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doc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根据《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模板,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工作,根据《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公开透明、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履行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包括卫生监督、卫生宣传、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各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逐级落实具体责任。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将卫生管理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要求,加强环境、设施、用品等方面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卫生监督第六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监督计划,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的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卫生日常检查、抽查等工作。
第八条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九条对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整改;(二)罚款;(三)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四)其他法定措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卫生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卫生管理记录,并及时整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问题。
第三章卫生宣传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切实加强卫生宣传工作,提供公共卫生知识和防控措施的宣传材料,并在显眼位置设置宣传牌,提醒人民群众注意卫生健康。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宣传员,定期开展健康与卫生知识讲座,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宣传活动,协助卫生宣传人员进入场所,讲解卫生知识,提供必要的卫生宣传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宾馆、医院、学校、娱乐场所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潮湿、脏乱、异味等现象。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包括地面、墙壁、门窗、桌椅、卫生间、垃圾桶等设施设备。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供应的食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洗手设施,包括洗手盆、洗手液、纸巾等,并提示公众勤洗手。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宣传标识,提示公众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小便等行为。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卫生培训,提高他们对公共卫生的重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卫生检查。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投诉,公众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注]:本细则仅为模板,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内容可根据需要增删。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医疗机构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滋生病媒生物和传染病的危险。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卫生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厕所、消毒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消毒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制定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操作规范。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报告相关部门。
第四章: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第九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公共卫生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卫生检查资料和配合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卫生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营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对违反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的场所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公众对于发现公共场所存在卫生问题的,可以向公共卫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有权要求公共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公共场所的卫生宣传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卫生知识。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公共卫生提示标识,如洗手标识、垃圾分类标识等。
第十五条:公共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供相关的宣传材料和培训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配备卫生防护用品,如口罩、消毒液等。
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饭店、招待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依法管理,科学指导;(三)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四)规范服务,提高质量。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卫生条件:(一)场所内环境整洁,空气流通;(二)公共设施设备完好,易于清洁;(三)公共区域设有垃圾分类投放点,废弃物及时清运;(四)设有卫生间,保持卫生、整洁;(五)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供水的卫生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公共卫生间应配备卫生纸、洗手液、肥皂等用品;(三)公共场所的空调、通风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四)公共餐具、茶具等餐饮具应进行严格消毒;(五)公共场所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等应定期清洗、消毒。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卫生要求:(一)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前接受卫生知识培训;(二)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不携带传染病;(三)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四)不使用禁用药物和化妆品;(五)对顾客进行卫生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与评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二)公共场所的卫生评价应定期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与评价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分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律责任、附则5章43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1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2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3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4八)公共场所危害安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以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方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制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加大对卫生工作的投入。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当保持干净整洁,设施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
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对于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确保通风良好。
管理者应当加强对通风设备的维护,及时清洁和更换过滤器等设施,保证环境空气清新。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保证卫生设施的完善。
管理者应当根据场所特点和人流量合理设置洗手间、卫生间等设施,并确保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垃圾分类和垃圾管理制度。
管理者应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明确分类要求和投放位置。
同时,应加强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确保卫生环境的整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消毒工作。
管理者应当确保消毒设备设施齐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法进行消毒工作。
特别是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应加强消毒频率,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卫生培训和宣传工作。
管理者应组织卫生培训,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应当设置宣传栏,发布卫生知识和宣传资料,引导公众正确使用公共场所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卫生秩序。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卫生检查。
管理者应委托有资质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查,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应依法处理。
管理者应加强对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监管,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处理,保障公共场所的卫生秩序和公众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卫生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公共场所,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理者应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和奖励制度,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卫生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包括食品经营场所、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场超市、文化娱乐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办公场所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协同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认识和自觉参与。
第二章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第九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卫生管理达标。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
第十七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管理和培训教育。
第十八条食品经营场所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餐饮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九条餐饮场所应当有良好的卫生条件,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餐饮场所应当制定健康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一条餐饮场所应当建立分包点验收机制,杜绝采购不合格食材。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具体管理规定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置卫生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洗手间、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应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清洁消毒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职责和操作要求,并加强员工的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合理设置垃圾收集点和垃圾处理设施,保持场所的环境清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加强环境卫生保护工作,控制噪声、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产生,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八条卫生监督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罚款或暂停营业等处罚。
