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复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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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大连行政复议

大连行政复议
审查标准
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时,应重点关 注其是否符合上位法规定、是否超 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 方面。
其他特殊问题的应对策略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确 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涉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理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涉及群体性事件,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稳控工 作,防止事态扩大。
时限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 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
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处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的;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且被受理的;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其他 情形。
06 大连市行政复议制度完善与展望
CHAPTER
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有限
01
当前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相对狭窄,一些涉及公共利益、抽象行
政行为等案件难以纳入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程序不够透明
02
行政复议程序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导致申请人难以了解案件
进展和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不力
03
行政复议将与行政诉讼更 好衔决机制。
谢谢
THANKS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 、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 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 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的概念一、引言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被当事人认为违法或不当时,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概述1. 行政复议的概念2. 行政复议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区别3. 行政复议的性质和作用三、行政复议程序1. 行政复议申请2. 受理和审查3. 处理结果四、行政复议的主体及其职责1. 行政复议主体2. 职责和权限五、行政复议案例分析六、总结与展望三、详细阐述1. 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在我国国家治理中,当公民或者组织认为某个行政机关所做出来的具有行使公权力效力的决定或者处理自己事务过程中所采取的某些措施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上一级或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其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纠正的一种法律程序。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自己所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为进行自我监督和纠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2. 行政复议与其他法律程序的区别:(1)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就某项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向上级或同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予以审查和纠正;而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就某项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其作出裁判。

(2)调解则是指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调解机构制定协议达成和解。

(3)仲裁则是指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专业仲裁机构进行处理并作出裁决。

3. 行政复议的性质和作用:(1)性质:它既是国家权力运作中实现监督制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自我监督机制。

(2)作用:①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②促进政府行政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③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④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四、行政复议程序1. 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向上一级或同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应当明确具体请求及其理由,并附有相应证明材料。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导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国家机构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尽管在表面上它们似乎有些类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定义、性质、申请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定义和性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通过司法审判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具有司法性质,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重新审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质,由行政复议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二、申请条件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行政诉讼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已经实施或者应当认定已经实施,当事人有合法利益或者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行政复议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不服的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尚未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三、程序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主要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起诉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然后,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辩论意见,并呈交证据。

最后,法院会作出裁判,并执行裁判结果。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主要包括立案、审查、调解、决定、履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后,机关将受理案件,并进行审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机关可能会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机关将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面试题目及答案

行政复议面试题目及答案

行政复议面试题目及答案一、简答题1. 什么是行政复议?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程序。

2.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便民性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市居民张三对市规划局作出的拆迁决定不服,向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问张三在行政复议中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张三在行政复议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 明确提出复议请求,包括对原行政行为的不服理由和请求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

2.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3. 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即市规划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4. 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证明原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5. 了解并遵守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包括申请书的格式、提交方式等。

三、论述题请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2. 主体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诉讼则由法院进行。

3.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行政诉讼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

4. 效力不同: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效力,但可被行政诉讼所推翻;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最终性,具有强制执行力。

5. 救济途径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判断题1.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错误)答:行政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并非一经作出即具有不可动摇的法律效力。

2.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第二十四章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2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第二十四章

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概述1.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的性质与特征(1)行政复议的性质①行政复议是具有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

②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进行监督和救济的制度。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

②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

④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⑤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具有终局性。

3.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概况(1)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裁判所最早是建立于1846年的“铁路专员公署”。

行政裁判所都是根据议会制定的法律设立的,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在组织上与行政机关相联系,在活动上则保持独立性。

各裁判所由精通法律和具有行政经验的人士组成,裁决案件适用具有司法性质的行政裁判程序。

(2)美国行政复议和裁判制度在美国,几乎所有的行政争议在诉诸法院解决之前,都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裁判机构的裁决。

1946年制定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复议有相关规定。

(3)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善意救济和层级救济。

善意救济,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如果异议人对该上级机关的决定仍然不服,便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试题22(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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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

A.司法行为B.行政裁决行为C.行政仲裁行为D.行政司法行为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在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具有行政与司法的双重性质。

行政复议的司法性是指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借用法院审理案件的某些方式来审查行政争议,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保持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但是,复议行为仍具有行政性。

因此,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2.各国法规定,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

A.管理权B.使用收益权C.代理权D.处分权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其子女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只有在为了子女的利益和需要,经法院或监护机关批准,亲权人才能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进行处分。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禁止父母代子女为赠与行为,但对合乎道义的代赠与不在此限。

《瑞士民法典》规定,为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或职业训练费用时,监护官得许可父母动用子女财产中的一定款项。

