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浦府综改〔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开展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2〕1号为了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切实解决产业项目落地难中的审批瓶颈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责任清晰、分工合理、科学有序的管理体系,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结合浦东新区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作为行政审批必要前提条件的,必须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并确实需要评估、评审的,在适用范围的设定、编制主体的确认和费用承担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应当合法并做到合情合理,避免给企业增加额外的负担。
(二)坚持突出重点和分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在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事项范围方面,重点对发生频率较高,建设单位反响强烈的事项先行改革,并逐步向其他专项评估、评审事项覆盖;在适用改革的区域方面,先在规划条件较为成熟的产业园区试点,并逐步向其他产业园区和全区延伸;在管理方式的改革方面,先由主管部门制定和细化、完善相关的管理规则,逐步建立完整的规划管理、分类管理和标准管理的制度。
(三)坚持“规划在前、分类管理、标准替代”的原则建设工程专项评估、评审改革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通过改革建立“规划在前、分类管理、标准替代”的运行机制。
通过细化和完善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使后道管理有章可循;通过分类管理,进一步减少不必要的流于形式的专项评估、评审活动,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实行标准化管理模式,使管理要求更加公平、公正、公开,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沪府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3日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为推动重大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精神,结合本市重大项目推进和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现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措施如下:一、完善项目准入立项机制1.优化战略预留区启用机制。
简化战略预留区内优质项目认定流程,原则上认定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战略预留区内优质改扩建项目,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
对重大功能性项目、战略性产业项目和其他需使用战略预留区的项目,将启用程序所需时间控制在10个工作日以内。
对功能定位已明确的成片区域,加快成片调整出战略预留区。
2.健全开发边界外项目认定机制。
对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改扩建项目,允许按照规划实施。
对未经规划确认保留的现状工业用地上确需改扩建的项目,经项目认定和规划调整后实施。
将项目认定权下放各区,其中需突破原有土地出让合同容积率的项目,认定结果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报备。
3.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全面落实项目前期协调推进机制。
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改进项目用地管理方式4.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指标。
从层级制到扁平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变革_以上海浦东模式为例_俞晓波

从层级制到扁平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变革--以上海浦东模式为例俞晓波【摘要】政府层级结构“扁平化”已经成为政府结构合理化发展的必然趋势。
上海浦东作为全国第一个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始终以“小政府、大社会”为核心,走出了一条充分体现浦东特色的体制创新之路,在浦东开发建设的历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的浦东,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推进更深层次的改革,积极探索扁平化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对于地方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本文主要从浦东探索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的背景、内涵和发展几个方面,着重分析浦东“扁平化行政管理模式”。
【关键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扁平化;上海浦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国改革攻坚需要破解的难题,也是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最核心的内容。
地方政府内外系统实现有效整合,确保政府结构的合理化,构建有限而有效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体系,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i浦东开发开放以来,从自身实际出发,以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指导,进行了开创性的探索,建立了“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管理模式,不仅为浦东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体制环境,也为地方政府体制创新积累了宝贵经验。
原南汇行政区域并入浦东新区后,赋予浦东开发开放国家战略新的内涵,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浦东提出了“五个走在最前列”的更高要求,赋予浦东在改革发展中更大的责任。
针对两区合并后的大区域特点,浦东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管理层级,积极探索体现大区域、轻型化、扁平化特征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为构建服务型政府奠定体制基础。
一、模式的产生:浦东探索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的背景政府外部的压力和内部的要求是创新行政管理体制的客观基础和有利的现实条件。
两区合并后,浦东所处的开发阶段和面临的开发任务再次发生了变化,总体来说开发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处于二次创业阶段。
基于这种变化,适应二次创业的需要,对政府管理体制尤其是开发区管理体制进行调整,探索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符合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浦府综改[2011]1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浦府综改〔2011〕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2010]4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浦府综改[2008]2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浦府综改[2009]1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8年以来改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强化公共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和深化改革创新的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审批时限继续保持在50个工作日以内,并努力压缩政府部门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和社会中介组织办事时限,使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办理时间进一步明显压缩。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协同度,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联合办理流程改革,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并联审批,进一步再造审批流程,充分体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工作机制,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
(三)进一步加大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分离力度,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促进行政部门进一步从技术审查中退出,加强事后监管。
