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区置地集团公司与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篇1民事诉讼状原告:XXX 性别:男年龄:XX 职业:XXX 住所:XXX被告:XXX 公司名称:XXX 公司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XXX 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裁决,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事项如下:一、案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但是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入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套商品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
2. 虽然原告已经支付了房款,但是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且没有取得相关手续,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入住。
3.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履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原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诉请1. 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交付商品房给原告。
2. 赔偿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3. 费用支出及其他损失,由被告承担。
四、证据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凭证。
2. 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3. 与被告的书面交涉函。
4. 其他相关证据。
特此起诉。
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注:此诉状印有原告XXX的签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篇2民事诉讼法起诉状原告(申请人):姓名(单位):被告(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原告(申请人)因与被告(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下:一、原告(申请人)是【住址】的居民。
被告(被申请人)是【住址】的居民。
原告(申请人)和被告(被申请人)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现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故提起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8篇第1篇示例:法院:原告:××× 先生/女士被告:×××开发商/房产中介公司原告×××系自然人,因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递交起诉状,希望得到公正裁决。
一、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项××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所售房屋一套,房款××万元,买卖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按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首付款,并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尾款,以便顺利交割房屋。
3、被告却在收到原告首付款后,拖延了交付房屋的时间,一再以各种理由推托交付。
直至现在,被告还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4、由于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入住新房,且因此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排和工作计划。
5、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推诿不履行,导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现不得已向法院请求支持。
三、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2、支付凭证3、交涉函、短信等通讯记录因上述事实,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项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希望法院依法公正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起诉。
原告:×××日期:××年××月××日第2篇示例: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XXX被告:XXX原告XXX系中国某市民,被告XXX系中国某地产开发公司。
原、被告双方在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事宜上存在纠纷,现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下:一、在2019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XXX万元。
陈焕东与俞强、佛山市紫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陈焕东与俞强、佛山市紫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08【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24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温万民谢达辉翁丰好【审理法官】温万民谢达辉翁丰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焕东;俞强;佛山市紫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陈焕东俞强佛山市紫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焕东俞强【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紫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化立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建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宗锦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化立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李建斌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宗锦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化立李建斌刘宗锦【代理律所】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焕东【被告】俞强;佛山市紫丰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陈焕东请求俞强双倍返还定金、紫丰公司返还中介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陈焕东上诉理由及二审法庭调查所述,陈焕东确认在签订合同前查看过房屋,房屋不存在漏水问题,《房屋买卖合约》亦明确买方已全面检查和了解物业情况,故陈焕东上诉认为俞强隐瞒事实依据不足。
合同签订后,房屋发生水管漏水,2020年12月10日陈焕东在微信上提出漏水问题没有维修好,俞强回复称“刚和管家联系了,是工程部那边还没有做完”,俞强、陈焕东及紫丰公司工作人员于当天又查看了房屋。
佛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佛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合同的定义是:基于双方民事主体或者多方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达成协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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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渡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座落在________渡假村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楼房________栋。
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
其面积以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二、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三、付款办法: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40%,计人民币________元,(其中10%为定金)。
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30%。
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
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四、交房时间:甲方应于一九____年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五、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
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六、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七、违约责任: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
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八、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渡假村管理办法。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房地产法律纠纷涉及土地、房屋买卖、租赁、抵押、权属登记等多个方面,对当事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特点、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项目于2012年建成,开发公司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部分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地基下沉等。
购房者认为开发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分析1. 案件成因(1)开发公司对房屋质量把控不严。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公司可能存在管理不善、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2)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认知不足。
