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指导意见--200号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铁路企业未来筹资方式及股权结构状况-沈阳供电段郭喜露
铁路企业未来筹资方式及股权结构状况沈阳铁路局沈阳供电段郭喜露关键词:筹资方式股权结构我国铁路近些年来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特别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的出台为我国铁路企业未来发展方向指明了道路。
但是,我国铁路企业发展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铁路要想加快发展唯有加快路网建设和电气化线建设,单纯依靠国家投资可能会受到资金“瓶颈”的制约。
我国铁路企业大多沿袭建国初那种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在市场大潮之中生产效率十分低下,其深层次源于我国铁路企业股权结构的单一、国有股过度集中。
如何能够突破我国铁路企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使我国铁路企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笔者提出我国铁路企业发展必然走筹资市场化,股权结构化的道路。
一、铁路企业飞速发展的背景随着中央一系列铁路发展方案的出台,特别是《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于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通过,为我国铁路发展指明了方向。
在这种背景下2004年铁路货物运输继续大幅增长。
全国铁路完成货物运输总发送量249017万吨,比上年增长11.0%。
其中,合资铁路完成16277万吨,比上年增长43.2%;地方铁路完成14924万吨,比上年增长14.2%。
全国铁路完成货物运输总周转量19288.77亿吨公里,比上年增长11.8%2006年,全国铁路客货运量、国家铁路运输收入、运输生产主要指标在连续三年大幅度增长的高起点上再创历史新高。
旅客周转量、货物发送量、换算周转量、运输密度位居世界第一,以占世界铁路6%的营业里程,完成了世界铁路约四分之一的换算周转量。
货物运输保持快速增速。
全国铁路完成货运总发送量(包括行包运量)288285万吨,比2005年增长7.1%。
2007年,客货运输继续保持快速增长。
在货物运输方面。
全国铁路完成货运总发送量(含行包运量)31.4亿吨,比2006年增加2.6亿吨,增长9.0%。
完成货运总周转量(含行包周转量)23797.00亿吨公里,比2006年增加1842.59亿吨公里,增长8.4%。
关于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李亮1宋金海2周冬梅3(1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股权办副主任,北京100860;2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北京100860;3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股权办会计师,北京100860)摘要:近年来,合资铁路公司在建立股权管理体系、规范股权管理方面积极探索,但仍面临许多亟待破解的课题。
分析了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面临的形势,结合铁路局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出资人代表不断规范股权管理行为、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实践,提出了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转有待规范、责权利不匹配、股权布局分散、党组织发挥作用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以期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关键词:公司;股权管理;合资铁路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46(2018)03-0017-05关于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的实践与思考1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概念1.1国有股权我国公司股权按投资主体性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四种类型[1]。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
本文所探讨的国铁股权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属于国有法人股。
1.2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也称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界尚没有一致认可的定义。
我国学者一般将公司治理结构表述为一组规范公司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管理者(经理人)和雇员(职工)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的制度框架。
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公司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形式一般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来组成。
The Practice and Thoughts of State-owned Railway Equity Management in the Joint Venture Railway Company LI Liang 1SONG Jinhai 2ZHOU Dongmei 3(1China Railway Beijing Bureau Group Co.,Ltd.,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Legal Affairs,Deputy Director,Beijing 100050,China ;2China Railway Beijing Bureau Group Co.,Ltd.,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Legal Affairs,DeputyDirector,Beijing 100050,China ;3China Railway Beijing Bureau Group Co.,Ltd.,Department of Business Management and Legal Affairs,Accountant,Beijing 100050,China)Abstract :In recent years,joint venture railway companies have established equity management systems.We have actively exploredthe regulation of equity management,but we still face many issues that need to be solved.Through systematicall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state -owned railway equity management in the joint venture railway company,the paper expounds the practice of the railway bureau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hina Railway to constantly standardize the behavior of the equity management and to perform the duties of the sponsor.By identifying the problems of the state-owned railway equity management in the joint venture railway company,such as the need of improving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mismatch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rights,equity structure dispersal,insufficient role of the Party organization and so on,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optimization countermeasures in order to provide support for management decision.Key words :company;equity management;joint venturerailway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部门,它是体现公司意志的公司组织管理机关。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规范国有股权的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二、国有股权的设立与变更2、1国有股权的设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2国有股权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211、3国有股权的设立和变更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有股权的转让与收购3、1国有股权的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2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311、3国有股权的转让和收购应当进行评估和审计,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国有股权的监管与处罚4、1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有股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收购等行为进行监管。
