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分析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分析

作者:孙翠翠

来源:《卷宗》2019年第28期

摘要:在进行居住权研究的过程中,应该从历史根源进行相关的研究,并且对立法的依据进行深入的了解。然后根据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对居住权的各项内容进行改善和优化,才能保证相关制度在确立的过程中,能够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有利于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并且对房屋的权益进行平衡。在进行物权法中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要对这一物权形式的表现进行深刻的研究,然后对相关权力进行确定。才能保证制度在应用的过程中,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就物权法中居住权问题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物权法;居住权;问题;分析探讨

在我国进行物权法问题讨论的过程中,很多内容并沒有涉及到居住权的问题。实际上我国存在着很严重的,因为居住他人房屋,而进行使用的一种习惯做法。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将这项权利的物权性进行明确,才能有效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居住权问题解决的过程中,应该从这项权利的历史变革以及确立权利的必要性,进行相关的研究。并且在我国物权法中,建立合理的居住权法律制度,才能充分的发挥相关制度的法律效力,通过实践的方式,促进这项制度内容的发展成熟[1]。

1 我国确立居住权的重要性

1.1 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很多居民在生存的过程中,并没有房屋居住,特别是一些弱势的群体,即使存在居住的需求,也没有能力进行居住。因此这项权力的确立,可以满足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例如保姆对房屋的需求,离婚之后的男方或者女方的居住需求,以及其他需求等。确立的居住权是为生活中的弱势群体所设立的,具有无偿的性质[2]。

1.2 实现居民之间的帮助

在进行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可以实现居民之间的互相帮助。因为这项权力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的人,付出相等的代价。如果是有偿的,那么这项权力就与租赁权没有差别。因此在进行权力履行权利的过程中,可以弘扬我国互帮互助的社会品德[3]。

1.3 解决家庭问题

在进行权力确立的过程中,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由其子女享有相应的房产。但在遗嘱中规定,由其配偶或其他人享有居住权的,在进行产权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这项权力分配给特定的人,但同时还要设立居住权。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实现房屋的所有功能,以及所有权的功能,可以解决家庭成员中的居住需求[4]。

1.4 提高房屋利用率

在实现居住权的过程中,可以对房屋的价值进行最大化的使用。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很多房产的价值得不到最大化的发挥,一些不动产的房屋无法实现应有的效用。效用是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项内容?因此在进行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权力的发挥,实现这一目的。设立的居住权可以对房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并且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进行有效的确立。在进行居住权履行的过程中,可以将财产的配置进行最优化的处理。因此在进行权力履行的过程中,可以提高房屋的利用率,最大程度的发挥房屋的使用效果,提高了房屋的应用价值[5]。

1.5 尊重财产

在进行居住权履行的过程中,可以对财产所有人的意愿进行充分的尊重。房屋的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的制定,或者是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其他的人设立居住权,并且将房屋的所有权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这种制度安排方式可以满足多方面的需求,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人在进行财产安排时,不仅可以通过分配,实现财产的归属,而且能够提高财产的利用率,可以完成所有人的意志要求。这种确立方式可以满足自然人的财产分配需求,并且尊重了自然人的意志和心愿,因此在我国物权法中确立居住权,可以对各方面的居住问题进行更好的解决[6]。

2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居住权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制度,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一种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设立这项权力,是指房屋所有人既能实现自己的房屋价值,也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可以通过房屋所有权,对社会进行回馈。居住权是特定的自然人在用房的需要下,而设立的一项权利,居住权人只能将获得的房屋用于生活需要,而不能进行其他方面的使用。例如,居住的房屋不能进行出租。可以在双方的当事人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将少量的房屋进行出租,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7]。

居住权是为特定的人设立的,这项权力以外的人不能享有居住权,因此权利的主权范围具有局限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的特质,无需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相应的价格,否则就相当于租赁权。从性质和本质上来看,居住权是无需支付费用的一种无偿行为,但是居住权人在居住房屋的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维护费用。居住权人

所占有的住房以及其他的物品,在使用的过程中,可以不承担一些重大的费用,但是如果有特殊的约定,就必须承担费用[8]。

居住权的期限一般是长期的终身性的,这是这项权力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是用来提供给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力的所有人在对居住权没有约定时,应当理解为终身供给。这种长期的特性,无需在合同和遗嘱中进行规定,可以进行自然的解释,也是一种默认条款。居住权因为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可以提供给没有房屋的居民进行居住,并且保护居民的生存权益。所以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对权力进行转让,即使要将房屋进行出租,也只能出租一部分,而不能全部出租,这项权力也不能进行继承。因此居住权没有主体的特定性,居住权与其他权力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项权力的法律效力比较弱,在理论上是一种特殊的物权[9]。

3 居住权与租赁权、借用权之间的关系

居住权属于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属于债券,因此居住权的特征是对事情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特征。作为债权的租赁权,比较绝对,债权人只能与特定的债务人进行对抗。尽管当前的房屋租赁权,效力在不断的强化,租赁权人也具有对抗其他人的效力。但是与居住权相比较,居住权所具有的对抗其他人的效力,是一项固定的属性。租赁权在对抗第三人的过程中,所有的效力,是自身效力强化之后的结果,因此这二者之间的效力存在一定的差异[10]。

在居住权设立之后,住房的所有权人会发生变化,但是不影响居住权,因为居住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般来说,居住权的期限是永久性的,租赁权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在进行居住权确立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登记,没有进行登记的,不具有相关的法律效率。租赁权本质上属于债权,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登记。

居住权的设立属于补偿的,带有扶助性质的一种权力,而租赁合同是双方共同存在的一种有偿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要想获得租赁权,需要支付相应的租金。即使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向房屋的所有人支付费用,居住权人所支付的费用也是很少的,否则这项权力就失去了意义。居住权和借用权也存在一定的差别,这两项权力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借用权是无偿的,二者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居住权属于物权,借用权属于债权,借用权的效力比较小。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进行直接的支配,并且对抗其他人的干涉。借用权只能依据借用合同,对抗房屋的所有人,不能对抗第三人。借用权的期限比较短,就只能解决一时的住房需要,不能长期的享有居住权。

4 居住权的确立

4.1 意定居住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