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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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2012年5月24日)
一、地籍调查表填写要求
a) 地籍调查表必须做到图表内容与实地一致,各项目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清楚整洁;
b) 表中填写的项目不得涂改,每一处只允许划改一次,并在划改处盖章,以示负责;全表划改超过2处时,整个表作废,划改符号用“\”表示。
c) 文字内容一律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统一为:0.35mm中性笔书写),图形由铅笔绘制(统一为:中华牌2H铅笔绘制)。
d) 不得使用谐音字、国家未批准的简化字或缩写名称。
e) 每宗地填写一份地籍调查表。
f) 项目栏的内容填写不下的可另加附页。宗地草图过大可以附贴。凡附页和附贴的,加盖管理机关印章。
g) 共用宗需要填写所有权利人名称,不能用xxx等x户填写,法定代表人一栏可不填。将共同推举的委托人填入代理人一栏。
二、地籍调查表的填写方法
编号:地籍调查表封面的编号是本宗地的宗地代码,统一格式: x xxxxxx。
(分别代表:所有权类型宗地标识码和宗地号)
土地权利人:填写全称。个人用地填户主姓名(以身份证为准);名称不能写简称,不能填写错字、别字或已没有法律效力的名称。没有公章的个体企业,要按照个人身份证上面的名称填写,身份证上面的错字不能改。对国有、集体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申请书进行核实后,按照公章填写名称,并加盖公章。
单位性质:按照申请书内项目填写,填写其中的一种即可。
土地坐落:按照标准:xx县xx乡(镇)xx村xx社xx号填写。
权属性质:按照申请书内项目填写。农村个人宅基填写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用地企业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用地统一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定代表人:根据收集的法人代表身份文件,按照土地权利人填写要求填写法人代表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代理人:根据收集的代理人身份文件,按照土地权利人填写要求填写代理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预编地籍号:在外业调查工作开始前,根据基础图件资料,预先设定的宗地编号;统一安如下格式填写: x xxxxxx。
(分别代表:所有权类型宗地标识码和宗地号)
地籍号:是指本宗地的地籍编号。统一安如下格式填写:xxxxxx xxx xxx x xxxxxx (分别代表:县级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所有权类型宗地标识码和宗地号)。
图幅号:统一填写1:2000比例尺的图幅号。
宗地四至:填写相邻土地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名称,如宗地外侧是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应填写地物名称;如宗地外侧是空地、荒山、荒滩等无法确定时,要用相应准确的文字标注,不得空项。具体填写方法见附件一。
批准用途:填写经政府批准的土地用途(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用途),没有的可暂时不填写。
实际用途:填写经现场调查后宗地的主要用途。按照甘肃省《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填写至三级类编号。
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尚未规定期限的暂不填写。
共有使用权情况:此栏要填写清楚共有权利人的名称(应填写全称)以及土地面积分摊原则,没有的此栏填写“无”。
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包括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按照房基占地面积比例分摊、按照独自使用面积分摊、以及协议分摊等。注明:土地面积分摊原则应由所有权利人提交文字材料交权属登记人员备案。
说明:说明初始地籍调查时,注记此宗地局部改变的用途等;变更地籍调查时,注明原使用者、土地座落、地籍号及变更的主要原因。
界址点号:界址点号是本宗地界址点的顺序编号,应与宗地草图一致。由指北方向左上角“J1”号起始,顺序编号,以“J1”号为终止。例如:J1、J2、…、J23、J1。
界标种类:根据实际埋设、标注界标种类在相应位置画“√”。界标种类不足时,在“界标种类”栏空白格中填写界标种类名称。如“木桩”、“石灰桩”等。
界址间距:调查人员根据宗地草图丈量对应的界址边长填写。
界址线类别:参见“界标种类”填写要求。
界址线位置:自有墙,在“外”处画“√”;他有墙,在“内”处画“√”;共有墙,在“中”处画“√”;各自有墙,在“外”处画“√”,并在“说明”栏中填写“双墙”。
界址线起点号、终点号:总体安北-东-南-西顺序分别填写起点号、终点号。如果同一方向有多个相邻宗地时起点号、终点号应分别填写,具体填写方法见附件二邻宗地相邻宗地权利人(地籍号):填写邻宗地的宗地号(x xxxxxx分别代表:所有权类型宗地标识码和宗地号)。没有相邻宗地时参考“宗地四至”填写。
指界人姓名:个人指界时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按照手印);代理人指界时要核验指界人身份,填写指界人名称并加盖名章(或公章)。没有相邻宗地时,不用签字盖章。
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调查人姓名:填写国土资源局与作业单位人员名称,并在宗地草图栏丈量者名称一致。
宗地草图内容:
(1)、宗地号、地类号、门牌号、本宗地权利人名称;
(2)、本宗地界址点、相邻宗地坐落在本宗地界址线上的界址点、界址线;
(3)、邻宗地的宗地号、相邻宗地的权利人名称或相邻地物名称;
(4)、界址边长或界址点和临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条件距离,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5)、指北针、丈量者、丈量日期(填写外业调查指界日期)。
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意见:
(1)现场核实,申请书中有关栏目,填写是否正确,不正确的作更正说明;
(2)界址有纠纷时,要记录纠纷原因(含双方各自认定的界址),并尽可能提出处理意见;
(3)指界手续履行等情况;
(4)界标设置、边长丈量等技术方法、手段;
(5)评定能否进入地籍测量阶段。
填写的具体方法可见附件三
权属调查记事及调查意见:
填写的具体方法可见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