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doc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及管理指南一、建设准备1.目标和定位:明确建设该中心的目标和定位,确定服务对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救治策略。
2.人员配置:核心团队需要包括有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医生、护士、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3.设施和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齐全,包括监护设备、手术设备、应急药品和物资等。
4.制定工作流程:建立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中心设立与运营1.组织架构: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责和权限。
2.人员管理: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人员培训和绩效评估机制。
3.资源管理:合理分配和管理医疗资源,确保供给与需求的平衡。
4.设备维护与更新: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保持其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和升级。
5.患者安全和满意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安全和满意度。
6.协调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推进工作。
三、救治流程与措施1.临床路径:建立系统的临床路径,确保患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流程得到高质量的救治。
2.诊疗流程:明确各个诊疗环节的流程和标准,确保规范的操作和及时的救治。
3.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4.团队合作:加强团队合作和沟通,确保各个环节的及时衔接和有效协作。
5.技术标准:制定和更新技术操作规范,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6.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评估,确保医疗质量。
四、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1.患者安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机制,确保医疗过程中的患者安全。
2.医疗事故管理:建立医疗事故管理机制,及时处理和纠正医疗事故。
3.风险评估与控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4.医疗责任保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以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
五、科研和教学工作1.科研项目:鼓励开展科研项目,提高医疗水平和科技含量。
2.学术交流:开展学术交流和研讨会,促进专业人员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一、前言二、建设要求1.医疗队伍:具备一支高水平的医疗团队,包括有经验的产科医生、儿科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
2.設备設施:配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如产科监护仪、呼吸机、婴儿暖箱等,以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
3.空间环境:建设舒适、洁净、安静的病房,为患者提供良好的治疗环境和居住条件。
4.院内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救治制度,确保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5.协作机制:与相关科室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切实做好患者转诊、转运等工作。
三、管理要求1.领导管理:配备有经验丰富的行政人员,确保医疗质量和人员安全。
2.人员培训:定期进行医疗团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质量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过程和结果的监控与评估。
4.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5.患者服务: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医疗服务,关注患者的身心健康需求。
四、工作流程1.严格入院评估: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治疗方案。
2.快速救治: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确保治疗响应时间在规定时间内。
3.多学科协作:医疗团队之间需要紧密配合,进行多学科的协作,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全方位的治疗。
4.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技术,建立病历系统和医疗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在治疗中的准确性。
五、质量控制1.治疗过程:对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进行全程监测,及时纠正治疗中的错误和不适当的处理措施。
2.治疗结果:对患者的生存率、生活质量等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救治效果。
3.医疗记录:做好完整、准确的医疗记录,确保医疗过程可追溯和评估。
六、结语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提高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水平的关键环节,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将有助于提高救治质量和效果。
本指南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希望能够对各级医疗单位在此方面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评审准备材料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评审准备材料一、引言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一个专门为危重新生儿提供救治和护理的医疗机构。
本文将详细探讨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评审准备材料,包括中心的背景介绍、设施设备、人员组成、救治流程等方面。
二、背景介绍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为了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而设立的专业机构。