购房者可能对房屋质量要求不高,对房屋验收流程不够重视,导致质量问题在交付时才被发现。
(3)合同约定不明确。
合同中关于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可能存在模糊地带,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2. 案件特点(1)案件涉及面广。
本案涉及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购房者等多个主体,法律关系复杂。
(2)证据收集困难。
房屋质量问题往往需要专业鉴定,证据收集难度较大。
(3)赔偿金额较高。
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购房者遭受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能较高。
3. 处理方法(1)调解。
法院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2)判决。
若调解失败,法院将依法判决,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3)鉴定。
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专业鉴定,为判决提供依据。
4. 防范措施(1)加强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监管,确保房屋质量。
(2)明确合同条款。
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房屋质量、交付时间等条款,避免争议。
(3)购房者提高法律意识。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
四、结论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对当事人和社会经济秩序都造成了较大影响。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居民。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2.判令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10万元;3.判令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三于2018年3月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张三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李四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10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李四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原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四返还购房款10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该情况。
同时,被告李四认为,原告张三在房屋交付后才发现质量问题,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故不应要求被告李四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房屋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同意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张三。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被告李四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3. 购房款返还及赔偿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陈铸申、韩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铸申、韩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9【案件字号】(2022)粤01民终130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娜【审理法官】李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铸申;韩瀚;饶玲【当事人】陈铸申韩瀚饶玲【当事人-个人】陈铸申韩瀚饶玲【代理律师/律所】林思琴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徐利梅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许霖鸿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思琴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徐利梅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许霖鸿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思琴徐利梅许霖鸿【代理律所】广东仲权律师事务所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铸申【被告】韩瀚;饶玲【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陈铸申应否向韩瀚、饶玲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及利息。
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涉案房屋购房款为199万元,现双方确认陈铸申收到韩瀚、饶玲支付的款项(含韩瀚、饶玲支付的购房定金)共204万元,因此,陈铸申在合同约定基础上多收取5万元款项,对于该多收取的5万元款项陈铸申应举证证实其收取的依据,其主张该5万元系韩瀚、饶玲因交易迟延向其支付的补偿款,虽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陈铸申一直抱怨交易时间过长,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约定韩瀚、饶玲应因此向陈铸申支付补偿款5万元,陈铸申该主张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房产质量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化名),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案由:房屋质量问题纠纷二、案情简介2018年5月,张三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
2019年6月30日,房屋交付给张三。
张三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房屋墙面多处出现裂缝,裂缝长度不等,最长达20厘米;2. 房屋卫生间防水层破损,导致卫生间地面渗水;3. 房屋门窗密封不严,存在漏风现象;4. 房屋装修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张三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房屋质量问题,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三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3. 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判决结果。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张三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屋存在墙面裂缝、卫生间渗水、门窗密封不严等质量问题,且这些问题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相关规定,属于房屋质量问题。
2. 关于开发商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房屋交付时间已经超过保修期限,但考虑到开发商在房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对张三的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修复房屋、赔偿损失等责任。
3. 关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销售领域涉及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地产销售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房地产销售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在售楼处公开销售。
消费者王某在售楼处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王某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面积缩水等问题。
王某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1. 开发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宣传材料中宣称该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但实际上绿化率仅为30%。
这明显构成虚假宣传。
2. 开发商是否存在面积缩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标的物。
在本案中,购房合同约定王某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但实际交付的面积为95平方米。
这构成面积缩水。
3.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虚假宣传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虚假宣传被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
(2)面积缩水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交付。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面积少于约定的面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面积减去实际交付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没有约定的,按照实际交付的面积减去约定的面积的比例,增加价款的。
在本案中,开发商应按照约定的面积交付王某住宅,即100平方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篇1原告:[XXXXX](以下简称原告),性别:[性别],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住址:[XXXXX市XXXXX区XXXXX路XXXXX小区XXXXX单元XXXXX室]。
被告:[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地址:[XXXXX市XXXXX区XXXXX路]。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X],职务:总经理。
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所产生的纠纷,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具体起诉状如下:一、诉讼请求1. 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XX元;3.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房;4. 如被告无法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XX元及相应利息损失;5.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XX市XXXXX区XXXXX路XXXXX小区]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被告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交付时间延迟: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XXXX年XX月XX日,但被告直至XXXX年XX月XX日才通知原告交房,延迟了XX个月。