第九条公众对于发现的公共场所卫生问题可以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并有权要求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知晓度。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其能够熟悉并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由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卫生监督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卫生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与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相一致。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附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模板的附则部分是对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说明的内容,以下是一个例子:附则一:公共厕所的管理1.公共厕所应每日定期清洁、消毒,确保卫生、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引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举措,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目标与原则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达到国家标准,提升公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2.2.1 科学依据:制定卫生管理标准和措施时,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
2.2.2 综合治理:卫生管理需要多部门协作,建立协同机制。
2.2.3 公正公平:依法依规开展卫生管理,不偏袒、不歧视。
2.2.4 公众参与: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促进公众参与卫生管理。
3. 责任主体与分工3.1 政府部门责任3.1.1 制定和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标准。
3.1.2 组织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3.1.3 督促公共场所依法落实卫生管理责任。
3.1.4 推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3.2 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3.2.1 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保洁人员,定期清洁和消毒。
3.2.2 定期检查和维修卫生设施和设备。
3.2.3 提供充足的洗手设施和消毒用品。
3.2.4 组织卫生培训和知识宣传,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3.3 公众责任3.3.1 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3.3.2 积极配合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
3.3.3 提供卫生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4. 卫生管理措施4.1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设施设备配置、清洁消毒频率等。
4.2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政府部门定期对各类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卫生设施、清洁消毒情况、卫生知识宣传等。
4.3 卫生管理信息公开政府部门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公共场所卫生检查结果、违规处罚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4.4 卫生培训与宣传开展公共场所员工卫生培训,提高其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同时开展公众卫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卫生知识水平。
5. 资源保障与投入政府加大对公共卫生管理的资金投入,确保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善与维护。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4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以下实施细则:一、公共场所的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馆、咖啡厅、影院、剧场、图书馆、博物馆等。
二、卫生管理责任1.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场所内的卫生管理工作,并向公众提供卫生环境。
2. 公共场所的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保持场所的卫生清洁,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或乱涂乱写。
三、卫生设施和设备1. 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洗设施、洗手液、洗手纸、垃圾桶等。
2. 经营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公共场所内的卫生设施和设备。
四、垃圾处理1.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或垃圾袋,方便使用者将垃圾投放。
2.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垃圾桶或更换垃圾袋,确保垃圾不溢出或滋生臭味。
五、疫情防控1.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做好消毒、通风等工作。
2. 经营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的疫情防控工作,接受场所的防疫检查和指导。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可以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处罚。
2. 对于经营者拒不改正或严重违法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以上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还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行为,提升公共卫生水平,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循卫生、安全、便利、文明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注重预防、防控与整治相结合,推动公众卫生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和行为引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加强公众参与,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安全要求,具备维护清洁、避免交叉感染等功能。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强化全民健康意识,加强卫生安全管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场所、住宿场所、商业服务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娱乐场所、公园等。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设施与设备,包括洗手间、垃圾清理设施、清洁工具等,确保卫生状况良好。
第五条洗手间应当满足卫生标准,设置充足的洗手台和洗手液、纸巾等,确保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需求。
第六条垃圾清理设施应当合理布局,设置适量的垃圾桶,并及时清理垃圾,防止恶臭和细菌滋生。
第七条清洁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并定期更换和消毒,以保持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卫生安全工作。
第九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卫生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做到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
第四章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应当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治问题,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
第十三条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举报公共场所卫生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五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奖惩措施第十四条对于积极履行卫生管理职责、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及时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所属法律机构所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一类公共场所和二类公共场所。
第三条一类公共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酒店旅馆、娱乐场所、商场超市、公园广场等。
第四条二类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电影院等。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卫生管理员,负责实施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卫生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应注意维护并及时修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制定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洁卫生、垃圾处理、消毒杀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规定,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卫生环境,定期对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并保证消防安全。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并设立急救人员,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第二章餐饮服务场所卫生管理第十一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具备合格的餐饮场所许可证,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培养员工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戴手套、穿工作服,并定期体检。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场所应设立专门的餐具清洗消毒区域,并使用合格的清洗消毒剂进行清洗,严禁混用洗消剂。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制定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新鲜、不变质。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场所应定期进行场所环境的清洁消毒,并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章酒店旅馆卫生管理第十七条酒店旅馆应具备合格的卫生许可证,并在显眼位置公示。
第十八条酒店旅馆应定期对床铺、卫生间、用具等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九条酒店旅馆应配备清洁用品和洗漱用品,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条酒店旅馆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源卫生安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三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疾病的传播,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服务场所、宾馆、商场、公园、公交站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卫生监督和监管,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
第四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卫生管理,做好卫生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设施设备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提供卫生间,并配备足够的卫生用品,如肥皂、洗手液、纸巾等,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六条公共场所卫生间应当设置显著的标识,明确使用规则,并配备清洁人员定时清理、消毒,保持卫生间的干净整洁。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经常对卫生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但不限于洗手池、马桶、闸阀等。
第八条公共场所的垃圾桶应当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保持干净,并定期清理、消毒。
