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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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防控信息共享机制

为推进综治信息化建设,整合各类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建立共享信息机制,适应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量化管理与分析。

第二条主要信息内容包括: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中发现的苗头性、突出性治安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条实行信息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各单位、各股室报送上月的相关信息,特殊情况即时报送。有规定时限要求的信息按规定时限在市局网站相关栏目公示。

第四条建立“共享信息区”文件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开范围的信息,可以在县政府网站相关栏目公开。

第五条“共享信息区”文件夹管理员有阅读处置全县,定期与综治委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共享,特殊信息即时共享,信息严禁对外泄露。

第六条“共享信息区”的文件目录结构由管理员按照“共享信息”清单进行分类设置,共享信息应适时更新。

第七条各单位、各股室严格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信息。未按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局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局综合股负责报送信息的收集归类、上网及适时更新,负责与综治委成员单位间共享联系。

第九条本机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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