2. 房屋质量问题:原告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渗水等,严重影响居住。
3. 配套设施缺失:被告承诺的配套设施未能按期完成,导致原告生活不便。
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解决问题,但被告始终未能给出满意的答复。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处住宅楼全部卖给丙公司,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合同总价为1亿元。
合同约定,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首付,剩余款项在房屋交付后分期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质量保证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交付时间、质量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房屋交付时间延误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导致丙公司无法按时入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房屋质量问题丙公司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进行修复,并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交付时间延误法院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赔偿方式为:丙公司可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质量条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款,甲公司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丙公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合同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质量问题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承担修复、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丙公司因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
房地产法律案件分析报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
本报告以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件为例,对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判决结果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案件名称:甲乙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乙):某市民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5月,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出售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乙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余款150万元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
然而,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乙未按约定支付余款。
随后,原告甲公司向被告乙发出催款通知,但被告乙仍未支付。
原告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乙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乙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甲公司能否要求被告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乙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剩余房款15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案例分析1. 被告乙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
2. 原告甲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付款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原告甲公司有权要求被告乙支付。
3. 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乙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守约方的保护。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市“购房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房地产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计1000套住宅。
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承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齐全,包括幼儿园、商场、医院等。
然而,在交房时,部分业主发现小区配套设施与开发商承诺不符,且小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业主们要求开发商整改,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业主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三、纠纷成因分析1. 开发商违规操作: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存在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问题。
2. 业主维权意识不足:部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合同条款等相关知识,导致维权意识不足。
3.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分条款模糊不清,给纠纷处理带来一定难度。
4. 行政监管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开发商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四、纠纷处理过程1. 业主维权:业主发现开发商违规操作后,通过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维权,要求开发商整改。
2. 协商解决:业主与开发商多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3. 诉讼途径:业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审理,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其整改小区配套设施,并赔偿业主损失。
1. 提高开发商自律意识:开发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违规销售。
2. 加强业主维权意识:业主在购房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提高维权意识。
3. 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法律法规,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发生。
4. 强化行政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操作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房地产纠纷法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也日益繁荣。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房地产纠纷。
这些纠纷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拆迁等多个方面,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有幸参与了多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从中收获颇丰。
以下是我对这些案件的总结和心得体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购买乙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房款,但乙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房。
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应依约履行合同。
但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乙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质量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质量问题较为常见,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困扰。
因此,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确保房屋质量符合要求。
同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2.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租赁丁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丙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丁维修。
丁以房屋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维修。
丙遂诉至法院,要求丁履行维修义务。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丁作为房屋所有人,应承担维修义务。
法院判决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心得体会: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房屋维修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房屋租赁纠纷较为常见,其中维修问题是重要焦点。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维修责任,避免纠纷发生。
3. 案例三:拆迁安置纠纷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签订了一份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己在拆迁后给予戊一定面积的安置房。
