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在三级综合医院开展护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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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2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9日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健康成都”战略目标,以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监督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

着力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实现人民群众“病有适医”“病有良医”,为全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基本路径(一)坚持改革联动。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推进区域内各级各类城市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强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卫医政发〔2012〕30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医政发〔2012〕30号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在医院护士队伍中实施岗位管理,是提升护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护士积极性的关键举措,是稳定和发展临床护士队伍的有效途径,是深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现就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以实施护士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从护理岗位设置、护士配置、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制度框架,建立和完善调动护士积极性,激励护士服务临床一线,有利于护理职业生涯发展的制度安排,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

医院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

医院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将护士从按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按岗位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逐步建立激励性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使医院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一)科学设置护理岗位。

1.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8〕6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8〕6号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正文:----------------------------------------------------------------------------------------------------------------------------------------------------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8〕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科学城卫生计生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国家委在川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医疗卫生领域供给侧改革和建立完善全方位综合监管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大型医院巡查、医院等级评审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入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深化改革。

充分认识到当前的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就是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改变现有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机制就是深入贯彻“三严三实”、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的具体表现。

明确对医院等级评审复查进行系统性改革的目的就是减少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额外工作,让他们腾出更多的精力,聚精会神地为人民服务;明确这项改革是为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为了防范既往评审过程中的各种系统风险;明确巡查式评审就是依托医疗“三监管”平台与大型医院巡查相结合的四川特色的医院等级复查。

通过不断探索,逐步建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具有四川特色的医院评审评价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评审原则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应始终遵循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总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

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护理行为,落实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保证护理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2.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3.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一、特级护理项目项目内涵备注(一)晨间护理1.整理床单位1次/日2.面部清洁和梳头3.口腔护理(二)晚间护理1.整理床单位1次/日2.面部清洁3.口腔护理4.会阴护理5.足部清洁(三)对非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四)卧位护理1.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1次/2小时2.协助床上移动必要时3.压疮预防及护理(五)排泄护理 2.床上使用便器需要时3.留置尿管护理2次/日(六)床上温水擦浴1次/2-3日(七)其他护理1.协助更衣需要时2.床上洗头1次/周3.指/趾甲护理需要时(八)患者安全管理二、一级护理A.患者生活不能自理项目项目内涵备注(一)晨间护理1.整理床单位1次/日2.面部清洁和梳头3.口腔护理(二)晚间护理1.整理床单位1次/日2.面部清洁3.口腔护理4.会阴护理5.足部清洁(三)对非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四)卧位护理1.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1次/2小时2.协助床上移动必要时3.压疮预防及护理(五)排泄护理1.失禁护理需要时2.床上使用便器需要时3.留置尿管护理2次/日(六)床上温水擦浴1次/2-3日(七)其他护理1.协助更衣需要时2.床上洗头1次/周(八)患者安全管理B.患者生活部分自理项目项目内涵备注(一)晨间护理1.整理床单位1次/日2.协助面部清洁和梳头(二)晚间护理1.协助面部清洁1次/日2.协助会阴护理3.协助足部清洁(三)对非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四)卧位护理1.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1次/2小时2.协助床上移动必要时3.压疮预防及护理(五)排泄护理1.失禁护理需要时2.协助床上使用便器需要时3.留置尿管护理2次/日(六)协助温水擦浴1次/2-3日(七)其他护理1.协助更衣需要时2.协助洗头3.协助指/趾甲护理(八)患者安全管理三、二级护理A.患者生活部分自理项目项目内涵备注(一)晨间护理1.整理床单位1次/日2.协助面部清洁和梳头(二)晚间护理1.协助面部清洁1次/日2.协助会阴护理3.协助足部清洁(三)对非禁食患者协助进食/水(四)卧位护理1.协助患者翻身及有效咳嗽1次/2小时2.协助床上移动必要时3.压疮预防及护理(五)排泄护理1.失禁护理需要时2.协助床上使用便器需要时3.留置尿管护理2次/日(六)协助沐浴或擦浴1次/2-3日(七)其他护理1.协助更衣需要时2.协助洗头3.协助指/趾甲护理(八)患者安全管理B.患者生活完全自理项目项目内涵备注(一)整理床单位1次/日(二)患者安全管理四、三级护理项目项目内涵备注(一)整理床单位1次/日(二)患者安全管理附件2: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一、整理床单位(一)工作目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川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四川省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方便可负担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优质资源更加丰富、区域布局更加均衡、中西医发展更加协同、防治结合更加紧密,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