3.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C.指定的代理人只能由人民法院来指定D.法定代表人就是代理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人E.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民事行为正确答案:B、E本题解析: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未必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有委托代理人,只不过委托代理行为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之。

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二者合而为一。

指定的代理人可由有关单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

4.甲与妻乙携8岁的儿子丙和68岁的母亲丁在国庆节驾车外出秋游,与一卡车相撞,无一生还,无法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顺序,若他们都有继承人,应推定谁先死亡?()A.丙B.丁C.甲D.乙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继承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二学历行政法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分章节复习题

行政法学第一章绪论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为什么说行政权力比其他国家权力更需要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答:1.行政职能比其他国家职能范围更广泛,与人民群众关系更密切;(1分)2.行政权的作用比其他国家权力更直接、更主动;(1分)3.现代行政权的膨胀和扩张使得权力极易被滥用;(1分)4.行政权的实施程序没有立法、司法程序严格、公开和规范。

(2分)第二节行政法关系第三节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简答)行政法的基本作用有哪些?答:1.维护社会秩序和行政权力运行秩序。

(2分)2.保障公益和私益的实现。

(1分)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

(1分)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

(1分)第四节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第二节行政合法性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

法律优位:是指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

(简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合法行政。

(1分)2.合理行政。

(1分)3.程序正当。

(1分)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1分)6.权责统一。

(1分)(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内容答: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1分)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其法定的权限内行使职权,任何没有法律根据的职权都是不应存在的。

(3分)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法。

依据法律行使职权是合法性原则为行政主体设定的一项义务或职责。

(3分)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授权或行政委托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要旨。

行政复议法讲座

行政复议法讲座

行政复议法讲座一、概述行政复议法是我国生效日期较晚的行政程序法之一,它于1989年实施,经历了多次修订,至今仍是国内行政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讲座将对行政复议法的一些基础知识做简要介绍。

二、行政复议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复议,顾名思义,是对行政行为作出独立的再审查、再决定的程序。

它的性质在于既是行政程序又是行政救济,它强调的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救济,使之合乎法律规定及合理要求。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是法律保障下行政权利的一种方式。

2.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表达意见的方式。

3.是行政救济中的一种方式。

三、行政复议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复议申请,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受到行政行为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复议请求;另一种是行政复议审查,即行政机关自行检查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当发现不符合法规时进行复议自行纠正。

这里需注意,行政复议申请是指主张行政行为违法,申请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诉求,称为行政诉讼事项;而行政复议审查是指行政机关自主发现或接到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行政行为问题,主张将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的行政诉求,称为行政自处理事项。

四、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分为复议申请和审查两种程序,下面将分别介绍:(一)复议申请程序1.提交复议申请书;2.复议机关受理并查收;3.复议机关组织调查取证;4.复议机关进行法律审查;5.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6.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审查程序1.复议机关自行审查;2.审查后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3.复议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

五、行政复议的效力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效力。

当行政复议决定与原行政行为不同的时候,以复议决定为准。

当然,该决定可以被各方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的意义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权利的有效途径。

它主要有以下意义:1.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2.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合法行为,有利于行政机关规范自身行为;3.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对话沟通,增强行政机关的透明度。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衔接

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衔接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性质及其相互地位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性质的深入探讨,将有利于人们在法治秩序中摆正二者相互地位;有利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制度本身的完善与发展;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高速之维护;有利于两种制度的相互协调。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性质1、行政复议的性质。

学术界对行政复议性质认识主要有三种。

[①]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是具有司法性的行政活动,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

理由如下:如果从中国行政复议的现状来看,行政复议应是由行政机关借鉴司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

但是从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的职能出发,行政复议又应具有相当的司法性。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复议应当在多大程度上借鉴司法程序。

[②]这也是本文作者认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才能有效、和谐衔接的焦点问题。

2、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当事人行政权受害之维护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二者相互地位按照传统观点,国内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行政复议法》是作为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制度而建立起来,并依附于该法。

现阶段,学者们逐渐认识到应改变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附属地位,摆脱配套框架的束缚。

一方面,行政复议在案件受理范围、审查程度及审查结果上,都体现着对于行政诉讼的独立意义。

如:行政复议在扩大对当事人的救济机会及范围上仍有行政诉讼所无法企及的地方。

同时,在审查结果上,行政诉讼是适用有限变更原则,即只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变更权。

而此时,行政复议则显示出了实质性作用。

另一方面,两种救济体制存在性质上的不同。

复议制度仍属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查与裁决,它是行政权进行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属于“自律”的范畴,而行政诉讼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关系问题,属于“他律”的范畴。

