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改政策与以租代售模式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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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8
对受让人的资格的限制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应当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但《细则》第六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 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 形的;
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 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 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 施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 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 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 改范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020/4/28
2014.5.7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 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业 设施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地价按照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 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2020/4/28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进一步明确了受让人不属于企业的四种情形和工业楼宇配套具有居住 功能的及其它规定情形的。城市更新类的项目允许预售,回迁房无再 转让限制。
受让人资格特别规定:
《细则》对《办法》有关“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 登记的企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规定了受让人不属于企 业的四种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因政府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 定情形的;
(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免缴增值收益的范围及增值收益办法-工业楼宇首次转让按比
例上缴,二次转让,5年之内增值收益以100%计收,五年之后的免缴 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免征条件:①城市更新项目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 的;②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对于工业楼宇再次转让发生在五年之后的。
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收益按比例上缴(后面详细说明)
成本提高
增值收益上缴多与 少
产权划分及分割 销售
受让人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经营情况:(1)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2)最近1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超过200万元。
回迁房无再转让限制,不受“转让后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工改政策与以租代售
研究
1
深圳工改政策研究
深圳工改政策解读 深圳工改案例研究 工改政策突破建议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工改工政策 “1+6文件要点解读”
HOPEFLUENT
201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出台了“1+6”文件,该文件对“产业用地供应机制、创
新型产业用房、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价测算、工业楼宇转让”等进行了系统化的明确规定,继“1+6”之后颁布的三个政策则在对受让人资 格、增值收益缴纳、基准地价等方面对“1+6”文件进一步完善。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创新型产 业用房
HOPEFLUENT
创新型产业用房——价格、产业、政府回购方面都存在一 定限制
政府回购:政府可优先以建造成本加合理利润(一般按照 3%利润)回购
销售方式
政府不回购:产权归原所有人,但需按政府拟定的基准价 格和准入条件租售
租售价格
政府基准价: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 价格的50%—70%,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定
例2上0缴2。0/4/28
(2)明确免缴增值收益的范围:
①对于工业楼宇再次转让发生在五年之后的; ②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如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或者整体转让而整体转让的; ③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发生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后 的;
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3. 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凹槽的,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
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4. 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
(3)完善增值收益收缴办法:
①对于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首次转让的, 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但无法提供工程造 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计税参 考价格(取价高者)的5%缴交;
②对于城市更新改造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应按《细则》的规 定缴交,但因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 算的,按照成交价格分段累进增收;对于工业楼宇转让后5年之内再转让的,如因无 法提供相关凭证而无法正确计算增值收益的,按成交价或计税参考价(取价高者)的 5%缴交。
3.9m
面积指标 的30%
6.0m 4.5m
3、增值收益缴纳比例:除免缴增值收益的情形外,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 业楼宇首次转让的,其增值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 ①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免缴增值收 益; ②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部分,按 50%的比例上缴; ③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按60%的比例上缴; ④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部分,按100%的比
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 5. 在套型建筑面积方面,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套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
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50%;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80平方米
HOPEFLUENT
政策解读 套间式宿舍套内建面≤70㎡,单间式宿舍套内建面≤35㎡
销售限制
地价补缴
工业楼宇转让增 值收益按比例上 缴及时间限制
工业配套持有情况下,配套商业设施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其他配套设施依照公告基准地价 的50%缴纳地价。
城市更新项目配套设施最多占总建筑面积30%,可分割销售,但需按市场评估价补地价。 工业楼宇的,应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针对解读1+6文件相关细则,关于哪些直接影响开发限制,特重点 研究以下条款:
条款
细则
影响
分割转让范围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配套设施分割转让≤30,产业用房≥70
市场产品需求比例
受让人条件、回 迁房转售条件
受让人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工业楼宇配套设施是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 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受让人可为可自然人。
规定工业楼宇可以栋、层、间为基本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对限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可以栋为基本 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2020/4/28 价格限制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价格为市场评估价的50%-70%。不利于开发商销售
销售条件 销售价格限制
HOPEFLUENT
政策解读 商办、研发用房建筑平面禁用住宅套形式设计, 严控商办改住 M0单套套内建筑面积≥180㎡
2017年5月1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其中提到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形式设计。该《通知》在建筑平面 设计方面有以下方面主要规定:
1. 在建筑平面布局方面,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形式设计; 2. 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单栋(座)建筑同一楼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工业配套+工业楼宇在受让时也必须是企业,必须符合 产业准入条件
受让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工业 楼宇 转让 限制