(四)重点突破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环节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评估评审项目,优化评估评审办理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项目手续办理速度。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浦东的实践和思考

此外 , 浦东新 区为了进 一步降低 企业准入 门槛 , 在创设告 知承诺 制基 础 上 , 断 深化 企 业设 立环节 不 改革 。如 在第 20 0 2年 7月 启 动 的第二 轮 行政 审 批
定, 并在 7个工作 日内 由审批 机 关 和 工商 部 门分 别 颁发许 可证 和营业 执 照 。与此 同时 , 审批 机关 应 视 所 申请 事项 的具 体情 况 , 3个 月 内对 申请人 的承 在 诺进行 核 查。对 经 核 查 不 符 合 或 者 未 达 到 相 关 条 件、 标准 和要求 的 , 可给 予必要 的行政处 罚或者行 政 措施 , 至撤销 相关证 照 。 直 根 据浦东新 区工商 分 局率 先试 行 的这 项 “ 知 告 承诺 ” , 了涉 及 国家 安全 、 民人 身安 全 以及 国 制 除 公 家严 格控制 的项 目外 , 6个行 业 的 1 企业 的设 对 4类
中共 浙 江 省 委 党校 学报 2 1 第 3期 0 1年
行政 审批制度改 革 雨 的 实践 和思考 乐 日 : 浦东
口 陈奇 星 吴 津
摘要 : 以上 海浦 东新 区行政 审批制度 改革为研 究视 角, 阐析 浦 东 2 在 l世 纪初 以来 审批 制度 改革 主要 做 法和成 效 , 以及 当前存 在 主要 问题 的基础 上 , 坚持 行 政 审批 制度 改革 的价值 取 向、 从 赋 予浦 东在行政 审批 制度 改革方 面更 大的 自主权 、 续减 少和调 整行 政 审批 事项 、 一 步规 范 继 进 行政 审批 行为和 优化 审批 流程 、 全行政 审批 的监 管机制 等 五 个方 面 , 出进 一 步深 化 浦 东行 健 提
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进展与示范意义

徐全 勇
点 的基 础 上 ,所 有 街 道 都 推 行 剥 离 招 商 引 资 等 经 济 制 度 性 办 法 , 目前 关 于 审 计 结 果 公 开 、 道 预 算 民 街 职能 , 少 政 府 微 观 经 济 管 理 职 能 , 部 分 城 镇 开 展 主 理 财 、 政 预 算 接 受 人 大 、 协 监 督 等 增 强 透 明 减 在 财 政 政 府 社 会 管 理 职 能 的 改 革 ,强 化 镇 政 府 的社 会 管 理 度 办 法 已经 出 台 。
浦 东综 合配套 改 革试点 的 总体 进展
定 了(0 5年一 0 7年浦东综合配套改革三年行动计 ( 0 2 20
划 框 架 》提 出 了浦东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的 十 大 任 务 , 内 , 其 容 涉及 到政 治 、 经济 、 化 、 会 等 各 个 领 域 。经 过 三 文 社
建设 以及 对 外 开 放 等 方 面取得 了重要 进展 。浦 东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点 的 示 范 作 用 在 于 : 终 坚持 以 完善 社 会 主 始 义 市场 经 济 体 制 为 目标 , 系统推 进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 建设 服 务 型 政 府 ; 用 市场 化 手 段 创 新 经 济 调 节 职 能 , 运 构 筑推 进 经 济发 展 方 式 转 变 的体 制 机 制 ; 索 建 立 与 城 镇 化 快 速 发 展 相 适 应 的新 型城 市 管 理 体 制 。今 后 , 探 浦 东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点要 以加 快 转 变政 府 职 能 为 核 心 , 续深 化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改革 ; 深化 金 融 、 技 、 继 以 科 涉 外 经济 体 制 改 革 为 重 点 , 立 有 利 于发 展 现 代 服 务 业 和 自主 创 新 的 市场 经 济体 制 机 制 ; 建 以加 快推 进 城 乡公 共 资 源均 等 化 配 置 为 重 点 , 索 建 立促 进 城 乡经 济社 会 发 展 一 体 化 的 体 制 机 制 , 一 步理 顺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的 管 探 进
综合配套改革与服务型政府建设:浦东个案的思考

管 理 体 制 创 新 ,创 造 良好 发展 环 境 ,提 供 优 质公 共服 务 ,推 进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等 化 , 又 必 然对 经 济发 展 方 式 转 变 、 改 变 二 元 经 济 与社 会 结 构 ,促 进 城 乡统筹 发 展 起 到 有 力 的助 推 作 用 。 【 键 词 ]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服 务 型政 府 ;浦 东 特 点 和 问题 关 [ 图分 类 号 ] D 3 中 6 [ 献标识码 ]A 文 [ 章编号] 文
[ 收稿 1 ]2 1 — 6 2 3 期 01 0 —0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 “综合配套改革中服务 型政府 的构建 :以浦东为个案 的研 究” (9 Z03 0B Z3 ) [ 作者简介] 陈奇星 (97 ,男 ,上海行 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教授. 1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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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转变 “ 找替身 近年来浦东新区在转变政府职能方面,首先是梳 理和界定政府职能。委托专门机构制定 “ 政府职能转
组织 , 为政府职能转变 “ 找替身,先后建立了投资服 务中心以及法律、会计、审计、计量、统计等社会 中
变与创新”的总体方案,梳理政府的现有事权,设计 介组织。尤其是根据新区经济结构的特点,重点发展 政府的合理事权,强化政府的公共事权 ,厘清 “ 政府 投资咨询和服务贸易领域的中介机构, 为来浦东投
事项已从 70多项减少到 20 0 0 多项 ; 基本建设项目审
就是要以开放促改革。通过变革,将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的突破 V,新世 l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字号】沪府办发[2002]18号•【施行日期】200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2]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方面都有着重大意义。
200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调整了801项行政审批事项,在企业设立、年检、房地产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创新制度,改进审批方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按照中纪委第七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市委七届十次会议精神,今年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继续贯彻落实去年各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重在制度创新,重在政府职能转变,依法治市,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在此基础上,率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行政管理制度。
为此,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对前阶段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由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全市行政审批改革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月中旬起53个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和浦东新区等4个试点区对落实审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6月中旬起由市监察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抽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2•【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浦东新区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扎实推进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赋予浦东新区更大自主权,支持推进更深层次改革、更高水平开放,率先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加快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为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提供支撑,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解放思想、守正创新。
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增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瞄准浦东新区具有改革场景、具备率先突破条件的关键领域,推出更多实质性举措,及时推广成功经验,更好发挥对改革全局的突破和带动作用。
——坚持开放合作、先行先试。
围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率先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实行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为全国制度型开放探索经验。
