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期发[2018]266号【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的公告(上期发〔2018〕266号)为进一步加强燃料油品质管理,保障期货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有关质量规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等四家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制定了《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并已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备案,现予以公布。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2018年10月11日附件燃料油(期货)补充检验项目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确保入库燃料油不含有可能导致船舶使用异常的物质,进一步加强燃料油(期货)品质管理,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简称检验细则)的补充暂行规定,与检验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章补充检验项目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补充检验项目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定:GB/T 6041 质谱分析方法通则第五条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需增加的检验项目、各项目指标及试验方法如下:。
原油期货交割业务规则介绍
交 割 交割手续费 费 仓储费用 用 检验费用
出入库费用
交
割 资
不能交付或接收
质 规定发票的客户
不得参与
有 效 期
仓单不设有效期
头 最后交易日前第 寸 八个交易日闭市 限 后,不能参与交 制 割客户持仓为0;
交割月前第一月
客户持仓500手
原油来源及储运要求
• 原油来源: 原产地直达 原产地直达,境内锚地减载、过驳 交割仓库现货备案
入/出库 二次 结算
溢短
要求:不超过入库申报数量(或仓单提货数量)的±2% 溢短范围内,入库时按四舍五入法生成整千桶数的保税标准仓单。
损耗补偿
买卖双方各自承担0.6‰ 计算:保税标准仓单入库签发数量(或出库注销数量)×0.6‰
结算价格:入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最近月份原油期 货合约的结算价+交割油种的升贴水。
交易品种 交易单位 报价单位 最小变动价位 涨跌停板幅度 合约交割月份 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交割品质 交割地点 最低交易保证金 交割方式 交易代码 上市机构
中质含硫原油 1000桶/手 元(人民币)/桶(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0.1元(人民币)/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合约价值的5% 实物交割 SC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上期所[2013]7号公告•【施行日期】201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根据上期所[2013]7号公告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标准交割流程第六条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检验方法和机构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 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日期】2021.11.22•【文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2021〕57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等实施细则的公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修订版)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修订版)4.修订对照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21年11月22日附件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本细则自2018年3月20日发布实施,2021年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以下简称《风控细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违规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违规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对期货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发现交易行为异常的,可以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或者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检验细则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石油计量表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重度的试验方法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用能量分散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能源中心申请备案。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能源需求的增长,原油交易逐渐成为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能所”)作为我国重要的原油交易平台,其原油交易规则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是在合约交易所中进行的,合约交易采用的是现货交割方式。
交易的标的物是原油,且交易合约分为主力合约和非主力合约两种。
主力合约是指交易量最大、最具市场活跃度的合约,通常是最近一个月交割的合约;非主力合约则是指交易量较小、市场活跃度较低的合约,其交割月份在主力合约以外。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的交割品种包括布伦特原油、迪拜原油和原油期货等。
参与交易的会员可以选择不同的交易品种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交易规则中,上能所对于每个品种的交割细则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交易参与者主要分为会员和非会员两类。
会员是指通过正式申请,获得上能所会员资格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的机构或个人。
会员享有更多的交易权益和一定的交易优惠政策。
非会员则是指在会员持仓结算单元下开户并进行交易的客户。
对于原油交易的保证金管理,上能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交易会员应按照所规定的标准缴纳合约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两种,分别用于交易开始时的保证金缴纳和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若交易会员的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标准,上能所将进行追加保证金要求或者强行平仓操作。
上海能源交易所实行集中交易撮合方式。
交易会员提交交易申报后,上能所将按照市价或限价进行撮合,执行价格为成交价或申报最优价格。
同时,上能所还规定了交易时间和交割时间等重要参数,以便进行有效的交易管理。
上海能源交易所建立了交易监管部门,负责对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管部门将监督交易会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对于违规现象将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修订)【法规类别】期货交易【发布部门】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日期】2006.07.26【实施日期】2006.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7月26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
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投资者的实物交割应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
