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0)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先履行抗辩权—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5-3-10)
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

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此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

这里提到的“债务”,首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但在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可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本案中,交付房屋为主给付义务,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且该从给付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密切关系。

因此,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选项B错误。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者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本案中,甲先交付首期房款,乙公司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后甲再交付二期房款,乙公司将房屋过户给甲。

甲以乙公司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由拒绝支付二期房款,在此顺序中,甲是后履行义务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C错误。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
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构成对主要债务的不履行。

因此,甲不能主张解除合同。

欢迎考生关注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官方微信(chinalawedu_com)、手机网(/)随时关注司考信息!
精彩链接:
法律教育网官方国家司法考试QQ群
法律教育网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高分榜
2015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网校辅导捷报频传
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火爆热招
2015年司法考试优秀学员经验交流活动嘉宾招募通知
精彩推荐:司法考试移动班每日一练司法考试真题在线模拟考场司法考试电子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