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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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二条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 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本保险期限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 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人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对每次索赔中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 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设计文件正本、发图 单、工程设计人员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索赔报告、事故证明或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及其他必要的 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火灾、爆炸。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 (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由设计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设计服务过程中,为了保护设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为业主提供保障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责任是对设计单位因设计过程中的错误瑕疵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和赔付。

下面是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范围:该条款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技术参数、施工图纸等环节中因设计错误、失误或过失导致的损失,同时还包括第三方因设计错误而产生的损失。

2.受保人范围:该条款规定了可以作为受保人的设计单位范围,通常包括工程设计院、勘察设计院、规划设计院等具有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设计单位。

3.保险金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和标准,通常根据设计单位的规模、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受保人的承保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

4.保险期限: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根据项目的实际施工周期进行确定。

5.免赔额和限额: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赔额和限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范围内,由受保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赔付;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其中一次事故或单一索赔事件在一定期限内赔付的上限。

6.赔偿方式:该条款规定了赔偿给付的方式,通常包括现金赔付和服务回报两种方式。

7.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费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保险费一般根据设计单位的业绩和历史赔付记录进行计算,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8.保险投保和续保: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投保和续保程序和要求,包括投保申请材料、审核程序和年度续保等。

9.保险赔付事宜:该条款规定了保险赔付的申请条件、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受保人需要在发生损失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该条款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主要包括合同期满、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严重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等情况。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的制定需要考虑设计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天安(备案)[2009]N94号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天安(备案)[2009]N94号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的费率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2009版)费率表
一、基本费率表:
二、保险费计算:
全年基本保险费=年累计赔偿限额×基本保险费率
年累计赔偿限额等于被保险人当年业务收入,保险期限终止时,根据被保险人当年实际业务收入调整当年保险费。

三、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
每人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四、免赔额:每次索赔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5万元。

免赔额每降低2万元,费率上调3%,免赔额降到1万元以下,费率上调10%;免赔额每提高10万元,费率下调5%,最大下调幅度不超过20%;
注:在实际承保中,各分支机构可将根据标的风险情况进行±30%的费率浮动。

工程合同中关于保险的条款

工程合同中关于保险的条款

工程合同中关于保险的条款【保险条款范本】第一条总则甲方与乙方为确保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顺利实施,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工程进行投保。

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确定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赔付方式等。

第二条保险种类1. 施工全过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为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物质损失和第三方责任风险提供保障。

2. 职业责任保险:针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职业责任风险,保障因其过失导致的损失得到赔偿。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本工程施工期间所有现场工作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

第三条保险金额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本工程的总投资额。

2.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具体职责范围和潜在风险程度合理确定。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保险费率及费用承担1. 保险费率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标准费率及本工程的具体风险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2.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应由乙方承担,并在工程款支付时一并结算。

第五条保险期限1. 保险期限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工期,应及时办理保险期限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保险赔偿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2.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进行理赔,赔偿款项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的损失修复或人员补偿。

第七条其他事项1. 双方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虚假情况。

2.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设计师根据业主的委托进行设计活动,并对设计活动产生的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设计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对设计师进行保障,避免因设计过程中的错误或疏忽导致的损失而引起纠纷。

以下是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主要条款内容:一、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根据设计工程的周期确定,从设计师接受设计任务之日起至项目交付使用或设计师责任终止之日止。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设计工程的规模、难度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设计师应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合适的保险金额。

四、保险责任: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向受益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免赔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小于免赔额的损失。

六、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设计师的工作经验和设计记录等因素确定。

七、保险索赔:设计师在发生损失或责任纠纷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八、保险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索赔事务,以保证受益人的权益,并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九、终止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可以因设计师的工作结束、保险期限届满或受益人协商解除等原因而终止。

十、争议解决:保险合同中关于索赔争议的解决方式应由设计师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可通过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

十一、附加条款:保险合同还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附加条款,如仲裁费用、诉讼费用等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而繁重的过程,涉及到大量的投资与风险。

为了应对这些风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进行分析。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工程全过程内的意外风险保障:建筑工程一般涉及施工、运输、装修等多个环节,其中可能发生一系列的意外事件,例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将这些意外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为投保人提供赔偿保障。

2. 施工期间的人身责任保障:在建筑工程的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工人受伤或死亡。