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标准交割流程第六条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检验方法和机构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
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
若协商不成,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
买卖双方和油库都必须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近年来,随着全球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原油市场成为了全球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满足国内经济和能源安全的需要,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中国原油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于2018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推出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是中国大陆首个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合约,并且是全球市场上第三个以人民币计价的原油期货合约。
该合约以中国原油进口需求为基础,参照国际市场标准,通过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实现了市场价格对国内市场的传导。
引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的主要目的是推动中国在全球原油市场中的话语权,提高原油定价权,降低中国的石油进口成本,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金融市场体系。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的交易规则采用了国际上成熟的交易模式,并且受到了国际能源交易所(ICE)、伦敦金融期货交易所(LME)等知名机构的指导和支持。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到下午3点,每月共开展10个连续合约的交易,合约交割月份为1、2、3、5、6、7、8、9、10、11月。
交易参与者包括期货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等,形成了多层次的市场生态。
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交易,包括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
线上交易采用电子竞价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实时行情和订单簿进行交易,确保了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线下交易则是通过经纪商进行交易,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交易服务。
同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市场还实施了合规监管制度,包括交易监管、风险管理和市场监察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稳定性。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的推出对于中国国内的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它提高了中国在全球原油市场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可以更好地应对国际原油市场的变化和波动。
掌握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
掌握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掌握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1. 简介和背景上海能源交易所(Shanghai International Energy Exchange,简称INE)是中国的国际化能源交易平台,成立于2018年。
INE的原油期货合约是该交易所最重要的产品之一,吸引了全球投资者的关注和参与。
掌握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对于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来说至关重要,本文将对该交易规则进行深入解析。
2. 基本原则和交易机制在掌握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些基本原则和交易机制。
INE的原油期货合约是以人民币计价的现货期货合约,每手1000桶,最小变动价位为0.1元人民币/桶。
该合约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交割方式为现货交割,交割地点为中国大陆指定的交割仓库。
3. 交易参与者和开户在深入研究交易规则之前,投资者需要了解如何参与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
投资者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并开立期货账户。
开户需要提供相应的唯一识别信息明文件和所需的资金。
投资者还需要在开户时签订相关的合约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4. 交易规则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包括市价交易、限价交易、最优五档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卖原油期货合约来参与交易,以期望获得价格波动所带来的收益。
交易规则要求投资者在下单时指定交易方向(买入或卖出)、交易手数和交易方式,并选择适当的价格。
5. 成交和结算成交价是指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最终达成的交易价格。
交易所通过成交方式(市价或限价)来决定成交价。
成交后,交易所会通过投资者的期货账户进行结算,包括盈亏结算、保证金调整和手续费结算等。
投资者需要定期查看账户结算单,了解自己的资金状况。
6. 风险管理和监管上海能源交易所高度重视投资者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投资者在参与原油交易时,应当了解相关的风险提示和交易规则,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7.0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公告
〔2024〕68号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就修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拟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对上述管理细则修订有关内容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7月10日之前反馈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您的反馈信息同时表明您同
意将您的联系信息和资料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使用,并仅用于本公告所述征求意见事宜,敬请知悉。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赵璐、孙欣鹏
电子信箱:*****************
电话:+86-21-68401659,+86-21-68401829
传真:+86-21-68402035
通讯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林路300号31楼法律事务部
邮编:200122
附件:
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说明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条文修订对照表
3.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修订版)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4年7月4日。
原油期货要来了!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发布原油期货业务规则
民币计价 ”一根据我 国期 货市 场实际运行情 况和扩大对外
开 放 的探 索步 骤 ,原 油 期 货 旨在 建 立 一 套 既 符 合 我 国 期 货 市场监管制度要 求, 又 吸 收 国 际 市 场 通 行 惯 例 的规 则 体 系 ,
逐步形成 并建立市场化 、多层 次的规则体 系,服务 石油产
原 油 期货 。 易保 证 金 为 合 约 价 值 的 5 %.
