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8.08.0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116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8]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2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加强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确保处理水量和稳定达标排放,深入开展卫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积极推进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工作。
通过整治,使全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保障,初步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完成2008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一)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形成减排效能,建成的城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实现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1.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城市(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加快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完善干、支管网,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快市污水处理厂脱氮能力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和脱氮能力;建立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07年竣工的各县(市)污水处理厂2008年9月底前管网要达到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10月底前实现稳定规范运营;小尚庄污水处理厂和骆驼湾污水处理厂2008年11月底前建成脱氮设施。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新政文[2008]217号•【施行日期】2008.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08]217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告》(新政〔2004〕49号)等62件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2004〕26号)等283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等57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修改《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新政〔2005〕50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待修改后重新公布。
五、2003年1月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和列入修改计划重新公布的外,一律宣布失效。
本决定规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按计划期限要求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新政办[2008]124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新政办[2008]1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新乡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新乡市人民政府提出中原城市群新乡都市区建设进程,提高全市居住环境质量,满足全市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达到住者有其居的要求。
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五规划纲要》、《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新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乡市2006-2010住房建设规划》、《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新政〔2007〕51号)、《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新政〔2007〕14号)、《建设部关于做好住房建设规划与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编制。
第三条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总量控制、区域平衡、项目落实”的总体要求,强化居住空间与基础设施和景观环境的协调,优化住房空间布局,盘活土地资源、引导住房空间集约发展。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丰富住房供应方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保证中小户型、中低价位住房的供应,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满足不同层次居民住房条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9•【字号】新政办〔2019〕 34号•【施行日期】201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9日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包括从立项、用地许可、建设许可、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讯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二)主要目标。
按照省政府要求,尽快初步建成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实现与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
到2019年年底,继续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我市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河南省政务服务平台、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新政办[2008]1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通知(新政办[2008]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08年新乡市第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
为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落实项目投资环境和建设进度责任制市重点项目外部环境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主要负责同志是优化项目建设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其管理职能,配合县(市)、区做好重点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加强项目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力度,认真解决好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涉农关系、配套工程建设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资金拨付等方面的问题,督促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切实落实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各级政府和市直归口管理部门不得干预项目法人依法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活动。
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执行合同及工程质量监管。
凡不认真履行合同,不执行国家技术规范,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法人和主管单位责任外,对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索赔,并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一年内不得参加市重点项目投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新政办[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清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1]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配套征收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范围2004年以来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征收情况。
二、清查内容(一)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中开发建设13层以上建筑免收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2008〕26号)中缓缴城市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城市配套费减、缓、免是否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
三、方法步骤此次城市配套费专项清查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具体实施。
清查时间从2011年6月1日开始,到2012年1月底结束,分自查、核查、清缴和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2011年6月1日-2011年7月31日)。
市规划局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清查组,对照清查的范围内容开展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列出清查范围清单。
(二)核查阶段(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30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规划、财政、房管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确认清缴配套费建设项目名单。
(三)清缴阶段(2011年9月-2011年12月)。
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缴纳配套费的书面通知。
对拒不配合缴纳配套费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要对其在建项目或以后拟建项目不予颁发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追缴其未补缴的城市配套费;房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国土部门对逾期两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要强制收回,确保欠缴、漏缴及减、缓、免不当的问题得到纠正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2•【字号】新政办[2012]164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2]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新乡市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专项工作方案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是积极应对复杂经济形势、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其综合承载能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力推进幸福新乡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中原经济区强市的战略目标,牢牢把握“扩需求、创优势、破瓶颈、保态势”四个工作着力点,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牵动和学校牵动”,以“三改造两整治一加强”为重点,在巩固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成果的基础上,实施城镇基础设施扩容提升工程,全面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建设,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对产业和人口转移的吸引力,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引领“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为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全市2012-2013年在建、谋划城镇基础设施和载体建设工程项目共752项,总投资1873亿元。