建筑工程一切险将施工期间的人身责任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保障施工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 建筑工程期间的非人身责任保障:建筑工程期间,可能因施工失误、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原因引发对第三方财产或利益的损害。

建筑工程一切险将这些非人身责任风险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保护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条款虽然建筑工程一切险提供了全面的保险责任范围,但同时也存在免赔条款。

免赔条款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明确证明投保人故意进行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保险事件的发生和损失的产生,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免赔条款拒绝赔偿责任。

2. 设计、施工过程中的瑕疵问题:如果建筑工程的损失是由于设计或施工方的瑕疵问题导致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赔条款拒绝赔偿责任。

这也要求投保人在选择设计与施工方时要慎重考虑其专业水平与信誉。

3. 投保人未按要求采取防范措施导致的损失:建筑工程一般会有一系列的防范措施要求,包括安全防护设备的配置、工作人员的培训等。

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由此导致保险事件的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免赔条款拒绝赔偿。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理赔流程1. 报案与勘察:在保险事件发生后,投保人首先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勘察。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表(2017版) 保险条款开发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表(2017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表(2017版)
一、基本赔偿限额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含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
(二)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0万元。

二、第三者人身伤亡基本赔偿限额
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三、每次事故免赔额
甲级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3万元,乙级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2万元,丙级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1万元。

四、年基准费率(含税)
0.8%
五、调整系数
1、被保险人资质调整系数
2、赔偿限额调整系数
3、提高免赔额调整系数
4、赔付率调整系数
发生索赔后下一年度续保时的调整系数
5、连续续保优惠调整系数
连续数年向保险公司投保该险种未发生任何索赔事故续保时调整系数
六、保险费计算
预收年保险费=被保险人预计当年业务收入×年基准费率×被保险人资质调整系数×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提高免赔额调整系数×赔付率调整系数×连续续保优惠调整系数实际年保险费=被保险人实际当年业务收入×年基准费率×被保险人资质调整系数×赔偿限额调整系数×提高免赔额调整系数×赔付率调整系数×连续续保优惠调整系数保险期限终止时,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当年业务收入计算实际年保险费,根据与预收年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

七、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以下简称设计责任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主要用于保障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疏漏等导致的设计责任及纠纷,为设计单位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支持。

本文将从设计责任险的定义、特点、保险责任和投保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设计责任险的定义:设计责任险是指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防范因设计师的错误或疏忽导致的设计责任及由此引起的若干损失而取得的保险,旨在保障设计单位的利益,提供给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设计责任险的特点:1.高度个性化:根据不同的设计项目,保险公司为每个设计单位量身定制设计责任险,根据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水平来确定保费和保障范围。

2.多元化保障:设计责任险可以保障一切设计行业,包括建筑、结构、机电、通信、市政等设计领域,满足不同行业对保险的需求。

3.高额度保额:设计责任险通常有较高的保额,以弥补设计单位可能面临的巨额赔偿风险。

4.全周期保障:设计责任险一般覆盖从设计阶段到竣工验收阶段的全过程,确保设计单位在整个项目周期内都能获得保障。

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责任:1.赔偿设计单位因设计错误或疏漏引起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2.赔偿设计单位因设计错误或疏漏导致的建设工程超预算、延期竣工等经济损失;设计责任险的投保要点:1.设计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信息,包括设计项目的性质、规模、工期等;2.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商讨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额;3.设计单位应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上报可能引发保险责任的事故或纠纷,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4.设计单位应妥善保管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总之,设计责任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产品,为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提供了保障和支持,帮助其在设计过程中应对可能的错误和疏漏所带来的责任和风险。

设计单位在选择设计责任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保险方案,确保得到最优的保障效果。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书详解设计责任险与保险索赔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书详解设计责任险与保险索赔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书详解设计责任险与保险索赔分析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书签订时,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设计责任险及其相关的保险索赔分析。

设计责任险是指设计方为了减少自身的风险,在设计过程中购买的责任保险,用于保护设计方在履行协议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设计协议书中设计责任险以及保险索赔进行详细解析。

一、设计责任险的定义与作用设计责任险是一种专门针对设计方的保险,用于保障设计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

该保险主要包括设计方因设计过失、瑕疵或者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风险。

通过购买设计责任险,设计方可以在不确定因素较多的设计过程中规避潜在的经济损失。

设计责任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设计方的合法权益:设计方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如设计错误、施工质量不达标等。

