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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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05•【字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属各企业:《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四川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制定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四)依法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境外投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按照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规定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取消企业行政级别,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不确定行政级别。

企业领导人员的待遇按所任职务确定;免职、降职后按新岗位确定;退(离)休后按办理退(离)休手续时所任职务确定。

第八条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涉及全省支柱产业,以及对全省国民经济关系重大的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省委管理。

资产财务关系在省级的其他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由中共四川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企业工委)管理。

第九条各地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由各地党委管理,其管理机构和管理范围由各地党委根据本地实际决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省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精神,《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川府发〔2014〕3号)、《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省属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省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

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

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出租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出租);(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项目征集合作方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合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依法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经我委2011年第六次主任办公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同时,各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修改完善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办法,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机构,并于五月三十日前将本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报送方式: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委投资规划处。

联系人:周显静联系电话:87598835邮箱:****************附件:《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各省属国有企业:根据《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印发《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属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14日附件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一、禁止类(一)不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不符合经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省国资委认定的非主业投资比例的非主业投资项目。

(六)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七)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九)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和经特别授权的企业)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一)单项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30%(含)的重大投资项目(政府指令性项目除外)。

(二)单项投资额超过10亿元(含)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政府指令性项目、上市公司项目和有资金结付保障的PPP项目)。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1]1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川府发〔2001〕15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向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是从机制上、制度上健全规范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模版

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年8月16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是指**集团作为出资人按照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推荐到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管理人员。

第三条凡新设立公司需由**集团出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由**集团人力资源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人选意见,经**集团党委研究同意后,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或任期内需要更换,亦按此程序办理。

第四条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为专职、兼职,由**集团派到各公司专门从事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工作的为专职董事、专职监事、专职管理人员,由**集团总部有关工作人员兼任的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为兼职董事、兼职监事、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董事会与经理层要减少交叉任职,董事长和总经理(经理)原则上不得由一人兼任。

派出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未经**集团同意,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及其管理人员分别代表**集团按照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二)依照**集团的指示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职务;(三)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和所在公司利益;(四)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五)派出董事及其管理人员接受监事会监督,派出监事接受监事会领导,依法对公司和董事会进行监督;(六)保守公司秘密;(七)对**集团负责并报告工作等。

第七条**集团派出董事、监事向**集团报告工作,报告形式分口头汇报、专题报告、定期报告。

口头汇报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工作情况,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报告的一般事项;专题报告是指董事、监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向**集团报告公司重要或紧急事项;定期报告是指每年定期向**集团全面报告董事、监事工作情况。

四川发展战略规划报告(国资委版本)

四川发展战略规划报告(国资委版本)

四川发展战略规划报告(国资委版本)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报告(xx-2020年)二零一一年六月目录一.现状与发展环境1(一)基本情况11.四川发展概况12. 组织结构23. 法人治理结构34. 二级公司分布与分析45. 业务市场吸引力和业务竞争力现状96. 主要成绩和经验12(二)发展环境分析171.宏观环境分析172. 股权投资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223. 主要投资业务市场前景分析32(三)竞争能力分析341.发展基础和发展条件342.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对比分析443. 核心竞争能力分析494. 存在的主要问题51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55(一)指导思想551.牢固树立市场化竞争观念和危机意识552. 正确处理服务于政府投资任务与企业效益提升的关系563. 坚持国际化的企业发展和改革方向56(二)战略定位和战略方向57三.企业发展目标62(一)2020年远景规划目标62(二)xxxx年主要发展目标631.总体目标632. 主要经济指标653. 产业结构调整目标674. 产权结构调整目标685. 组织结构调整目标686. 人力资源调整目标69四.xx年xx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70(一)发展调整重点701.改善融资结构712. 优化资源配置723. 构建核心支柱734. 提升经营绩效74(二)发展计划751.体制机制创新计划752. 资源优化计划773. 产权结构调整计划774. 投融资创新计划785. 企业文化建设计划79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建议80 附录:四川发展战略规划编制说明8392一.现状与发展环境(一)基本情况1.四川发展概况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四川发展”,下同)是四川省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四川省委九届四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相关精神,以及四川省九届省委第32次常委会议和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的决定所组建的省级综合型投融资公司。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1月6日四川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7年12月20日起施行。