受让人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 区(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5年内不得转让:工业楼宇转让后,自工业
再
楼宇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增值收益收缴规定:
1、增值收益免征条件:①城市更新项目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 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②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
2、增值收益扣除项目:①工业楼宇的登记价(无登记价的,扣减所转让的工业 楼宇分摊的地价和工程造价);②转让方取得工业楼宇时依法应负担并实际 已缴交的税费;③转让方转让工业楼宇时依法应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 ④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已补缴的地价款。
文件细节解读
HOPEFLUENT
2013.12.6《<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解读
补充 完善
2014.8.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这两文件明确和补充了: 对受让人的资格的限制规定 允许预售条件 明确免缴增值收益的范围 完善增值收益收缴比例及办法
2020/4/28
销售对象
产业准入: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 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 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 他相关产业
经营情况:(1)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 以上;(2)最近1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营业税3项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超过200万元。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地价补缴——地价补缴调整:工业配套持有情况下,配套商业设施
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其他配套设施依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缴纳 地价。
2014.5.7《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解读
2009.12.01 出台的《深圳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 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 价。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类别
位置
宿舍建 筑
首层作为公共 活动空间
设置单层床的
设置双层床的
新型产 业建筑
首层 二层及以上
限值 标准值
备注
6.0m
除食堂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 单间式宿舍除阳台以外的户内建筑面积
3.3m
2.2
不得超过35㎡,套间式宿舍不得超过 70㎡;且宗地内所有套间式宿舍规定建
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宿舍总规定建筑
对城市更新项目特别规定:
1.允许预售。即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预售,但受让人仍应符合《办法》 第五条有关“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的规定。
2.回迁房无再转让限制。回迁户取得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后首次 转让的,不受“转让后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转
让
确需5年内转让:增值收益100%计提
特 殊 分 割 转 让
2020/4/28
当企业租赁物业满5年,可获得该物业 的购买权
对拟上市企业,可以申请购买
工业 配套 转让 限制
依法注册登记的 企业
自然人有条件 受让
《细则》规定的四种情形:因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 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因继承、 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 割取得物权的;因政府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主文件】
1+6文件
《深圳市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意见》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4/28
对受让人的资格的限制规定进行了补充完善:
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应当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但《细则》第六 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公 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 形的;
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 寓、办公式公寓、公寓式办公、 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 施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本通知实施前已转让并办 理登记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 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 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 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 改范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2020/4/28
2014.5.7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 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其配套设施限定自用。其中,配套商业 设施的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计收,其他配套设施的地价按照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收。配套设施如按规定经 批准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当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2020/4/28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进一步明确了受让人不属于企业的四种情形和工业楼宇配套具有居住 功能的及其它规定情形的。城市更新类的项目允许预售,回迁房无再 转让限制。
受让人资格特别规定:
《细则》对《办法》有关“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 登记的企业”的规定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规定了受让人不属于企 业的四种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因政府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
(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且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 定情形的;
(三)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 (四)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免缴增值收益的范围及增值收益办法-工业楼宇首次转让按比
例上缴,二次转让,5年之内增值收益以100%计收,五年之后的免缴 增值收益。
增值收益免征条件:①城市更新项目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 的;②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对于工业楼宇再次转让发生在五年之后的。
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首次转让应缴纳的增值收益按比例上缴(后面详细说明)
成本提高
增值收益上缴多与 少
产权划分及分割 销售
受让人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区(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经营情况:(1)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2)最近1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 得税、增值税、营业税3项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超过200万元。
回迁房无再转让限制,不受“转让后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工改政策与以租代售
研究
1
深圳工改政策研究
深圳工改政策解读 深圳工改案例研究 工改政策突破建议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工改工政策 “1+6文件要点解读”
HOPEFLUENT
2013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出台了“1+6”文件,该文件对“产业用地供应机制、创
新型产业用房、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价测算、工业楼宇转让”等进行了系统化的明确规定,继“1+6”之后颁布的三个政策则在对受让人资 格、增值收益缴纳、基准地价等方面对“1+6”文件进一步完善。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创新型产 业用房
HOPEFLUENT
创新型产业用房——价格、产业、政府回购方面都存在一 定限制
政府回购:政府可优先以建造成本加合理利润(一般按照 3%利润)回购
销售方式
政府不回购:产权归原所有人,但需按政府拟定的基准价 格和准入条件租售
租售价格
政府基准价:原则上应为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 价格的50%—70%,具体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拟定
例2上0缴2。0/4/28
(2)明确免缴增值收益的范围:
①对于工业楼宇再次转让发生在五年之后的; ②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如果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 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可以分割转让而分割转让的,或者整体转让而整体转让的; ③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发生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后 的;
