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法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
浅议服务型政府
浅议服务型政府摘要:与计划经济时代所不同,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的政府必须实现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
服务型政府是在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的政府。
文章认为,要打造法治政府,一要依法行政;二要合理行政。
关键词: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时间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不可否认,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政府管了很多本该由经济规律来管的事情,即当了爹又当了娘,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管理型政府。
然而,在市场经济时代,我们的政府必须转型,实现从管理政府向服务政府的转变,使政府从“管”老百姓转变为通过“管”好社会事务来为老百姓服好务。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的,它是在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
从法治的角度,我们认为,要打造法治政府必须将政府纳入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法治轨道。
第一,依法行政,即,行政合法原则。
一般认为,行政合法原则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三个基本内容。
职权法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
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
非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不能做出行政管理行为;超出法律授权范围,行政机关也不享有对有关事务的管理权,否则都属于行政违法。
职权法定原则对于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是民主宪政的客观要求,是遏止腐败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当前特殊国情新迫切需要的。
“任何行政机关,无论其权力多大,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贯彻依法行政方针中,必须首先树立的现代法治观念。
行政法视野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目录目录 (I)摘要 (II)Abstract ........................................................................................................................ I II 引言. (1)一、服务型政府的一般分析 (3)(一)服务型政府的现实依据 (4)(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依据 (6)(三)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9)(四)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 (12)二、当前服务型政府建设中面临的困境 (16)(一)依法行政观念不强,服务意识淡薄 (16)(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公众参与制度缺乏 (17)(三)法律制度建设中服务型政府导向缺失 (19)(四)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体制困境 (20)三、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路径 (22)(一)树立服务理念,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观念支持 (22)(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3)(三)约束行政权力,规范服务型政府的行为方式 (27)(四)完善制度建设,为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37)结语 (42)参考文献 (43)致谢 (47)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48)摘要本文旨在探讨当前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及其与法治政府的关系,以及如何在行政法的视角下来建设服务型政府。
同时,本文还探讨了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来源及其现实必要性。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问题是一个国际范围内非常关注的话题,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对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这一过程中,我国理论界围绕服务型政府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
总体来看,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什么是服务型政府、为什么建设服务型政府、怎样建设服务型政府三大问题,但是研究成果主要局限于政治学界和行政管理学界,而行政法学界对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研究相对来说比较薄弱,对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法学领域内如何体现、如何保障的相关研究并不多。
建设服务型政府——基于依法行政的角度思考
会主义要求 的。各级政府不仅要致力于提升 公共服 务水平 , 改 成 为题 中应有之义 。根据 中共 十七大 的精神 , 要真正落实科 学 进政府 管理方式 ,更要贯彻落 实好 以人 为本和执政 为 民的理 发展观重要思想 , 就务必大力促 、 进政 府职能结构和 重心 的逐
各 念, 切实做 到 以人为本 , 更加注 重社会 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能 的 步转 变 。 级党 委 和 政 府 将 建 构 服 务 型政 府 的 理 论 明 确 写 入 工