台湾著名行政法学者蔡志方指出:在台湾的行政救济制度上,行政诉愿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也颇为密切,甚至长久以来,……或者乃一独立,具有自我体系之行政救济法规。

每日名词行政复议

每日名词行政复议

- 学习的旅程,正式开始 -今日名词:行政复议▼知识定位:新人教版思想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八课来源于“从夸美纽斯说起”-01-行政复议 |概念简介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

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02-行政复议 |特征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03-行政复议 |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1.一级复议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第14章 行政复议

第14章 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组织与功能 (一)行政复议的组织 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1、社会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社会稳定需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前提和目 标。 3、社会稳定需要将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
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申请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 ▪ (十一)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 (一)受理 ▪ (二)不予受理 ▪ 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转送 ▪ 应当自接到申请7日内转送,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机关决定受
理或不受理。决定的,以收到转送之日为受理之日。 ▪ (四)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 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例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 (一)审理前的准备 ➢ (二)审查证据和依据 ➢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 ➢ 1、撤回复议申请的条件:自愿、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经复议机关同意。 ➢ 2、撤回复议申请的种类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 3、撤回复议申请的后果 ➢ 程序上的后果:复议程序即告终结;实体上的后果。具体行政行为即发生最终效力。 ➢ (四)复议中止和终止 ➢ 1、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丧失能力;下落不明、失踪;不可抗力;

论我国行政复议性质

论我国行政复议性质

[]用 汗 华. 政 复 议 司法 化 : 论 、 残 与 改 革 [ ] 北 京 : 京 大 学 3 行 理 实 M . 北
出 版 社 , 0 5 20.
3 行政 复议 机 关 作 出复 议 决 定 的 过 程 也 不 同 于 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作 者 简 介 : 慧敏 , 原科 技 大 学 法 学 专 业 2 0 陈 太 0 7级 研 究 生 。
1 从形式 于 实质的 纬度 来看
在 形 式 意义 上 , 国 家 机 关 的性 质 为 标 准 , 般 将 行 政 以 一 机 关 从 事 的所 有 活 动 都 归 于 行 政 行 为 ; 实 质 意 义 上 , 具 在 以 体 行 为 的性 质 为 标 准 , 政 机 关 所 从 事 的 活 动 中 有 一 部 分 行 具 有 司 法 性 质 。 我 国 行 政 复 议 制 度 是 在 行 政 系 统 内 运 行 的 , 政 复 议 机 关 是 行 政 机 关 而 非 司 法 机 关 , 行 使 的是 行 行 其 政职权 , 政复议是一种 行政 内部 的监督 机制 和救济 途径 , 行 它 一 般 要 接 受 法 院 的 司 法 监 督 , 些 都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 政 这 行 性 ” 所 在 。但 是 , 另 一 方 面 , 政 复 议 又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之 在 行 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是 一 种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机 制 。 其 运 行 中 它 般 存 在 三 方 主 体 : 政 复 议 机 关 、 政 相 对 人 ( 政 复 议 行 行 行 申请 人 ) 作 出 被 申 请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 政 复 议 和 行 被 申请人 ) 复议机关作 为独立 与复 议 申请 人与 被 申请人 之 , 外 的“ 中间 者 ” 后 两 者 之 间 的 争 议 作 出 裁 断 , 政 复 议 的 对 行 进 行 也 被 要 求 遵 循 类 似 于 司 法 程 序 的 较 为 严 格 、 范 的 程 规 序 , 些 又 是 行 政 复 议 的 “ 法 性 ” 所 在 。 因 此 , 行 政 复 这 司 之 说 议是“ 式上的 行政 行为 和 实质 上 的司 法行 为” 者 是“ 形 或 兼 具 行 政 和 司法 双 重 色 彩 的 行 政 司 法 获 准 司 法 活 动 ” 是 有 都

第11章 行政复议

第11章 行政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可以附带提出对该行为依据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进行审查
合法权益标准
凡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合法权益,都在行政复 议的保护之列; 行政复议不排除“国家行为”。
违法和不当标准
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合理性; 只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内部行政行为 居间行为: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选
齐某不服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决定,向省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但没有 提交有关证据、依据。开庭时市政府提交了作出行 政行为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并说明由于市政府办公 场所调整,所以延迟提交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省政府应接受市政府延期提交的证据材料 B.省政府应中止案件的审理 C.省政府应撤销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D.省政府应维持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
• 执行条件:
– 申请人或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 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
• 执行主体:
– 原机关(适用于维持决定) – 复议机关(适用于变更决定) –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
执行措施
• 对被申请人:
–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事实和依据
• 事实:
– 举证责任倒置; –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 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 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除外。