到2012年年底,全市完成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2.8亿元以上,完成城中村改造投资98亿元左右,2013年各项投资继续保持较高增长幅度;城市组团、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等在吸引投资、集聚人口、带动消费等方面有较大提升,成为全市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载体。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7•【字号】新政文[2014]96号•【施行日期】2014.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新政文[2014]96号2014年7月7日)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对2013年10月1日前发布的市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确认《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新政〔2013〕3号)等48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需修改后重新公布《新乡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新政〔2002〕41号)等42件规范性文件。
三、废止或宣布失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劳动教养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2003〕97号)等151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修改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形成修改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在重新公布前其应修改内容应当停止施行。
本决定规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85件)2.修改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42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51件)附件1。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8]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通知(新政办[200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近来,省环保局高度重视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工作,各省辖市凡出现一起严重违法的未批先建项目,就可以停批该市的所有建设项目。
在省环保局对我市的例行检查中,发现了我市三起严重违反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违法建设项目。
其中卫辉市龙鹏实业有限公司擅自违法建设玉米生产酒精生产线,违反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玉米深加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工业〔2007〕2245号)的有关规定;河南延化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黄河化工有限公司擅自违法建设氨醇生产线,其造气工艺采用省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的固定床间歇制气工艺。
为此,省环保局要求我市必须尽快拆除违法建设的、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生产装备,否则将再次对我市采取区域限批的严厉制裁措施。
因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在坚决打击违法建设项目的同时,切实把项目建设引导到依法办事的正确轨道上。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成卫辉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1月25日前,督促卫辉市龙鹏实业有限公司拆除其违法建设的酒精生产线的主要设施;责成延津县人民政府督促河南延化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违法进行的氨醇生产线的扩建工作,对违法扩建部分实行断电断水;责成封丘县人民政府督促新乡市黄河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擅自违法进行的氨醇生产线的扩建工作,对违法扩建部分实行断电断水。
以上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派专人负责,确保任务落实到位,并通过省环保局组织的核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国家计划【发文字号】新政文[2008]112号【发布部门】新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6【实施日期】2008.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新政文[2008]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十届人大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安排好2008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市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清醒认识形势,把握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认真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好字优先、好中求快,积极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各项具体计划,原则上以2008年全市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印发的计划(草案)为准,变动部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下达。
二○○八年六月六日新乡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07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指导下,全市上下按照市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科学发展,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在较高起点上继续保持了平稳快速高效运行态势,圆满完成了全市年度发展计划目标任务。
(一)经济规模、效益实现双突破。
初步核算,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77.9亿元,增长16%,增速高于计划4个百分点,连续四年保持在14%以上。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7•【字号】新政文〔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涉及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告》(新政〔2007〕32号)等132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等39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此决定为准。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新乡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7日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2份)附件2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补充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
级次规定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31
•【字号】新政办[2008]193号
•【施行日期】2008.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
定的补充通知
(新政办[2008]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发展经济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结合《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新建项目税收分享比例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新政〔2003〕68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建设项目税收分享级次规定〉的通知》(新政〔2006〕18号)文件实际运行情况,现就新建项目税收分享办法补充通知如下:
符合新政〔2003〕68号和新政〔2006〕18号文件规定的市与县(市)税收分享的在县(市)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分成、环比递增、短收不补”的财政体制,即:以新建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实现的税收市本级按比例分享的部分为基数,由县(市)专项上解市财政,对新建项目以后年度分别比上一年度超收部分,市与县(市)按规定的比例分成,市本级超收分成的部分与上一年度相关县(市)的上解基数合并,作为当年度上解基数,由县(市)专项上
解市财政。
因特殊情况,新建项目实现税收比上一年度短收的,市本级不予补助,相关县(市)仍按照上一年度上解基数上解市财政。
本补充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2327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两转两提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转提发[2008]4号)精神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8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2008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 008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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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新政(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15)9号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72号)精神,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为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政府建立由市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交通、城管、水利、工信、文广新、教育、体育、卫计、供电等部门组成的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任副召集人。
联席会议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兼),市住建委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兼),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市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研究制定有关投融资支持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按年度预算落实资金,支持社会资金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市规划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修编)城镇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各县(市)、产业集聚区、平原示范区编制(修编)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工作;市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市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等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及污泥处置等有关项目组织实施;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水系规划和建设的组织工作,负责节水型城市创建等有关工作;市环保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评等有关工作;市工信部门负责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市文化、广电部门负责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推进广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市教育部门负责推进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等有关工作;市体育部门负责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市卫计部门负责城镇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组织实施等有关工作;新乡供电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城镇电网建设等有关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平原示范区管委会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城镇与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11.19•【字号】新政办〔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1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奖惩与监督第六章附则新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4〕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由新乡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经授权代表项目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有关部门对实行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