层内,设有套内专用卫生间和茶水间的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楼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 3. 严格限制外墙凹槽的设置,因建筑造型需设置凹槽的,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应≥2;凹槽面宽与进深之比小
于2的,按层计算的凹槽部分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4. 商业用房各层之间原则上应设置扶手电梯或梯段宽度不小于2.4米的开放式楼梯;对于包含有商业功能的综
(3)完善增值收益收缴办法:
①对于非城市更新改造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首次转让的, 按《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缴交,但无法提供工程造 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算的,按照成交价格或计税参 考价格(取价高者)的5%缴交;
②对于城市更新改造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应按《细则》的规 定缴交,但因无法提供工程造价或者扣减税费的相关凭证导致增值收益无法正确计 算的,按照成交价格分段累进增收;对于工业楼宇转让后5年之内再转让的,如因无 法提供相关凭证而无法正确计算增值收益的,按成交价或计税参考价(取价高者)的 5%缴交。
3.9m
面积指标 的30%
6.0m 4.5m
3、增值收益缴纳比例:除免缴增值收益的情形外,城市更新改造后形成的工 业楼宇首次转让的,其增值收益按以下方式缴纳: ①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未超过扣减总金额30%的部分,免缴增值收 益; ②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30%未超过50%的部分,按 50%的比例上缴; ③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 按60%的比例上缴; ④工业楼宇转让的增值收益额超过扣减总金额100%的部分,按100%的比
合楼,商业用房原则上应在裙房内集中布置; 5. 在套型建筑面积方面,单栋(座)建筑同一楼层内,套内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的单套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之
和,不得超过该层办公建筑面积的50%;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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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套间式宿舍套内建面≤70㎡,单间式宿舍套内建面≤35㎡
销售限制
地价补缴
工业楼宇转让增 值收益按比例上 缴及时间限制
工业配套持有情况下,配套商业设施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其他配套设施依照公告基准地价 的50%缴纳地价。
城市更新项目配套设施最多占总建筑面积30%,可分割销售,但需按市场评估价补地价。 工业楼宇的,应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补缴地价。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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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解读1+6文件相关细则,关于哪些直接影响开发限制,特重点 研究以下条款:
条款
细则
影响
分割转让范围 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可分割转让,配套设施分割转让≤30,产业用房≥70
市场产品需求比例
受让人条件、回 迁房转售条件
受让人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工业楼宇配套设施是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 公寓式办公、商务公寓等)受让人可为可自然人。
规定工业楼宇可以栋、层、间为基本登记单元进行登记,对限整体转让的工业楼宇,可以栋为基本 单元进行房地产权登记。
2020/4/28 价格限制
创新型产业用房,租售价格为市场评估价的50%-70%。不利于开发商销售
销售条件 销售价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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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商办、研发用房建筑平面禁用住宅套形式设计, 严控商办改住 M0单套套内建筑面积≥180㎡
2017年5月12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其中提到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形式设计。该《通知》在建筑平面 设计方面有以下方面主要规定:
1. 在建筑平面布局方面,商业、办公、研发用房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形式设计; 2. 卫生间、茶水间、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办公建筑单栋(座)建筑同一楼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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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配套+工业楼宇在受让时也必须是企业,必须符合 产业准入条件
受让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工业 楼宇 转让 限制
受让人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各 区(含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5年内不得转让:工业楼宇转让后,自工业
再
楼宇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增值收益收缴规定:
1、增值收益免征条件:①城市更新项目已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地价的工业 楼宇配套设施首次转让的;②用于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登记至回迁户的。
2、增值收益扣除项目:①工业楼宇的登记价(无登记价的,扣减所转让的工业 楼宇分摊的地价和工程造价);②转让方取得工业楼宇时依法应负担并实际 已缴交的税费;③转让方转让工业楼宇时依法应负担并实际已缴交的税费; ④按照《办法》及《细则》规定已补缴的地价款。
文件细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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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6《<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解读
补充 完善
2014.8.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这两文件明确和补充了: 对受让人的资格的限制规定 允许预售条件 明确免缴增值收益的范围 完善增值收益收缴比例及办法
2020/4/28
销售对象
产业准入: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 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 务业、优势传统产业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 他相关产业
经营情况:(1)最近3年的年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 以上;(2)最近1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营业税3项的地方分成部分合计超过200万元。
政策解读
1+6文件解读
HOPEFLUENT
地价补缴——地价补缴调整:工业配套持有情况下,配套商业设施
地价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其他配套设施依照公告基准地价的50%缴纳 地价。
2014.5.7《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的解读
2009.12.01 出台的《深圳城市更新办法》 第三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的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 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 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 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 价。
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类别
位置
宿舍建 筑
首层作为公共 活动空间
设置单层床的
设置双层床的
新型产 业建筑
首层 二层及以上
限值 标准值
备注
6.0m
除食堂外,不得另行设置厨房。 单间式宿舍除阳台以外的户内建筑面积
3.3m
2.2
不得超过35㎡,套间式宿舍不得超过 70㎡;且宗地内所有套间式宿舍规定建
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宿舍总规定建筑
对城市更新项目特别规定:
1.允许预售。即城市更新重建的工业楼宇可根据《城市商品房预 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预售,但受让人仍应符合《办法》 第五条有关“工业楼宇的受让人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的规定。
2.回迁房无再转让限制。回迁户取得安置回迁的工业楼宇后首次 转让的,不受“转让后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
转
让
确需5年内转让:增值收益100%计提
特 殊 分 割 转 让
2020/4/28
当企业租赁物业满5年,可获得该物业 的购买权
对拟上市企业,可以申请购买
工业 配套 转让 限制
依法注册登记的 企业
自然人有条件 受让
《细则》规定的四种情形:因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 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因继承、 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 割取得物权的;因政府行使优 先购买权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空间资源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主文件】
1+6文件
《深圳市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意见》 《深圳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试行)》 《深圳市贯彻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