映行政环境对政府类型 的影响 , 而且 的根本大法 , 只有 尊重宪法 、 维护宪 法权威 并
政府 的 内在 前提和使 其发展成 熟的社会条 件; 此外 , 还要求在 按宪法 原则来办事,才能在整个社 会中真 正树立政 府的威信 , 此基础上可 以对服务型政府进行较 为正确 的理论及 实践定位 。 赢 得政 府的社会 公信 力。当今社会 倡导的建 立服 务型政府 , 其 目前 , 学术 界认为服务 型政府具体 建立在社 会契约论 、 新公共 核心就是政府必须尊重宪法的精神并切实维 护其权威, 只有这
是 这 人为因素 。在大多数学者看来 , 中国政 府应 以建立服务型政府 人 为 本 ”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核 心 , 就 使 得政 府 大 力 转 变 政 府 职 从 为改革的主要 目标 , 并认为服 务型政府模式是符合 中国特色社 能 , 以政 治 统 治 为 中 心 转 变 为 以社 会 管 理和 社 会 服 务 为 中 心
二 、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的理 论 基 础 建 服 务 型 政 府 的理 论 基 础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 不 仅 需 要 如 实 反 它
的科学发展观的一种积 极落实和恰 当理解。服务型政府 的建 设 具有强烈的历史必然性, 而不是柏 拉图式 的想像 。
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
行政法学研究应如何回应服务型政府的实践【摘要】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对我国社会转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服务型政府进行分析研究,可以有效地促进秩序行政与服务行政两个行业的协调发展,坚持以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为核心,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主体,处理好服务型政府与服务行政、秩序行政、法治政府等之间的内在联系。
处理好服务型政府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增加成本、权力膨胀、服务资源的科学合理性等问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塑造服务型政府,应从行政法学角度完善程序法、实体法等法律规定,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学研究;服务型政府;政府实践在许多年以前,人们就已经意识到服务型政府,即政府不是为了统治与管理人们而成立的,而是更好的、无私的为人们服务而建立的。
然而在近几年中,这种观点开始逐渐在治理国家中起到了作用。
我国在2004年正式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各省市地区政府为了响应国家号召纷纷采取行动,掀起了“服务型政府”改革高潮。
目前,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已成为服务型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分析研究,促进服务型政府法治化形成已成为行政法学界不可推卸的责任[1]。
一、从行政法学范围内科学界定“服务型政府”的内涵(一)坚持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主体,以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为核心我们都知道对于概念的定义问题,通常都是很复杂的,没有表面上看到的那么简单。
同样人们对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的理解与内涵的认识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人们可以对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达成一致的共识,而对于服务型政府的理念的内涵却不够了解。
宪政的角度是要求政府的一切工作以服务社会为主;政治学的角度强调了政府与执政党,要求行政人员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行政法学的角度主要是强调了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属性。
由此可以看出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应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运用行政法学的观点来看待问题。
由于服务型政府是一种理念,所以服务型政府的实现应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主体,以履行政府法定义务为核心,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2]。
行政法视域下服务型机构构建
行政法视域下服务型机构构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而服务型机构的建设也成为了政府改革的重要方向。
本文将从行政法视域出发,深入探讨服务型机构构建的涵义、目的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意义。
一、服务型机构构建的涵义服务型机构是指政府为居民、企业等社会群体提供服务的机构。
它强调政府的公益性、服务性以及非盈利性,旨在让政府更加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减少民众的不满和不满意度。
服务型机构的构建是政府从一种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二、服务型机构构建的目的服务型机构的构建有多个目的:首先是优化政府职能,因为独立、高效、公正的服务型机构可以使政府工作更加专业、合理和有效;其次是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良好的服务主张对政府的声誉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更可以赢得民众的信任和支持;而且可以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服务型机构的构建可以大大增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能力,有效掌控各种社会问题;另外,它还可以促进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因为众多相对独立的服务型机构将会应用更多的资源,因此大大提升了资源的利用率。
三、行政法视域下的服务型机构构建1.服务型机构的法律地位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服务型机构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解释。