通过购买设计责任险,一旦因设计方的过失导致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设计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得到相应的赔偿,从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工程设计的信誉度:设计责任险的购买可以提高设计方在业主、承包商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中的信誉度。

购买设计责任险不仅显示了设计方对自身设计质量的自信,也意味着设计方对工程质量负责,并且愿意承担一定的责任。

3. 缓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纠纷风险:在工程施工阶段,可能会出现设计方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

设计责任险的购买可以减轻设计方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风险,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索赔获得相应的赔偿,从而减少纠纷的对抗性和不确定性。

二、保险索赔的程序与要求设计责任险索赔的程序与要求通常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设计方在索赔时需符合以下一般性的程序与要求:1. 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设计方在发生可能引发索赔的事件之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会根据这些材料来判断索赔的合理性。

2. 配合保险公司的调查:设计方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与信息。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第一条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第二条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第三条设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该建设工程委托人或者有资格提出赔偿请求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为“第三者”)在本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委托人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完成设计的时间以取得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有效许可开工文件的时间为准。

第四条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二)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委托人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重大过失、故意、恶意、欺诈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盗窃、抢劫、抢夺;民众骚乱、恐怖活动、盗窃、抢劫、抢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六)火灾、爆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引起的损失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1. 单项目保险金额:本保险单项保额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 年累计保险金额:本保险年累计保额限额为人民币XX万元。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自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保的工程设计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建筑设计方案错误或不合理导致工程结构不稳定;(2) 工程设备设计缺陷导致设备故障或损坏;(3) 设计过程中未能合理考虑可持续性或环保要求;(4) 设计文件错误或缺失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5) 设计方案不符合相关法规、政策或标准规范等导致违约责任;(6) 其他因工程设计责任引起的损失。

2. 保险人对于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需要进行修复或重建的损失,将根据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五、免赔额与免赔限额1. 单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损失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XX万元。

2. 年度累计免赔限额:保险单项保额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XX万元后,免赔限度才适用。

六、索赔程序与赔偿标准1.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提供事故相关证据和文件,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在指定时间内将索赔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提交给保险人。

2. 保险人将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按照保险金额和免赔额限额,对损失进行评估,并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额。

3. 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限额。

七、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约定的保险费率和计算方法,向保险人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八、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保险合同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2.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期满、保险金额达到年度累计保额限额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附加事故发现期保额递减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附加事故发现期保额递减条款(2017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附加事故发现期保额递减条款(2017版)在投保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兹经双方同意,由于设计疏忽或质量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其发生时间的不同,其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如保险单中未载明赔偿限额,则本附加险自动默认以下标准:。

建筑工程保险责任细则2024版协议版B版

建筑工程保险责任细则2024版协议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建筑工程保险责任细则2024版协议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责任1.3 保险金额1.4 保险期限2. 被保险人2.1 被保险人信息2.2 被保险人义务2.3 被保险人权益3. 保险公司3.1 保险公司信息3.2 保险公司责任3.3 保险公司权益4. 保险费用4.1 保险费率4.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用退还5. 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程序5.3 理赔金额计算5.4 理赔支付方式6.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6.1 合同生效条件6.2 合同变更6.3 合同解除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诉讼时效8. 合同的适用法律8.1 适用法律9. 其他约定9.1 保密条款9.2 违约责任9.3 强制性规定10. 合同的签订、修改和终止 10.1 签订条件10.2 修改条件10.3 终止条件11. 附件11.1 保险条款附件11.2 被保险人资料附件11.3 保险公司资料附件12. 合同的签署日期13. 合同的签署地点14. 合同双方盖章和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称建筑工程,具体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主体结构、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建筑物的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1.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建筑工程损失的风险。

保险事故包括火灾、雷击、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以及建筑工程本身的缺陷、设计错误、施工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1.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双方约定的建筑工程总投资额,具体金额在合同中明确。

1.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止。

2. 被保险人2.1 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l.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35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35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35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约定第一条保险合同内容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如有)组成。

第二条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了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

第五条风险的增减投保人应在风险增加或减少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章责任和赔偿第六条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承保的建设工程设计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赔偿范围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第六条提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八条保险责任免除下列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1.投保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损失的发生;2.投保人对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3.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告知义务。

第九条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第六条提到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保险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第十条赔偿方式保险人将在接到投保人的赔偿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以现金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免赔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损失,所赔偿的金额将不低于免赔额。