拆迁后,戊发现安置房面积与协议约定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己履行协议。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己应依约给予戊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房产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开发商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
该小区共分为三期建设,业主入住后,小区配套设施逐渐完善。
然而,在2018年,小区三期楼顶花园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纠纷。
楼顶花园位于小区三期顶部,总面积约2000平方米,原设计为屋顶绿化带。
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并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而是将其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
业主在入住后,发现楼顶花园并非绿化带,而是由开发商用作商业用途,租赁给某健身俱乐部经营。
此举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日常生活和居住环境,引发了业主的强烈不满。
二、纠纷起因1. 开发商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过程中,开发商未明确告知业主楼顶花园的具体用途,导致业主在购房时对楼顶花园的性质存在误解。
2. 楼顶花园用途变更:开发商将楼顶花园租赁给健身俱乐部,用作商业用途,与原设计用途不符,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3. 业主权益受损: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导致噪音、人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业主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三、纠纷处理1. 业主维权行动:业主们发现楼顶花园的用途变更后,纷纷向开发商提出抗议,要求恢复楼顶花园的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然而,开发商对此置若罔闻,业主们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2. 法律咨询:业主们咨询了律师,了解到开发商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3. 诉讼过程:(1)起诉状递交:业主代表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开发商停止对楼顶花园的商业化运营,恢复其原有用途或赔偿损失。
(2)法院受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3)证据收集:业主们积极收集证据,包括购房合同、开发商的宣传资料、楼顶花园的使用情况等。
(4)法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陈述了各自的观点和主张。
(5)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楼顶花园用作商业用途,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法律纠纷日益增多。
房地产法律案件涉及合同、物权、侵权等多个法律领域,涉及当事人众多,影响范围广泛。
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房地产法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以期为我国房地产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5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向李某交付了房屋。
然而,在交付房屋的过程中,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范围;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四、案件分析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属于开发商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对房屋质量进行明确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开发商仍应当按照房屋的一般质量要求交付房屋。
因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
因此,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原告:XXX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作为原告,因购房合同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案起诉状具体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1.原告XXX,年龄XX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住址为XXXXX。
2.被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XXXXX。
3.本案系购房合同纠纷。
二、案件的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原告于XXXXX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位于XXXXX小区XX号楼XX层XX号房,建筑面积为XX平米,总价为XXXXX元。
2.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于XXXXX年XX月XX日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
3.但是,在原告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期间,却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墙体开裂、水管漏水、地面不平等。
经过多次与被告交涉协商,被告一直未能解决本案中的质量问题。
4.综上所述,被告存在违约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解除该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三、诉讼请求及理由1.本案中,原告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定,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及利息,并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2.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是属于正当诉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应该由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四、证据目录1.购房合同一份。
2.支付房款相关证明。
3.房屋质量问题相关证明。
五、代理人诉讼授权书见附件。
六、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开发商买卖合同纠纷诉状范文
开发商买卖合同纠纷诉状范文民事起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被告:[开发商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代码],法定代表人:[法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具体说明房屋地址)。
2. 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式,例如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X]的标准,自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具体日期]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X]元)。
3.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相关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法官大人,您可得给我评评理。
我呢,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小老百姓,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就想着能有个属于自己的小窝。
于是,我就和这个被告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
这合同一签,我心里那叫一个美啊,满脑子都是未来在新房子里幸福生活的画面。
按照合同约定啊,被告得在[具体交房日期]把房子交给我。
我呢,就像个盼星星盼月亮的小粉丝一样,眼巴巴地等着交房的那一天。
可是呢,左等右等,这交房的通知就像被外星人绑架了一样,连个影子都没有。
这可把我急坏了,我就去问开发商咋回事啊。
他们一会儿说这个手续没办好,一会儿又说工程有点小问题,反正就是各种理由,就是交不了房。
我就寻思着,这合同可不是闹着玩儿的呀,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
这就好比我们俩之间有个约定,我都按照约定把钱给他们了,他们咋能不按照约定交房呢?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嘛!而且啊,这个房子可是我后半辈子的依靠。
我现在还在外面租房子住呢,每个月都要给房东交租金,这都是额外的开销啊。
就因为被告的逾期交房,我这经济压力变得更大了,心里也是特别的委屈。
我仔细看了看合同,上面明确写着如果逾期交房,被告得给我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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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区置地集团公司与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3)佛中法民一再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4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马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冼有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城区置地集团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路8-1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维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城区置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置地集团公司)与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发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4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南发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03年9月3日作出(2003)佛中法审监民申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发总公司委托代理人冼有潮、张国忠,置地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1991年8月23日、8月28日,南发总公司与佛山市城区置地实业总公司(后于1995年变更为置地集团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书》及《购房补充协议书》,约定由南发总公司购买置地集团公司开发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路4号楼(即华贵苑4号楼)。
