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27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为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进一步规范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6年9月22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中央高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的稳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有关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是用于支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以下简称繁荣计划)社会科学研究、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繁荣计划专项资金以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专款专用、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
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充分体现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赋予依托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更大的管理权限。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注重规范管理、改进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负责制定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预算安排的总体方案。
教育部负责编制繁荣计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考评机制。
第五条项目依托学校是繁荣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按要求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学校预算,指导和审核项目预算编制,承担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项目资金使用,审核项目决算。
项目依托学校的财务和科研管理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学科特点和实际需要,加强对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指导;注重科学管理、改进服务,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资金。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预算和财务管理规定,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
“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两免一补”经费是指教育部为扶持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生就读而设立的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学费减免、住宿费减免和生活补助三个方面。
为了保障这笔经费的正常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育部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首先,对于“两免一补”经费的管理,教育部制定了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
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生享受“两免一补”经费的资格审核需要学校提供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学籍信息和家庭情况等。
教育部组织专门的资格审核人员进行审核,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同时,教育部还通过下放管理权限和实施远程监控技术,加强对“两免一补”经费流向的监督,防止出现滥用和挪用资金的情况。
其次,对于“两免一补”经费的使用,教育部制定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学校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合规、规范。
学校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只有经过正规审核的学生才能享受“两免一补”经费,学校不得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其次,学校要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使用有计划、有目的。
学校要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生活补助标准,确保经费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学校还要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和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数据的真实准确。
最后,对于“两免一补”经费的监督和评估,教育部建立了一整套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教育部会定期派出督导组对学校使用“两免一补”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同时,教育部还会组织专家对“两免一补”经费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为政策的改进提供依据。
学校也要积极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度和效能。
总之,“两免一补”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是为了保障资金的合法使用和效益,确保贫困地区的普通高中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通过建立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规范的资金使用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可以有效防止经费的滥用和挪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两免一补”经费的扶持作用。
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8
附件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与改革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和《教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8号部内各司局:为进一步做好部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规范经费开支行为,经报部领导批准,现将《教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4年7月11日教育课题研究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司局项目经费管理,规范司局课题研究立项申报工作,促进研究工作更好地为管理工作服务,依据国家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司局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开展的课题研究工作。
对于专项用于开展课题研究的经费(如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等),从其规定。
第三条课题研究应重点研究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教育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既要注重研究选题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又要注重研究的实用性和对工作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司局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确定课题研究题目及主要研究内容,委托有关单位及研究人员组成课题组进行研究,并组织填报《教育课题项目申报书》(附后)。
同一课题负责人,在同一年度内,不得承担同一司局2次以上的课题研究任务。
第五条课题研究经费在20万元以上的,应报分管部领导审批。
课题研究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应报部长审批。
第六条司局应将部领导批示件和《教育课题项目申报书》一并送财务司申请拨款工作。
司局应切实加强课题研究追踪指导和成果的应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按国家有关科研经费、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资料采集费、邮电费、印刷费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课题负责人根据经费开支范围,在单位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课题经费;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课题研究经费。
课题经费的会计核算应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业务真实、记账准确。
司局对课题经费开支情况负责。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2.01.11•【文号】[82]财事字第4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试行办法([82]财事字第4号1982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是整个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财经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学校各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都直接关系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关系到学校各项工作的建设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活。
为了建立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充分发挥学校财务工作在培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材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勤俭办学方针,根据我国高等教育的特点,妥善地、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学校财经管理水平,努力为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服务。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令,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公共资财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调查研究、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
第四条部属高等学校的财务工作应当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权责结合”的原则。