第十二条赔偿支付保险人将在接到投保人的赔偿申请后,及时进行赔偿支付。

第三章保险期间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的变更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单方面变更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和投保人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争议解决的方式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双方协商无果时,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六条仲裁第十七条诉讼当争议解决采用诉讼方式时,应根据保险合同在特定地区的法院解决。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其他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可以通过批单等方式进行补充约定。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协议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协议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协议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因被保险人设计上的过失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导致下列损失,由第三人在保险期间内初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补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涉及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约定承担补偿:(一)建设工程自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相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批准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约定也负责补偿。

责任免去第五条下列因素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七)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八)委托人提供的账册、文献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九)别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协议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十)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毕的;(十一)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十二)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十三)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不涉及国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十四)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技术资料存在瑕疵;(十五)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献;(十六)委托人或工程建设公司未按照被保险人的设计规定进行施工。

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

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
1.工程一切险:针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本体损失;
2.人身意外险:保障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损失;
3.责任保险:涵盖工程建设期间可能产生的第三方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
4.特殊风险保险:针对工程项目特殊风险需求配置相应保险。
五、保险方案设计
1.工程一切险:
-保险金额:结合工程总造价、工程类型及风险等级综合确定;
2.保险公司应跟踪工程进度,调整保险费率,确保保险保障的有效性;
3.双方应建立风险监控机制,共同应对工程建设期的风险挑战。
本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旨在为工程项目提供全面、高效的风险保障,助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承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共同维护工程建设期的合法权益。
1.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台风、暴雨等;
2.意外事故风险:如火灾、爆炸、坍塌、机械故障等;
3.人员伤害风险: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4.法律责任风险:如第三方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等;
5.项目特殊性风险:如技术风险、环境风险等。
四、保险需求分析
为全面应对上述风险,工程建设期需配置以下保险产品:
-保险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保险责任: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本体损失;
-保险费率:根据工程所在地区、工程类型、历史赔付记录等因素确定。
2.人身意外险:
-保险金额: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岗位风险等因素合理配置;
-保险期限:与工程一切险同期;
-保险责任:涵盖意外伤害、职业病等风险;
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
第1篇
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固有风险及潜在意外损失,为保障工程建设期间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减少因不可预见风险导致的损失,特制定本工程建设期保险方案。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条第二条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均 第二条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由于设 第三条计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在保险期间内,由该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经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本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二)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另行第五条赔偿。

本条相关费用由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外另行赔付,但每次赔偿金额和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赔偿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六条(一)被保险人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设计业务;(二)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的名义设计的工程;(三)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全部或部分转让、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四)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五)被保险人的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五)被保险人的设计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六)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并事先由被保险人向本保险人报备且获本保险人同意的除外;(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七)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八)被保险人或其设计人员抄袭、窃取、泄露商业机密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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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安邦(备案)[2009]N18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间内完成设计的(委托人接受施工图纸之日视为完成设计之日)、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工程,因设计错误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在保险期间内由委托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其他设计单位或个人完成的;(二)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工程设计业务;(三)被保险人的注册人员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四)未按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但不包括国家、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委托人提供的工程测量图、地质勘察等资料存在错误;(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改变设计图纸造成的损失;(二)未经被保险人授权的人员签名出具的施工图纸引起的索赔;(三)被保险人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四)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五)精神损害赔偿;(六)违约金、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第九条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和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列明;法律费用赔偿限额为累计赔偿限额的5%。

保险期间与追溯期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日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具体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第十二条投保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在上一年度的业务收入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

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

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应按约定向保险人提交保险期间内实际业务收入的书面材料,协助保险人计算实际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续保业务,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将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年度内完成设计的所有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副本交保险人备案。

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缴清全部应付保险费的,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应遵守有关工程设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加强内部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二)索赔申请;(三)事故情况说明;(四)赔偿项目清单;(五)有关责任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六)被保险人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正本、发图单;(八)责任认定证明;(九)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十)付款凭证;(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后,累计赔偿限额和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应相应减少。

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累计赔偿限额和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经保险人同意后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被保险人应补交的保险费按下列方式计算:补交的保险费=P×T×L其中:P表示原预付保险费;T表示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之间的天数与保险期间的天数的比例;L表示恢复的累计赔偿限额与原累计赔偿限额的比例。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受害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实际发生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多次事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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