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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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工程验工计价及结算工程量验收办法

地铁工程验工计价及结算工程量验收办法

地铁工程验工计价及结算工程量验收方法篇1:地铁工程验工计价及结算工程量验收方法地铁工程验工计价及结算工程量验收方法第一条、验工计价依据施工图及完成情况提报,每月24日由工程管理部部长组织各作业工区技术负责人确认计价数量,并预估25日工程量汇总报驻地工程师、监理确认计价工程量,将签认完成的工程数量单交计划合同部作为验工计价依据。

本表一式3份,报计划合同部二份,工程管理部存档一份;第二条、结算工程量实行据实结算原则,由作业工区每月20日上午将本月实际施工完成工程数量按核算单元提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接到提报的计价单后组织项目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试验室、测量队等相关部门对本月完成数量及完成质量进行现场复核、经总工批准后交计划合同部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条、工程量超出施工图以外的部分需驻地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作为验工计价及结算依据。

篇2: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量清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一、工程量清单是合同的紧要构成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它不仅仅包含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还包含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勘察报告、投标文件,有关工程的更改、签证、增补商定的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有关资料等等。

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投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确定合同价款的紧要参考数据,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构成合同的文件包含:1、本合同协议书及增补合同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投标书及其附件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更改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构成部分。

工程量发生更改,对其进行调整,是在清单原有工程量的基础上作增减,清单的数据仍是合同价款确定的基础。

可见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本的紧要构成部分。

二、工程量清单是合同价款确认的依据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内容。

最高限价文件渝建发[2022]58号

最高限价文件渝建发[2022]58号

最高限价文件渝建发[2022]5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五日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和工程招标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需设最高限价的应按本规定执行;其他需设最高限价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依据1、市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及其配套文件等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行规定》的通知4、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15•【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11月15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制定、造价信息发布、造价确定与控制、造价咨询与执业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编制与发布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监督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四)监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活动;(五)调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六)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价依据制定与信息发布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计价与计量的规范、标准、规定;(二)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三)概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工期定额;(四)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台班及仪器仪表台班的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五)其他有关计价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国有资金投资是指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 资金的投资。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 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 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 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条说明了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论投 资大小均应采用清单计价,取消了03规范的 “大中型”项目的限制。同时对国有资金和 国家融资概念做出了说明 。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规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 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是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执业 管理制度按要求作出的。编制和审核都应 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七条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 成。
本条主要介绍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比03 规范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清单 等。
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以 下 简 称 “ 计 价 规 范 ”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渝建发[2009]27号 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渝建发[2009]27号 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渝建发[2009]27号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渝建发【2009】2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现将执行本规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则。

二、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内容如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渝建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6〕6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7日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一、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监督管理应按本规定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需设招标控制价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将工程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的除外)。

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勘误的通知

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勘误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4〕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勘误的通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期,我们组织收集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反馈意见,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进行了勘误,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勘误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4日附表:
勘误表。

重庆13清单及25、2、27号文解析

重庆13清单及25、2、27号文解析

重庆13清单及25、26、27号文解析一、背景:1、2013年8月19日,重庆市建委发布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13〕85号,原文如下:同时发布的还有2个文件,即《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渝建发〔2013〕83号、《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渝建发〔2013〕84号,本次13清单实施细则实际还整合了13年的另外2个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渝建发〔2013〕51号、《关于计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用的通知》--渝建〔2013〕19号2、2014年3月20日,重庆市建委又发布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计取标准与计算方法的通知》--渝建发〔2014〕26号、《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4〕27号安全文明施工费文件如下:面对这6个文件,大家心里可能会有疑惑,有业务方面的疑惑,也可能有软件方面的疑惑,那就让我们业务与软件结合来看看吧。

二、业务与软件解析1、首先看单价构成。

老的单价构成新的单价构成此处涉及到2个文件,如软件内备注栏标注的文件号,即《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渝建发〔2013〕51号和《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费和组织措施费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渝建发〔2014〕27号。

关注点:1.1、人工调整增加的单价,不能进入基价进行取费(渝建发〔2013〕51号第五条五、调整的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与原定额人工单价(基价)之差部分按价差处理,不作为计取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的基数。

),增加的部分并未进入基价取费,这点可以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填写的计算基数看出来。