原油期 货是 证监会批准的首个境 内特定 品种 ,境外交
易者 和境 外 经 纪 机 构 可 以依 法 参 与 原 油 期 货 交 易 ,其 整 体 方 案 的基 本 框 架 是 “ 国 际 平 台 、净 价 交 易 、保 税 交 割 、人
心 ( 下称能源 中心 )正式发布 了 《 上海 国际能源交易 中心
根据发布的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显示 ,原油期货的交易
章 程 》 、 《上 海 国 际 能 源 交 易 中心 交 易 规 则 》 以 及 1 1 个 单位为 1 0 0 0桶 / 手, 最 小 变动 价 位 为 0 1 元( 人 民币 ) / 桶, 相 关 业 务 细 则 同 时 ,能 源 中心 表 示 ,下 一 阶 段 将 按 照业 涨跌停板 幅度不超 过上一 交易 日结算价 ±4 %,合约交 割 务 规 则 积 极 稳 妥 地 完 成 各 项 上 市 准 备 工 作 ,争 取 年 内推 出 月 份 为 最 近 1 — 1 2个 月 连 续 月 份 及 随 后 八 个 季 月 ,最 低 交
金 鞠 篓
原油期货要来了!
专业化” 为准绳 ,力争建设一个开放型 的国际能源 衍生品
交易平 台 原 油 期 货 在 国 务 院 相 关 部 委 政 策 的 支持 下 ,落 实 境 内外 资 金 进 出方 式 , 实现 境 内市 场 与全 球 市 场 的融 通 、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中文版引言:原油是全球最主要的能源之一,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保障能源供应和稳定能源价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为了提高国内能源市场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水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下文简称INE)于2018年3月26日推出原油期货合约,成为中国第一个可供外资参与的原油期货市场。
本文将对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进行详细介绍。
一、合约规格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的标的物是布伦特原油,每手合约的交割数量为1000桶。
交割月份为3、4、5、6、7、8、9、10、11、12月份,合约交割日期为交割月份的第十个自然日(如果该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合约交易时间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白天和夜间,具体的交易时间如下:白天交易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至3:00夜间交易时间:晚上8:00至凌晨2:30夜间交易时间为次日交割合约的交易,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投资者需要注意风险控制。
三、交割方式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交割地点为华东地区的指定仓库,具体仓库和交割规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公布。
四、涨跌停板机制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对原油期货合约实行涨跌停板机制。
当合约价格涨跌幅达到6%时,合约进入涨跌停状态,停板期为2分钟。
对于连续涨跌停的情况,交易所将给予适当的调整措施。
五、风险提示原油期货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行为,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市场规则、风险提示和交易机制。
自觉遵守交易规则,建立风险意识,合理控制风险。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谨慎决策。
六、结语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的推出,标志着中国能源市场开放进程的重要一步。
通过参与原油期货合约交易,投资者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实现投资多元化。
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市场的成熟,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合约将进一步发挥其在全球能源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原油、低硫燃料油、国际铜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原油、低硫燃料油、国际铜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22.03.08
•【文号】上能发〔2022〕16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原油、低硫燃料
油、
国际铜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上能发〔2022〕16号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3月9日(周三)收盘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如下:
国际铜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0%;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5%,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3%;
低硫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5%,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13%;
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行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停板幅度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事项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相关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一览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2年3月8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原油期货月均结算价的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原油期货月均结算价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布日期】2022.05.09
•【文号】上能发〔2022〕31号
•【施行日期】2022.05.09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原油期货月均结算价的通知
上能发〔2022〕31号各有关单位:
一、月均结算价计算公式
A=最近月份合约当日结算价(最近月份合约当月第1个交易日至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12个交易日)
B=最近月份后一合约当日结算价(最近月份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倒数第11个交易日至最近月份后一合约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
二、发布合约月份
当前自然月之后第一个至第六个自然月对应交割月份合约。
例如:2022年3月显示SC2204、SC2205、SC2206、SC2207、SC2208、SC2209合约在3月份的月均结算价。
三、计算区间
当前自然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当前自然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四、发布方式
每日收盘后,通过官网发布。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9日。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