一种认为,服务型机构是政府组成部分的一种,即由政府所设立、授权和管理,根据政府职责规定执行政治和行政任务的一种特殊结构机构;另一种认为,服务型机构与政府之间属于一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服务型机构不属于政府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之外。
2.服务型机构的组织形式服务型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政府直接负责的机构,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自主管理机构。
对于服务型机构的法人地位,如果是政府直接创建的,则是政府的附属特殊企事业单位;如果是基于授权独立自主管理的,那么应当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3.服务型机构的法律地位的宪法保障服务型机构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依然受到宪法的保障。
宪法第35条规定,任何法定机关不得干涉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法定机关和非法定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任何与公共利益无关的规范和制度;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行政,既要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的诉求权,在他们享有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也要确保国家政策、法规不被偏私所左右,从而实现公平公正;宪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和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区分行政法“服务论”与“服务型政府”——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前提
和 国际 国 内形 势 要 求 的 、 合 我 国 国情 的政 治 体 制 改 革途 径 。 要 建 适 想 设 服 务 型 政 府 , 先 就 要 了解 服 务 型政 府 的理 论 基 础 。 其 次 , 首 要对 服 务型 政 府 的 内涵 有 一 较 深 刻理 解 , 在此 基 础 上探 寻 在我 国建 设服 务 并 型 政 府 的方 法 、 径 。改 革 开 放 后 , 国 在 建 设服 务 型 政 府 的 道路 上 途 我 已 经有 所 成 就 ,但 是 这 些 成 果 比起 服 务 型政 府 的最 终 目标 还 相差 深 远 。建 成 社会 主 义 服 务 型政 府 的 目标 需 要理 论和 实 践 的 共 同指 导 。
、
“ 服务 行 政 ” 念 的起 源 理
十 九世 纪 的法 国行 政 法 院基 本 以公 共 权 力作 为适 用 行 政 法 的标 准 , 政 机 关 的 活动 主 要 是 行 使 公共 权 力和 管 理 公共 事 务 且基 本 上受 行
行政法 支配约束 。政府扮演 的是“ 守夜人” 的角色 从十九世纪末开
学者 HemanHi 在《 r n l 国家和行政的现代化之路》 l 中指出:行政法从 “
近 代 开 始 , 是一 种 权 利 本位 的法 , 不 是 权 力 本 位 的法 。 到今 天 , 就 而 直 它 仍 是 权 利本 位 的法 , 是 这种 作 为 本 位 的 权 利 的 内容 发生 了变 化 。 只 即 , 由权 本位 发展 为 福 利权 本位 , 府 职 能 从 尽 量 不 干 预 公 民权 利 自 政
的建设进 程。 其中政 治建 设的 目标就是发展社会 主义民主政治, 建设 都是公共服务, 也可 以有某种私人性 的活动 , 如私产的管理等。0
从行政职能角度谈构建服务型政府
从行政职能角度谈构建服务型政府提要在新公共管理理论广泛应用于西方社会之后,对政府的服务性职能的呼吁日渐高涨。
随着新公共服务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构建服务型政府成为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在界定服务型政府的涵义的基础上,主要从行政职能角度入手,对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必要性作了相关阐述。
一、服务型政府的涵义(一)国内观点。
我国学界对服务型政府的涵义尚在讨论之中,并且认识分歧比较大。
有学者认为,服务型政府,就是提供私人和社会无力或不愿提供的,又与其公共利益相关的非排他性服务的政府;我国著名学者张康之教授认为服务型政府是“把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根本宗旨的政府。
”总的来说,论述服务型政府含义的角度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从政府和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从政府职能角度阐述;从政府治理模式角度来界定;也有从政治道德追求和党的宗旨要求的角度分析。
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刘熙瑞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服务型政府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它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
”综观理论界对服务型政府内涵的界定与概括,共涉及以下要点:首先,服务型政府突出以民为本的服务行政理念。
政府存在的原因从根源上来说就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提供服务,因此以民为本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出发点。
其次,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运作模式。
服务型政府相对于管制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的,是以全新的服务理念为支撑的政府。
再次,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定位是服务职能,把服务提升在管理、管制之上的核心位置。
它提倡的是将现代政府的服务理念贯穿渗透到政府经济管理的完整系统之中,最终落实和体现在政府经济管理的各部门、各层次、各环节的具体实践与行动上。
最后,服务型政府强调以公民为中心,重视公民参与,是法制、透明和责任的政府。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摘要: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
