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知识点预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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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知识点预习
国别风险分析
1.国别风险定义
①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②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国别风险包括的内容比较宽泛。
2.国别风险的特点
①以本国货币融通的国内信贷,其所发生的风险属于国内商业风险,不属于国别风险分析的主体内容。
②国别风险比主权风险或政治风险的概念更宽,因为主权风险仅指对某一主权国家政府贷款可能遇到的损失及收益的不确定性,而这只是国别风险分析的一部分。
③国别风险(表现为利率风险、清算风险、汇率风险)与其他风险不是并列的关系,而是一种交叉关系。在国别风险之中,可能包含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或流动性风险中的任意一种或者全部。国别风险就是对他国带来风险的一个笼统的总说而已。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3.国别风险的管理
①在进行国别风险分析时,可以将国别风险细化为一国的政治外交环境、经济金融环境、制度运营环境、社会安全环境范畴,而每个风险范畴内又包含了若干子范畴。
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国别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战略目标、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
③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完善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完善的国别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过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审计。还应当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机制,在单一和并表层面上按国别监测风险,监
测信息应当妥善保存于国别风险评估档案中。
4.衡量国别风险的方法
国际上一些著名的评级机构在衡量国别风险时基本上都采取风险因素加权评分的方法,只是不同机构在风险因素设置、权重设置、评分的掌握及计算方法上有所差别。
优点:可以将难以定量的风险量化,从而解决了不同国别风险难以进行比较的难题。
缺陷:受评价机构主观影响比较大
证人管理
贷款保证目的是对借款人按约、足额偿还贷款提供保障,因此,银行应特别注意保证的有效性,并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对保证人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保证人的资格
应注意保证人的性质,保证人性质的变化会导致保证资格的丧失。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企业法人应提供其真实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报表;保证人或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的,其出具担保时,必须提供董事会同意其担保的决议和有相关内容的授权书。应尽可能避免借款人之间相互担保或连环担保。对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一定要慎重考虑。对业务上互不关联的公司的担保要分析其提供担保的原因,警惕企业通过复杂的担保安排骗取银行贷款。
(2)分析保证人的保证实力
对保证人的评估方法和对借款人的评估方法相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如现金流量、或有负债、信用评级等情况的变化直接影响其担保能力。银行应同样以对待借款人的管理措施对待保证人。
(3)了解保证人的保证意愿
良好的保证意愿是保证人提供担保和准备履行担保义务的基础。应密切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意愿是否出现改变的迹象。如保证人和借款人的关系出现变化,保证人是否出现试图撤销和更改担保的情况。应分析其中的原因,判断贷款的安全性是否受到实质影响并采取相关措施。
抵(质)押品管理
以抵(质)押品设定担保的,银行要加强对抵押物和质押凭证的监控和管理。对抵押品要定期检查其完整性和价值变化情况,防止所有权人在未经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抵押品,检查内容主要有:
(1)抵押品价值的变化情况;
(2)抵押品是否被妥善保管;
(3)抵押品有否被变卖出售或部分被变卖出售的行为;
(4)抵押品保险到期后有没有及时续投保险;
(5)抵押品有否被转移至不利于银行监控的地方。
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检查中,经办人员应定期检查抵押物的存续状况以及占有、使用、转让、出租及其他处置行为。如发现抵押物价值非正常减少,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如发现抵押人的行为将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立即停止其行为;如抵押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应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如抵押人无法完全恢复,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包括另行提供抵押物、权利质押或保证。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或处分抵押物的,商业银行必须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银行同意后予以办理。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全部转让并以不低于商业银行认可的最低转让价款转让抵押物的,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向商业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商业银行账户;经商业银行同意,抵押人可以部分转让抵押物的,所得的收入应存入商业银行的专户或偿还商业银行债权,并保持剩余贷款抵押物价值不低于规定的抵押率;抵押期间,抵押物因出险所得赔偿金(包括保险金和损害赔偿金)应存入商业银行指定的账户,并按抵押合同中约定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抵押物出险后所得赔偿数额不足清偿部分,商业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
担保的补充机制
追加担保品,确保抵押权益
银行如果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或质押物的抵押权益尚未落实,或担保品的价值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或市场滞销而降低,由此造成超额押值不充分,或保证人保证资格或能力发生不利变化,可以要求借款人落实抵押权益或追加担保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要求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即追加担保品,以达到原借贷合同规定的价值。另外,如果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贷款展期使得贷款风险增大,或追加新贷款,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品,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对于追加的担保品,也应根据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办妥鉴定、公证和登记等手续,落实抵押权益
风险预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