在我国,新生儿死亡率仍然较高,危新生儿的救治形势严峻。
因此,建立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具有重要意义。
1. 中心目标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护理,降低危新生儿的死亡率和发生率,提高其生活质量。
2. 中心优势•专业团队:中心拥有一支由儿科医生、护士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高水平团队。
•先进设备:中心配备了最先进的医疗设备,包括呼吸机、监护仪、输液泵等。
•救治经验:中心积累了丰富的危新生儿救治经验,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疾病和病情。
三、设施设备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施设备是保证救治质量的基础,以下是中心的主要设施设备:1. 重症监护室•配备先进的呼吸机、监护仪等设备,能够提供全面的监测和支持。
•为危重新生儿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护理和监护。
2. 无菌室•提供无菌环境,减少感染风险。
•用于进行手术、插管等操作。
3. 治疗室•配备各类治疗设备,如输液泵、药物配制设备等。
•为新生儿提供各种治疗,如抗生素治疗、光疗等。
4. 母婴护理室•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全面的护理服务。
•配备哺乳设备、婴儿尿布等。
四、人员组成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人员组成是保证救治质量的关键,以下是中心的主要人员组成:1. 儿科医生•负责危新生儿的诊断和治疗。
•具备丰富的儿科知识和临床经验。
2. 护士•负责危新生儿的护理工作。
•具备儿科护理专业知识和技能。
3. 呼吸治疗师•负责呼吸机的操作和监测。
•具备呼吸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
4. 心理咨询师•负责为患儿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咨询服务。
•具备心理学专业知识和咨询技巧。
五、救治流程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救治流程是保证救治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环节,以下是中心的救治流程:1. 评估入院•对危重新生儿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生命体征、病情严重程度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切实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7年12月8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建立完善区域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了多学科诊疗协作机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择优确定、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区域医疗资源情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区域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确定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本指南旨在为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和建议。
1.引言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旨在提供专业的护理和救治,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和健康。
建设和管理一个高效和安全的儿科救治中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2.人员配置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儿科救治服务,中心应该拥有合适的人员配置。
建议以下人员的设置和配备:- 医生:具备儿科专业背景,并具备应对紧急情况的技能和经验。
- 护士:专业护理人员,具备新生儿护理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 技师: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并有能力进行操作和维护。
- 管理人员:负责协调和管理中心的日常事务。
3.设备和设施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需要配备先进的设备和设施,以便能够迅速、准确地进行诊断和治疗。
建议以下设备和设施的设置:- 呼吸支持设备:包括呼吸机、气管插管等。
- 监护设备:如心率监测器、血氧饱和度监测器等。
- 实验室设施:用于快速检测新生儿的血液样本。
- 手术设备:包括手术台、手术灯等。
此外,应确保中心的空气质量和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标准。
4.培训和演练为了提高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议以下培训和演练内容:- 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心肺复苏、窒息等急救技能。
- 配合团队工作:提供合作和沟通技巧的培训,以确保团队协作的顺畅运行。
- 设备操作和维护:培训技师正确操作和维护医疗设备的方法。
5.紧急预案应制定详细的紧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紧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紧急情况的定义和分类。
- 相应的应急程序和流程。
- 各个人员的责任和职责。
- 联络和沟通的渠道和方式。
6.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紧急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正常运行和质量管理,建议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
监督和评估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中心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
- 人员的表现和培训需求的评估。
- 紧急预案的有效性评估。
7.参考资料以下是一些可以参考的资料和指南:- 卫生部关于新生儿护理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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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设备要求:
1.呼吸机:危重新生儿中很多需要机械通气支持,呼吸机应具备自动控制及监测功能,能够根据患儿的呼吸情况进行调整。
