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深圳市( )类城建档案移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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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郑重告知:1.工程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文件进行收集、归档,并按期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工程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系统,内容真实、准确;
3.移交书及移交目录应当填写真实;
4.不按期移交工程档案,涂改、伪造档案,以及未尽妥善保管档案责任,导致档案损失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5.移交的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导致利用者经济损失的,移交单位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移交书填写说明:1、“深圳市()类城建档案移交书”的括号内按照《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填写“A”(即属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范围的档案)或“B”(即属于建设单位保管范围的档案)。2、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A类城建档案时,移交单位为建设单位,接收单位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施工或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B类城建档案时,移交单位为施工或监理等单位,接收单位为建设单位。3、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时,本移交书一式三份,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或监理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