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上海能源交易所原油交易规则一、总则1.1 本规则是为了规范上海能源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原油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中国原油市场的发展而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在本所进行的所有原油交易活动。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本所所有。
二、交易品种2.1 原油交易品种包括:布伦特原油、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等。
2.2 其他品种可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部门批准后纳入。
三、会员资格3.1 在本所进行原油交易必须是经过注册并被批准为会员的单位或个人。
3.2 申请成为会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经营资格;(2)有稳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信誉记录;(3)能够满足本所对会员资格方面的其他要求。
四、交易方式4.1 本所采取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进行原油交易。
4.2 集中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00至11:30,连续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3:30至15:00。
4.3 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为以成交价格为准,按照指定的计价单位进行计算。
五、报价和成交5.1 报价方式包括:限价报价和最优报价。
5.2 成交方式包括:一口价成交和多口分批成交两种。
5.3 报价和成交必须符合本所规定的最小变动单位和价格范围要求。
六、保证金6.1 会员在进行原油交易前必须按照本所规定缴纳保证金。
6.2 保证金金额、缴纳方式及退还条件等均由本所制定并公布。
七、风险控制7.1 本所对会员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设定相应的风险限额和措施,确保市场稳健运行。
7.2 会员必须遵守本所制定的风险管理规则,并积极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八、违规处理8.1 对于违反本规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会员,本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警告或通报批评;(2)限制交易权限或暂停交易;(3)撤销会员资格。
8.2 对于违法行为,本所将依法处理,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九、其他规定9.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中,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和风险管理工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燃料油期货,因其独特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而其中的交割环节,则是整个交易流程的关键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了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方案。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燃料油期货交割的基本概念。
简单来说,交割就是在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数量,卖方将燃料油交付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款项。
这一过程不仅涉及到实物的转移,还包括一系列的程序和规定,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在交割地点方面,上海期货交易所指定了特定的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
这些地点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估,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运输便利性以及安全保障措施。
交割仓库和厂库的分布,通常会考虑到燃料油的生产、消费和物流等因素,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割成本和提高交割效率。
对于交割的燃料油质量,有着明确而严格的标准。
这包括燃料油的粘度、密度、闪点、硫含量等多个指标。
只有符合这些质量标准的燃料油,才能够用于交割。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买方能够获得符合预期的商品,另一方面也促使卖方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注重质量控制,维护市场的整体信誉。
交割的数量单位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每份期货合约代表着一定数量的燃料油,在交割时,买卖双方需要按照合约约定的数量进行交割。
同时,交易所还对交割的最小变动单位和交割数量的整数倍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在交割流程方面,大致可以分为交割预报、入库检验、交割配对、货款结算和实物交割等环节。
交割预报是卖方提前向交易所申报拟交割的燃料油数量和质量等信息;入库检验则是对入库的燃料油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其符合交割标准;交割配对是由交易所按照一定的规则,将买卖双方进行匹配;货款结算则是在交割完成后,进行资金的划转;最后是实物交割,完成燃料油的实际交付。
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
燃料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检验细则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上海交易所燃料油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进行。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部分入库检验一,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报验燃料油期货实物交割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必须在货物进库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委托。
在进行委托的同时,应按照货物不同来源提供下列相关文件:1.对进口货物,且大船直接靠卸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提供货物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提单等相关文件;2.对从广东地区锚地过驳的进口货物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在驳船装货后要求相关检验机构以有效封识进行封舱以备卸货前查验,并向指定检验机构提供大船的品质证书或进口地商检机构的品质证书、商检的驳船计量记录单,铅封记录等。
3.对国内货物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在货物装船后,委托检验机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对货物进行检验。
委托人应向指定的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数量证书。
4.对非船舶运输的货物进行入库交割的,参照本条第三款执行。
指定检验机构同委托人、指定交割油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有关货物交割安排的动态,安排检验事宜。
二,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1.入库前1.1 计量1.1.1 了解岸罐所具备条件。
计量岸罐必须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部门标定,并有有效期内的罐容表;罐区扫线设备符合要求,泵浦、阀门、管线布置清楚,能够对阀门进行施封。
1.1.2 检尺前查明输油管线内存油情况,使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对于不是单罐单线的罐区,应对相关的管线阀门关闭并加封。
