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北省推进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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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84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X〕10号)、《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X政办〔X〕240号)等文件要求,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到X年底,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为医养结合机构)。

10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10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到X年,符合我区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基本建立。

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比例达30%以上;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面向老年人的康复治疗室;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大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能够开展疾病预防、慢病管理、急症治疗和基本康复医疗等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共建机制1.签订合作协议。

各养老机构(含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站、农村幸X园或院)可采取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宜,结合分级诊疗制度,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服务。

2.提供医疗服务。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冀卫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卫发〔2018〕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2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通知》(冀政办发〔2016〕6号)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缓解我省麻醉医师短缺问题,促进麻醉人才队伍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8年10月31日河北省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实施方案麻醉学是临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麻醉科是体现医疗机构综合能力的重要临床专科。

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是促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提升医疗服务能力,适应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和省委五届、六届全会精神,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和健康河北建设要求,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麻醉医师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增加麻醉医师数量,优化麻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冀卫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通知冀卫发〔2018〕3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卫生处,省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35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扩规模、上水平,推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新格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区域注册,促进医师流动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实行医师主要执业机构注册、其他执业机构备案的管理制度。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建立适应医师区域注册的人员聘用退出、教育培训、评价激励、职务晋升、选拔任用机制。

要充分借助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方便医师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优化注册流程,方便其他省市医师来冀注册执业。

医师备案执业的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落实《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吸引和鼓励外国医师来冀行医。

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完善切实可行的医师执业管理制度,在确保本机构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不得以其他理由限制医师多机构执业备案。

二、规划统筹考虑,鼓励社会办医严格实施“十三五”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用足用好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的配置空间。

各地在“十三五”规划期内,应按照不低于区域医疗机构总床位数25%的比例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床位配置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冀卫医函〔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保监局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90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唐山保监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和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推进全省“平安医院”建设和“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我省医疗风险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意外保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医疗保险对于化解医疗纠纷的作用由于医学的局限性、疾病发展的不确定性,在疾病诊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医疗意外,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对于这些医疗意外,有的是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引起的,有的是医疗机构完全遵循有关规范、没有任何过错情况下发生的。

为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作用。

对于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的医疗纠纷,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和《河北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医函〔2014〕48号)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统一组织、推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予以赔付,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费用由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并在医疗支出中列支;对于医疗机构没有过错而发生的医疗纠纷,患者可通过自愿购买医疗意外保险来获得相应补偿,以减轻或缓解后续治疗的经济压力。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冀卫医函〔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联体建设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7〕3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医疗资源纵向整合、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现就我省推进医联体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政府主导,规范医联体建设和运行医联体建设对于调整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将医联体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构建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顶层设计,逐步理顺利益机制,形成激励导向,实现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

(一)坚持规划引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为核心,以提高基层服务能力为重点,以落实不同医疗机构间功能定位为基础,综合考虑辖区医疗机构地域分布、服务能力、业务关系、合作基础和意向,以及居民就医需求、交通和时间成本等因素,确定医联体建设的数量、模式和规模。

省级医疗机构医联体建设纳入所在市统筹规划安排。

(二)坚持分类组建。

在设区市的市区,主要以纵向医疗资源整合为重点组建医疗集团,可由一所三级医院联合区域内二级及以下各类医疗机构,也可与区政府采取“院府合作”模式,组建跨区域医疗集团;在县域,由县级医院牵头,根据县域人口和医疗资源,分区域组建至少1-2个县域医疗共同体;在城市和农村,三级医院在已建立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基础上,通过托管区域内县级医院等多种形式组建医联体;跨区域组建专科(专病)联盟,主体单位相应专科(专病)应是国家、省级重点专科/学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在边远贫困地区发展远程医疗协作网,坚持政府统筹安排和自发构建相结合。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7•【字号】冀政办字〔2017〕82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7日河北省2017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2017年是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的重要一年,也是形成较为系统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完成医改阶段性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按照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要求,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继续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基本原则,更加注重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重点推进分级诊疗、现代医院管理、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健康保障。

2017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重点推进和落实以下工作任务:一、需要制定的政策文件1.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政策措施。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2.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政策措施。

(2017年6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3.进一步规范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

(2017年7月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4.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政策措施。

(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5.完善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政策措施。

(国家印发文件后3个月内完成,省卫生计生委负责)6.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冀卫医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12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民政局、扶贫办、中医药管理局: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自2017年起,我省开展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以下简称大病集中救治工作)。

工作开展一年多以来,对食管癌等9种大病近2万例贫困患者进行了集中救治,建立完善了农村贫困大病人口医疗救治及保障工作机制,为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大幅降低了贫困患者费用负担。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患者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30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省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救治病种范围2018年底前,根据工作要求,各市要在已开展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等9种大病集中救治基础上,将肺癌、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12种疾病纳入大病集中救治范围。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罹患耐多药结核病和地方病等本地区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集中救治范围。

二、继续落实好大病集中救治各项任务要求(一)确定定点医院,成立救治专家组。

各市要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冀政办[2009]45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9〕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以下简称《重点改革工作》)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点改革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三年目标,提出了2009年推进改革的工作任务,并明确了牵头部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工作安排,制订实施方案,抓好组织落实。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推进改革的顺利实施。

2009年底前,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将对《重点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2009年8月26日2009年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为有效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全面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09〕75号)和《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冀发〔2009〕15号)提出的目标要求,现提出我省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工作。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覆盖城镇全体居民,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410万人,比2008年增加3167万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冀政办函[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6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3日2014年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快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坚持以公立医院改革为重点,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着力深化相关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加快推动公立医院改革(一)推进公立医院规划布局调整。