41、2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5、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1、2本办法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国有企业的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
因此,制定有效的国有企业管理办法,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国有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或控股,以实现国家经济目标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企业。
根据其所有权和经营特点,国有企业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独资企业:由国家全资拥有,独自经营,如铁路、航空、邮政等部门。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依法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本)》(国发〔〕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37号)、《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9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新建或改建铁路及运输配套的基本建设投资,既有铁路运输经营、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等更新改造投资,非运输业务经营开发等固定资产投资,对外合资合作的长期股权投资,铁路机车车辆等装备购置及加装改造和高价互换配件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规范投资行为、落实审批权责、明确审批程序,按照投资规模、用途、资金性质不同,实行分级和分类管理。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使用限额以上中央财政性资金的铁路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使用总公司或所属企业资金的新建(含增建)跨省(区、市)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干线项目,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第六条使用总公司资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以外的铁路项目;使用总公司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及长期股权投资;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总公司审批。
与地方政府合资项目,由总公司会同省级政府联合审批。
第七条使用所属企业资金、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铁路项目,使用所属企业资金2亿元以下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经营开发项目,由所属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总公司和地方政府备案。
《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4〕3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促进合资铁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称作国铁股东)与地方政府出资人代表、企业或其他投资者依法共同出资设立,以铁路建设和客货运输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企业。
国铁股权管理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持有期股权行使和股权处置的行为规范以及涉及国铁股权权益的重大经营事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国铁股东对合资公司的国铁股权管理。
总公司所属企业作为合资公司实际投资管理人时,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总公司、国铁股东应以产权为纽带,依法建立出资人与合资公司间的管理关系,规范股权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构建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益。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五条总公司履行以下国铁股权管理职责:(一)制定合资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新建合资铁路项目投前准备工作及国铁资本金筹措;(三)确定合资公司国铁股东;(四)指导国铁股东推动合资公司规范管理、改善经营;(五)负责审批国铁股东下列请示报告事项:1.管理权限内合资铁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以及设计变更或其他拟增减投资情况;2.合资公司组建方案,合资合同书、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及其变更;3.合资公司变更名称、延长经营期限、终止、清算、解散、破产;4.合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和股权置换、重组、质押等股权变动事项;5.合资公司股权转(受)让、增资扩股、债券发行、提供担保、资本性投入等重大投融资事项;6.合资公司铁路运价的确定与调整、自主或委托运输管理模式的选择与变更等重大经营事项;7.合资公司年度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8.总公司权限内国铁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推荐与派出。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8.01.16
【实施日期】199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铁道部关于印发《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
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发包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
现将《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单位对投入合资铁路的国铁股权要进行规范化管理。
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已成立的合资铁路公司,由国铁持股单位依据本规定及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财[1997]79号)的规定,规范与合资铁路公司的产权关系和财务关系,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部财务司备案。
1998年1月16日
为贯彻铁道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计[1996]55号),促进合资铁路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合资铁路公司的管
理,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所指的“铁道部与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二、铁道部对合资铁路投资形成的国有铁路股权,由铁道部授权的铁路单位作为产权代表(以下统称国铁持股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持有,对合资铁路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非运输业经营管理分析及建议
铁路非运输业经营管理分析及建议摘要:现如今,我国是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新时期,结合铁路非运输业多年经营发展实际,分析非运输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认为业务布局不合理、运输与非运输业企业管理模式趋同、配套制度不完善,缺乏激励机制、运营模式落后,市场化程度不高是当前铁路非运输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议通过优化资源管理及配置模式、优化业务布局,加快企业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三项制度改革,优化业务方向和运营模式等措施提高非运输业务经营管理效率。
关键词:铁路企业改革;非运输业务;资源配置;经营管理;市场化引言当前,铁路运输系统为全面实现铁路科学发展战略部署,在转变运输发展方式、优化运输组织、提升服务质量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绩。
铁路非运输业作为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以主动适应市场需求为核心,以实现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型为重点,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1铁路非运输业产生的背景非运输业是发展铁路多元经营改革所兴起的新兴行业,是铁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发展专一化的经营产业。
