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1. 引言加油站作为能源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承担着为车辆提供燃料的责任。
为保障顾客权益及交易公平,加油站必须严格遵守计量管理办法,确保出售的燃料数量准确无误。
本文旨在制定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规范加油站内燃油计量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2. 计量设备要求2.1 加油枪加油站应选用经国家计量认证的合格加油枪,确保计量准确性。
加油枪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在每次交易前进行零点检测。
2.2 油品计量泵油品计量泵应具备防措施,防止非法操纵。
油品计量泵应设置清零按钮,用于重置计量数值。
3. 计量管理规定3.1 计量单位加油站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单位进行计量,禁止使用非法单位或存在误导性的单位。
3.2 计量准确性检定加油站应定期请国家计量认证机构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性。
检定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供监管部门查阅。
4. 计量管理流程4.1 加油服务流程加油员应在加油前确认顾客需求,正确选择油品种类和加油数量。
加油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计量设备,确保加油准确无误。
4.2 计量记录每次加油交易完成后,计量数据应立即记录至系统中。
计量记录应包括加油量、油品种类、加油时间等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5. 计量管理监督5.1 监督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负责对加油站的计量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加油站进行抽样检测,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加油站改正。
5.2 违规处理发现加油站存在计量不准确、等行为的,监督部门有权责令加油站停业整顿,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6. 结语加油站作为服务社会的重要单位,其计量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范,确保交易公平合法。
本文制定的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旨在维护加油站计量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油品市场有序发展。
希望各加油站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以上为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文档,为保障加油站计量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做出相关规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txt35温馨是大自然的一抹色彩,独具慧眼的匠师才能把它表现得尽善尽美;温馨是乐谱上的一个跳动音符,感情细腻的歌唱者才能把它表达得至真至纯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一、概述加油站是供应车辆燃油的重要场所,其中计量是保证燃油销售质量和数量准确的关键环节。
为了有效管理加油站的计量工作,提高计量准确性和管理水平,制定并实施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二、计量设备管理1. 选择合格的计量设备: 加油站应根据国家计量法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并在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上注明使用地点和有效期限。
2. 定期检定和检验: 加油站应设立定期检定和检验制度,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
计量设备在使用前、运输途中、使用中、维护保养后,都应进行检定和检验,保证其准确性符合要求。
3. 维护保养与管理: 加油站应制定计量设备维护保养和管理的制度,确保计量设备的正常运行。
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清洁、校准、调试等工作,并建立档案记录。
三、计量操作规范1. 加油员培训: 加油站应定期对加油员进行计量操作规范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加油员熟悉计量设备操作,并能正确使用。
2. 计量过程监督: 加油站应安排专人对计量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计量操作规范和准确。
3. 校验和检测: 加油站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校验和检测,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并保留相关校验和检测证书。
4. 油品质量检测: 加油站应定期对油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油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四、计量管理体系1. 建立计量管理制度: 加油站应建立健全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2. 监督检查: 加油站应定期进行计量设备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整改,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操作规范。
3. 计量档案管理: 加油站应建立计量档案管理制度,将计量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记录等信息进行归档和保存。
4. 定期评审: 加油站应定期对计量管理进行评审,确保计量管理的有效性和持续改进。
五、违规处罚加油站应建立违规处罚制度,对违反计量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保障计量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准确性。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相应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加油站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计量设备
第三条
加油站应使用经合格认定的计量设备,并定期经过检定。
第四条
加油站计量设备应设置在明显位置,方便消费者核实油品计量情况。
第五条
加油站计量设备的精度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严禁擅自调整、更换设备。
三、计量操作
第六条
加油站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计量操作,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七条
加油站计量操作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计量服务。
第八条
加油站应保持计量设备的清洁卫生,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四、监督检查
第九条
加油站应配合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接受监督检查人员的检测。
第十条
如发现计量设备存在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计量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五、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加油站,监督部门有权进行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可依法暂停加油站营业资格。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将另行公告。
第十五条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管理规章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油站计量管理工作,确保加油站计量准确、公正、透明,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行业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加油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加油站,包括加油站的所有计量设备、计量过程、计量数据、计量人员等。
第三条加油站计量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计量,确保准确;(二)公正透明,接受监督;(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四条加油站应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管理职责,确保计量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计量设备管理第五条加油站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设备,包括加油机、加油枪、油罐、油泵等。
第六条加油站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校准,确保计量准确。
