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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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201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简章

中国计量学院201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简章

中国计量学院2016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简章中国计量学院是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本科院校,是一所具有鲜明的计量、标准、质量、检验、检疫特色的浙江省重点建设大学。

学校秉承“精思国计、细量民生”的校训,坚持“计量立校、标准立人、质量立业”的办学理念,以培养适应国家质检事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

学校研究生教育始于1988年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全面长期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共有分布于理、工、管、法、哲5个学科门类的7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5个二级学科硕士点和4个工程硕士领域。

学校现有省重中之重学科、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和省重点学科1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国家质检中心及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实验室、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15个。

学校坚持“立足浙江,面向全国,依托行业,服务地方”,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全面深入推进与地方政府及高新区、质检机构和行业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承担和完成了国家97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专项、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科研项目250余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等省部级以上奖励60余项。

学校现有研究生导师近500名,学校每年招收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近600名,招收质检系统内在职研究生100余名,在校研究生已达1500余人。

学校积极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加强与质检行业科研机构合作培养研究生;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研究生论文质量不断提高。

在浙江省硕士论文抽检中,成绩连续5年位居前列,入选浙江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6篇,培养的研究生荣获第七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挑战杯科技竞赛、共享杯科技竞赛和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等奖项。

当前,全校师生正同心同德,奋力拼搏,开拓进取,为创建特色鲜明、国内知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教学厅〔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招生考试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8〕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报考点:为做好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现将《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1月23日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对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一)教育部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相关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三)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

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2018年广东药科大学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8年广东药科大学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018年广东药科大学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广东药科大学是华南地区最早开办现代药学教育,最早设置药学本科专业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是全国三所药科大学之一,广东省培养高级医药卫生专门人才和新药研发、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研究生教育现有4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热忱欢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踊跃报考。

一、招生学科和专业
具体招生专业见《广东药科大学2018年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
二、招生计划和类别
学校不使用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各专业招生名额依考生入学考试情况而定。

招收类别:全日制/非全日制(兼读制)硕士研究生。

三、学习年限
学习年限为3年。

四、考生报考资格。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

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80]教计字245号等【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财政部【发布日期】1980.06.11【实施日期】1980.06.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1980年6月11日(80)教计字245号(80)劳总薪字133号(80)财事字第179号)为了充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加速教学、科研的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发给你们,自一九八0年起试行。

现将试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和奖励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

凡是有条件试行的高等学校,在试行前,必须作好准备,一定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各学校应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本院校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考核、评比和奖励办法,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行。

二、各高等学校在试行《办法》的过程中,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坚持又红又专,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防止片面地去搞“生财之道”而影响或冲击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教职工的奖励要有利于鼓励先进。

三、在《办法》颁发前,有些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了一些类似的办法或批准了少数高等学校进行试点,其中凡与《办法》有抵触的,均应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高等学校在试行《办法》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及时汇总告诉我们,以便不断充实、完善、研究改进。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

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港澳、对台湾的工作方针,增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根据教育部《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本细则将其奖项合称为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参评对象与申请条件第一条我校正常在读全日制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可以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休学、退学,按学制本应毕业而未毕业的港澳台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不参评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申请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认同一个中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三、学习勤奋,评奖学年所修课程成绩优良;四、积极参加学校、院系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奖学金类别、等级与奖励标准第三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分为港澳台本科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和华侨本科生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名额、等级、奖励标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1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评审办法第五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审采用计分制(计分标准详见附件)。

本科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6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1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60%+C×15%+D×10%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5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2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计分公式为:总分T=A×15%+B×50%+C×25%+D×10%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A、基本素质占15%;B、课程学习成绩占40%;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35%;D、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占10%。

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解读

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解读

教育部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2.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解读2015年1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并提高资助标准。

为使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负责同志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一、什么是中国政府奖学金?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奖学金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吸引优秀人才并推进本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留学生教育,制定了一系列留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

上世纪50年代,我国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学校及国际组织等机构签订的教育交流协议或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而对外提供,用于资助到我国高校学习或开展科研的非中国籍公民(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资助内容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

中国政府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全额出资。

近年来,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人数快速增长。

2014年,在华学习的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达到约3.7万人。

中国政府奖学金在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地区)在教育、科技、文化、经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吸引国外优秀学生来华留学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此次政策调整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来华留学人数不断增加,结构逐步优化,有力地提升了教育对外开放和国际化水平。

为规范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教育部、财政部适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了相关资助标准。

比如: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教财〔2008〕7号),调整了生活费标准。

华侨生联考--华侨生联考政策依据

华侨生联考--华侨生联考政策依据
每所学校填报 4 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2.报考内地联合招生学校的考生,亦可填报华侨大学和暨南大学各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考试科目类别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农医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各科满分均为 150 分,各科目类别满分为 750 分。 考试内容和要求参见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考试大纲》。
部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 十二、各有关高等学校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保证质量"的原则,对参加联合招生统一考试报考本校并达到各 批次投档线的考生尽量予以录取。 十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本通知及附件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教育部直属高校除 外)。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十、各有关高等学校应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 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无法 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有关高等学校须于 9 月底前将录取且报到注册的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教育
育 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 教 一、报名 际 1.报名资格 国 港澳地区考生,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参加报名。 人 台湾地区考生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报名。 树 华侨考生必须是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且在国外实际居住 2 年以上(截至报名时间结束止)。报名时考生 一 本人须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取得在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公证书或认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参加报 三 名。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2]49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2]49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28日教财(1992)49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有关高等院校:现将《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附件: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分配进入各有关高等院校学习的外国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有关经费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财政年度拨给有关学校,实行“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其具体标准及管理规定如下:一、生活费1.凡享受我国政府全额奖学金的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由所在学校按本规定发给每人一定数量的生活费(以下简称“生活费”),用于支付留学生每月的伙食费用及有关日常生活的零星开支。