1.2、上面的单价构成,都是三类,但是企业管理费费率降低了,原因是把档案管理费从企业管理费里面剥离出来了。

1.3、单价构成里面多了个风险因素,仔细看会发现基数与费率,等同于08定额费用定额里面的包干费。

重庆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

重庆市建设工程现行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
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
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
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2008)
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CQXSDE-2008)
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
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
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及园林养护维修定额(CQSW-2006)
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4-2005)——顶管、胀管子目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4-2005)——轨道交通分册(单轨)
重庆市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
重庆市建筑工程概算定额(CQGS-301-2006)
重庆市安装工程概算定额(CQGS-302-2006)
重庆市市政工程概算定额(CQGS-304-2006)
重庆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材料基价表(CQGS-306-2006)。

2013年重庆市工程量清单规则

2013年重庆市工程量清单规则

13规范体现了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全过 程计价与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从而使工 程造价计价与管理形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和完整的体系。是一套融全过程工程计价
技术与造价管理于一体的规范。
四.13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既有机联系 又相互独立,结构体系更加明晰。
计价规范与计量规范分立设置,形成了 “量、价分离”的管理模式 。
原因: 一是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不会因人、材、 机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二是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费用为不可竞 争费用,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 准和办法执行。 三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均实行同一 价格管理模式。
措施项目仍由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与施工组 织措施项目组成。 工程计价表格根据地方需要作了修改。
1.统一性 我市计价与计量规则和国家计价与计量规 范章节结构保持一致。 我市计价与计量规则对国家的强制性条文 内容和要求,均严格执行未作任何实质性 内容调整,遵守和维护了国家标准的统一 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2.差异性 主要体现在计价与计量规则充分反 映了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情况,能够 满足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 段工程量清单计价等工程计价活动需要。
将目前国家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合同 法、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实施、修订和调整情况纳入规范 的内容,充分考虑了在现有的法规框架 下补充和完善规范 。
二.13规范扩展了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 阶段全过程计价与计量的应用范围。
计价规范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 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3.1.3条:“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 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013版国家(本市) 计价与计量规范(规则)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QDGZ-2009
本条说明了工程量清单活动包括的内容。 它是从清单编制到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全过程。 比03规范和实施细则扩大了。同时本条对建设 工程包括的内容做了限定,取消了规范包含的 矿山工程部分。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 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 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 的设置要求,前九位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置, 十至十二位由清单编制人自行设置。
同一单位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规范 讲的是同一招标工程不得重码,采用起来有一 定难度,工作量增大。因同一招标工程可能有 几个单位工程。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 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 合建设工程的实际确定。
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名称 的确定原则。主要是要结合工程实际和我 市常用名称,自己可以修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中所列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 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本条规定了采用清单计价的工程量 计量原则。采用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计 算规则不能混用,他们的计算规则有一 些不同的地方,采用哪个标准就应采用 它的计算规则。
1.本规则;
2.国家或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
3. 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有关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编制的依据。主要修改 了经审查合格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国家规范没 有“合格”二字。我们不能以不合格的设计文 件进行招标和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8.25•【字号】渝建发[2003]166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3]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行为,充分体现评标定标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活动,保证评标定标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评标定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以下简称评标定标办法)是施工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

第五条评标定标办法应综合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六条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详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附件2)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建发〔2014〕2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见附表1、2)。

一、安全施工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和摊销等费用。

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不同的单位工程根据附表2所规定的标准计算,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结)算、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及签订合同价时应单列计算,该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不得参与浮动。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在费用总价表税金前计列;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相关规定单列计取。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工程造价法规加入时间:2007-6-1 9:43:01 admin 点击:57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发布工程清单计价通和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03年5月21日印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2013年重庆市政清单计算规则

2013年重庆市政清单计算规则




1.0.7 本规则按照国家计量规范的要求,对需要细化和完善的内容进 行了明确和补充。本规则结合国家计量规范使用,本规则包括的内容 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计量规范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新增条款,解释了编制‘重庆市计量规则’必要性、 编制原则以及规范与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 这次编制‘重庆市计量规则’按照国家计量规范的要求,我们结合 重庆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的文件以及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以来存 在的各类问题,对清单项目设置、项目特征、计价单位、工程量计算 规则、工作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以达到便于我市造价从业人员理 解、操作等适用性要求,避免和减少计价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问 题的目的。 1.0.8 重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量活动的监督管 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计量活动的监督管 理。 【要点说明】本条新增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计量活动的建设主管部 门及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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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 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规范原文】1.0.2 本规范适用于市政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 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织。 【要点说明】本条说明本规范(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则)的适用范围。此条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 将“08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工程计量纳入此条。 1.0.3 建设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则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 工程计量。 【规范原文】 1.0.3 市政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 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执行本规范(则)的范 围,明确了无论是国有投资的资金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 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则。此条在“08规范”基础上 新增,进一步明确本规范(则)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重要性。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9]3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9]3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9〕37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建立和完善解决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结算和支付的主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价款结算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进度结算应包括当期(按月或分阶段)完成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全部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应包括工程进度结算和索赔价款等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发承包人已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结算价款作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应直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