——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
从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产业发展的全链条、企业发展的全生命周期出发谋划推动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改革举措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放大改革综合效应。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浦东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浦东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5•【字号】浦府[2003]102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浦东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浦府[2003]1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2003年浦东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五日2003年浦东新区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鼓励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制度创新和扩大开放等方面走在前列”,以及市党代会关于“浦东要继续成为上海推进体制创新重要舞台”的要求,2003年浦东新区要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在行政体制、市场机制、企业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率先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为新一轮浦东开发开放提供制度动力。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在巩固和扩大前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不断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手现代政府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以及决策、执行、监督三项功能相协调的前期探索性研究。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告知承诺制的范围,在企业准入、基本建设程序等方面扩大试行告知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审批、外商投资审批和联合年检方式的改革,积极探索事后监管机制;实施放宽自然人投资主体资格的登记注册试点工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点开展文化等领域综合执法方案的研究,创造条件进行试点工作。
推动经贸局政企分开,转变职能,完成所辖企业划归浦发集团工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使用原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使用原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8.23
•【字号】浦府办[2003]50号
•【施行日期】200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使用原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关文件的通知
(浦府办[2003]5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001年10月,新区政府对原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停止执行144件,修改54件,继续有效90件,暂缓处理4件。
近两年来,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上位法清理力度加大以及新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为保证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今年上半年,新区法制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原作为修改的5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其中拟继续有效的10件,拟修改的23件,拟废止的21件。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1件原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文件(详见附件)。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浦东新区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目录(废止部分)。
纵深推进浦东新区体制创新努力落实“三个代表”思想

机制 , 多渠 道 吸 引各 类社 会 资 金 , 与 基 础 设 参 施 和 社 会 公 益 设 施 的 建 设 。 二 是 盘 活 国 有 资
产 存 量 , 进 国 有 资 产 从 一 般 竞 争 性 领 域 退 促 出 , 整 国 有 资 产 投 资 方 向和 结 构 , 动 社 会 调 调 资 金 参 与 项 目 , 快 浦 东 新 区新 一 轮 建 设 和 发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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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 东 新 区 贯 彻 江 泽 民 总
纵深推进浦东新区体制创新
书 记 “ 个 代 表 ” 想 的 重 要 三 思
举 措 之 一 , 是 要 不 断加 大 体 就 制 创 新 力 度 , 先 形 成 与 国 际 率 惯 例 接 轨 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新 机 制 , 而 促 进 浦 东 新 一 从 轮 开 发 开 放 。 浦 东 新 区 的 体 制 创 新 , 期 主 要 抓 好 四项 改 近 革 任 务 , 上 去 年 已开 始 的政 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浦府[2012]3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浦府〔2012〕39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浦东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顺利进行,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基本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行征求意见制度、法律审核制度、廉洁性审核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局务会、委务会等)集体审议制度和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五条(制定主体)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区政府;(二)镇政府;(三)区政府工作部门;(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行政管理,委托区政府管理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30•【字号】浦府[2001]172号•【施行日期】200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浦府[2001]17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沪府[2001]37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1年10月10日起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实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改革意识和大局意识,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契机,以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为重要抓手,把坚持审批制度改革与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把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监管结合起来,把提高工作效率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
二、对不再审批的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停止审批,可分类采取登记、备案、合并等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对改变审批方式的事项,可采取事权下放、联合认定、告知承诺、核准、联合会审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四、对保留和完善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严格进行规范。
每项审批事项都要公布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对有行政性收费行为的,要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涉及若干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并答复,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五、对市场主体准入试行告知与承诺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改革、实行“一门式”认定、联合年检等重点环节的改革,要精心组织,积极试点,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符合浦东新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管理体制、机制和模式。
