,身体更健康一些,但这些不能作为选举代表的条件来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对被选举权的限制性规定越来越弱,像文化程度等已不再是参选的一个基本条件。

5、从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看,人大代表素质的提高需要有一个事实求是的要求,也要有一个逐步向前发展的过程,提高人大代表素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不能指望因为在代表法中有了一个代表条件的规定,代表就会一下子达到某种境界。

基于上述理由,代表法中不对代表条件作出规定,但在代表法中对人大代表有着严格的要求。

作为人大代表,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和议政能力,能够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职责,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比如全国人大代表要接受选举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
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

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2、对代表的罢免由选民和选举单位实施。

为防止被罢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还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并有权提出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材料。

3、关于监督人大代表的内容,代表法虽然未对代表接受监督的内容作专门的具体规定,但实际上,监督的内容是非常明确的,即凡是为代表法所规定的,代表的各项法定职务的行使情况和各项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都属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监督的内容。

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人大代表要回答选民、选举单位的询问,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实行人民群众旁听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这也是一种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形式。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性规定,也具有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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