第七条加油站应建立计量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信息、检定、校准情况等。
第八条加油站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或更换,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加油站应确保计量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设备损坏和计量数据错误。
第三章计量过程管理第十条加油站应制定加油计量操作规程,明确加油计量流程、注意事项等。
第十一条加油站应设立专职计量员,负责加油计量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十二条加油站计量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计量知识和技能;(二)熟悉加油计量操作规程;(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加油站加油计量操作流程:(一)启动加油机,检查设备状态;(二)确认车辆类型和加油量;(三)启动加油枪,开始加油;(四)加油过程中,监控加油机显示数据;(五)加油结束后,打印加油记录;(六)确认加油记录无误后,关闭加油枪和加油机。
第十四条加油站应定期对加油计量过程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计量数据管理第十五条加油站应建立计量数据管理制度,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六条加油站应建立计量数据档案,记录加油量、销售量、损耗量等数据。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2023修正版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确保油品计量准确可靠,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加油站经营秩序和市场竞争公平。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经营加油站的企事业单位。
2. 术语和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 加油站:指进行汽车油品加注服务的场所。
- 计量设备:指用于计量油品的流量计和计量标准器。
- 计量检定:指根据国家计量法规定,对计量设备进行检验验证的活动。
- 计量检定证书:指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并合格的证明。
- 计量器具:指进行计量检定的测量仪器、装置和器件。
- 计量准确度:指计量设备所显示数值与实际数值之间的偏差程度。
- 抽样检验:指从一批次中随机选取样品进行检验的方法。
3. 计量设备管理3.1 计量设备选用- 加油站应选择合格的计量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购置。
3.2 计量设备安装- 计量设备应按照其使用说明书进行正确安装,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 计量设备的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清洁、视线良好,并保证计量准确度。
3.3 计量设备维护- 加油站应建立计量设备维护计划,明确维护时间和维护内容。
- 计量设备维护应由专职维护人员负责,并做好维护记录。
3.4 计量设备检定- 加油站计量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确保计量准确度。
- 计量检定应委托固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并提供检定证书。
4. 油品质量管理4.1 油品贮存管理- 加油站应建立油品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油品质量安全。
- 油品贮存容器应定期清洗、检查和维护,防止油品污染。
4.2 油品调配管理- 加油站应建立油品调配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比例配料。
- 油品调配应记录相关信息,包括配料比例、时间和数量等。
4.3 油品出售管理- 加油站应建立油品出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计量准确可靠。
- 油品计量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修,保证计量准确度。
- 加油站员工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正确的加油操作技术。
5. 监督与管理5.1 监督检查- 政府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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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中应当保证计量器具和成品油零售量的准确,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国家鼓励成品油经营者完善计量检测体系,保证成品油销售计量准确。
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
(二)配备专(兼)职计量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加油站的计量人员应当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计量业务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
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四)使用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应当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
(七)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
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不得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不得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不得弄虚作假。
(八)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
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
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
(九)申请计量器具检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
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费用。
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
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七条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在开展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在规定期
限内完成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在燃油加油机上加贴检定合格标志。
在实施检定时发现铅封破损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不得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
量标准开展检定工作。
(三)不得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从事计
量检定工作。
(四)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不得无故拖延检定
时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八条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现场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
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
正和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消费者造成
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其
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
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一条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级经贸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
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
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
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第条从事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从事加油站计量器具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
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加油机检定合格标志式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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