典型区域的政策和做法

典型区域的政策和做法近年来国家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即鼓励沿海地区率先发展、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战略。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遇到前进中的一些问题,因此,国家鼓励各地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胆探索,增创发展新优势,为全国改革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经验,下面对2005年以来的典型区域的政策和做法进行总结,以便为湖南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年1月16日,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标志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已纳入国家发展战略,这对于加快广西发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完善中国沿海沿边区域发展布局,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北部湾位于中国南海西北部,是指中国的广西沿海、广东雷州半岛、海南西部,以及越南东北部所围成的海域,即通常所说的"两国四方"。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处于北部湾顶端的中心位置,主要包括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所辖区域范围,同时,包括玉林市、崇左市的交通和物流。
土地面积4.25万平方公里,海域总面积近13万平方公里,海岸线长1595公里,人口1240余万。
北部湾经济区功能定位是:立足北部湾、服务“三南”(西南、华南和中南)、沟通东中西、面向东南亚,充分发挥连接多区域的重要通道、交流桥梁和合作平台作用,以开放合作促开发建设,努力建成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
围绕实现上述功能定位,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目标是: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我国沿海重要经济增长区域,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具体包括:经济实力显著增强、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开放合作不断深入、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生活全面改善等5个方面。
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7•【字号】沪府发[2001]18号•【施行日期】200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沪府发[2001]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努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上海城市综合竞争力,推进政府机关廉政勤政建设。
(二)主要目标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使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50%左右。
凡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审批事项要全部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运作代替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实现转移;按照权责相应、管理重心下移原则,可以由区县政府负责的审批事项实现下放;可以用告知承诺、事后监管等手段进行管理的事项应取消审批。
凡保留的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依据充分,程序规范,环节减少,内容透明,责任落实。
要通过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行政管理制度。
同时,要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努力推动当前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依法设定原则。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1、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事项,以保留。
2、对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文件明确规定设定的审批事项,应根据国务院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上海的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浦东新区规划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规划在浦东新一轮开发开放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规范浦东新区的规划管理和工作程序,促进浦东新区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经浦东新区规划委员会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结合市政府批准的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特重申以下规定: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是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管理工作。
在统一规划管理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积极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浦东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实施建设;经新区计划局委托授权的职能部门,在特定的范围内行使一定的审批权,在项目审批的各阶段,不得违反规划,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参数。
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发建设及管理中,若涉及按《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应由上海市规划局审批的项目(如浦东新区结构性规划、城市干道规划的调整及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等),必须遵循“一口对上”的原则,由新区计划局统一向市规划局办理报批手续。
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原文

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原文
(实用版)
目录
1.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2.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3.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和展望
正文
一、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浦东新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一直承担着探索和创新的使命。
2021 年,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旨在推动浦东新区在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上率先试、出经验,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这一方案的出台,对于浦东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开放具有重大意义。
二、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改革系统集成。
浦东新区将加强各项改革的协同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提高改革效率和质量。
2.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浦东新区将在经济、社会、城乡建设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改革试点,以破解发展中的难题。
3.优化营商环境。
浦东新区将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浦东新区将加大生态建设投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打造绿色发展示范区。
三、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实施效果和展望
自《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实施以来,浦东新区的改革成效显著。
