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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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城市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方案
一、拆迁范围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0年重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被拆迁房屋。
二、拆迁补偿安置依据
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一律以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结构、用途、面积为依据。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土地、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认证为准。由于测量造成房屋面积误差的,以实际测量的面积认证。
三、拆迁补偿安置
(一)符合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安置原则
(1)证照齐全的房屋(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檐高在2.2米以上的住宅用房),按评估价值给予足额补偿,给予等面积安置;
(2)证件不全,实际居住使用多年的主房(相关部门予以书面认证),按评估价值的95%给予补偿,按住房面积95%给予安置;
(3)商业房必须是已竣工道路临街一层(房屋进深以自然间确定,檐高2.2米以上砖木以上结构),证件齐全且土地、房产证是经营性质的给予足额补偿,给予等面积安置。证件不全,经有关部门认证予以补偿安置的一层临路房按50%比例在附近的市场中安置商业用房,剩余50%及证件齐全的临街商业房二层以上(包括二层)一律作为住宅房按上述(1)、
(2)条款给予补偿安置。
(4)拆迁住宅公房,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享有购房权利的,房屋承租人购房后,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房屋承租人按照政策不享受购房权利的,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应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公房,被强占使用的,不予房改。
(5)相同面积部分双方按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成新度、层差进行计算,互相找补差价。
(6)被拆迁户拆情户卡登记情况在村民组、定城镇及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不符合产权调换房屋的补偿原则
经有关部门认证予以补偿的附属房屋{独立的厨房(不含砖混以上结构)、卫生间、仓储房、车库}、简易房(水泥砖墙、瓦或石棉瓦顶结构,铁皮夹心板或彩板组装房)、披棚(无独立墙基础的棚式建筑)等实行货币补偿。
(三)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的应经公正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再拆迁。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四)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安置
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按房屋结构给予助拆费用。标准为砖混以上结构5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00元/平方米。此次工作队入户调查期
间居民抢建的违法建设一律不给予助拆费用。超过规定期限未自拆的,不再给予助拆费用,至时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
(五)补偿价格
拆迁房屋补偿价格、附属物及装修的补偿标准按定政秘(2009)296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
(1)北城河东段改造项目住房按一类区位基准价格、商业房按二类区位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层差系数和成新来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2)西门入口改造项目住宅房按三类区位基准价格、商业房按四类区位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层差系数和成新来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3)除上述两项目以外,东园大市场、汽车五金城等其它项目住房按四类区位基准价格、商业房按五类区位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结构、层差系数的成新来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
(六)认证无证主房认定原则
被拆迁房屋没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辖区居委会、村、组证明并查证属实后,可予以认证。
(1)在原城市规划区内,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2)在原城市规划区外、现城市规划区内,于1993年11月1日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房屋;
(3)城镇居民未经批准建设,但该房屋是被拆迁人一直以
来唯一住房的,可按住宅予以认证,但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再予以认证,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适当的助拆费;
(4)属本村村民,家庭人口多,生活较困难,除水泥砖墙、瓦顶或草顶房屋以外,无其它住房,檐高2.2米以上,按住宅房予以认定,但被拆迁房屋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再予以认证,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适当的助拆费用。
属本村村民,家庭人口多,被拆迁房屋有部分未经批准建设,房屋结构为砖木以上、檐高2.2米以上,按住宅房予以认证,但被拆迁房屋总面积超过人均40平方米以外部分不再予以认证,可根据房屋结构给予适当的助拆费用。
(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被拆迁户的安置人口认证原则(1)是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土地的;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八)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原则
享受廉租房政策的被拆迁人(不含无房户),按可享受廉租房政策的面积进行安置(15平方米/人,具体人数按低保卡记载人数为准)。产权调换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可选择
50平方米住房。享受安置面积的市场评估价大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享受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小于时,按实价结算。
(九)补偿安置方式
私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企事业单位(包括私营企业)房屋一律实行收购储备,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十)安置地点
拆迁安置本着就近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
(十一)安置用房的价格
(1)北城河东段改造项目:住宅砖混一类、基准均价1430元/平方米。具体楼层基准价格为:一楼1490元/平方米;二楼1490元/平方米;三楼1490元/平方米;四楼1490元/平方米;五楼1250元/平方米;六楼137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2500元/平方米执行,具体楼层市场价格为:一层2580元/平方米;二层2580元/平方米;三层2580元/平方米;四层2580元/平方米;五层2260元/平方米;六层2420元/平方米。商业房价格:等面积部分按商业二类底框上混基准价格5430元/平方米计算;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13000元/平方米计算。
(2)西门入口改造项目:住宅砖混三类,基准价均价1180元/平方米。具体楼层基准价格为:一楼1240元/平方米;二楼1240元/平方米;三楼1240元/平方米;四楼1240元/平方米;五楼1000元/平方米;六楼1120元/平方米。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2000元/平方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