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装合同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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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YZH—16—0206)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河南省建设厅监制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姓名):民族:
联系电话:手机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本工程设计人:联系电话:
施工队负责人:联系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
1.2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和图纸);
1.3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⑴、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表三)。
⑵、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表二、三)。
1.4工程期限日(以实际工作日计算);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1.5工程款期限和报价单
⑴、工程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金额大写:
⑵、报价单应与材料质量标准、制安工艺配套编制共同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2.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2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墙面、顶面基层按工序要求全部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安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2.3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第三条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应当与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批的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四条甲方工作
5.1开工三日前要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
5.2负责办理物业管理部门开工手续和应当由业主支付的有关费用(物业押金、电梯及物业管理费用)。
5.3遵守物业管理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5.4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5.5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
⑵、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⑶、在室内铺贴一厘米以上的石材、砌筑墙体、增加楼地面荷载。
⑷、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和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⑸、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施工的其他行为。
5.6凡必须涉及5.5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并出具书面证明,再由房屋管理部门批准。
5.7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甲方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5.8甲方代表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甲方其他家庭成员对工程及乙方的意见均需通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第六条乙方工作
6.1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6.2严格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⑴、无房屋管理部门审批手续和加固图纸,不得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加大楼
地面荷载,不得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⑵、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每日十二进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
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⑶、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
和损失赔偿的责任。
⑷、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⑸、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⑹、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
6.3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书面资料的查阅条件。
6.4甲方为少数民族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
第七条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甲方须提前与乙方代表联系,双方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甲方无故拒绝在变更单上签字的,乙方仍按原设计及原合同施工。凡增减项目引发的造价变动,在中期付款时全额补交或扣减,中期之后发生的变更,双方应随时结算。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
⑴、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⑵、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⑶、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⑷、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⑸、不可抗力;
⑹、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质量标准
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的内容为依据,以《河南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YJG32—97)》为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工程验收
10.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
⑴、材料验收;
⑵、隐蔽工程验收;
⑶、竣工验收。
10.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
10.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0.5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的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单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
11.1乙方保修以保修单为准,保修期为二年,自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至满二年时止;保修期内,乙方仅对其提供的材料及其进行的施工承担有限保险责任,甲方提供的材料出现问题与非乙方施工原因出现的问题,乙方不承担保修责任。
11.2保修期内的保修维护均采用修复形式,而且只对装潢质量负责,保修产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均由乙方负担。
11.3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和非装潢的外力原因引起的装潢变形、损坏等,不属保修范围,如由乙方维修,其材料费和人工费均由甲方负担。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