在改革系统集成、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开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展望未来,浦东新区将继续深化综合改革试点,以更大的改革自主权为市场主体松绑,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浦府综改〔2019〕1号•【施行日期】2015.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经研究,现决定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浦府综改〔2015〕1号)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本办法中“区经信委”“区农委”“区规土局”“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区科经委”“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管理局(管委会)”。
二、将本办法中“(三)加强住所管理,保障经济社会秩序”中的“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改为“4.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相关信息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浦东新区‘六个双’综合监管平台”。
三、有效期条款修改为“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2019年12月31日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15年9月6日浦府综改〔2015〕1号发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关于修改〈浦东新区关于贯彻〈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为进一步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浦府[2002]11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11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2002年6月7日关于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或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区政府”)确定的在浦东新区建设并由浦东新区负责实施的大型市政设施、公益设施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三条(管理原则)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新区政府是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工作的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计划、建设、财政、环保市容、公安、司法行政、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浦东新区重大工程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年度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计划;(二)组织协调并督促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三)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四)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各项立功竞赛活动;(五)完成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项目汇总和报批)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负责重大工程项目的汇总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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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这一认识基础之上,浦东新区确定对张江高科技园 区进行由审批制改为直接核准登记的试点;对外高桥保税 区主要进行简化外贸进出口环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方面 的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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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是“二四二”, 即:“两个园区”、“四个环节”、“两项配套措施”。 两个园区就是外高桥保税区和张江高科技园区;四个环节 就是市场准入、基建程序、资质认定和企业年检;两项配 套措施就是改进“一门式”服务和加强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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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浦东改革开放的10多年,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关键时期。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场经济就是法 制经济,因此,浦东的开发开放注定必须依靠法制的保障 和推动。10多年来,浦东的经济和社会保持了高速发展 的态势,这不仅是得益于浦东开发伊始所确立的以“小政 府”模式为核心的体制机制优势,更是得益于中央赋予浦 东新区的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政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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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有关前置审批或许可管理事项, 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程序, 在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或保证后,就可以备案登记或直接办 理。
——实行年检和认定备案类事项上网办理。 ——实行保税区空运和海运的“直通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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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服务体系,充分体现张江高科 技园机制创新的优势。总体实现“三少两强”,即:政府 部门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要少;进园区的政府机构要精简高 效;园区办机构人员要精干;服务体系要强化完善;中介 服务机构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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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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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企业设立制度改革:在园区内实行企业直接登记制 (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实行工商登记注 册官制度;内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比例交纳;逐 步推行网上工商登记申请;允许设立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内资、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对非政府财力投资、符 合国家产业导向、不需国家综合平衡的内资项目和鼓励类、 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金额不设上限,由园区办审批后办 事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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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的原则是:(1)先行先试与制度创新结合原则。 充分体现保税区“一线管住、二线放开、区内宽松”的特 殊经济区域管理要求,率先与WTO规则接轨,建立符合 国际惯例的保税区政府管理和服务机制。(2)精简高效 与监督检查并重原则。简化审批流程和手续,提高办事效 率,采取有效的监督检查办法,形成与改革配套的管理制 度。(3)区域管理属地化原则。进一步推动《上海外高 桥保税区条例》的贯彻实施,实行区域属地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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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全面改革和简化保税区行政审批事项。通过清理,保 税区行政审批改革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共有128项,以 办事程序合并、转为备案、完全取消等方式,不再审批的 事项是59项,占原有行政审批事项的46%。
——实行区内企业设立直接登记制。直接登记范围从贸易 性企业扩大到仓储、物流企业。对生产加工类等续前置审 批的,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的方式,保税区经贸和工商部门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