2.监护仪:应能够对患儿的心率、呼吸、血氧饱和度等生命体征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并能够报警提醒。
3.体外循环设备:用于危重新生儿择期手术或介入治疗时的体外循环支持,应配置便携式的体外循环设备。
4.输注泵:用于输液、输血等治疗需要,输注泵应能够准确计量和控制液体的输注速度。
5.x光机:用于新生儿体内器官和骨骼的成像,能够提供清晰、准确的影像。
6.实验室设备:如血液生化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等,用于对新生儿进行实验室检查和监测。
人员配置要求:
1.主任医师:应具备丰富的新生儿救治经验和高超的技术,在危重新生儿的救治中扮演核心角色。
2.副主任医师:协助主任医师进行救治工作,在主任医师不在时能够独立负责工作。
3.技师:负责设备操作和监测,如呼吸机操作、使用监护仪等。
4.护士:负责新生儿的基本护理工作,如喂食、清洁、更换尿布等,并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一些护理操作,如静脉穿刺、导管插入等。
5.药剂师:负责药物的准备和管理,确保新生儿所需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上是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的一些要求。
当然,实际配置还需要根据中心的规模和情况来进行具体确定,以确保能够提供高水平的救治和护理服务,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之欧阳主创编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引言: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专门为危重新生儿提供医疗救治的重要医疗机构。
建设和管理一个高效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对于提高新生儿的生存率和降低残疾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进行指南,以帮助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达到高效运作和优质服务的目标。
一、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基本要求1.位置选择: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选择在医疗资源充足、医疗技术较为先进的地区;同时,具备较好的交通、通讯和物流条件,以便应急转运和协作医疗。
2.设施建设: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具备宽敞明亮的病房和特殊设施,如高频通气机、康复训练设施等。
同时,应设置与正常妇产科病房、儿科病房等相连的通道和接收区,便于新生儿的转运和监测。
3.人员队伍: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设有医生、护士、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并且要求其拥有经验丰富的新生儿救治能力。
此外,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以确保人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4.设备与药品: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如呼吸支持、心电监测、生命体征监测等设备,并确保设备功能正常、齐全。
此外,还应储备常用的抢救药品和救治常规药品,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管理与运营1.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
包括病历管理、患者转诊与接诊流程、医疗质量评估等。
2.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技术交流,与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合作和培训,提高医疗质量和技术水平。
4.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加强对新生儿家长的心理支持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护理能力和健康意识,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照顾新生儿。
5.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应依法履行医疗机构的各项职责和义务,确保医疗安全和卫生环境的良好。
三、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发展方向1.创新科技:加强对新生儿救治的研究和科学探索,引进和应用新技术和新设备,提高危重新生儿的救治效果。
2.人才培养:加强新生儿救治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整个团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和管理规范指南规范.doc
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成立完美地区性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提高危重孕产妇救治能力和服务质量,保证救治服务的实时性和安全性,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拟订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置应该充足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靠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或产科实力突出且与其余医疗机构成立了多学科诊断协作体制的妇幼保健院或专科医院。
第三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肩负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展开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第二章地区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设置应该依照兼顾规划、择优确立、科学布局的原则。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在切合地区医疗卫生服务系统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地区医疗资源状况和危重孕产妇救治需求对地区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数目和布局进行兼顾规划,确立本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省级应该成立若干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市、县两级均应该成立起码 1 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考虑各级各种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以及地方实质状况,成立危重孕产妇转会诊和救治网络。