1.1.3 会同库方计量人员共同进行测量液深或空距及底水深度,测量液温、罐区气温。
如果计量完毕8小时内未泵油的,应在开泵前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问题汇总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问题汇总1、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参数?答:2、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合约特点?3、一手原油期货的保证金大约多少?答:按照国际原油价格50美元/桶计算,能源中心一手原油期货合约的价值为50美元/桶×6.9×1000桶=¥345000元,按照能源中心最低保证金比例5%计算则一手的保证金约为1.73万元,按照投资者10%的比例则一手的保证金需3.45万元。
4、一手原油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值是多少?答:按照能源中心的原油期货标准合约计算,能源中心一手原油期货合约最小变动价值为1000桶×0.1元/桶=¥100元,即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每跳动一个价位,单手合约价值跳动¥100元。
5、上市合约有哪些?答: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
假设2017年9月上市,则挂牌的合约为1710、1711、1712、1801、1802、1803、1804、1805、1806、1807、1808、1809、1812、1903、1906、1909、1912、2003、2006、2009。
6、投资者参与能源中原油期货交易需要什么资格?答:投资者参与资格要求如下:7、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开户,参与能源中心期货交易?答:境内投资者主要通过国内的期货公司进行开户,且每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境内重要投资者可直接向能源中心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境外投资者参与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A、作为能源中心境外特殊自营参与者,参与原油期货交易;B、通过境内期货公司进行开户,参与原油期货交易;C、通过境外境外特殊经纪机构开户,参与原油期货交易;(注意:境外特殊经纪机构无结算权)D、通过转委托方式的境外期货中介机构在境内期货公司开户,参与原油期货交易;E、通过IB方式的境外期货中介机构在境内期货公司开户,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8、除了人民币,还有哪些资产可以作为原油期货保证金?答:经能源中心批准后,下列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使用。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拟)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拟)
1 合约规则
2 交割制度
交割品级在期货合约中载明。
到期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应当在期货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该期货合约
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五个交易日。
该五个连续交易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
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五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该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因交割商品的品级、质量、产地、交割地等不同由能源中心确定的升贴水。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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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检验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为保证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原油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能源中心原油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
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检验流程第一节检验标准和方法第四条下列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为本细则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GB/T 8927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手工法JJG 168 立式金属罐容量检定规程GB/T 13236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储罐液位手工测量设备GB/T 1389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液位测量法(手工法)GB/T 1885 石油计量表API MPMS 17.6 船岸之间管线充盈度确定准则GB/T 19779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油量计算静态计量ASTM D473 萃取法测定原油和燃料油中沉积物的试验方法ASTM D1298 用比重计法测定原油和液态石油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或API重度的试验方法ASTM D4006 蒸馏法测定原油中水的试验方法ASTM D4294 用能量分散X-射线荧光分光法对石油产品中硫含量的试验方法第二节入库检验第五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原油检验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入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将与指定交割仓库协商一致的入库计划向指定检验机构备案。
如果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需要置换的,应同时提交管线置换方案,并明确管线置换体积。
办理委托时,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文件:(一)对进境保税原油,且船舶直接靠泊卸货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
(二)对境内锚地减载、过驳的进境保税原油进行入库交割的,委托人应当提供母船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入库申报/审批通知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对减载、过驳作业进行监卸监装,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拟计划将储存在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岸罐内的保税原油进行交割的,委托人应当在原油卸入现货岸罐前,向能源中心申请备案。
委托人应提供装运港原油商检证书、提单、原产地证书、能源中心原油期货现货备案审批单等相关文件,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监卸,对现货岸罐进行施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申报原油期货交割入库时,仍应参照上述(一)、(二)项提供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与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入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六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入库现场检验(一)入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
