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其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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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其监管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就是承担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投保人投保的个别保险标的,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是偶然的。保险公司经营的数理基础是大数法则,当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数量非常多时,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趋于稳定,因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取固定的保费对保险事故损失予以赔偿。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与其他企业的经营一样,其本身也存在风险。
一、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保险风险
保险风险又称定价风险,指保险事故的实际发生率高于制定保险费率时预期的保险事故发生率,保险金额损失率高于纯保险费率,因而显示保险费率偏低,造成保险公司亏损的风险。
2、资产风险
资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过程中,形成难以增值、变现,甚至不能收回本金的不良资产的风险。
3、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主要存在于财产保险公司,指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需支付巨额赔款的风险。保险承保的远洋船舶、飞机、卫星、核电站等巨额标的,或承保某一地震带上大量建筑物的地震保险等,如果不能合理确定自留额并办妥分出再保险,就有可能因为一次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需支付巨额赔款。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人寿保险公司,指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收益率低于已签发的有效寿险保单预定利率,因而使寿险公司无力对寿险保单履行给付义务的风险。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是在制定保险费率时确定的,在保单有效期间不能变更,如果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后进行资金运用实际获得收益率达不到保单预定利率,就会造成利率风险。利率风险表现为利差损。利率风险严重时可以导致寿险公司破产。
二、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隐蔽性
一般工商企业总是先发生费用,后获得销售收入,因而其经营风险会在较短时期内显现出来,不可能被长期掩盖。而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总是先收取保费,后承担保险责任,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是先获得保费收入,后发生成本费用。保险公司发生经营亏损时,只要能够签发新保单,获得新的保费收入,就可以用新的保费收入支付原有保单项下的赔款或保险金,而这种状况很难被外界发现。
假设一家保险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保单,其保险费率也明显低于其他保险公司;同时为了扩大社会影响以较多的费用做宣传广告、捐助公益活动;为了争抢代理人,向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也明显高于其他保险公司;为了提升公司形象,租用或购买高档写字楼并进行豪华装修,等等。那么会发生什么现象呢?一方面,该保险公司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亏损,而且持续的时间越久,亏损累积金额就越大;另一方面,受低保费和其他表象的误导,会有更多的人向该公司投保,保费收入也会大幅度增长。只要该保险公司能够不断地签发新保单,有足够的新保费流入,这种情况就能维持。但是,如果由于可保资源有限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该保险公司的新保单和保费收入下降时,就会发生支付困难,甚至破产,这样的保险公司业务量越大、涉及的被保险人数量越大,一旦发生支付困难或破产,造成的社会危害也就越大。
三、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监管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交纳保险费以后,得到的只是保险公司的一项承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形成严重风险,财务状况恶化,偿付能力不足,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向被保险人履行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那么就必然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严重时还会引发金融危机破坏社会信用。所以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关注保险
公司的经营风险:当保险公司形成经营风险后,要指导、监督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当确认为风险无法化解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避免风险损失进一步扩大。虽然个别保险公司形成一定的经营风险不能完全避免,但如果相当多的保险公司形成较严重的经营风险,或是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形成后长期不被发现,越积累越严重,则认为是保险监管的失败或无效。
当前,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的监管,即评估、检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及时采取处理措施。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一般方法是:首先找出保险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然后评估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金额,最后再把风险损失金额与保险公司的资本金进行比较,看资本金是否足以抵御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上就是发现保险公司的风险,是对风险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化、评估、预测的手段。而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处理措施,实际上是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化解风险的手段。因此,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部门为了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所采用的具体操作手段。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也就是把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