省长:蒋巨峰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有效实施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国有及国有控投、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由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全省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投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州)范围内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23•【字号】川府发[1998]20号•【施行日期】199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川府发[1998]20号)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我省制定了《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必要的有效监督,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把企业的财务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要求,把国家赋予企业的各项财务自主权落到实处,促进企业依法行使财务自主权,用好财务自主权。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税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按照各司其责,避免重复检查的原则,通过切实有效的财务监督工作,严肃财经法纪,维护国家权益,推动我省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四川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和规范企业财务自主权,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约束机制,促进企业依法理财,维护国有权益,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会计法》、《审计法》、《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以及其他财经法制制定。

第三条企业财务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一)政企职责公开,充分落实企业财务自主权,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二)严肃财经纪律,依法实施财务监督,维护国家权益,防止国家收入流失;(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隶属关系在四川省内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际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国有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国有企业面临的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四川省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运作,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一、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首先在机构层面上建立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明确了职责和权限。

这一机构的设立将有力推动国有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效益。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其他部门的衔接机制,加强了监督力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二、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为了提高企业的治理效能,暂行办法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益和责任,建立了相互制衡的机制。

同时,鼓励引入市场化的机制,探索国有企业的股权分置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这一举措将有助于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增加国有资产的价值。

三、国有资产评估和交易的规范化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评估和交易是重要的环节。

为了规范这一过程,暂行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对于国有资产的交易,暂行办法明确了交易程序和条件,加强了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了国有资产的流转过程的安全性。

四、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为了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创新力,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

通过建立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参与企业发展,分享企业成果。

这一举措将有效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整体的竞争力和效益。

五、法制建设和维权机制的完善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法制建设和维权机制是重要的保障。

为此,暂行办法规定了监督管理机关的职权和责任,提高了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侵权行为的查处和追责制度,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14〕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以揭示问题和风险为导向,立足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监督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原则。

法规政策与四川实际相结合。

既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资国企改革新政策,又充分结合四川实际,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加强监督与改进监督相结合。

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地位,增强监督力量,强化监督作用。

针对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改进监督方式,加大监督成果应用力度。

坚持继承与探索创新相结合。

继承监事会行之有效的做法、方式。

结合形势发展和实践需要,鼓励监事会工作探索,创新方式方法,增强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既加强支持保障,又提高工作要求标准。

对履行监督职责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失职渎职的追究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体制(三)明确监事会定位和职能职责。

监事会是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省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是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

监事会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查阅企业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等资料;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对其经营管理业绩作出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理顺监事会与相关单位关系。

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对监事会进行管理,研究决定监事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形成领导决策、协调处置、监督报告3个平台,实现出资人管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整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最新整理)

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属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二)长期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三)资产收购:收购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投资;(四)其他投资。

金融投资管理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第四条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二)符合省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行为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负责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五)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六)对所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59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6月1日国资企发〔1995〕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为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做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我们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抄送:财政部,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西安、成都、广州、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监管条例》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事选派工作是指依据《监管条例》有关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代表的规定,本着认真、审慎、负责的原则,从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选拔业务骨干,向有关监督机构或监事会推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事代表。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四、有10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其中包括3年以上的国有资产管理或财务会计工作经验;五、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六、必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或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财政监察专员。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04•【字号】川委办[2001]48号•【施行日期】2001.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委办〔2001〕48号二00一年九月四日)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精神,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广大员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一)主要任务。

在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形成员工个人收入与其职责、贡献以及企业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能增能减的收入分配机制。

完善适应各类企业特点的多种分配形式,积极探索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途径。

进一步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收入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能增能减,奖惩对应,奖惩分明;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坚持把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推进企业公司制改造步伐以及企业产权制度、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改革相结合;坚持把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保持和促进企业稳定发展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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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对省政府负责,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四川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省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承办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二章监事会的工作职责与内容
第五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条监事会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八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监事会开展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三)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五)省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政府。

《检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复后,抄送省经贸委、计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十二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三章监事会的组成
第十三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

监事会工作的责任人是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单位选拔任命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和由企业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监事。

第十五条监事会主席由副厅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监事会主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公道正派,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了解企业特点,熟悉经济工作,具有本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知识。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检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专职监事由国家机关处、科级工作人员担任。

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职守;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兼职监事的产生:
(一)从党政机关选派的工作人员、从企事业单位聘请(聘任)的学者或专业技术人员为兼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企业职工代表担任兼职监事,原则上参照专职监事的任职条件和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

企业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可以聘请(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的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省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只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汇报检查结论,不能直接向所监督企业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二十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四)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主席人选,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名,按规定程序确定,省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第三十条因工作需要,经监事会管理机构同意,监事会成员可以担任一至三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严格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条款行为时,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省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统一列支。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派入监事会的国有企业,不再委派财务总监以及其他的财务监督机构、人员。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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