经营领域涉及运输代理、旅游、广告、商贸、工业、建筑、外经外贸等行业,是铁路减员分流的主要渠道。
企业目标从发展之初的“为铁路职工创造工作岗位,提升薪资待遇”转变为“创岗创效,做强做优”。
通过多年的经验积累与探索,不断拓展铁路服务市场,为铁路行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在不断取得骄人成绩的同时,各种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并阻挡着企业未来发展的道路。
因此,能否顺应市场经济运作方式,探索出适合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将对非运输企业乃至铁路行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铁路非运输企业目前来说更关注的是企业内部成本、内部机会、内部的组织绩效与考核。
然而,当今的现代化企业更注重对流程的理解、市场信息的获取、客户信息的挖掘,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企业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数据标准的建立。
我们应该从企业所有的价值链中,通过信息化的方式挖掘潜在的机会,追求共通的工作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11】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办[2011]68号 (2011-9-6颁布有效)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建设管理机制。
1.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的管理。
2. 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
铁道部依法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总工期和工程总投资,提出环境保护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并对上述事项负责。
加强合资铁路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合资铁路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道部出资的合资铁路实行出资人代表制度。
出资人代表制度是铁道部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人代表行为的主要手段,是合资铁路规范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为保障出资人、出资人代表依法规范履行职责、行使权利,维护出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合资铁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合资铁路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一)随着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合资铁路已经成为加快铁路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构建和谐铁路的制度保证。
建立合资铁路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合资铁路发展,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依法维护出资者的权益,调动投资各方积极性,进一步扩大合资铁路建设规模,提高合资铁路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铁道部出资人代表制度是铁道部作为出资人,委托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有关铁路局等法人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合资铁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三)健全完善铁道部出资人代表制度,要树立依法管理理念和产权管理意识。
一是法律意识。
出资人及其代表行使权力,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合资铁路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维护合资铁路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
二是责权意识。
出资人责权是《公司法》赋予的,经授权由出资人代表具体履行。
出资人代表要切实维护好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平等意识。
公司各方股东法律地位平等,要充分尊重其他出资人的权利,以利于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充分发挥投资各方的优势。
(四)加强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既是铁道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出资人代表行为、加强合资铁路管理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单位要站在促进铁路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高度,切实转变观念和工作方式,深刻领会加强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的重要性,规范出资人和出资人代表行为,健全合资铁路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合资铁路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2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2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铁办〔2021〕68号)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推进铁路建设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使铁路建设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铁道部党组研究决定,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主题,以转变铁路发展方式为主线,进一步发挥铁道部铁路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优化铁路局建设管理责任,落实铁路建设项目法人责任,依法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铁路建设目标,对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关系,落实责任按照部党组关于铁道部主要行使政府监管、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行业管理三项职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铁道部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落实建设单位的管理职权,有利于落实铁路局经营主体责任,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建设管理机制。
1.进一步落实铁路建设管理主体责任。
铁道部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转变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监督、行业管理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做好铁路建设规划、政策、行业法律法规拟订,建设标准和规章制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建设过程协调、服务,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等工作;建立完善监管体系及相关规章,完善项目决策报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变更审批制度,建立项目管理考核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办法,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等;做好建设项目安全、稳定、投资风险评估,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投资,确定出资人代表及股权结构,行使出资人权力,组建合资公司筹备组,审定资金预算,管理施工图审核,安排年度投资计划,推荐合资公司高层管理人选等;加强快速铁路网项目、跨局路网主骨架长大干线项目以及难度大项目的管理。
