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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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账务处理
总公司在外阜成立了一个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现分公司还在开办期间,工资由总公司代发,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总公司代扣,以后分公司有收入了再归还,问题是缴纳保险要由分公司自交,请教:对工资、保险与缴纳保险:总公司和分公司各该如何做分录呢?
总公司:
发放工资时: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其他应付款--各项保险
贷:应交税金--个税
贷:现金
分公司:
1、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发放工资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和总公司数字一致)
缴纳保险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一.分公司的支付由总公司代付,可以给据资金拨付情况,建立往来账户;
1.分公司收到总公司资金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2.总公司拨入分公司资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分公司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相关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账务处理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金,投资款是向总公司借的,公司筹备期间很多费用没有发票该如何账务处理谢谢
其实简单地说独立核算就是所有的业务活动的帐务都在本单位核算。
非独立核算,就是该单位是某一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单独的法人资格。
核算时要分清哪些费用应在本部门核算,哪些应该属于上级单位的费用。
报表要向上级单位报送,由上级单位汇总纳税。
异地分支机构有些税在所在地交纳,有的税在总部交纳。
其他的还牵涉到一些内部往来。
因总、分公司不在一地,所以分公司必需单独建账,每月可以给总公司汇总报表。
分公司如果产生流转税,必须在当地(上海)缴纳。
另外,现在企业所得税也需要属地征收,只不过新开办的企业今年不参与分配,明年总公司就应给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得税分配表,当地税务局按分配的所得税稽征。
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怎样进行资本金、固定资产、工资的账务处理?相关总公司如
何处理?
最佳答案此答案由提问者自己选择,并不代表爱问知识人的观点
我认为你这样的公司属于跨越了县以上区域设立的分公司吧?如果是,那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
方法一、不管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都按独立核算的做会计处理
方法二、分公司执行报账制度,所以的分录、凭证都由总公司统一处理。
你所提的问题,其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和现行会计制度来执行是个不难处理的问题.
1.资本金:如果是总公司对分公司原始投入的资本金,总公司可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记帐,分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记帐。
2.固定资产:属于总公司使用的就记总公司,在分公司使用(使用权)的就记在分公司帐上,相互之间借用、租用、无偿调拨分别按有关会计方法处理。
当然,公司所记固定资产必须符合现行准则固定资产核算的范围;同时由于分公司受总公司100%的控制,有关分公司的固定资产最后会通过合并会计报表反映在总公司的报表中.
3.工资:总公司与分公司各自核算和发放自己的工资.
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工资额度及指标的控制与额度标准下放,属于制度及管理的内容,财务上只需按有关规定执行就可以了.
当然,由于总公司对分公司有100%的控股权,总公司应在每个会计期末(月报、季报、年度)将分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进行会计报表合并,编制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问题:分公司账务处理5分
货款100000元,分公司收到客户预付款5000元,客户给总公司汇款100000元,货款多付5000元,现在要总公司退给客户5000元货款,分公司预收的5000元留作备用金。
请各位高手指点,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该怎么做分录?
分公司是独立核算吗?如果是,则:
1、分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预收帐款 5000
借:预收帐款 5000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5000
2、总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预收帐款 100000
借:预收帐款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借:其他应收款—分公司 5000
贷:预收帐款 5000
楼主,请问大虾们,分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呀?(总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分公司也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分公司无注册资本,准备注册税务登记证.余下的都在筹措之中.我们咨询过税务局,税务局要求我们划拨给分公司的资产全部开具销
售发票,我也不知道对不对,我在想,能不能全部按成本划拨给分公司,总分公司全部挂往来,这样处理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呢?请大虾们发表意见.不甚感激!!
沙发 2楼
发表于 2008-10-16 23:34|只看该作者
请你关注下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82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8-10-9
实施时间: 2008-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MPACC项目招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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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3楼
发表于 2008-10-16 23:41|只看该作者
根据以上政策,我个人理解先把资产分类,然后参照政策来处理!
如果是旧的固定资产,按照处理旧固定资产的要求来处理,存货类的按销售处理。
没有合法票据,分公司的资产是不允许作为成本列支的,根据总局关于近期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还是需要的。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香港中文大学 EMPACC 项目正在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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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5楼
发票还是需要的。
从哪取得?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那么根据总局关于近期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还是需要的。
从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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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08-10-22 17:06|只看该作者
是否开具发票,开什么类型的发票
总公司有大量的进项税等待抵扣,因为该分公司原来是内部独立核算,现刚刚投产,如果不能通过划拨资产的方式将设备、材料等资产给分公司,必须要开具发票的话,应该开具什么类型的发票呢?
11楼
发表于 2011-2-14 13:41|只看该作者
最后我们公司是这样的,所有的设备、材料都是总公司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分公司的,但是房产等固定资产仍然保留在总公司账面,将折旧按月转给分公司,不知道这样操作有无问题哦,这样操作会无形中增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于增值税来讲倒是问题不到,只是涉及到增值税的转移问题,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无形中交了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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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2-14 17:30|只看该作者
回复楼主 hgd521ldf 的帖子
1.在总分公司统一核算(不独立计算盈亏和会计决算)的情况下(不考虑同一县、市的情况),对于货物,如果受货分公司用于销售,即发生了向购货方收款或开票的情形的,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分公司并不会用于销售,而是作为固定资产使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所谓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总机构向分支机构转移固定资产,只是为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并未从分支机构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具备有偿销售货物实质,不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公司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总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划拨资产———划出资产”,贷记“固定资产”。
分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划拨资产———划入资产”。
2.总分公司单独核算的情况下,总公司将存货或机器设备无偿划转给分公司的行为,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处理,即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总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关键看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如果不独立核算的话,只需内部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就好了。
独立核算按你总公司的增值税率情况开票了。
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
企业内部机构之间进行的融通资金、调剂资产、提供经营管理等行为,属于内部业务活动,
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费用,均不计入收入和作为费用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无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总公司将资产移送分公司时,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这是所得税的规定。
14楼
发表于 2011-2-14 20:24|只看该作者
我们现在的所得税是汇总缴纳,但是两地税务局到省国税局申请了分配比例,因为我们分公司跟总公司在两个县市,所以流转税都是就地缴纳的,我们分公司独立核算,但是是非法人主体,流转税在当地申报,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合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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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2-15 15:14|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希望200805 于 2008-10-17 06:45 发表
发票还是需要的。
从哪取得?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那么根据总局关于近期发票管理的要求,发票还是需要的。
从哪取得?
内部划拨只有一部分要缴增值税的,必须是“用于销售”——用于销售的条件是:分公司收款 OR 分公司开发票。
——只有此时,才应开增值税发票并纳税。
其它情况,都不用缴税更不能开票。
专管员要你们全部按销售处理是不正确的。
身在江湖,江湖却没有我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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