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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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

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31•【字号】成府发[1999]153号•【施行日期】1999.03.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成都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9年3月31日成府发〔1999〕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食品的卫生第五条食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应保持环境整洁。

食品生产、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同时生产、经营和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不洁物品。

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仓库、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冷库等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构筑材料应无毒无害。

食品堆码应当隔地离墙,设架分类存放。

第七条餐饮经营单位应配备专用清洗消毒设施和防尘、防蝇、防鼠、防腐等设施,对餐饮具进行消毒。

提倡采用物理方法消毒。

第八条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合或用同一货厢货柜装运。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长途运输的食品应当有外包装,运输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措施,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第九条制作食品的用具、油料、调味品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食品加工机具的润滑剂不得污染食品。

第十条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使用专用工具,防止食品变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成办函〔2016〕1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责任体系(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市)县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要把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治理,严格限制引进、发展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产业,淘汰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

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

(二)严格落实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责任。

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主抓的责任。

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社部门分别牵头负责本地区职业病预防、治疗、保障工作,民政部门和总工会依法抓好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综合监督检查,强化对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成府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意见(成府发〔2010〕2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成委发〔200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民营医疗机构。

社会资本可自主申请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重点支持社会资本在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等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

支持社会办医主体兴办具有世界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及标准时,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市及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负责对申请举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凡符合举办条件的,应尽快予以批准。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方式参与国有医院改革。

对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医院改制重组过程中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全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三)支持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合伙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医疗机构。

申请举办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合伙医疗机构的外方及中方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事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二〇一〇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公告根据《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规定及各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我市65个市属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共486名。

本次公开招聘为编制内招聘,招聘的人员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范围及对象学历为专科及以上的应聘人员不受身份、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学历为中专(高中、中技)的应聘人员,限成都市五城区和高新区户籍(含应届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二、应聘资格条件(一)应聘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体检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要求。

3、符合招聘岗位确定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4、中小学在职教师应聘者,须征得所在学校的县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

6、符合《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成人发〔2006〕11号)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解读

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解读

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解读作者:XXX一、概述在成都市卫生健康系统中,高级职称是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职业生涯中的重要节点,也是评价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的重要依据。

了解并掌握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对于医护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至关重要。

本文结合冠方文件和实际操作经验,对2023年度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进行解读,旨在为广大医护人员提供准确、全面的政策解读。

二、申报对象成都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政策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医生、护士、药师等医护人员,包括基层、县级、市级医疗机构的全职医护人员。

三、申报条件1.医生类(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取得副主任医师职务,并在该职务任职满五年;(3)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所需要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

2.护士类(1)取得主管护师(主管药剂师)职称,并在该职称任职满五年;(2)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所需要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

3.药师类(1)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取得副主任药师职务,并在该职务任职满五年;(3)具有高级职称评审所需要的学术成果和专业技术水平。

四、申报材料申报高级职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职称申报表;2.个人简历;3.申报人学术论文、著作、科研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4.学历、学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评审标准高级职称评审将主要参考以下方面进行评定:1.专业技术水平;2.学术成果;3.医德医风;4.继续教育情况。

六、评审程序1.资格初审申报人提交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进入评审阶段。

2.评审评审由专家学者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进行,根据申报者的材料和实际表现进行评定。

3.公示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监督,对有异议者进行调查核实。

4.正式授予经过公示期后,评审结果正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将获得高级职称。

七、申报注意事项1.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和标准准备材料,避免出现错漏;3.在评审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评审顺利进行。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2〕3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成都市幼儿园(含托儿所、学前班等托幼机构,以下同)的食堂、食品管理,保障婴幼儿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特制定《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7日附件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一、健全机构(一)管理机构幼儿园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各园应建立、健全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幼儿园膳食管理领导小组,强化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应把膳食工作纳入教职工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2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监督机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对食堂经费开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评价权、质询权和监督权,每月不定期抽查采购、库存和饭菜质量,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膳食管理的重要举措或计划,听取并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二、营养配餐(一)膳食达标。

幼儿园应针对各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

不得以含乳饮料代替奶类;不得提供含食品添加剂的饮料和含转基因的食品;不得以包、饺、糕、团、饼、酥、卷、条、饭、粥、馒头、粽子、烧卖、蔬果冻等糕点外的食品代替点心;不得提供糖果和油炸食品,尽量减少甜食。