2. 科学界定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的权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规范资产经营开发行为,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13〕47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铁总发展与法律〔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资产经营开发管理。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及其他控股企业的国铁股东,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按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所出资企业资产经营开发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经营开发的基本内涵是: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发挥铁路行业和资源优势,在发展运输核心业务的基础上,通过资产开发和资本运营,组织各类资产盘活利用、增值开发,推动国铁资本有序流动、优化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率效益,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生产经营与资产经营、企业创效与资产增值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开展资产经营开发应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节约利用、集约开发;加强非运输业务开发与管理,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增强造血功能;规范对外投资与股权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经营效益。
第五条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应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享有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依法合规、规范决策,规划引领、市场运作,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确保有序高效、协同联动、合力共赢。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总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制度。
(二)指导所属企业编制资产经营开发规划、年度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三)审核批准所属企业重大资产经营开发项目:1.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2.限额以上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境外投资项目;4.按规定需由总公司审批的土地综合开发项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所属企业资产处置、改制上市等重大资产经营开发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
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67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8.07.16
【实施日期】2008.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股份制改革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特大型综合建筑企业集团。
为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中铁建已于今年上半年成功实现整体重组,发起设立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并在境内上市。
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中铁建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股东收购了相关企业职工股和外部股权,中铁建将以本公司名义签订的相关合同及持有的下属企业产权投入股份公司,将原中铁建系统的一些土地和房产投入股份公司,对不能纳入股份公司的部分房产和土地剥离到中
1 / 1。
关于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的实践与思考李亮;宋金海;周冬梅【摘要】近年来,合资铁路公司在建立股权管理体系、规范股权管理方面积极探索,但仍面临许多亟待破解的课题.分析了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面临的形势,结合铁路局作为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出资人代表不断规范股权管理行为、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实践,提出了合资铁路公司国铁股权管理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运转有待规范、责权利不匹配、股权布局分散、党组织发挥作用不够等方面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对策,以期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期刊名称】《铁道经济研究》【年(卷),期】2018(000)003【总页数】5页(P17-21)【关键词】公司;股权管理;合资铁路【作者】李亮;宋金海;周冬梅【作者单位】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股权办,北京100860;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法律服务所,北京100860;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股权办,北京100860【正文语种】中文1 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概念1.1 国有股权我国公司股权按投资主体性质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四种类型[1]。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指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
本文所探讨的国铁股权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属于国有法人股。
1.2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也称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理论界尚没有一致认可的定义。
我国学者一般将公司治理结构表述为一组规范公司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管理者(经理人)和雇员(职工)权利、义务和利益关系的制度框架。
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组规范公司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形式一般由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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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7铁总开发〔2016〕200号总公司关于印发《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11-11 09:54:57铁总开发〔2016〕200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6年8月1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股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对中国铁路总公司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3〕202号)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4〕333号)、《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铁总财〔2014〕365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持股而享有的权益。
股权管理包括股权投资、处置和持有期权利行使等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管理。
对其他类型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处置及相关权利行使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合资铁路公司的股权管理,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权责第四条股权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下列股权管理事项,由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1.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2亿元(含2亿元)的非铁路客货运输业务领域股权投资。
2.所属企业账面值超过1亿元(含1亿元)且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公司制改建、股权转让。
(二)除应报财政部审批的股权管理事项外,下列事项由总公司审批或决定:1.使用总公司资金的股权投资。
2.所属企业对非全资企业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与其下属企业,或多个下属企业共同投资同一企业的总投资额)。
所属企业对全资子企业的股权投资,除应报财政部审批事项外,由所属企业自主决定。
3.所属企业账面值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股权转让、置换、质押。
4.所属企业本级对其直接出资企业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变动事项。