生活费以人民币支付,具体标准按国家教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另加发30元的伙食补助费。

对在广东、福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等七省(区)学习的奖学金生,发给适当的地区补助费。

具体标准为:广东、福建每人每月30元,其它五省区每人每月10元。

3.生活费自奖学金生入学之日起由学校发给,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注册的,发给全月生活费;15日以后注册的,发给半个月生活费。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我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立、调整、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议学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对外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六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等工作。

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第七条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2.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4.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三)捐赠奖学金:包括校级和院系级捐赠奖学金第八条学生申请参评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哈尔滨工业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哈尔滨工业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校就读,增强祖国观念,激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及华侨本科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3.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第四条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1.本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每生每学年9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4.学校根据国家要求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奖学金的申请、评审第五条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按照文件要求通知并评审。

第六条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管理。

第八条奖学金评审程序:1.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奖学金名额。

2.学校向相关学院(部)发布奖学金评审通知。

3.各学院(部)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并组织初评,将学院(部)推荐名单及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时以高年级为主。

根据申报学生专业排名百分比从小到大排列确定学校推荐名单并公示。

5.公示结束后,学校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天津市教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市、天津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5.17•【字号】津教委〔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做好教育对外开放,推进我市外国留学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教委市财政局2016年5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第三章项目组织和实施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五章附则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教育,鼓励和吸引更多品学兼优、对我友好的高层次外国留学生来津学习,提升我市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从2016年开始,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为规范奖学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面向具有奖学金项目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市教委认定的具有接收外国留学生资格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高校)。

其他普通高等学校及教育机构须向市教委提出申请,参照教育部中国政府奖学金院校认定标准,经专家评估、市教委认定后,方可成为奖学金项目高校。

第三条奖学金资助对象为申请来津学习和正在津学习的本专科及以上层次的优秀外国学历生、高级进修生、汉语言预科生。

优秀外国学历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4学年(医学专业不超过5学年);高级进修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汉语言预科生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年。

第四条奖学金资助的重点是落实本市与外国相关机构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本市高校重点和特色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开展英语教学专业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新增留学生生源国和重点生源国的优秀外国留学生;高校与友好院校开展学分互认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以及高校设立的其他创新优秀外国留学生项目。

关于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就学升学的优惠政策规定

关于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就学升学的优惠政策规定

关于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就学升学的优惠政策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对归侨及其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的就学升学方面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归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录取分数按照本省规定给予照顾。

华侨子女在监护人所在地就读幼儿园和小学、中学的,应当视同就读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归侨、侨眷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讲学和学成回国要求到本省工作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费出国学习的归侨、侨眷,在职职工自获准离境之日起保留公职一年;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可以按照所在学校规定保留学籍。

二、华侨归国,子女是否可以接受义务教育根据2009年印发的《国务院侨办、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今后华侨子女如果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将与大陆居民的子女一样,依法免缴学杂费。

此规定所指的华侨子女,是指定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适龄子女。

在国内监护人的选择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此规定不适用于回国就读外籍子女学校或民办学校的华侨子女。

三、三侨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以下简称“三侨生”)具体如何界定1、“归侨学生”是指回国定居的归侨学生、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视为归侨的学生。

学院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学院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外国留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搞好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教育培养工作,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做到奖罚分明,学院每学年进行一次外国和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学金设置种类第二条奖学金设置种类分“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三大类:“优秀本科生奖学金”是为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各方面表现好的本科生而设。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是为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学习成绩优秀,有一定研究成果的研究生而设。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是为参与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日常管理的学生而设。

第三条“优秀本科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35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二等奖20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三等奖15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四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奖金比例为一等奖40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5%;二等奖25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0%;三等奖1500元,占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奖励面为学生干部的10%。

综合测评在本班前35%,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高的威信。

奖学金为400元。

第三章评比条件第六条凡我院全日制外国留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符合下列基本条件者,均可参加评选:1.能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国友好。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业成绩优良。

学业成绩根据各系上报的学生综合测评学业成绩排列顺序,参考学生在其班里的成绩排名,再进行全院综合排名,依次选出占参评人数的30%的学生,分获一、二、三等奖学金。

3.外国留学生必须通过汉语水平(HSK)考试,成绩达初级(A级)。

港澳台学生必须通过学院英语考试。

4.学习期间不断提高独立思考和创作能力,作品入选省级以上展览者,或本学年参加过学院组织的外国和港澳台学生作品联展,或举办个人展的学生,可以适当加分。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7.10.13
•【文号】财科教〔2017〕139号
•【施行日期】2017.10.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3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7年10月13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财教[2007]9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发布日期】2007.06.26【实施日期】2007.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85]第259号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85]第259号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文字[1985]第259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类别热带温带寒带大学生700元800元900元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

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

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

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5.04.25•【文号】教学厅[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教学厅[2005]7号)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我部同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高等学校从2005年起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

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高等学校在内地还将招收预科生和研究生。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等学校招收内地本科自费生办法(一)招生学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二)报名北京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香港有关招生学校。

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以下简称香港6所单招院校)的考生报名和咨询事宜由招生学校负责,具体报名办法由招生学校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协商后由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报名工作由各有关省级招办统一组织,招生咨询工作由招生学校负责,各有关省级招办协助组织实施。

(三)信息传递香港6所单招院校负责将考生的报考信息及时传递至考生所在地的各有关省级招办,各有关省级招办在商定的时间内将考生的高考成绩、本地的一、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传递给香港6所单招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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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7〕13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奖学金的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7年10月13日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90人,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60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27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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