其中,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主要包括:(一)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及其配套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劳动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社会事业项目。
特殊类型项目是否实行代建由项目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政府在深入推进“两转两提”工作中,对现行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其中15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停止征收和降低收费标准,3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予以取消、下放和降低收费标准。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
清理结果涉及的部门要从维护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行政管理,不得因取消和调整收费项目而削弱行政执法和监管责任。
取消和调整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取消和调整项目的后续监管,严明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跟踪问效清理结果的执行情况,确保清理结果贯彻落实。
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两转两提”的要求,抓紧本级的清理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4.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8项)5.下放省辖市审批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项)6.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六日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1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取消意见合计共取消51项一发展改革1、执收公务证工本费取消2、价格鉴证收费取消二教育1、义务教育杂费(城市)取消2、义务教育住宿费取消“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住宿费”三科技1、出国审批宣教资料工本费取消四公安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收费(含报名考试费)取消“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报名审核费”2、特种车辆及安全标志收费取消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检验费及故障车辆警告标志牌、特种车辆标志牌工本费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取消4、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取消5、行政拘留人员伙食费取消6、高速公路车辆清障费取消7、固定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取消8、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费取消9、计算机安全培训考核费取消“计算机安全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五人事1、毕业生报到证工本费(含教育部门)取消2、人事争议仲裁费取消3、出国留学代理服务费取消,转经营六劳动保障1、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取消“城镇职工社会保障卡( IC卡)工本费(限于各地自行设立)”七建设1、城市绿化费取消2、工程勘察设计优秀奖申报费取消八交通1、营运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与考试费取消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取消3、车辆运营证工本费取消九信息产业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通信管理局执收)3、通信工程定额测定费(通信管理局执收)取消十畜牧1、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取消“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消毒收费”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取消十一卫生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本费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取消,转经营3、医师资格认定费取消十二人口计生1、计划生育手术费取消“计划生育手术费(限于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取消3、节育手术并发症医学鉴定费取消4、输卵(精)管复通术许可证费取消5、节育手术证明工本费取消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工本费十三税务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含资格审查费)取消“报名资格审查费”十四工商1、集贸市场管理费取消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取消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取消十五质量技术监督1、税控加油机整机防爆检验费取消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费取消“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结业证工本费”3、司炉工焊工合格证工本费取消十六广电1、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费取消2、卫星电视收视管理费(含相关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七新闻出版1、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取消十八统计1、统计管理登记证工本费取消十九盐业1、食盐零售许可证费取消二十文物1、考古调查费重申取消2、考古勘探费重申取消附件2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9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停止征收意见合计共停止征收49项一发展改革1、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费停止征收二公安1、边防检查证件工本费停止征收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停止征收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停止征收4、进口机动车信息资料核查费停止征收5、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三民政1、收养登记费停止征收四财政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注册会计师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五劳动保障1、劳动合同鉴证费停止征收2、劳动争议仲裁费停止征收3、外国人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4、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六国土资源1、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费停止征收七建设1、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停止征收八交通1、海员证(含加急)工本费停止征收2、船员适任证书(含海船及内河船舶)工本费停止征收3、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4、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5、船员服务簿工本费停止征收九水利1、取水许可证费停止征收十农业1、农药登记费停止征收2、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一农机1、农机服务费停止征收“农机管理部门执收的农机服务费”十二畜牧1、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三商务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费停止征收2、装船证费停止征收3、手工制品证书费停止征收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停止征收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停止征收十四文化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停止征收十五卫生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及考核合格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十六工商1、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七质量技术监督1、计量收费停止征收“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十八林业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林权证工本费停止征收十九食品药品监管1、药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2、药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3、制剂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旅游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一外专1、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二保密1、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停止征收二十三煤炭1、煤炭生产许可证工本费停止征收二十四其他1、明传电报收费停止征收附件3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6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原标准现标准原收费依据备注教育一五年制试验班学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原教委豫价费字〔1999〕182号从2009新学年开始执行,包括在校生和新生1艺术、体育专业7000元/年5600元/年2英语专业3300元/年3其他专业医学专业5000元/年4400元/年理工专业5000元/年3600元/年文科专业5000元/年3300元/年二考生电子信息采集费15元/人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办综〔2005〕9号、〔2007〕8号司法三公证费(限行政机关)原省物价局、司法厅豫价费字〔1998〕366号1证明经济合同(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500000元以下部分标的额0.3%标的额0.25%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5%标的额0.2%500000l元至1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2%标的额0.15%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5%标的额0.1%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标的额0.1%标的额0.08%(2)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收费400元/件200元/件(3)证明房屋租赁收费200元/件100元/件2证明民事协议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150元/件80元/件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200元/件50元/件3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的300元/件100元/件生父母单方送养的600元/件300元/件其他监护人送养的800元/件400元/件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受益额2%200-500元/件四司法考试考务费260元/人次240元/人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96号人事五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10元/月5元/月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豫政法〔2005〕49号六专业技术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元/科3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976号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价费字〔2006〕976号八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费50元/科40元/科