做到职责明确、手续清楚、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第五条部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在校(院)长领导下的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责任制,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并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方面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的制度。
暂时没有条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必须责成一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的职权。
第六条部属高等学校必须接受所在省、市高教(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财教〔2021〕31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12月31日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地方高校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以下称地方高校)改革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政策相应调整。
第三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聚焦重点、规范管理、突出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现阶段,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一)支持各地改革完善地方高校预算拨款制度,健全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等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机制,引导地方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促进地方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二)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重点加大对困难地区和地方高校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支持“部省合建”高校建设,提升办学能力和水平,推进中西部地区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12.22•【文号】财教[2006]325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25号2006年12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教育费附加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修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条)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教育费附加是指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商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部分。
第三条中央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基础教育专项资金,按照“先收后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中央教育附加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兼顾部分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购买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修缮教学设施及附属设施等,不得用于机关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修缮教师住宅和偿还债务。
第五条中央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按照地方申请、中央审定的程序,统筹安排、突出重点,解决难点和特殊问题。
第六条财政部每年根据当年中央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情况和以前年度中央教育费附加收入的结转情况,结合各地反映的基础教育发展的特殊困难,确定当年中央教育费附加分配额度。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的申请,共同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并下达经费预算。
中央教育费附加经费预算原则上于11月底之前下达。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3.21•【文号】教高厅[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0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为保障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提高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经研究,特制订《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由教育部批准和管理,项目经费由教育部审核后拨付立项项目单位。
第二条教育部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或停止拨付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三条立项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研究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条经费管理1.立项项目经费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立项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项目管理费。
2.立项项目的经费管理,实行项目牵头人负责制。
超支部分自筹解决。
3.立项项目结题后,项目单位在向教育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的同时,应提交项目决算明细表(经费决算报告)。
4. 项目牵头人收到经费后,应根据立项项目开支范围,向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经费预算,报教育部备案。
项目牵头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的要求,根据本管理办法和经费预算报告,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9•【文号】财办教〔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2016年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来,总的看,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得到了有力保障。
但近期也有一些地方因重视不够、财力困难、学校管理基础薄弱等原因,在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等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保障学校正常运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和管理责任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为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财政按规定分担的公用经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监督约束措施,确保省以下各级财政分担公用经费的责任落实。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相关财政改革要求,因地制宜适时优化完善本地区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学校预算和财务管理,规范公用经费使用,优化报销流程,保障学校合理用款需求,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切实规范公用经费拨付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要求调度库款,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范围的资金严格执行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公用经费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到最终收款方。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学校加快公用经费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将有关直达资金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跟踪支出进度和流向。
教育部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教育部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概述教育部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中小学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文件。
本制度旨在提高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财务信息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财务管理组织结构教育部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学校的财务处进行操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具体执行财务管理政策、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务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职责划分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职责应当明确划分,确保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的职责明确、工作衔接顺畅。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处的职责和权限。
2. 财务收支管理学校的财务处应当制定财务收支管理规范,明确收入的来源和支出的用途,合理安排教育经费的使用。
学校应当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每月上报财务报表,及时核对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3. 资产管理学校的财务处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学校的资产进行登记、核实和盘点,确保资产的安全和使用合理。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4. 财务监督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定期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学校财务处应当积极配合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接受财务检查和审计,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5. 纪律处分对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财务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纪律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检查等处分措施。