启动《河北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编制工作,继续组织实施《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和《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各设区市及省直管县(市)制定区域卫生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将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统一纳入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

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保基本的职能,优化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和建设标准。

(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多个部门负责的,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多个部门分别负责的,为多个部门分别牵头,下同)(二)建立科学补偿机制。

破除以药补医,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不含中药饮片),县级公立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原则上按照“6∶3∶1”分担机制进行补偿,即: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60%左右,财政补偿30%左右,医院自身消化控制在10%左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8•【文号】国办发〔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11.1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8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重要性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老龄化速度较快。

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以及彼此相对独立的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

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长久之计,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增加就业,有利于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办发〔2015〕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度)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

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建设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先后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特别是“十二五”期间,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被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持下,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安排资金改扩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改善精神障碍患者就医条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障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冀卫规[2016]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7.31【实施日期】2016.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卫规〔2016〕3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编委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残疾人联合会、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6号)等文件精神,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二孩政策,缓解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短缺问题,促进儿童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儿童身心健康。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联合相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7月31日河北省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6〕21号),建立和完善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我省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冀卫医函〔2018〕46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4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食药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省直各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冀医改办〔2017〕2号),推进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不断深入开展,我省将组织开展药品采购“两票制”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工作责任和程序(一)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省药采中心负责对企业提交的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通过形式审查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计、工信、商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审定。

(三)对经多部门研究审定符合“两票制”要求的企业,在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发布。

二、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有关情况认定(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企业(在河北销售的药品,每种仅限1家企业视为生产企业),需提供以下加盖企业鲜章的证明材料: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商业企业备案表》(附件1);2.集团组织结构图;3.股东(投资人)证明。

除股份公司外的企业,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股东(投资人)信息查询结果截屏,截屏内容应能反映出股东(投资人)信息并包括官方网址和查询时间;股份公司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4.生产企业“两票制”承诺书(附件2,下同);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8.集团型企业总部需提交该企业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药品销售承诺书(附件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冀政办字〔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1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8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功能(一)发挥县级医院县域医疗救治龙头作用。

县级医院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急危重症患者抢救,疑难杂症患者向上转诊服务;接收超出乡镇卫生院能力范围的患者;落实分级诊疗技术标准,畅通上下转诊通道,简化转诊程序。

(二)明确乡镇卫生院上下转诊中枢定位。

乡镇卫生院承担常见病、多发病咨询、诊检、治疗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与转诊。

拓展乡镇卫生院康复医疗、医养结合、安宁疗护等服务功能,提升承接上级医院向下转诊患者的康复服务能力。

提高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装备标准,健全急诊急救和巡诊服务体系,使其能够开展常规手术。

提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服务能力,实现国医堂(中医馆)建设全覆盖。

(三)强化村卫生室小病救治基础作用。

村卫生室承担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及危急重症的初步现场急救和协助转诊服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办字[2011]6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7【实施日期】2011.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办字〔2011〕69号2011年5月17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结合实际,提出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基本建立新的运行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进一步提高均等化水平;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便民惠民措施得到普遍推广,进一步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3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1540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卫医函[2016]4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6〕4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我省积极申报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我省石家庄、张家口、唐山、廊坊、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等8个设区市确定为国家分级诊疗试点城市。

根据我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安排,2016年在全省11个设区市全部开展分级诊疗试点工作,2017年全省分级诊疗工作全面铺开。

现就推进分级诊疗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要充分认识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工作要求,积极协调,将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纳入深化医改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

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目标明确、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和保障机制,细化目标任务、推进措施和时间节点,按时、保质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二、试点先行,突出重点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围绕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并落实试点工作各项配套政策措施,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在全面落实《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的基础上,2016年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各市、县要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骨干医师培训、人才引进等,加大专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力度,推广开展适宜技术,加快提升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管理水平和疾病诊疗能力。

河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河北省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28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 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7〕115号
29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 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15号
3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 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8〕21号
3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 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5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4〕67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
26
《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 冀政办〔2016〕4号
通知》
27
河北省 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 活力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7〕108号
5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 设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13号
6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 意见
国办发〔2016〕91号
7
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
国务院
办公厅文件
8
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国办发〔2017〕21号 国办发〔2017〕52号
9
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9〕5号
10
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3〕369号
11
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Fra bibliotek013〕97号
12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冀政办字〔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14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学人才培养,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始终坚持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立足我省实际,创新体制机制,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完善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为建设健康河北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建立,全科、儿科、精神科、妇产科、麻醉科、病理科等紧缺人才培养得到加强,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康复、医学技术等人才培养协调发展,培养质量显著提升,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明显增强。

到2030年,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更加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健全,医学人才队伍基本满足健康河北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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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赡养抚养收养
【发文字号】冀政办字[2016]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10
【实施日期】2016.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
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字〔2016〕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0日
河北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老龄办、省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养老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实现医疗和养老资源的有效融合。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乡镇卫生院,下同)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80%以上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逐步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推进老年医疗护理人才培养工作。

到2020年,全省老年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更加合理完善;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明显提升,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以上;老年医疗护
理人才培养机制健全,人才队伍得到保障。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

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机制更加成熟,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

强化对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

鼓励以签约合作的形式确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优先与已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的医疗机构签约)的服务项目、服务方式以及责任与义务等事项,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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