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A. 国家机关B. 社会组织C. 公民D. 以上都是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A. 权利和义务B. 民事权利和义务C. 经济权利和义务D. 文化权利和义务答案:B3.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A. 财物B. 行为C. 智力成果D. 义务答案:D4.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A. 行政主体地位优先B. 强制性C. 公正性D. 伦理性答案:D5.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
A. 行政法律行为B. 行政法律事实C. 行政法律规范D. 行政法律关系答案:B二、简答题1.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基于行政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益;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
4.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财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具体行为;智力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的思想、理论、技术等。
5. 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主体地位优先;②强制性;③公正性;④广泛性;⑤层次性。
三、论述题1. 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称为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某市某区居民张先生,于2018年1月1日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某食品生产企业涉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投诉。
投诉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料,并对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的食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了调查组,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调查。
二、案例分析题目请根据以下案情,回答以下问题:1.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2. 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3. 分析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4. 分析涉案企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5. 分析该案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
三、案例分析(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的法定程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确认投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投诉,应当立案调查。
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抽样检验等。
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涉及多个环节的,可以延长至90个工作日。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时的处理方式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制止违法行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依法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食品及其原料、包装物等物品;(3)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张先生作为投诉人,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查处违法行为;(2)要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案件,保障其合法权益;(3)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 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 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 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 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新建一栋三层房屋。
2011年,某市规划局发现该房屋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拆除违法建筑,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张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了原处罚决定。
张某仍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焦点:1. 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1. 程序合法:某市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向张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某市规划局也依法进行了复核。
因此,某市规划局在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2. 实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某市规划局根据张某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建设1. 违法事实:张某在未经某市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新建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属于违法建设。
张某的行为符合违法建设的定义。
三、判决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合法,张某的行为构成违法建设,遂判决维持某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擅自新建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试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背景材料:某市A县某开发商B公司在A县某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00亩,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在开发过程中,B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原本规划为住宅区的地块改为商业用途。
此举引起了周边居民的不满,认为此举破坏了原有规划,影响了自己的生活环境。
随后,A县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要求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问题:1.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请简要说明理由。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如何处理此案?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哪些行政措施?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5. 结合此案例,分析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1. B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B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A县政府在接到居民C的投诉后,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确认B公司存在违法行为,A县政府应依法责令B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3. 如果B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A县政府可以采取以下行政措施:(1)责令B公司停止违法行为;(2)依法对B公司进行罚款;(3)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对B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
4. 在此案例中,居民C的权益通过以下途径得到保障:(1)居民C向A县政府提出投诉,促使政府介入调查;(2)A县政府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居民C的合法权益;(3)通过舆论监督,提高政府执法透明度,让居民C对案件进展有所了解。
5. 结合此案例,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下:(1)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开发商和居民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不足;(2)执法力度不够,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等问题;(3)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导致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行政法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男,汉族,35岁,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某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2019年3月,张某在某区某街道开设了一家小型超市。
由于超市地处繁华地段,生意兴隆,张某打算扩大经营规模,将超市进行扩建。
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张某发现其超市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显示,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张某认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住宅用地不得用于商业用途,遂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将该地块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
某区人民政府在收到张某的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张某的超市已存在且经营状况良好,变更土地性质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于是,某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作出《关于变更某区某街道某地块土地性质的批复》,同意将张某超市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由住宅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
张某收到批复后,认为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程序违法,且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反对意见,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1. 某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变更土地性质的职权?2. 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变更土地性质决定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3. 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三、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政府经审理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某区人民政府作为市辖区人民政府,具有变更土地性质的职权。
2. 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变更土地性质决定时,未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反对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同时,某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 某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在申请变更土地性质时,已依法提交了相关材料,某区人民政府未充分审查其申请,且在作出决定时未听取张某的意见,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案例分析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区某街道办为解决当地居民停车难问题,决定在该街道办管辖范围内设立一处临时停车场。