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6〕294号九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费110元/四科60元/二科95元/四科45元/二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5号、豫价费字〔1998〕155号十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费60元/二科120元/四科50元/二科100元/四科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8〕36号、豫价费字〔1998〕154号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70元/科6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3〕137号十二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费55元/科45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4〕1054号十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费57元/科55元/科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882号,豫发改收费〔2005〕52号十四公务员录用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2005〕799号十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费40元/科3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1861号十六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50元/科40元/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1211号十七事业单位登记费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豫财预外字〔2000〕22号、豫价费字〔2000〕152号1初始登记(备案)费300元/件200元/件2变更登记费150元/件100元/件十八人事考试数码照相和信息卡工本费15元/次12元/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5〕799号十九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180号1高级300元/人260元/人中级150元/人120元/人二十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核收费50元/人次40元/人次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26 号、豫价费字〔1999〕216号劳动保障二十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费原收费标准降10%原省计委、财政厅、原劳动厅豫计收费〔2003〕2305号具体收费标准另文下达二十二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23元/卡16元/卡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2〕1187号国土资源二十三土地复垦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6〕1263号1集体、个体因地下采煤、采矿等生产建设造成耕地塌陷或者待塌陷以该矿设计生产量1.5-2元/吨1.3-1.8元/吨中央和省属企业因地下采煤、采矿等造成土地塌陷或因生产建设中挖损、压占造成土地破坏,影响种植的耕地8-10元/平方米7-9元/平方米2因排放粉煤灰、煤矸石、选矿、尾沙、冶炼矿渣等压占土地的,压占破坏耕地4.5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3废弃的建筑物、水利工程、铁路用地、公路用地以及停止和迁移的企业用地5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二十四土地闲置费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财预外字〔1999〕40号耕地前三年平均用产值的2-4倍2-3.5倍二十五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7〕33号1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占用望天田的10元燉/平方米9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12元燉/平方米11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14元燉/平方米13元燉/平方米2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占用望天田的20元燉/平方米18元燉/平方米占用旱地的22元燉/平方米20元燉/平方米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24元燉/平方米22元燉/平方米建设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0.3%0.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1住房房屋登记80元/件60元/件2非住房房屋登记550元/件400元/件二十八工程定额测定费不超过建安量1.2‰不超过建安量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十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收费〔2007〕906号1砖混、砖木、简易结构郑州市1.6元/平方米1.4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各县(市)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2框架、框剪、剪力墙等结构郑州市八层以下1.8元/平方米1.6元/平方米其他省辖市和五个省直管县(市)八层以下2.0元/平方米1.8元/平方米各县(市)八层以下2.2元/平方米2元/平方米交通三十内河航道养护费6%5%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三十一公路运输管理费0.8%0.6%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7〕353号三十二水路运输管理费1.6%1%原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1997〕353号水利三十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省水利厅、财政厅、原物价局豫水政字〔1990〕57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三十四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省财政厅、原省计委豫财预外字〔2000〕33号1水土保持补偿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按被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宜以面积(如:梯田、水平阶、淤地坝等)计算的1元/平方米0.8元/平方米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措施综合配套面积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及大中型水利工程、河道影响区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林草的按损坏设施的实际价值予以补偿;对按面积征收的1.5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2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等项目,按征地和倾倒弃土弃渣等物质占地面积预征收2-3元/平方米1.5-2.5元/平方米从事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石料加工和零星分散的开矿等生产、建设活动的产值2-5%产值1.5-4%黄河水利三十五黄河河道采砂管理费河南黄河河务局、省财政厅、原物价局豫黄水政字〔1993〕3号1砂、石、土料销售价10-20%销售价5-10%2淘金沙产值3-5%产值1-3%畜牧三十六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原省物价局、财政厅豫价费字〔1993〕107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豫发改办〔2004〕196号1动物检疫大家畜货值0.5%货值0.35%中家畜货值0.5%货值0.35%犬货值0.5%货值0.35%2动物产品检疫大家畜(牛马驴骡驼)货值0.7%货值0.5%中家畜(猪、羊等)货值0.7%货值0.5%犬货值0.7%货值0.5%三十七新兽药审批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1临床研究审批第一、二类700-1000元/制剂(品种)550-8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600-700元/制剂(品种)480-550元/制剂(品种)1000元/制剂(品种)800元/制剂(品种)2试生产(生产)审批第一、二类4300-12000元/制剂(品种)3400-9500元/制剂(品种)第三类2700-8000元/制剂(品种)2100-6400元/制剂(品种)2500-4500元/制剂(品种)2000-3600元/制剂(品种)3试生产转正式生产审批(第一、二类)2000元/制剂(品种)1600元/制剂(品种)三十八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6000元/品种4800元/品种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三十九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5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4•【字号】新政[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8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新政[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停车场(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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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21号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市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市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征城市配套费,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
对没有供热、供气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或供气一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城市配套费资金分配比例,扣减供热、供气部分后的标准征收。
其中: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
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
套费。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
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市城乡规划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
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意见后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决定。
3.市城乡规划局依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市城乡规划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一条燃气公司、热力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
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项目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的,仍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通知》(新政〔2004〕5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一)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包括:已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已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以及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
(二)规划方案已经过市规划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局项目审批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缴。
逾期未补缴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市城乡规划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按本办法开征城市配套费后,取消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建设工程城市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及“集中供热入网费、煤气使用权费和安装费”等配套性收费。
收取的城市配套费资金,用于产业化运作的热力、天然气配套资金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
/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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