至少每季度进行1 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至少—3—每年开展1 次营养监测,指导家长科学喂养。

(二)种类丰富。

幼儿园应根据本地区、本季节市场食品供应情况,结合伙食费标准等,合理地选择食品种类和数量,尽量减少采购反季节蔬果,实现蔬果肉类零库存。

中西餐结合,餐点色、香、味、形适合婴幼儿,每天保证谷类薯类、动物性食物、豆类及制品、蔬果菌藻和纯能量食物等5大类食物供应,并按照同类互换、多种多样的原则调配每日膳食,做到每餐提供汤菜、每周内不提供重复菜品、每1-2周更换带量食谱。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成办函〔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药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函〔2016〕97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市农委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总体要求,将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作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产管并重”的工作思路,坚持治标和治本并举,创新监管机制和方法,突出抓好人用抗菌药物销售环节、使用终端和兽用抗菌药物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严守农田到餐桌、生产到医院每一道防线,构建全市最严格的抗菌药物使用安全监管体系。

二、总体目标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细化,监管责任落实到位,风险防范控制措施有力,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兽用抗菌药物生产标准完善,质量安全可控,生产经营依法依规;畜禽和水产养殖环节滥用抗菌药物现象得到有效遏制,饲料生产环节抗菌药物使用添加符合规范;药品零售环节抗菌药物销售依法依规;医疗机构人用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并得到合理控制,社会公众安全用药意识不断提高,抗菌药物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形成“政府主导、主体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抗菌药物安全治理格局。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九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但学校食堂食物中毒事故仍时有发生,部分地区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文件
成劳社办〔2010〕106号
9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3〕79号
10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保业务管理考核办法
成劳社发〔2003〕80号
11
关于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4〕3号
成人社办发〔2011〕23号
25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2011年修改稿)》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276号
26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310号
27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15号
31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1〕52号
32
关于深化就业培训改革工作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183号
33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伤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人社办发〔2014〕291号
成劳社办〔2009〕186号
6
关于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待遇期间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相关待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266号
7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年度核查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劳社办〔2009〕69号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青教通字[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专项检查的通知(青教通字〔2012〕16号)各区市教育(体)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学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决定于2012年3月5日起对全市中小学、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管理等危害校园安全的因素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检查范围是各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

每个被检查区市随机抽查部分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含职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

二、检查方式1.各学校进行自查。

2.各区市教育(体)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常见病、饮食安全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3.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教育局直属学校进行普查。

对各区市辖区学校进行抽查(见附件4)。

三、检查内容(一)学校食品卫生:重点检查食堂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承包食堂的管理(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和承包者资质、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等);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健全学校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及落实情况;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消毒各环节的管理,学校消除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隐患措施,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等情况。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9.21•【字号】成人社发〔2017〕3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7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成都天府新区人力资源局、人才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9月21日成都市引进培育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对我市经济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按照《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和《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成委办〔2017〕23号)要求,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一定操作技能,在工作实践中能够运用自己技术和能力进行实际操作,并取得了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引进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到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成都市急需紧缺人才和高端人才目录》(见附件)条件之一和符合《成都人才开发指引(白皮书)》中紧缺度3星产业需求岗位要求的技能人才。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职业技术(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由市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高职学院,市人社部门管理的技工院校,获评的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医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医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的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医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医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入库专家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按照《四川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0〕31号)相关规定,根据职称评审工作需要,经研究,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面向社会分别推荐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医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简称非临床药学高评委、医药工程中评委,下同)专家,进一步完善专家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专家职责批准入库的评委会专家分别参与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医药工程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每年度评审工作的需要,以不固定形式(随机抽取)参加评审活动,对申报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遵守职业操守和保密要求,严格按照评审工作规程开展工作,按时参加评审工作会议。

二、入库专家推荐范围全省各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设计、研发、注册、生产、流通、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验等工作的技术专家。

三、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地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三)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活动的时间和精力;(四)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政策;(五)非临床药学高评委专家须具有药学相关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正高级药学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成都中考直升政策