省级和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依靠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三级综合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或三级妇产医院建立;县级救治中心原则上依靠已建有 ICU 病区,且产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妇产医院建立。
各级各种医疗卫活力构应该依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立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配合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展开危重孕产妇救治、会诊和转诊工作。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重症医学科要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床位,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原则上要建立重症监护室。
第六条肩负危重孕产妇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应该具备较强的危重孕产妇临床救治能力。
各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应该具备展开危重孕产妇救治工作所需的设备、设备、人员、服务能力等基本条件(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见附件 1)。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构建区域性危重新生儿救治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救治能力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制度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制度一、总则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下简称“救治中心”)是指为危重新生儿提供及时、高效、专业的医疗救治和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制度旨在规范救治中心的管理,提高救治水平,保障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组织架构1. 救治中心应当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妇产科、儿科、重症医学科、麻醉科、手术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救治中心管理小组,负责救治中心的日常工作。
2. 救治中心应当设立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配备专业的医疗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救治流程1. 接诊:救治中心应当设立24小时新生儿急救电话,接到急救电话后,救治中心应当立即安排医护人员进行救治。
2. 评估:医护人员应当对新生儿的生命体征、病情等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初步救治方案。
3. 救治:根据新生儿的病情,救治中心应当组织相关科室进行联合救治,必要时进行紧急手术。
4. 护理:救治中心应当为新生儿提供24小时专业护理服务,确保新生儿的安全和舒适。
5. 随访:救治中心应当对救治后的新生儿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新生儿的康复情况和生长发育情况。
四、人员配备1. 救治中心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生、护士和其他技术人员,具备新生儿急救和重症监护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救治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救治水平。
五、设备设施1. 救治中心应当配备新生儿急救设备,如呼吸机、监护仪、暖箱等。
2. 救治中心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保暖和消毒设施,确保新生儿的安全和舒适。
六、质量控制1. 救治中心应当建立新生儿救治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救治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
2. 救治中心应当建立新生儿救治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新生儿救治不良事件。
七、协作与交流1. 救治中心应当与上级医疗机构、相关科室、基层医疗机构等建立紧密的协作关系,共享医疗资源,提高救治水平。
2. 救治中心应当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
八、管理制度1. 救治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
危重新生儿救治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提高危重新生儿救治水平,确保救治质量,保障新生儿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危重新生儿救治的医护人员。
二、人员配置与职责1. 人员配置(1)成立危重新生儿救治小组,由新生儿科主任担任组长,儿科、麻醉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救治小组下设新生儿重症监护室(NICU),负责危重新生儿的救治工作。
2. 职责(1)救治小组负责制定救治方案,组织协调救治工作,对救治过程进行监督。
(2)新生儿科主任负责救治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和修订救治制度、流程及规范。
(3)儿科、麻醉科、护理部等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在危重新生儿救治工作中的具体实施。
(4)新生儿科医护人员负责危重新生儿的救治、护理、监测及病情报告。
三、救治流程1. 早期识别(1)医护人员应具备危重新生儿的早期识别能力,对疑似病例及时报告救治小组。
(2)救治小组对疑似危重新生儿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救治级别。
2. 抢救与治疗(1)医护人员应根据救治级别,立即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
(2)救治小组对危重新生儿进行综合评估,制定个体化救治方案。
(3)医护人员严格执行治疗方案,密切监测病情变化。
3. 转诊与随访(1)对需要转诊的危重新生儿,医护人员应及时与上级医院联系,确保安全转运。
(2)救治小组对转诊后的危重新生儿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及救治效果。
四、培训与考核1. 定期组织危重新生儿救治相关培训,提高医护人员救治水平。
2. 对医护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护人员,进行补考或培训,直至合格。
五、质量与安全管理1.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确保救治质量。
