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同同纠纷二审答辩状--律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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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x(正文称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鲁宏,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天津市xxx投资有限公司(正文称上诉人)

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就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被上诉人提供开业条件。

从法律上,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经法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已经放弃举证的说明对于履行合同的举证不能,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从事实上,无论是依据一审法院依法查明的事实(从一审开庭前拍摄的一组照片可见)还是目前商场的现状(二审开庭前拍摄的另一组照片可见),都可以得出结论,上诉人因装修未完工,开业前的准备至今未最终完成,仍不符合开业条件。上诉人不应在客观上无法提供开业条件,已经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歪曲客观事实,企图逃避承担责任。如果上诉人在与商户就租赁商铺进行洽谈时,能够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告知签订合同1年后才可能开业,被上诉人及其他商户不会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这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被上诉人接受消防检查的前提是上诉人的商场整体上完成装修通过消防检查,事实上,在被上诉人起诉时,上诉人仍处于紧张的装修状态,也未通过商场整体的消防检查。

上诉人提到的租赁合同第78条、79条,仅是为避免商铺在装修期间及合同履行期间,对于有可能遇到风险防范条款,与本案解除合同、返还款项、赔偿损失的请求无关。上诉人不能依此为借口免除应向被上诉人及其他商户提供符合开业条件商场的主要合同义务。(并且以上条款均属于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争议,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上诉人提到的张贴于楼层的公告的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编造的。被上诉人不能开业的真实原因是,上诉人内外装修均未完工,无法为

开业提供条件,这不仅是被上诉人遇到的个别问题,是所有xxx的商户均面临的问题,目前开业时间已经被推迟到13年的9月1日,能否正常开业目前我们仍不得而知。并且双方在签订合同的第81、82、83条已明确约定了通知送达的方式,上诉人如果有意通知被上诉人一定采用约定方式,不可能仅在处于紧张施工,无人进驻的商场楼层张贴公告,除非公告仅为给装修工人展示。事实上,被上诉人租赁的商铺内部装修完后,因上诉人未完成招商及商场整体内外部装修,无法提供开业条件。(不能把一个毛坯的商场展现给消费者。)上诉人特别提到的2012年12月底已满足开业条件是不客观的,事实上,因上诉人拒绝接收传票,一审法官在上门送达时,上诉人的室内、室外仍凌乱不堪,正处于紧张的装修状态,这些事实送达法官亲眼所见。那么上诉人是如何在2012年12月底满足开业条件的我们不得而知,仅凭一个以炒作为目的和招商广告性质的媒体报道能歪曲这种客观上无法改变的事实吗?

2、关于租赁意向金。

十分明确的是,租赁意向金并没有转为租赁押金,租赁押金是签订合同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又另行收取的,有上诉人出具的收据为证,并且该款项是通过刷卡方式支付给上诉人,通过查询上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证实,金额为2个月的租金11710加上物业综合管理费及物业综合管理费保证金4200元,总计15910元。该款项是上诉人实际收取的,且未向被上诉人退还。在合同解除后,这些款项上诉人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退还。

3、上诉人提到的部分展柜由xxx公司免费提供显然不是事实,且违反常理。

事实上,生产厂家仅是提供了一些品牌的LOGO及为宣传推广用的材料等,且并不免费。不可能存在哪个生产厂家,为一件商品都没有销售的商家免费提供价值几万元的展柜。仅凭日常的生活经验,我们就可得出这些说辞均是上诉人规避赔偿责任的强词夺理。

针对上诉人对一审事实认定方面的异议,我们认为,上诉人已预期8个月不履行按期开业的合同主要义务,如果这种做法合理合法,怎会在被上诉人与其友好协商时,置之不理。怎会在法院邮寄送达传票时拒绝签收,怎会在开庭时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如果新开业个商场都如上诉人般没有诚信,经营秩序将陷入混乱,商业信誉将丧失殆尽。

(对于一个本应是有着大气的胸襟,实力雄厚的地区性的标志性商场在发生此类纠纷时,应积极与商户协商妥善解决,不应避而不见、态度蛮横,在商户多次与其积极沟通时仍置之不理,且理直气壮让弱势的商户“有招想去”,毕竟商户及其周边的朋友都是潜在客户,上诉人应当意识到口碑对于商场长远发展的重要性。)

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1、关于装修损失的客观存在。

从法律上,上诉人在一审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之后就不能在二审提交一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的证据,也不能对一审被上诉人提出的证据再提出质疑。这是诉讼程序问题。在诉讼中,程序的正当性应重于一切,如果一审不参加诉讼,恶意只打二审,还能对一审证据进行质疑,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一审法院形同虚设(专打二审就可以了),最重要的影响将是被上诉人丧失上诉权。

上诉人如果对被上诉人主张造成的损失数额有异议,完全可以且应当在一审庭审时提出对装修价格鉴定的申请,依据专业的鉴定结论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上诉人超过举证期限未提出申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应当就一审认定的全部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实上,通过商铺的现场照片,可以看到按租赁铺位格局、尺寸设计的装修(包括吊顶、地面、墙面、门头、竹帘)及各种展柜都已经制作并安装完毕,这一切均不是虚构的。即使装修工人出具的是没有任何章的收据,产生的费用也是上诉人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为摆在那的装修是实实在在。上诉人是否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不应以收据的章上体现的机构存在为前提,而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即上诉人确实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实际的难以弥补的损失是本案的事实。不能仅以收据的瑕疵而否认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我们假设即使工人没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但提供了有偿劳务,出售了商品,其收款行为也是有效的,由此来确定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妥。

从日常经验上,普通百姓买东西或者接受劳务时,不会去工商局查一下收据上章的名字是否有过登记。那么被上诉人情况也是一样。在此问题上,被上诉人没有过错。不能因为被上诉人找的装修队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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