合同签订后,置地集团公司于1996年10月30日将华贵苑4号楼交付给南发总公司使用。
经双方在1999年9月8日确认,华贵苑4号楼的建筑面积为6765.26平方米;总价款1005.658410万元。
置地集团公司与南发总公司的上级单位原南海市南庄镇经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庄经济总公司)于2000年10月24日对帐,确认至2000年10月25日止,南庄经济总公司已支付购房款3811.16608万元,其中包括讼争的华贵苑4号楼的1005.658410万元。
2000年5月10日,置地集团公司将华贵苑4号楼的33份商品房过户证明书交给南发总公司,旨在由该司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属证。
但过户证明书中并未写明南发总公司为购房人,而注明为待售。
置地集团公司给予其中12套房产办理了房地产权属证。
2001年10月14日置地集团公司向佛山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挂失上述已移交给南发总公司的另外21份商品房过户证明书,并在当日的《佛山日报》上刊登挂失声明。
为此,南发总公司于2002年10月2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置地集团公司履行办理华贵苑4号楼302、302、401、402、403、404、502、503、504、603、703、802、803、804、902、903、904和首层1号、4号、5号、7号共21套房产的产权证并履行交付产权义务。
上述的21套房产于2002年7月3日被原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区法院)基于已受理并审结的(2002)佛城法经初字第142号、143号、144号、145号案执行时查封。
该法院已于2002年10月25日向佛山市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上述21套房产予以查封并将产权转归置地集团公司的另案债权人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匠设计院)所有。
为此,南发总公司等向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城区法院于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佛城法执字第[712-71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南发总公司的执行异议,继续执行。
2003年10月14日,本院在处理佛山市城区置地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佛山城区建设工贸实业公司一案时,对讼争房屋进行了查封。
城区法院的142号、143号、144号、145号案均是城匠设计院以置地集团公司拖欠设计费为由提起诉讼的。
四件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在执行时没有经过拍卖形式,只是用裁定书以物抵债形式划归其所有。
2003年8月21日,城区法院发出(2002)佛城法执字第712-715号通知书,通知佛山市房管局暂时停止办理21套房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原一审审理后认为:南发总公司与置地集团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于1991年8月,合同的内容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息,不存在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
置地集团公司所称总价款没有付清,与事实不符,不能成为其拒绝交付讼争房屋产权的理由;置地集团公司所称南发总公司没有按期付款,置地集团公司有权处置房屋,属南发总公司违约,置地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的约定。
但置地集团公司在1996年10月30日前,陆续收取南发总公司的购房款并向南发总公司交付房屋实物的行为表明,在南发总公司已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情形下,置地集团公司已接受了南发总公司的履行并部分履行了售房方的义务,放弃了此项权利。
因此,置地集团公司再以南发总公司没有按约付首期价款为由,主张有权自行处理讼争房产,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应支持。
置地集团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向南发总公司转移讼争房屋的产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置地集团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佛山市华远东路华贵苑4号楼302、303、401、402、403、404、502、503、504、603、703、802、803、804、902、903、904和首层1号、4号、5号、7号等21套房产的产权证,向南发总公司转移产权。
一审受理费100元,由置地集团公司负担。
原二审审理认为:南发总公司与置地集团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购销合同书》及《购房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
由于置地集团公司将讼争的华贵苑4号楼房屋已经全部交付给南发总公司,双方也对此进行了结算,确认价款及面积,而且置地集团公司也开具华贵苑4号楼的购房发票,综合上述事实及双方支付的3811.16608万元的购房款中包括了华贵苑4号楼的1005.65841万元,即南发总公司已依约支付了讼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故置地集团公司认为南发总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华贵苑4号楼的购房款,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置地集团公司虽然已经交付了讼争房屋,但因没有履行协助南发总公司办理全部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因南发总公司对讼争21套房屋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在法律上仍属置地集团公司所有,由于置地集团公司的原因致使讼争房屋被法院另案查封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本案的合同已实际不能继续履行,故南发总公司起诉要求置地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置地集团公司的违约行为,南发总公司可另案起诉追究置地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
原审法院在合同已实际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判决置地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判决:一、撤销原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2002)佛石法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100元,合共20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发实业总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生效后,南发总公司不服判决,提出申请再审称:一、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及购销合同书》、《购房补充协议书》是在1991年8月23日和28 日,其买卖行为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生效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
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商品房预售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规定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要以在法定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为依据,故南发总公司依法已经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所有权。
二、本案讼争的房屋虽被佛山市城区法院另案查封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但该执行局已答复:执行案只是发出裁定,已通知暂缓办理过户手续,如南发总公司胜诉可将该案执行回转。
且置地集团公司与城匠设计院间的转让行为因其恶意串通损害了南发总公司的利益,属无效民事行为。
故本案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三、原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佛石民一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城区法院2002年10月22日作出2002佛城法执字第[712-715]-3号民事裁定因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无效。
就该执行案,申请再审人已向城区法院提出申诉。
本案讼争的21套商品房的合同仍可以履行。
被申请再审人置地集团公司答辩称:一、21套讼争房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南发总公司。
首先,房屋产权的转移应当以产权手续为要件。
有关房屋应当办理过户手续,1990年国务院就有明确规定。
且房地产管理法是1995年开始实施,申请再审人到2002年也没有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产权手续。
二、被申请人与城匠设计院不存在恶意串通。
被申请人与城匠设计院的协议是通过在城区法院的诉讼,由法院制作调解书完成的,不是被申请人与城匠设计院私下协商的。
申请人认为存在恶意串通,应通过另一法律程序来推翻这一调解书。
三、被申请人没有能力交付21套房屋给申请人。
该21套房屋已经被城区法院裁定执行,其产权已经由法院裁定过户给城匠设计院。
被申请人根本不可能将21套讼争房屋交付给申请人。
本院再审认为:在1991年8月间,南发总公司与置地集团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
南发总公司依约向置地集团支付了讼争房屋的全部购房款,有收款凭证、对帐确认书等证据证实。
这种正常的交易行为,应当予以确认并得到法律保护。
置地集团公司认为南发总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华贵苑4号楼的购房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置地集团公司虽按约向南发总公司交付了讼争房屋,但在南发总公司向其交付办理讼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资料的情况下,未完全履行协助南发总公司办理讼争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
尽管讼争房同时也是置地集团公司与其他债权人间债务纠纷案件的标的物,在另案中又被原城区法院及本院查封,但不足以影响本案的房屋预售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
南发总公司实际上已合法取得了华贵苑4号楼,只是在履行过程中被置地集团公司中途以声明挂失形式不予办理其中的21套房产的权属过户手续。
应该指出,置地集团公司的行为具有是欺诈性,亦系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应受到保护。
故南发总公司请求置地集团公司协助其办理讼争房的产权证、转移房屋产权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