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

行)

工程造价法规加入时间:2007-6-1 9:43:01 admin 点击:578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03]1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发布工程清单计价通和

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03年5月21日印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是由招标人按本细则附录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

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工程数量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七条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以“吨”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和“米”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以“套”、“座”、“台”、“组”、“个”、“项”、“支”、“只”、“片”、“根”、“付”、“对”等为单位时,应取整数。

第十八条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期间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

第十九条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参照“规范” 中“表3.3.1”列项。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数量及价格。

第二十条编制措施费项目清单时,如出现“规范”中“表3.3.1”未列出的项目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

第二十一条其它项目清单应包括预留金、甲供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以及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十二条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编制其它项目清单时,如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中未包括的项目,招标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需列出“暂定金额”项目,则应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注明“暂定金额”。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是因某些工程项目暂不具备计量条件或不确定是否发生时,由招标人列出的暂定金额或列出的暂定工程项目及数量、要求投标人填列的估算金额,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说明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方式。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二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第二十八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二十九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

第三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第三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