5.所属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净受让控股或作为发起人的上市公司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超过总股本5%或超过2亿元;受让非控股上市公司(不含作为发起人的)股份。
所属企业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控股或作为发起人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的数量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转让非控股上市公司(不含作为发起人的)股份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失去控股地位。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总公司所属金融类、投资类企业超过本款上述权限的授权管理。
7.其他需总公司审批或决定的事项。
(三)上述事项以外的股权管理事项由所属企业自主决定。
其中以下事项应及时报告总公司:1.所属企业权限内的股权投资、处置。
2.所属企业权限内国铁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变动事项。
3.其他需报告总公司事项。
第三章股权投资第五条股权投资包括新设股权、股权收购、增资扩股和债转股等,可以货币资金或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权投资应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行业情况、市场分析、发展定位、合作方选择、投资来源、股权构成、投资收益、退出方式、风险及防控措施等内容,并形成研究结论。
涉及对外合资合作的,应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合作方或被投资企业经营资质、竞争能力、技术条件、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情况。
重大或复杂合资合作事项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参与。
第七条所属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对与铁路黏着度大的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战略投资,或对投资收益高、风险可控、成长性强的企业开展财务投资。
第八条股权投资应纳入“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前按程序进行评估论证。
报总公司审批的股权投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出资企业决策文件、相关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涉及对外合资合作的,应同时提供尽职调查、合作意向书等材料。
多个国铁企业共同投资同一企业的,由最大出资方或牵头单位上报。
第九条股权投资应开展后评价,对预期目标、投资收益、风险防范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评价结果作为对出资企业及相关人员考核评价的依据和同类投资前期论证的参考。
第十条经批准的股权投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
(一)投资额、出资形式发生重大调整,国铁资本控制权、法人治理结构发生变化。
(二)合作方承诺的义务、责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损害总公司和所属企业利益。
(三)经营及发展预期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预期投资收益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股权投资预算,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严禁预算外投资,超投资预算或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须按规定程序调整。
第四章持有期权利行使第十二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出资关系,规范被投资企业法人治理,加强运行监管。
(一)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落实经理层职责,健全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或参与被投资企业建立经营目标责任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经营目标。
(三)加强对被投资企业资产营运效率效益的分析与评价,建立以企业经济增加值、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为主的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依法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案按规定进行内部审核。
对于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总公司审批或决定的事项,所属企业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总公司,并按照总公司意见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依据出资关系,规范派出人员管理。
(一)按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约定对被投资企业提出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
(二)加强对派出人员的管理与考核评价。
派出人员应依据授权行使表决权,事后及时报告执行或处理结果。
定期上报书面履职报告,及时掌握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总公司和所属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权,应对股权投资回报进行年度分析评价。
股权收益包括应分配的利润,以及股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益。
第五章股权处置第十六条股权处置包括股权重组、置换、划转、转让、质押等,应进行可行性分析,编制股权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必要性与可行性,股权处置数量、处置方式与定价方法,股权结构变化,成本效益分析,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股权处置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处理等工作。
涉及劳动关系调整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按规定履行职工民主审议程序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在法定交易场所规范实施。
第十九条股权原则上不得无偿划转给总公司以外单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公司内部资产重组涉及股权划转、置换的,应符合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依法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处置。
(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
(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第二十二条股权处置应规范履行决策程序。
报总公司审批的股权处置,应提供股权处置的请示及相关决策文件、股权处置方案、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股权处置,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处置收入全部纳入财务账项,并及时办理国有产权及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股权投资、持有、处置管理规定,加强股权管理事项的监管,严肃股权信息管理。
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总公司资产经营开发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完整准确报送股权信息,主要包括:(一)股东构成、股权结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等基本情况;(二)增减资本、股权转让、股权重组、股东变化等股权变动情况;(三)所出资企业经营情况、重大经营事项和投资收益情况;(四)其他须报送的信息。
所属企业上报的股权信息应与国有产权登记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总公司按照分工负责、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股权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总公司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股权管理事项的监督、协调、考核和指导。
所属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股权管理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纠正;对于违规造成损失的,纳入单位经营业绩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出具咨询评估意见的股权管理事项,应将咨询评估费用纳入预算管理,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境外股权管理应同时执行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所属企业以外其他所属单位的股权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前发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