谈谈对卫生行政复议的认识

谈谈对卫生行政复议的认识

谈谈对卫生行政复议的认识一、定义与性质卫生行政复议是卫生行政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卫生管理事项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

其性质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是对卫生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和纠正机制,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目的与意义卫生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促进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通过卫生行政复议,可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卫生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适用范围与对象卫生行政复议主要适用于涉及卫生管理事项的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复议的对象主要是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该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四、程序与流程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

当事人需要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法律依据与法规卫生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卫生行政复议时,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权利保障与救济在卫生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申请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还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七、实践案例与效果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意识的提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卫生行政复议的实践案例越来越多。

通过这些案例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许多涉及卫生管理事项的行政争议,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

八、未来发展与完善为了更好地发挥卫生行政复议的作用,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卫生行政部门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由具备复议权限的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再审查和裁决的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审查性质:行政复议制度属于行政审判性质的程序,复议机关在审理过程中具有独立的审查权和裁决权,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受理范围:行政复议制度适用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如行政处罚、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

3. 裁决方式: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调查和裁决,决定是否变更、撤销或确认原行政行为。

4. 法律约束: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复议决定执行,若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行政机关拒绝承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申请人请求的合法性,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裁决的制度。

应诉制度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双方地位平等:申请人作为原告,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法院中地位平等,由法院对争议进行独立、公正的审理。

2. 法律程序:申请人需要按照诉讼程序的要求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组织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案件。

3. 法律效力: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判决执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都是维护公民权益、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途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再审查和裁决,后者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争议解决。

两者的结合可以更全面地保障公民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为。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

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常见问题解析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愈发频繁。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的主观性和复杂性,难免会引发一些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服务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成为了常见的途径。

本文将针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一、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重新审查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应予修改、撤销或者确认的一种行政程序。

行政复议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

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和期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具备书面形式,并明确复议的请求和理由。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包括具备当事人资格、复议请求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3.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结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听证和决定等环节。

行政复议的结果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可以是修改、撤销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在复议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如果仍不服复议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诉讼1. 行政诉讼的概念及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在法院依法对行政行为提起的一种司法程序。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法院予以确认、修改或者撤销。

2.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和期限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具备原告资格、被告具备行政强制执行权力等。

3. 行政诉讼的程序和结果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行政诉讼的结果可以是确认原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也可以是修改、撤销原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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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复议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郭 枫
摘 要 行 政 复议 制度是 保 障行政 机 关依 法行 政 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文指 出通 过对 行政 复议 和 行政 诉讼 的 比较 , 究行 政 本 研 复议 的性质和功能, 暑保障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高行政效率, 对 提 进一步完善我 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 重大的指导作用。 关 键词 行 政 复议 行政 诉讼 层 级 监督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该说认 为行 政 复议是 一种 行政 法制监 督形 式 。 因为行政 复议 纠正其 违法 或者 不 当的行 政行 为 。因此 , 政复 议是上 级行政 机 行 关对下级 行政机 关所 实施 的监 督 , 是一 种行政系 统的 内部 的监督 。 ( ) 式行政 实质 司法说 五 形 此说 认 为行 政 复议 是形 式 上 的行 政行 为而 实质 上 的司 法行 为 , 形式 上 由行政 机 关来 实施 , 实质 上它 是行 政复 议机 关居 在 在 中按 照司 法程 序来 审 理行 政 争议 , 并依 法做 出裁 决 。 以上 各学 说只 是采用 单 一 的标 准来 界定行 政复 议 的性 质 , 行
第一, 行政 复议 以行 政相 对方 的 申请 为前 提 。 政 复议 不是 机关通 过对 案件 的 审查 , 以依法撤 消或 改变 , 行 可 责令 原行政 机关
行政 机 关依 照 自己的职权 而主 动进 行 的 , 是行 政机 关 一种 “ 而 不 告 不理 ” 行为 。 的 如果 属于 行政 机关 依照 自己 的职 权 主动 对原 具 体 行政 行 为进 行复 查 , 不 能归属 于行 政 复议 的 范畴 。 就 第 二 , 政 管理相 对方提 出复 议 申请 是 因不服 行政 机关 的具 行 体 行政 行 为而 产 生 的。如 果行 政 管理 相对 方 对抽 象 行政 行 为一 国家行政 机 关制 定的行 政法规 、 章或者 具有 普遍 约束 力 的决定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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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小论文
试论行政复议的性质
西南政法大学09级法律硕士张成国
摘要: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并非是一个盖棺定论的具有明确的确定性的问题。

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准司法行为。

要抓住其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不把其归类于其他种类的行为。

为什么非得把它归类为其他行为呢?让其独立的自成体系不是更好么?对其性质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准司法行为的无休止的争论就像讨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的纠结。