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或者通过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保证管线处于全满状态,确保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4)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6)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7)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8)浮顶罐内原油处在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2、取样(1)样品种类①A1样—入库原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②A2样—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两个)③B样—原油入库前岸罐样品(三个)④C样—原油入库后岸罐样品(三个)(2)船舱取样(A1样)①登轮后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相关装船资料,包括重量证书、空距报告、提单、品质证书、船舶资料、管线分布、船舶经验系数以及配载图等。
②向船方索取交割原油的装运港随船样品。
③按照GB/T 4756的要求,与船方对装载交割原油的每个船舱取两套平行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3)船舱配比样(A2样)指定检验机构根据A1样配比两套混合样品,1.5(升)×2(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4)岸罐取样(B样)按照GB/T 4756的要求,在卸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5)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二)入库后岸罐检验1、计量(1)卸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4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
如果卸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第(5)点描述的方法对入库后岸罐内原油的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计量。
(4)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2、取样(1)岸罐取样(C样)在卸油结束后,按照GB/T 4756的要求,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第七条按照GB/T 19779的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水分及沉淀物结果计算岸罐的原油数量。
第八条入库时的实验室检测(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能源中心指定的检验项目(见附件一)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API度、硫含量、水分和沉淀物。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四)样品检测流程1、C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2、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合格,检验终止。
3、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4、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不合格,A2样检验不合格,检验终止。
5、C样检验不合格,B样检验合格,A2样检验合格,对A1样进行不合格项目单独检验,检验终止。
检验终止后,出具检验报告。
第三节出库检验第九条指定检验机构接受委托检验委托人应当在交割原油出库前24小时书面委托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委托时,委托人应当提供原油标准仓单注销数量,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提供储存岸罐编号等相关资料。
指定检验机构应同委托人、指定交割仓库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原油出库动态,及时安排检验事宜。
第十条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库现场检验(一)出库前岸罐检验1、计量(1)按照JJG 168的要求,确定原油交割指定岸罐所具备的条件。
计量岸罐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且其罐容表应当在标定的有效期内。
(2)检查岸罐管线充满情况,确保管线处于全满状态,保证原油交接计量的准确性。
对于库区有循环设施的,应进行循环充满管线。
(3)确认关闭连通至非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所有阀门,并进行有效隔离。
(4)按照GB/T 13236的要求,确认所有用于岸罐计量的设备包括温度计,量油尺等应当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标定,并且在标定的有效期内,所有使用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库区安全防爆规定。
(5)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如果计量完毕后8小时内未输油的,应在输油前按照前述方法进行复测,并以复测结果为准。
(6)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对岸罐进行脱水处理。
(7)浮顶罐内原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2、取样(1)岸罐取样按照GB/T 4756的要求,在输油前对每个岸罐内的原油取三套平行样品,3(升)×3(罐),加封并做好标识。
(2)上述样品封存于指定检验机构指定地点,需要时开启其中任意一套进行检测。
(二)出库后岸罐检验1、输油结束后,待液面稳定2小时后进行计量。
2、检查阀门封识及管线存油状况,尽可能保证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
如果输油前后管线存油状况不同,应在计算中予以修正。
3、与指定交割仓库、委托人的计量人员按照GB/T 13894和GB/T 8927的要求,共同对液深或空距、明水、液温及罐区气温进行测量。
4、如果岸罐没有测量底水口,且设有计量基准板,无法进行明水计量,需进一步检查岸罐切水口。
5、浮顶罐内原油处于低液位时,应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
第十一条按照GB/T 19779要求,根据实验室检测的密度、水分及沉淀物结果计算岸罐的原油数量。
第十二条出库时的实验室检测(一)指定检验机构按照能源中心指定的检验项目(见附件一)要求进行实验室检验。
检验项目包括:API度、硫含量、水分和沉淀物。
(二)所有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资质。
(三)所有样品保留三个月。
第四节管线置换第十三条管线置换准则(一)管线置换体积应以指定交割仓库申明的船舶与岸罐之间卸货管线的设计容积为依据,并经指定交割仓库与委托人签字确认。
(二)为确保计量准确度,指定检验机构应指定不超过2个无明水或少量明水的船舱用于管线置换,并经指定交割仓库与委托人签字确认。
(三)用于管线置换的相关现货岸罐液位应避开非计量区间(四)卸货结束后,应确保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中的期货原油完全置换到指定期货交割岸罐,进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的原油体积应当与开始卸货时管线置换的体积一致,并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收到的原油体积为准。
第十四条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方案(一)卸货开始时用指定船舱的期货原油将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存油置换到现货岸罐,在管线置换前、后分别对指定船舱和现货岸罐进行计量,以指定船舱输出的体积作为管线置换结算依据。
(二)卸货结束后,用现货岸罐或下一船次指定船舱内的原油将船舶与岸罐之间管线内的期货原油置换到指定期货交割岸罐。
在管线置换前、后分别对现货岸罐或下一船次指定船舱、以及指定期货交割岸罐进行计量,并以指定期货交割岸罐收到的原油体积作为管线置换结算依据。
具体方案如下:1、当指定交割仓库具备管线循环设施的,用现货岸罐的现货原油进行管线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