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辞退、开除等纪律处分。
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财务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财务管理部门和学校财务处了解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同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奖惩,激励各级财务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教育部人文社科经费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经费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
1.3 经费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
二、经费的申请与审批2.1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指南要求,结合研究工作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
2.2 经费预算应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购置费、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等。
2.3 项目申请单位应加强对经费预算的审核,确保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2.4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
三、经费的使用3.1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使用经费。
3.2 经费支出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确保支出合规;(2)合理性:支出应符合项目研究目标和实际需要;(3)经济性:合理控制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4)真实性:支出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3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经费支出的管理,严禁以下行为:(1)擅自调整预算;(2)截留、挤占、挪用经费;(3)超范围、超标准支出;(4)购买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5)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经费的监督与检查4.1 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2 项目申请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确保经费合规、高效使用。
4.3 教育部对项目经费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负责人和申请单位进行整改。
4.4 教育部对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经费的变更与调整5.1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经项目申请单位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5.2 经费变更申请应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预算调整情况等。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01•【文号】财教〔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日附件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以下简称规划课题)经费的治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经费治理方法》(财教〔2007〕30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治理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现代化建设,以及教育学科建设和进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分为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样课题和青年课题,以及教育部重点课题、青年专项课题、教育部规划课题(包括专项课题、单位资助规划课题)。
第三条课题经费分配、使用和治理的原则:1.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课题经费应要紧用于我国教育科学领域中对教育改革和进展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以及对教育学科建设和进展具有重要阻碍的基础研究课题,幸免分散使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要严格按照课题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课题经费预算,杜绝随意性。
应当加大有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和谐和有效整合,幸免重复白费。
3.权责明确,规范治理。
课题经费治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大对课题经费的治理。
4.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治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咨询效机制。
5.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课题经费资助额度按照实际情形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畴第四条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截了当有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治理费。
1.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咨询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财教[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学是指农村(含县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而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木性项目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岀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XX)79号)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分配)年度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条件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学条件薄弱、规模较小学校及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八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足额及时下拨。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教学四项经费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
教学四项经费管理与实施办法(试行)根据教育部〔2005〕1号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要求,为保障本科教学各项业务顺利开展,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学校决定从2005开始,每年划拨教学四项经费专款,使年本科教学四项经费的投入达到年学费总额的30%(即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四项经费的管理与使用,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有限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教学四项经费是指教学业务费、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教学差旅费和体育维持费。
第二条教学业务费是开展日常教学的各项开支,包括教学杂费(含军训费、招生费、就业指导费等);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费;专业建设费;教学检查与评估费(含教师教学竞赛);教学成果与奖励费;实习实践费(含各类实践竞赛、文艺活动等费用);实验耗材费;毕业论文设计费;教材建设与奖励费;日常办公费用。
第三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费。
包括各类教学仪器的修理、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室的维护等费用。
第四条教学差旅费。
指各项与教学有关的差旅费用,包括教师和行政干部的调研、学习、培训及外聘教师的差旅等费用。
第五条体育维持费。
指体育场地的维护、维修、消耗材料的购买、各项体育活动和参加比赛等费用。
第六条经费投入。
学校决定本科教学四项经费每年以不低于年学费收入的30%投入,2005年按学费总额的30%投入,根据收支情况,投入逐年递增。
第七条立项。
原则上所申请的教学项目内容,必须要有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整、充分的立项依据。
同时经费的支付范围和额度必须符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八条立项形式。
实行“按计划整体立项,分次支取经费”和“按分项目使用经费,总额包干”的形式申报和使用经费。
采取何种形式,需要根据项目类型进行确定。
第一种形式多用于规模大、共性强、计划性好的教学项目;第二种形式多用于规模小、随机性大、不易提前计划的教学项目。
第九条立项管理。
为保障教学项目顺利进行,实行管理责任制。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支出,包括设备维修、教学用品、水电费、保洁费等,是教学活动与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
为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和管理,教育部提出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下从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相关评价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办法的背景义务教育阶段是从小学学习开始到初中毕业,共九年。
学校的教育工作对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至关重要,而教育工作离不开设备维护、环境整洁、教学资料供应等基础支持,需要依靠公用经费的支持。
但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公用经费使用不规范、使用欠明确、使用效果不尽如人意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社会责任。
为此,国家教育部制定并实施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加强公用经费的监管,提高财务透明度,增强公众的监督和信任。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1.公用经费的范围。