成都中考直升政策

成都中考直升政策成都中考直升政策直升生,一般指学校为了留下优秀的生源,与学习成绩优异,并且有意向的初中生签约可以直升入该校高中,部分小学生也可以,接下来有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成都中考直升政策,希望大家喜欢!成都中考直升政策直升生具体是指高完中(本校既有初中又有高中的完全中学)的初中部的毕业生直接升入到本校高中部的那部分考生。

直升生分类很多,分为私立学校直升和公立学校直升,公立学校直升又分为校内直升和区内直升。

直升和指标到校生有些类似,因为它们同为政府主导的升学方式,需讲究一个大原则:公平、资源的均衡,不管是直升还是指标到校,一定都是依据这个大原则来的。

注:四七九是没有直升的。

公立学校直升校内直升:有高中部的公立学校直升(高完中,又称完全中学),又称为校内指标到校生。

招生比例:占该校高中统招计划的20%。

报名条件:(1)正住户籍和学籍均在成都中心城区的应届初三毕业生(据说转学的学生也必须满足读满2个学年以上)。

(2)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综合素质评价需达到A级,体育成绩达标,思品、历史、地理、生物四门科目的会考成绩登记均达到A级,初一到初三上期共五个学期的成绩一贯优秀。

(3)必须完成初中毕业会考、实验操作考试、体育考试,必须参加中考报名但不参加中考。

其中历史、政治的毕业考试参加全市初中毕业考试;而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的初三毕业会考由本校自主命题(一般在每年的5月22日、23日举行)。

报名时间:各校有差别,请及时关注学校官网获取最新信息、政策。

一般3、4月份就要开始关注了。

考试科目:一般是语文、数学、英语、物理。

考试时间:一般集中在3、4月份参考指标:以师大附中为例:直升资格由初二第二学期的期末考试(20%)和初三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即一诊考试(80%)共同决定。

一些学校还需要加上直升考试成绩加权平均分,分数和排名越靠前,选拔的竞争力就越强。

公立学校直升区内直升区内直升其实就是指标到校生中的一种,是省二级以上面向本区初中学校的指标到校招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2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1日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6号)精神,提高成都市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市、区(市)县营养工作体系逐步完善,营养工作制度基本健全,营养人才队伍能力明显提升,基层营养工作得到加强;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快速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日益丰富;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吃动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优质食用农产品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降低人群贫血率。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控制在5%以下;孕妇贫血率下降至12%以下;老年人群贫血率下降至10%以下。

——目标人群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纯母乳喂养率达到75%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3%以下。

——缩小城乡学生身高差别,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控制在2%以下。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2%以上。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苏卫监督[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卫监督〔2010〕18号)各市(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在校师生的餐饮卫生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0〕141号)精神,结合《苏州市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教育局共同制定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在校师生的餐饮卫生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部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苏食药监餐〔2010〕141号)精神,结合《苏州市2010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决定从2010年6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目标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安排、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整治,巩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促使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维护广大在校师生的餐饮卫生安全。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卫生局、教体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监督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鲁食药监餐〔2010〕38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监管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近年来,我市通过“健康校园”创建和“食品安全进校园”等活动的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突发事件有了显著下降,但各区市发展很不平衡,部分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有的学校食品安全意识不强,食堂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要求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食堂自律与强化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05.24•【文号】食药监办[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厅(教委),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随着气温转暖,动物疫情和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日渐增大。

近期,个别地区学校发生了因食品污染所致的聚集性细菌性痢疾疫情,严重危害了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学生饮食安全,现就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具有就餐人数多、人群敏感等特点,历来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强化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积极预防,认真排查隐患,彻底消除风险,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万无一失。

二、督促学校全力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预防食物中毒为主要目标,督促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自纠,认真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坚决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自查要突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是否到位,人员健康管理是否严格,原料采购、贮存、加工制作是否规范,餐饮具和工用具清洗消毒是否符合规定等。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10月11日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二)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重新聘用的;(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五、下列情况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一)涉密岗位;(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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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成教函[2014]5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19
【实施日期】201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
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14〕5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质量,促进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是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意外伤害
发生的重要保障。

各区(市)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逐级建立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长具体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以及协调全体保教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履职尽责,严格监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分等定级管理和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幼儿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相关专业机构(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应切实履行培训、指导及监督职责,确保幼儿园传染病预防、公共卫生、健康教育、饮水卫生等工作的规范开展;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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