2. 加强医护人员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定期对救治工作进行评估,持续改进救治工作。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新生儿科主任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危重新生儿救治流程,提高救治质量,确保新生儿生命安全。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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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是指医疗机构内独立设置的,以新生儿病房和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为依托实体,具有危重新生儿监护诊疗能力,承担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转运、会诊和新生儿专科技术培训、指导任务的临床单位。
第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指导和检查,促进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章区域组织管理第四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基本要求(附件1)分为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三级。
各级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认定由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由上级专家参加的评审委员会,采用材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的方式确认。
第五条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遵循择优确定、科学布局、分级诊疗的原则。
(一)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生儿诊疗需求,对区域内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的数量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二)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区域医疗服务需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结合自身功能定位确定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的层级目标。
三)原则上所有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行政区域应当最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第六条各级行政区域应依托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立健全危重新生儿救治协作网,参照新生儿转运工作指南开展转运工作。
所有开展危重新生儿医疗服务的机构,超出技术能力范围或床位满员时,应当及时将患儿转运至适宜的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以保证区域内每个新生儿均能及时获得适当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第一篇: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任务分解一、床位设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设立文件及组织机构:要求≥35张床位;NICU≥10张床位,按要求配置的救治中心人员组成(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二、建立组织架构1、危重新生儿救治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分管院长任组长,按相关要求配置成员。
(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2、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组织机构(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3、救治中心专家组:分管院长任组长,按要求配置成员。
(医务科协调院办发文)4、救治中心质量控制小组(儿科)三、规章制度1、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临床、医技和职能部门职责(医务科)2、各类诊疗规范(儿科)3、危重孕产妇管理相关制度:(1)危重新生儿管理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急救药品管理制度、危重新生儿抢救制度、危重新生儿会诊制度、危重新生儿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业务培训制度危重新生儿评审制度(要求每季度一次)、危重新生儿急救演练制度。
(儿科)(2)危重新生儿抢救用血管理制度、危重孕产妇输血保障机制。
(输血科)(3)危重新生儿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分工协作机制、危重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管理制度。
(医务科)四、流程1、危重新生儿急救转运流程、危重新生儿会诊流程、危重新生儿转运流程、产科儿科协作流程。
(医务科、产科、儿科)2、新生儿复苏流程(儿科、产科)五、设施设备:儿科(理出清单)六、急救药品:重点儿科专科用药如何备?(儿科、药学部)七、管理资料:1、中心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成立文件、设施设备清单)、职责制度流程汇编、中心会议记录、危重新生儿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危重新生儿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业务培训及急救演练记录(儿科)2、危重新生儿评审记录、危重新生儿转运交接记录、危重新生儿救治病例登记记录(儿科)第二篇:危重新生儿中心建设制度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专科医疗基本工作制度目录一、各级医师职责 (1)二、转运制度 (4)三、入院管理制度 (9)四、出院管理制度 (10)五、转科(转出、转入)制度 (11)六、母乳喂养保障制度 (12)七、产、儿科合作制度 (12)八、伦理学评估和审核制度 (14)九、医疗设备操作、管理制度 (14)十、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5)十一、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制度 (16)十二、安全管理制度 (18)十三、不良预后处置管理制度 (21)十四、不良事件防范与报告制度 (21)十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2)十六、定期随访制度 (32)十七、探视制度 (33)十八、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34)十九、死亡报告卡管理制度 (34)二十、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3)5一、各级医师职责(1)新生儿科主任职责:1)、在院长及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护理、预防、保健、宣传、人才培养及行政管理工作。