三、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原则、办法、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并按本实施意见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发、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及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索赔等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人授权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技术经济资料,不得因发、承包人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应在工程价款结算中如实办理。

五、因计量或计价发生争议的,发、承包人不得以有争议为由拖延、拒绝或停止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方式办理。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27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

27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

附件1:
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注:1.此表为调整后的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件规定,建筑、构筑物、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道路、桥梁、隧道、其
他市政均以税前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为基础计算,机械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注: 1.此表为调整后的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含给水、燃气安装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2.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件规定,装饰(含幕墙工程)、安装、市政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
费(含价差)为基础计算;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计算;人工土石方工程以开挖工程量为基础计算。

附件3:
2013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工程计价表格
封-2
工程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小写):
(大写):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小写):
(大写):
工程造价
招标人:咨询人:
(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审核人:
(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时间:年月日
表-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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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工程造价法规加入时间:2007-6-1 9:43:01 admin 点击:578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发布工程清单计价通和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建委办公室2003年5月21日印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细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可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七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反映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的明细表格。

是由招标人按本细则附录规定的格式,并按“规范”规定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编码、名称、单位、数量,而由投标人填报单价、合价等内容的工程计价表。

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招标工程标底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工程进度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

一至九位为“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规范附录顺序编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编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编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编码。

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为:一至九位按“规范”附录A、B、C、D、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自行设置,但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第十三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可根据工程实际进行增减。

第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出现“规范”附录A、B、C、D、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的计量单位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第十六条工程数量应按“规范”附录A、B、C、D、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十七条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以“吨”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和“米”为单位时,应保留小数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以“套”、“座”、“台”、“组”、“个”、“项”、“支”、“只”、“片”、“根”、“付”、“对”等为单位时,应取整数。

第十八条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包括施工期间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

第十九条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招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参照“规范” 中“表3.3.1”列项。

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数量及价格。

第二十条编制措施费项目清单时,如出现“规范”中“表3.3.1”未列出的项目时,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补充。

第二十一条其它项目清单应包括预留金、甲供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以及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

第二十二条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编制其它项目清单时,如出现本细则第二十一条中未包括的项目,招标人可作补充。

第二十四条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需列出“暂定金额”项目,则应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注明“暂定金额”。

第二十五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是因某些工程项目暂不具备计量条件或不确定是否发生时,由招标人列出的暂定金额或列出的暂定工程项目及数量、要求投标人填列的估算金额,招标人应在工程量清单说明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方式。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二十六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项目时应将工程量清单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第二十八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税金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第二十九条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入单价或合价;有些项目数量虽未列出而要求填入金额者,投标人亦应按要求将金额填入。

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条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包括招标范围内设计图纸所示的全部工程内容,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第三十一条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的单位综合费用。

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并考虑一般风险因素。

各项费用包括的内容应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的有关说明确定。

第三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第三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中,应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估算额确定,并可作为“暂定金额”列入。

应由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三十五条招标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为完成招标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费用期望值。

标底在评标中只作为参考,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投标报价是指由投标人计算的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所需一切费用的期望值。

第三十七条招标标底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中规定的消耗量标准、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等为依据,并参考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市场人工、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费用标准以及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等确定标底。

第三十八条投标报价的编制应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投标人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为依据,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信息价格,或参照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并结合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等自主确定。

第三十九条计价货币。

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报价均按人民元”标价。

第四章合同价、进度款与竣工结算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中标价签订合同。

第四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为发包人估算数量,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规范”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为依据,或合同规定的其它方式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合价,或合同中另有规定的经发包人同意的单价或合价计算支付金额。

第四十二条措施项目费应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支付,或措施项目完成后一次支付。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中规定具体的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暂定金额,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

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主要有:零星工作项目费、预留金、其他注明的暂定金额等,均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标价中包括暂定金额是表明承包人对这些暂定项目有责任承担合同义务。

第四十四条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量与支付:人工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

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

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

材料费:用于零星工作项目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

材料费用将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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