该停车场由街道办委托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
物业公司为提高停车场的收入,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了收费标准。
居民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居民们向甲市某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为,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是一起行政法律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3. 案件分析(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
”根据该规定,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者,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
(2)事实认定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街道办同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居民们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调查后认定物业公司行为违法,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法。
(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提高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三、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
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1)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2)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
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
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
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
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 (1) 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2)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3)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答:(1)该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
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A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应当让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车,并对B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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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行政法学》题库及答案一一、(共50分)【案情摘要】张某系某市铁路公安分局民警。
一日中午到饭馆吃饭。
邻桌两伙人争吵,继而动手。
张某欲上前制止。
此时两伙中的一人从口袋里掏出刀子,将对方一人扎伤。
张某见状,即从腰间抽出手枪,欲捉该人。
打架的人见有警察,便高喊“警察来了”,众人作鸟兽散。
张某即拎枪追之。
由于追拿心切及吃饭的人众多,桌椅横七竖八,张某一不小心,腿被桌子绊了一下,一跤摔在地上,手也随之碰在地上,只听到两声枪响,子弹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打在一旁观者王某腿上,将其打伤。
后王某找张某要求赔偿。
【问题】1.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15分)2.本案中,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15分)3.如果张某在此案件中违法使用手枪造成王某受伤,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以什么方式承担?(20分) 【答题要求】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2.对三个小问题分析的字数总和应不少于400字。
二、(共50分)【案情摘要】2008年8月14日北京红玉大酒店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男)上班途中,因车祸身亡。
后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该公司对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均按期提交了证据。
【问题】1.该工伤认定属于哪种具体行政行为?请试举一例,其与工伤认定为同一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分)2.陈某之妻在本案当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她是否必须参加诉讼?如果必须参加,其参加方式是什么?(15分)3.诉讼中被告提交了勘察笔录,用以证明陈某的上班时间,该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相冲突,哪个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为合法,则应做出何种判决?(20分)【答题要求】1.对案例分析时,均需从理论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方面进行阐述。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
"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 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最新电大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参考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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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期末篇一:国开法学本科《行政法学(1)》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试卷号:1241国开法学本科《行政法学(1)》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1X年5月30日;资料涵盖历年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9.案情介绍: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着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突然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村民张天闻声赶来劝开,在赵某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
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天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以派出所的名义对胡某拘留3天。
胡某不服,向市公安局提起复议,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
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
胡某仍不服。
问题:(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正确。
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也不合法。
(2分)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正确。
因为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
对于胡某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仍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予以处理。
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并未超越法定权限,应属合法。
29.案情介绍:201X年10月15日,A县政府根据《发展A县经济的实施规划》,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作出了一项<关于对A县几家工业企业进行调整的措施》的决定,其中决定将属于集体所有制的A县机床附件厂与属于国有企业的A县机械厂合并为A县机械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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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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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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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家屠宰场的,而不是针对所管辖区域的所 有个人 组织。而且政府的通告直接确定“只给 甲发放定点标志牌”。可以认定是具体的行政 行为。
• 2.以市政府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是市政府所 作出。
• 3.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 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认为行政机关侵 犯其法律规定自主经营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关于中山大学撤销王某学位这一行为是属何种 行政行为,我认为是针对错误行政行为的一种补救性 行政行为 。中山大学的这一行为很容易被误认为是行 政惩罚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关于撤销学位的行政 惩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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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一 解答
• 法院应该判定王某胜诉,中山大学重新确认给 王某颁发的硕士学位有效。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工 商局、卫生局可以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 可证。因为行政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 、撤
销 、废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否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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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七》
• 某市国营农业机械厂是一家拥有5000人的大型企业。 1990年5月,该厂行政办公室发布了一个分房通知,将 机械厂新购置的10套二居室住宅分给有关人员,并将 分房的条件列出。机械厂工程师黄某认为,他在该厂 已工作近9年,对该厂机械设备的更新改造作出过较大 的贡献,且他家一直住房紧张,老少三代11口人挤在 23平方米的平房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而且他也符 合分房通知中所列的分房条件,但分房名单上却没有 他。黄某认为很不公平,便多次向厂行政办公室、厂 长及该机械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但均未获得解决 。黄某一气之下,于1992年4月以该机械厂行政办公室 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电大法学本科《行政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29.案情介绍:某甲与某乙发生债务纠纷,某甲欠某乙2万元。
由于某甲长期拖欠不还,于是某乙便找到在县公安局工作的同学王某,请他帮忙解决问题,王某答应帮忙追款。
2003年6月17日,王某身着公安人员制服,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某甲带到某招待所询问两个多小时,并扣押了某甲的手机、摩托车等物作抵押,令其5天内还款,否则将以经济诈骗论处。
某甲无奈,第二天将2万元还给某乙。
但王某却迟迟不将扣押的财物归还。
经多次交涉无效,某甲遂以县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王某行为的性质是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为什么?(2)县公安局能否成为被告?为什么?参考答案(1)王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3分)本案涉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问题,即公民身份和公务身份。
以公民身份其行为代表个人,不具强制性,行为后果归属自己。