3.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每病区≥1台
11
微量输液泵和注射泵
≥床位数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每抢救床≥4台,其他每床≥1台
12
多功能监护仪
≥床位数2/3
≥床位数2/3
≥床位数2/3
13
血气分析仪
≥1台
每病区≥1台
每病区≥1台
14
空氧混合器
≥床位数1/5
≥床位数1/4
≥床位数1/2
15
T-组合复苏器
每病室≥1台
≥床位数
≥床位数
≥床位数
9
X线屏蔽设施
每病区≥1组
每病区≥1组
每病区≥1组
10
静脉营养配制超净台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每病区≥1台/院内配置
11
独立设置器械处置室
必须
≥10 m2
≥10 m2
12
独立设置设备存储室
≥6 m2
≥6 m2
≥10 m2
13
独立设置洗婴室
必须
必须
必须
14
≥1台
21
CPAP无创呼吸机
每抢救床≥1/2台
每抢救床≥1/2台
每抢救床≥1/2台
22
机械呼吸机
≥1台
每抢救床≥2/3台
每抢救床≥2/3台,其中高频震荡占≥30%
23
转运温箱
≥1台
≥1台
≥1台
24
转运车
≥1辆/急救站协定
≥1辆/急救站协定
≥1辆/急救站协定
25
除颤仪
不要求
≥1台
≥1台
26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仪
每病室≥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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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
员配置要求
序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项目
号县(市、区)级市(地、州)级省(区、市)级一设施
1 病房形式新生儿病区新生儿病区或科新生儿科
抢救床≥ 2 张 , 抢救床≥ 6 张 , 抢救床≥ 20 张 ,
2 床位数
总床位≥ 10 张总床位≥ 30 张总床位≥ 50 张
3 空调设施恒温 26± 2℃恒温 26±2℃恒温 26±2℃
每抢救床≥10 组 , 每抢救床≥ 10 组 , 4 万用电源插座每床≥ 6 组
3 组其他每床≥ 3 组
其他每床≥
5 非接触式洗手池每病室≥ 1 个每病室≥ 1 个每病室≥ 1 个
每抢救床≥2,每抢救床≥2,每抢救床≥ 2,
6 中心供氧终端数
其他每床≥ 1 其他每床≥ 1 其他每床≥ 1
7 中心空气终端数≥床位数≥床位数≥床位数
8 中心吸引终端数≥床位数≥床位数≥床位数
9 X 线屏蔽设施每病区≥ 1 组每病区≥ 1 组每病区≥ 1 组
每病区≥ 1 台 / 院内每病区≥ 1 台 / 院内每病区≥ 1 台 / 院内10 静脉营养配制超净台
配置配置配置
11 独立设置器械处置室必须≥ 10 m 2 ≥ 10 m2
12 独立设置设备存储室≥ 6 m2 ≥ 6 m2 ≥ 10 m2
13独立设置洗婴室必须必须必须
序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项目
号县(市、区)级市(地、州)级省(区、市)级
14 独立设置配奶室必须必须必须
15 独立设置恢复期病室必须必须必须
16 独立设置护理站必须必须必须
17 独立设置治疗室必须必须必须
18 独立设置医生办公室必须必须必须
19 独立设置家长接待室必须必须必须
20 探视通道 / 设施必须必须必须
21 监控设施病区全覆盖必须必须必须
22 男女独立设置更衣室必须必须必须
23 物、人、污通道分设必须必须必须
24 独立设置隔离室期望必须必须
25 独立设置药品库房期望≥ 10 m 2 ≥ 10 m2
26 独立设置总务库房期望≥ 10 m 2 ≥ 10 m2
27 独立设置主任办公室期望必须必须
28 独立设置医生值班室期望必须必须
29 独立设置护士值班室期望必须必须
30 独立设置医护盥洗室期望必须必须
31 独立设置卫生工作间期望必须必须
32 独立设置弃物处置室期望必须必须
序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项目
号县(市、区)级市(地、州)级省(区、市)级
二设备
≥床位数 60%,其中1 婴儿保暖箱≥床位数 60%。
≥床位数 60%。
双层壁暖箱数≥总
暖箱数的 20%。
2 电子称、身长测量仪≥ 1 套每病区≥ 1 套每病区≥ 1 套
每病室≥ 2 台,每病室≥ 2 台,每病室≥ 2 台,
3 新生儿辐射抢救台
洗婴室≥ 1 台洗婴室≥ 1 台洗婴室≥ 1 台
4 负压吸引器每抢救床≥ 1 每抢救床≥ 1 每抢救床≥ 1
5 喉镜 (舌片齐 ) ≥ 2 套每抢救台≥ 1 套每抢救台≥ 1 套
6 复苏气囊≥ 2 只每抢救床≥ 1 只每抢救床≥ 1 只
7 蓝光治疗仪≥床位数 1/4 ≥床位数 1/4 ≥床位数 1/4
8 微量血糖仪每病室≥ 1 台每病室≥ 1 台每病室≥ 1 台
9 经皮黄疸测定仪≥ 1 台每病室≥ 1 台每病室≥ 1 台
10 氧浓度检测仪≥ 1 台每病区≥ 1 台每病区≥ 1 台
每抢救床≥ 4 台,其每抢救床≥ 4 台,其11 微量输液泵和注射泵≥床位数
他每床≥ 1 台他每床≥ 1 台
12 多功能监护仪≥床位数 2/3 ≥床位数 2/3 ≥床位数 2/3
13 血气分析仪≥ 1 台每病区≥ 1 台每病区≥ 1 台
14 空氧混合器≥床位数 1/5 ≥床位数 1/4 ≥床位数 1/2
15 T-组合复苏器每病室≥ 1 台每病室≥ 1 台每病室≥ 1 台
16 床边 X 线机实现床边随时检测实现床边随时检测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序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项目
号县(市、区)级市(地、州)级省(区、市)级
耳声发射仪 +自动脑干
17 实现床边日常检测实现床边日常检测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诱发电位仪
18 新生儿眼底照相仪可用眼底镜替代实现床边日常检测实现床边日常检测
19 床旁心电图机≥ 1 台≥ 1 台≥ 1 台
20 超声诊断仪实现床边随时检测≥ 1 台≥ 1 台
21 CPAP无创呼吸机每抢救床≥ 1/2 台每抢救床≥ 1/2 台每抢救床≥ 1/2 台
每抢救床≥ 2/3 台,22 机械呼吸机≥ 1 台每抢救床≥ 2/3 台其中高频震荡占≥
30%
23 转运温箱≥ 1 台≥ 1 台≥ 1 台
24 转运车≥ 1 辆 / 急救站协定≥ 1 辆 / 急救站协定≥ 1 辆 / 急救站协定
25 除颤仪不要求≥ 1 台≥ 1 台
26 一氧化氮吸入治疗仪不要求不要求≥ 1 台
27 脑功能监护仪不要求不要求≥ 1 台
28 亚低温治疗仪不要求不要求≥ 1 台
29 母乳收集和储存设备≥ 1 套≥ 1 套≥ 1 套
三人员
1 医生床位比≥
抢救床≥,抢救床≥,
其他床位≥其他床位≥
2 护士床位比≥抢救床≥,抢救床≥,其他床位≥其他床位≥
序
项目
号
3硕、博士医生构成比4科主任资历
5骨干技术职称
6护士长技术职称
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层级
县(市、区)级市(地、州)级省(区、市)级不要求≥ 10% ≥ 30%
正高级,
中级以上副高级及以上
硕士生导师
副高级及以上副高级及以上
中级及以上≥ 1 人
≥ 2 人≥ 4人
护师及以上中级及以上副高级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