到2035年,形成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实施医疗卫生能力现代化行动(一)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能力。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19•【文号】卫医政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护理工作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护理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

为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改进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现就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是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宗旨的本质要求,是落实医改各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医院服务质量、惠及广大患者的有力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护理专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转变“重专业、轻基础,重技术、轻服务”的观念,夯实基础护理,丰富服务内涵,提高护理质量,推进护理工作贴近患者、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满意的护理服务,增进医患和谐。

二、强化责任,努力提高医院临床护理服务质量医院临床护理工作直接服务于患者,广大护士在协助诊疗、促进康复、减轻痛苦以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担负着重要责任。

各级各类医院应当强化护理职责,切实加强临床护理服务,落实基础护理。

(一)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规范护理执业行为。

医院应当按照《护士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临床护理工作规章制度、疾病护理常规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标准,制定并落实各级各类护士的岗位职责,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规范临床护理执业行为。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26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26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的通知(川卫办发〔2011〕26号)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机构,卫生部驻川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到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催化剂,是维护医患和谐关系的必要方法。

要认真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自查清理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把依法执业、规范执业的意识深入贯彻到每一所医疗机构、每一名医务人员。

二、严把资格准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机构内设美容科室的准入管理,重点放在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医疗美容项目等基本准入项目,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得核准登记。

三、认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治理各级医疗美容机构和开展了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对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目录》的要求开展自查清理工作,需要进行登记核准以及项目变更的,要及时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凡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相关工作。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2〕47号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于2012年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现将《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及201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1年优质护理服务开展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活动,以加强护理内涵建设和提高技术水平为核心,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坚持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切入点,实施临床护士对患者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坚持以全面履行护理职责为落脚点,深化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临床护理质量;坚持以加强科学管理为关键点,充分调动护士队伍积极性,建立推进优质护理服务的长效机制。

按照“改模式、重临床、建机制”的工作原则,促进护理工作适应公立医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适应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

2012年,全国所有三级医院优质护理覆盖60%以上的病房,并在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其中三级甲等医院在全院推广;6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30%的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院要率先垂范,在全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三、工作任务(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任务。

1.1.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认真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2012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工作原则和目标,对辖区内医院实施目标化管理。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583号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卫生部在蓉医疗机构:《护士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做好我省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我厅制订了《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护士执业证书换发工作方案据《护士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为保证我省证书换发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管理和工作职责(一)省卫生厅成立护士换证工作小组,负责换证工作的组织实施。

组 长:梁 志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副组长:李 春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处长黄晓林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方 勇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所长 成 员:曾 芳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濮永杰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副所长龙小静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副处级调研员 秘 书:王 骁 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二)工作职责。

1.四川省卫生厅:制定全省护士换证工作方案,负责全省护士证书换发工作的审批、证书发放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工作。

2.四川省医疗卫生技术咨询所负责证书换发,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组建护士换证审核专家组,审核各市州上报的护士换证材料,并直接受理厅注册医疗机构、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医疗机构和卫生部在川医疗机构的护士换证工作(各市州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护士换证工作由各市州卫生局负责)。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注册医疗机构和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发新证的受理、复审、制证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换领新证的初审、信息的预录入和相关政策的咨询及解答。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8.03.02•【字号】川卫计发[1998]12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卫计发[1998]12号1998年3月2日)各市、地、州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由于医用商品价格上涨,医疗服务成本提高,部分医疗服务收费、特别是技术劳务性收费标准与实际支出的差距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医疗项目增多,现行医疗收费标准亟待补充调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财政部计价费[1996]213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现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改革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一、医疗收费改革调整的内容:1、增设诊疗费。

2、实行等级医院收费制度。

本通知所附医疗收费标准为二级乙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对其中的住院床位费、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实行按医院等级分别计价收费。