只有抛开这一怪圈,才可能有创新,才会对理论和制度有好处。

关键词:行政复议准司法性纠纷解决机制
一.行政复议的概说
行政复议,简而言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作为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制度为世界上
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并在实践中发挥着裁决行政争议、全面审查行政决定和减轻法院负担等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复议法确立和体现的,反映行政复议基本特点,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并对行政复议起规范和指导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

基本原则主要有: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原则;书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

二.行政复议性质的争议
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并非是一个盖棺定论的具有明确的确定性的问题。

其性质是具备相当争议性的。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由行政机构作出,其本质上就是行政性为,就是行政性的。

况且该行为还不具有最终效力,要接受司法的审查。

尽管有些行为具有终极效力,但是那只是部分例外。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行为是一种司法强度教弱的司法行为。

因为首先它要遵循类似司法的相应的程序,其次效力又低于司法的效力,还得接受司法的审查。

是一种介于司法和行政的一种中间行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准司法行为。

因为它完全具备司法行为的一系列特征。

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来讲,它的功能比司法
的还要宽泛一些。

在对一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主要审查其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则不仅仅是合法性的审查。

三.行政复议性质的分析
行政复议究竟是什么样的性质呢?下面就做一些分析与探讨。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社会矛盾多发,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趋于紧张。

化解行政纠纷的重心是放在政府,还是留给法院,历来都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从逻辑上讲,面对日趋增多的“官民”矛盾,作为一种政府主导的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复议理应大有作为。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原本为保护权利而设计的行政复议制度,反而案件审理数量不断下滑,出现了闲置的征兆,行政相对人常常放弃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随着十七大确立“党委政府主导”的纠纷解决机制思路,这一问题在行政法学界和实务界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设计问题。

同样是行政复议,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却以专业、高效而公正的纠纷裁决,为自身赢得了独立、公正和廉洁的声誉。

这种对比和反差说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可能存在内在的、结构性的缺陷,因为只有结构性的缺陷才能解释其功能的紊乱与失调。

结构性的缺陷实际上归根于对行政复议性质的界定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是准司法行为争论不休,并直接影响到了立法的价值抉择。

仔细阅读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和1999年《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定位都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这对于刚
刚走出计划经济模式,行政纠纷较少、公民权利意识薄弱的中国而言,在当时是不会有多少人去关心行政复议的性质究竟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的。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立法上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如书面审查制度,审理过程中不再取证,程序过于行政化;具体复议事项由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办,作为它的一项工作任务,不另设独立的、自成系统的复议工作机构(现实的机构以及编制对复议质量会有诸多不利影响)。

公民权利意识的勃兴使得人们开始反思行政复议的性质。

对于行政复议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认为是行政行为的理由主要是该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认为是司法行为的理由是行政复议机关裁决纠纷的权利具有司法权的独立、居间、依法、事后、被动、有执行力等特征。

从西方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都未改变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行为的司法性质,更没有不遵守司法的规则。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都是如此,人们甚至为弄清一个机构到底是法院还是行政机构而犯难。

为什么呢?就是因为这个机构是解决纠纷的,而解决纠纷就需要这个机构有独立的地位,有职业化的人员,有适合解决纠纷的程序,有自己独立的证据规则。

有人认为对行政复议性质的认识是学术问题,其实不然。

对行政复议性质的界定会影响到具体制度的设计。

《行政复议法》出台后,国务院曾专门下发文件部署该法的贯彻实施事宜,其中又重申了“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这一观点。

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纠正了这一认识,其第一条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随后的答记者问中,也将行政复议描述为“行政机关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平台。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这一法律文件中用语的选择,是对行政复议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可。

既然行政复议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就应该自己的体制,有自己的程序规则,有自己的证据规则,等等。

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也有助于实现行政复议的司法化和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独立,从而保证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上最低限度的公正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复议的司法性质,如证据制度,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等等。

在性质上,行政复议就是一种纠纷的解决机制。

不管它具有司法的特征还是行政的特征,行政复议就是行政复议。

四.结束语。

总的来看,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准司法行为。

要抓住其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不把其归类于其他种类的行为。

为什么非得把它归类为其他行为呢?让其独立的自成体系不是更好么?对其性质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准司法行为的无休止的争论就像讨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一样的纠结。

只有抛开这一怪圈,才可能有创新,才会对理论和制度有
好处。

参考文献:
[1]王文革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08
[2]林利红行政诉讼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08
[3]杨伟东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强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4]胡建淼汪利红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西南政法大学09级法律硕士张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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