公用经费包括学校日常运转和教学活动所需的支出,如设备维修、维护、水电费用、教学用具和教学资料、学生伙食费、保洁费以及行政管理费用等。
2.公用经费使用的原则。
公用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公平、透明、规范、节约的原则。
学校应当按照需要和经费款项来进行公用经费的使用,同时保证公用经费的合规性。
3.公用经费的管理。
学校应当按照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分类、归口、定额管理和分级授权。
各级财务部门同步实行计划与执行、收支两条线,及时开展财务监管和审计检查工作。
4.公用经费的审核。
学校应当对公用经费使用的申请进行规范审核,并按照申请流程、申请人资格、审核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和验收,确保公用经费的使用真实、合法和有效。
5.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和评估。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用经费使用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规使用的公用经费进行追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8.05•【文号】财教[2009]173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二)自主安排。
高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具体使用管理的主体,由学校根据本校基本科研需求统筹规划,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安排使用;(三)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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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经费管理办法第五章项目经费与使用第十八条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教育部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教育部资助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规划基金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主要指从校外有关部门获得经费资助的专项任务项目。
鼓励项目依托学校或其它部门提供项目配套经费。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
由教育部资助的项目经费分期下拨项目依托学校,第一次拨款与立项通知同时下达,后续拨款视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确定。
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拨付二期经费;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
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开支范围包括:1.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誊录、制图等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所需的费用。
3.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确需赴国外境外调研者,须经依托学校审核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
4.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
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7.劳务费:指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助研津贴,以及非课题组成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8.印刷费:指打印、誊写调查问卷材料、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的费用。
9.管理费:指项目依托学校提取的用于管理项目的费用。
一般项目的管理费每项不超过2000元,重大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
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10.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学校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校外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教育部备案。
2.重大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教育部组织,项目责任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
通过鉴定后,须按教育部提供的带统一标识的封面和规格出版。
3.申请结项须填写《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学校和申报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每年第二季度由申报单位汇总后集中向教育部报送。
4.教育部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或鉴定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咨询报告类成果须有采纳单位的证明材料,并详细注明采纳内容和实际价值。
3.项目验收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般项目中的优秀项目由依托学校推荐报送,教育部对学校推荐的优秀成果进行复审。
教育部每年对一般项目组织抽查。
重大项目由鉴定专家在打分和投票基础上确定成果等级。
第二十四条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
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第二十五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
教育部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民族人文素质服务;向文化产品转化,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服务。
3.项目责任人应注意收集本课题的引用、转载、采用、获奖或进入教材、产生效益的情况,由依托学校择优上报教育部。
对那些通过一个项目形成一个创新领域、一支创新团队、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要认真总结和推广其成功经验。
4.建立教育部社科项目成果库和学术精品库。
所有验收合格并正式出版、发表的项目成果转入成果库集中保存、展阅。
对其中优秀的作品以“学术精品”的形式统一出版和展示。
成果库分设实物展示库和电子文本库,面向高等学校和社会开放。
5.申报单位和各高等学校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
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须报送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司(简称教育部社科司)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
1.重大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简称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简称基地重大项目)。
2.一般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项目。
3.后期资助项目类。
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三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项目最终成果先鉴定后出版,鉴定和出版工作由教育部社科司统一组织;2.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3.后期资助项目最终成果可免予鉴定,由教育部社科司商有关出版社统一装帧编辑出版。
第四条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
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填写《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
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完成研究任务后,项目责任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基地重大项目向基地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
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1.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最终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2.最终成果由项目责任人主持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3.重大项目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4.一般项目著作类成果已经完成(不限是否出版),论文类成果已正式发表,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有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5.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在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未标注者不予承认。
第六条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报送的材料另见本办法第十七至第十九条):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7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2.项目成果7套(含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一式7份(复印件)。
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教育部社科司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七条免予鉴定范围1.重大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2)最终成果是研究咨询报告,其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3.后期资助项目成果可免予鉴定,确有鉴定需要者,经项目责任人提出申请,由依托学校报教育部社科司组织鉴定。
免予鉴定或申请免予鉴定者,仍需填写项目《终结报告书》,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申请结项单位复审同意后,依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报教育部社科司办理结项手续。
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项。
第八条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
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九条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鉴定未通过者,再次鉴定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