床位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5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4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30%;手术费(不含手术材料费)、麻醉复苏费:三级甲等医院上浮30%、三级乙等医院上浮20%、二级甲等医院上浮10%。

对尚未评定等级的县(市、区)以上医院(含县、市、区级医院)比照二级乙等医院收费标准执行。

3、下放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定价权,由各市、地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二级乙等医院的标准制定,并报省上备案。

项目如下:(1)挂号费、急诊费、院外传统诊、救护车公里费、体检费;(2)住院床位费、专设床位费、门诊留察床位费、等级护理费、气管切开护理费、调温费、陪伴费;(3)尸体料理费、尸体停放费。

卫医政发〔2011〕23号-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23号-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0号)及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现将《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2011年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和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在总结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2011年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安排》关于“推广优质护理服务”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全国卫生系统创先争优活动和“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改革护理模式,履行护理职责,提供优质服务,提高护理水平”的工作宗旨,充分调动临床一线广大护士工作的积极性,按照《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程、全面、优质的护理服务,保障医疗安全,改善患者体验,促进医患和谐。

二、工作目标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继续巩固和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调动广大护士的积极性,确保工作质量,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

2011年的工作目标是:全国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全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至少50%的三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覆盖50%以上的病房,其余50%的三级医院达到30%以上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40%的地市级二级医院和20%的县级二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我部决定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

现将《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王曼莉、孟莉联系电话:************、68792208传真:************电子邮箱:********************.cn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通过引导、示范、推广,夯实基础护理,全面提高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水平。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活动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开展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的“示范工程”活动,到201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00所“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300个“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和600名“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川办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6〕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4日关于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科学统筹全省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推动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满足全省老年人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推广老年人健康管理和中医“治未病”理念,保障人人享有适宜的、综合的、连续的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医政发〔2012〕30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医政发〔2012〕30号-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在医院护士队伍中实施岗位管理,是提升护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护士积极性的关键举措,是稳定和发展临床护士队伍的有效途径,是深入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具体措施,也是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护士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护理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现就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关于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的任务要求,在改革临床护理模式、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的基础上,以实施护士岗位管理为切入点,从护理岗位设置、护士配置、绩效考核、职称晋升、岗位培训等方面制定和完善制度框架,建立和完善调动护士积极性,激励护士服务临床一线,有利于护理职业生涯发展的制度安排,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以改革护理服务模式为基础。

医院要实行“以病人为中心”的责任制整体护理工作模式,在责任护士全面履行专业照顾、病情观察、治疗处置、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职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为核心。

医院根据功能任务、医院规模和服务量,将护士从按身份管理逐步转变为按岗位管理,科学设置护理岗位,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聘上岗,逐步建立激励性的用人机制。

通过实施岗位管理,实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以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为目标。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护理岗位管理制度,稳定临床一线护士队伍,使医院护士得到充分的待遇保障、晋升空间、培训支持和职业发展,促进护士队伍健康发展。

三、工作任务(一)科学设置护理岗位。

1.按照科学管理、按需设岗、保障患者安全和临床护理质量的原则合理设置护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卫医政发〔2010〕108号 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108号  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全面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深入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标准》)。

现将《工作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优质护理服务。

到2010年底,所有三级医院必须启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并在2011年全面推进优质护理服务,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各级各类医院要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落实《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进度,切实把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指导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注重工作实效,确保优质护理服务的有效落实。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的督导检查,并将《工作标准》纳入到对医院的评价考核内容中,严格按照工作进度和工作标准进行督导评估,保证工作效果。

附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一、医院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2.院领导定期进行行政查房,及时听取意见,采取改进措施,提高护理服务水平。

(二)制订并落实工作方案。

1.根据医院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工作方案,有明确的进度安排,各有关部门职责清晰、分工协作。

2.工作方案能够有效落实。

(三)加强培训工作。

1.全院各部门和医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的目的、意义、工作实质和具体措施等。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南江县人民医院关于转发卫生部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各科室: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特将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转发到各科室。

请各科室认真组织护士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护士条例》,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第三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和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的护理级别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和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的规章制度、护理规范和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的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护理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分级护理原则第七条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二)重症监护患者;(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的患者;(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七)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29•【文号】卫妇社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妇社发〔2006〕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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