以公务员身份从事公务行为,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行为后果由公务机关承担,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过错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虽身着公安人员制服,但没有履行任何法律程序,行为的目的不是为执行公务,而是为朋友讨债,其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
(5分)(2)县公安局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3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王某是个人行为,不是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县公安局对行为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4分)29.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部分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l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豳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A.民事法律关系B.刑事法律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公务员权利与义务关系2.下列属于我国行政法一般渊源的是A.法律解释 B.判例C.行政法规 D.国际条约3.下列属于行政机关的是A.县人民检察院 B.市教育局C.市人民法院 D.县人大常委会4.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A.省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C.国务院各部委 D.市人民政府5.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属于公务员法律关系发生途径的是 A.晋升 B.委任 C.辞职 D.死亡6.下列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是违法的,可以不予执行B.行政行为作出后,可以根据情况随意变更C.行政行为是对行政相对入作出的,对行政机关没有约束力D.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7.下列关于行政给付的理解,错误的是A.行政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可以是实物B.行政给付通常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C.获得行政给付是符合给付条件行政相对人法律上的一项权利D.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8.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是A.对县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的审批B.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审批C.对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D.对企业开采矿产资格的审批9.下列有关行政裁决的表述,正确的是A.所有民事争议都可以通过行政裁决来解决B.行政裁决是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C.行政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D.甲出售变质的食品导致乙食物中毒住院治疗,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可以裁决甲赔偿乙的误工费和医疗费10.下列关于行政征收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征收是国家无偿征收的具体行政行为B.各级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征收项目C.行政征收需要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D.行政征收都是惩罚性征收11.下列关于行政监督检查的表述,正确的是A.任何情况下行政相对人都不能拒绝行政主体的监督检查B.对实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工作人员无权单独检查C.对女性人身检查对,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D.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时,行政主体不需要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12.责令停产停业属于A.财产罚 B.声誉罚C.行为罚 D.人身自由罚13.代履行属于A.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B.间接强制执行措施C.刑事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措施14.下列关于行政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合同属于单方行政行为B.行政合同订立后,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形下都无权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C.行政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解决D.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解除合同,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失补偿请求权15.下列关于行政指导的表述,正确的是A.行政指导适用范围非常狭窄B.行政指导属于“消极行政”的范畴C.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强制力D.行政指导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16.《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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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
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
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
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
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
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
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
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
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
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1、答: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行政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
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从中可以看出,北科大拒绝对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的行为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
北科大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单位,原告田永诉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
2、2001年9月,张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32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
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王某发生争执。
2001年10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同时依法处以300元罚款。
张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
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法院认为:(1)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张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王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问题:(1)区规划科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是本案的焦点,你认为它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吗?为什么?(2)对区政府的授权行为应如何看待?2、答:(1)区规划科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区规划科只是该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内部的一个职能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没有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能力,因此其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2)区政府的授权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行政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第二,必须是能够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第三,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实践中,最重要的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另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1)社会房组织、团体。
(2)企事业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等。
3、2004年6月一个星期天的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
大家兴致颇高,边喝酒边聊天,畅叙毕业后各自生活经历与感受。
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
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
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饮酒后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罚:暂扣1个月驾驶证,并处200元罚款。
赵某认为处罚太重,希望改为警告处罚,至多罚100元了结。
但交通警察拒不同意,认为这是最轻的处罚。
赵某不服处罚决定,准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1)交通警察于周日晚上的执法检查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为什么?(2)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赵某依法享有哪些权利?(3)赵某能否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法院是否有权变更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为什么?3、答:(1)属于公务行为,因为交警是以工作的身份进行处罚的,是属于公事行为,不是以私人身份所进行的活动。
(2)保持沉默的权力、申诉权。
(3)就是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交警部门的裁决还不满,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同给人民政府再请求行政复议,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行政诉讼。
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是上一级行政机关,包括主管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专门行政机关。
(4)法院当然有权变更公安交警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只要是行政部门做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就能依法处理。
4、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答:(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5、寇某是某县集贤村村民,平时有些小偷小摸的习惯,但一直未被人发现。
1996年12月13日晚,正当寇某偷窃邻村张某家的母鸡时,被张某当场抓获,张某遂向县公安局告发。
县公安局为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寇某违法事实如下:(1)1992年8月,寇某偷窃邻村李某家一只小狗,价值30元;(2)1993年6月,寇某窃得王某家铁犁一件,价值40元;(3)1994年10月,寇某窃得他人桔子30公斤,价值38元;(4)1995年7月,寇某偷窃本村一村民家的红砖160块,价值32元;(5)1996年12月13日,寇某偷窃张某家母鸡时被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