第三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管理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管理人员,确保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卫生管理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卫生标准的达标。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卫生记录和报告工作,如日常清洁记录、消毒记录等,并配合卫生监督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四章公共场所清洁消毒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清洁工作应当按照卫生规范和要求进行,保持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清洁工作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使用频率和流量合理确定清洁频率,确保清洁工作的及时性。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足够的清洁工具和设备,如扫把、拖把、垃圾袋等,并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更换和消毒。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综合考虑人员、环境、设施设备等因素,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提高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购买服务,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所内外清洁整洁,消除各类卫生死角和安全隐患。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确保人员健康和卫生。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二)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并定期清理,保持环境整洁;(三)保持场所内外地面卫生,及时清理杂物、积水等;(四)定期消毒场所内外的公共设施、设备、用具等;(五)建立应急清洁机制,及时清理突发事件、污物和污水。
第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保持空气流通畅通,防止病菌滋生和传播。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员健康。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卫生保洁人员,负责场所清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合理的垃圾收集点和垃圾箱,配备专人负责垃圾收集和清理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第三章人员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人员卫生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制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人员卫生责任;(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确保人员健康;(三)培训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卫生意识;(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人员卫生问题;(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要求外来人员遵守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卫生标准;
(二)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是否得到合理使用和维护;
(三)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四)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五)公共场所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培训是否到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要,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管辖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和经营活动的室内或半室内场所。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是指公共场所防治疾病、保护人身安全、保障食品供应安全和提高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生管理,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管理和处置的活动。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公共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一)保持清洁,目视无异物、无污渍、无尘土和异味;(二)保证通风,空气新鲜、无异味和烟味;(三)保证安全,无裂缝、结构牢固、设施设备安全营运;(四)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五)防治病害,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消除病媒和有害生物;(六)保障卫生设施,倡导分贵贱、分重点和常规,实现公共卫生资源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坚持依法执政;(二)公开透明,依法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群众监督;(三)分类管理,因地制宜,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功能,分类管理;(四)综合治理,采取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源头防控、全面卫生管理;(五)服务群众,旨在为公民提供卫生管理服务,以保障公民健康为宗旨。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力量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切实可行的卫生安全措施,全部达到卫生安全标准。
监督检查应当定期开展,并在不定期进行特别检查和复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3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卫生管理责任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责任由场所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
责任单位应当设立并配备专门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督促和监督。
四、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制定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计划,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要求。
第三章卫生设施五、公共场所应当根据人员流量和使用需求,设置足够数量和便利设施的卫生间。
六、卫生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座便器、蹲便器、水池等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七、卫生间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台,并提供洗手液、纸巾等清洁用品。
洗手间门把手应当经常清洁及消毒。
八、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存在故障或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垃圾管理九、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桶,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摆放。
垃圾桶应当定期清理,并保持干燥和无异味。
十、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分类垃圾桶,并配备分类标识,引导人们正确分类投放垃圾。
十一、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垃圾清运,确保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干净整洁。
第五章病媒生物控制十二、公共场所应当坚持消毒、灭鼠和灭蚊等病媒生物控制工作,保障人们的健康安全。
十三、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病媒生物检查和防治工作,如发现病媒生物存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消灭或隔离。
十四、公共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减少病媒生物的滋生和繁殖。
第六章食品安全管理十五、公共场所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食品。
十六、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十七、公共场所的食品存储、加工和销售区域应当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保持环境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十八、公共场所的食品安全记录应当做好保存和备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它规定了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管理范围1. 公共场所的定义:公共场所是指供公众活动、歇息、娱乐、购物等使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餐厅、娱乐场所、公园、博物馆等。
2. 实施细则适合范围:本实施细则适合于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三、卫生管理要求1. 环境清洁:a. 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异味,地面、墙壁、天花板等应定期清洁。
b. 垃圾桶应设置齐全,并定期清理。
c. 公共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2. 卫生设施:a. 公共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手间,并保持洗手间的清洁和卫生。
b. 洗手间内应提供肥皂、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并定期更换。
c. 公共场所应设置消毒设备,如消毒液、消毒喷雾等,以防止病菌传播。
3. 食品安全:a. 餐厅、食品摊位等公共场所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b. 食品摊位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的质量合格。
c. 食品摊位应设置洗手设施,并要求工作人员在操作先后进行洗手。
4. 病菌防控:a. 公共场所应加强病菌防控工作,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场所的卫生安全。
b. 公共场所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定期进行消毒,特殊是对公共接触物品、器具等进行消毒。
5. 健康宣传:a. 公共场所应设置健康宣传栏,发布与公众健康相关的信息,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b. 公共场所应定期开展健康宣传活动,如讲座、宣传展览等,提高公众对卫生管理的重视程度。
四、责任与监督1. 责任主体:a.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维护。
b. 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2. 监督措施:a. 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进行整改。
b. 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或者在线平台向卫生管理部门举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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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技术规范,预防传染病和危害公众健康事故的发生,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的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接到检举和控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接受消费者的卫生投诉。
第八条公共场所建立的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在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安排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
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提供消费者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按照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有效的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应当在禁止吸烟的区域设置醒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并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事件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提供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后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决定。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两年,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改、扩建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
公共场所新、改、扩建卫生学评价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评价体系,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公共场所卫生事件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封闭场所;(二)封存相关物品。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予以消毒,或者销毁被污染的物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禁烟工作。
第三十五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的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三)经责令限期改正,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内未改正的,视为拒绝卫生监督,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规定配备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的;(五)未按规定对公共场所新、改、扩建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六)未按规定定期清洗消毒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或者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七)未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警告和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