一是希望通过试点先行,为面上推广积累经验。由于 不少审批项目涉及面广、上下关联度大,有的甚至与法律、 法规、政府文件三个层次有交错,很难毕其功于一役,先 在一些点上进行试点,影响面会小一点,可以为今后在面 上推开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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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是与当前浦东发展重点紧密结合起来,选择外高桥、 张江这两个园区,可以说是经过精心研究后才确定下来的, 是显示浦东竞争力、需要进一步政策聚焦的地方。希望能 够以此为契机,大胆的冲破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 制度性约束,更好的释放发展潜能,以获取先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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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高新技术认定:对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 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认定权下放到园区办, 由园区办统一评估。
2、外高桥保税区审批制度改革 外高桥保税区审批制度的改革,旨在探索并建立符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向符合国际惯例的自由贸易区转型要 求的政府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创造规范、 透明、高效的小区行政管理环境,促进保税区功能开发, 深化对外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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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其次,世界经济回落对浦东造成影响形成了改革的内 在需求。
浦东是高度开放型的经济,浦东外向型经济总量越大, 受世界经济波动影响的程度就越深。在2001年末,对于 2002年世界经济的走势,经济界有着重大的分歧。悲观 者认为世界经济的萧条将继续下去,2002年不会出现复 苏;而乐观者则认为世界经济即将出现上升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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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环节。通过精简环节、并联审批、 缩短审批时限、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等措施,对基建项目实 行“一门受理,联合会审,并联审批,简化环节、限时完 成”,充分发挥“一门式”服务的优势和“一门式”审批 协调中心的作用,实现项目审批全面提速。
(3)企业认定环节。建立投资项目认定受理中心,将科技 类、财政补贴类、部分企业资质类等认定事项,纳入“一 门式”统一认定,实行一次受理,限时办结。
(3)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集中在四个方面:
——园区办职能定位:依据《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 区发展的若干规定》提升园区办职能,由协调性机构转变 为管理性机构,其职能包括:负责内外资项目包括基建项 目的审批;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包括软件企业、集成电路 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监督协调行政管 理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 策等工作;负责为园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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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先行先试两个重点产业园区的改革
1、张江高科技园区审批制度改革 张江高科技园区审批制度的改革是以北京中关村的改
革为参照目标,改革力度要大于新区面上的改革,力争做 到园区内的是不出园区就能高效、便捷的完成。改革实施 原则是:结合审批制度的改革,充分体现张江园区先行先 试的特点,建立符合与世界接轨的,能有效推进高科技产 业发展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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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完善两项配套的监管措施 (1)完善“一门式”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一门式”机构
的协调服务作用,健全投资项目审批协调、综合服务、督 促检查、行政效能监管和“一门式”工作人员考核、奖励 五项机制。具体措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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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另一方面,浦东作为长江经济带的龙头,其开发开放 的程度在全国都是居领先地位的,改革过程中许多问题别 的地区还没碰到,浦东却必须着手解决了,在此背景下, 浦东的各项改革往往具有先验性,可以成为其它地区改革 的范本。本着先行先试这一原则,浦东所出台的许多法律 规范和政策,在开发建设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了引导、规 范、保障、调整、服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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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世界经济在2001年出现疲软,根本原因在于全球投 资过渡而导致的经济收缩,而9·11事件则加剧了衰退的 深度和广度。无论经济形势将如何发展,浦东都必须面对 世界经济回落这一不争的事实。宏观经济环境对浦东开放 型经济的增长和结构调整带来了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加 大了未来发展的难度,严重影响了浦东的出口贸易,使IT 产业发展遭受波折,也进一步加重了就业压力。
浦东新区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小政府、大服务”, 精简高效的政府运作为浦东开发开放提供了体制机制保障。 而今浦东要抢占新一轮发展和竞争的制高点,还是要通过 创新政府管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营造更加良好 的投资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是浦东推动政府职能转 变的契机。
基于以上三点考虑,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浦东新区 率先成为上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区。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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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浦东新区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区的原因
2001年初,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总体部署,浦东新区成为整体改革试点区,选择浦东作 为试点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浦东开发开放的程度决定了其在政策法规方面 具有先验性。
浦东新区根据这些目标明确了此次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在方向上要符合积极应对“入世”和加快发展市场经济的 要求;要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力;要有利于政府行政规范 化、法制化;要有利于反腐败。具体来说,要把握好三个 原则,一是市场取向原则,对于不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 政府职能,都要坚决取消审批;二是管理重心下移原则; 三是强化监管原则,把政府管理的工作重心从日常审批转 向依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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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三是结合地区发展具体需要,外高桥、张江是浦东两 个重点发展的园区,其中外高桥保税区正积极探索向国际 自由贸易区转型发展之路,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需要在 体制上进行改革和突破;而张江是高科技园区,高新技术 产业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快”,凡事必须先行一步 才能获得收益,滞后的行政审批制度恰恰对张江高新技术 产业的发展构成了阻碍,改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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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应对这一世界经济新局势,浦东需要在新一轮竞争中 寻求新定位,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在体制改革和政策配套 上下功夫,把浦东建设成与国际接轨的先行先试基地,率 先成为服务贸易业进一步开放市场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