“服务型政府”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点和维度。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理解“服务型政府”,同样存在诸多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不宜一概而论。
在行政法上,“服务型政府”并非法的概念,而是一种价值导向理念。
它不仅指导以狭义的“服务”等给付为其职能的政府,而且还指导以惩处、强制等规制为其职能的政府。
它要求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好体现。
关键词:行政法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政府职能公共利益合法权益正文:以“服务型政府”为对象展开研究,可以说早已不具有通常所要求的论文选题的新颖性了。
因为,在中国学界,“服务型政府”几乎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有学科的热点话题。
在期刊网上以“服务型政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将时间限定为8月31日至年8月31日,这一年间就有445篇论文;将时间跨度放宽为改革开放30年间,则有近2000篇论文。
从学术研究“接力赛”的视角来看,我起码应当将这些有关文献通读一遍,可是,我连将其全部下载下来都做不到。
我只是有选择地下载了其中的103篇,通读了其中的一部分,发现这个选题实在是太具有广泛的共通性了,诸多文论都在谈建设“服务型政府”,尽管视角各异,但是,其内容却具有极高的一致性。
于是,我发现了写这篇论文的新颖性——从行政法的视角厘清“服务型政府”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围绕这个问题,我看过许多关于所谓“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的阐述,似乎一个人一种理解,这与前面提到的内容上极高的一致性形成鲜明的对照。
“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热衷谈论却依然各执一词的最“时髦”的用语之一:“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争相研究、热衷阐述,却仅停留在对既有“型”的内容予以拖用或者重新排列组合。
行政伦理视角下服务型政府的建构
Wide Angle广角 | MODERN BUSINESS 现代商业191行政伦理视角下服务型政府的建构韩婧 李肖肖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066004摘要:目前中国正处于工业社会后期,呈现出高度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农业社会的高度集权使得中国的封建社会长期处于权治的笼罩之下,统治型政府的治理模式存在数千年。
工业化时代,社会化大生产以及专业化分工使得社会迫切需要一种科学化原则、非人格化、等级控制为导向的的管理模式,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官僚制组织形式应运而生,政府运用工具理性对社会进行有效管理。
后工业化时代,官僚制组织已经不太合时宜,“服务型政府”这个概念应运而生。
在公共服务的过程中,道德伦理的主题与政府总是相伴而行。
行政伦理的本质在于追求行政过程的伦理价值及行政人员的道德完善,即行政的道德化诉求。
而行政的道德化包括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两个层面,即行政伦理包括着两个维度:整体的制度规范维度与个体的自觉约束维度。
本篇论文从制度伦理和个体伦理两个方面来阐述如何建构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官僚制组织;行政伦理;后工业化时代;服务型政府一、引言国务院在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表明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创新,一项一项抓好改革任务的落实。
这就要求政府在“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能够真正的做到以人民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打破传统官僚制的的束缚,建立一个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即服务型政府。
二、行政伦理与服务型政府(一)相关概念的界定行政伦理指的是,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公共权力,从事公务活动中所应当确定和遵守的伦理理念、伦理行为、伦理规范等。
行政伦理在我国的历史也是源远流长。
在中国古代行政伦理思想中,最早提出的要数孔子和孟子的理念和思想,即“礼”与“德”。
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法体系改革的例析
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法体系改革的例析一、“服务型政府”的概念1.概念的提出20世纪初期,法国学者莱昂·狄冀在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提出“公共服务”这一概念,它也是现代公法的基本概念,现代国家以它为基础。
“公共服务”理论在世界各国掀起了巨浪,得到了普遍的讨论和认可,为建立并且形成公共服务的理论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1995到1997年间,中国大陆出现了“服务行政”这一概念。
早在2004年温家宝总理就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然后各级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行动。
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以逐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目标,从而使政府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职能。
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由原来的控制者转变为服务者,以“为人民服务”为指导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逐步建立了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体制。
2.概念的内涵(1)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观念,这也是服务型政府应坚持的理念。
“以人为本”就是把为社会、为公众服务作为政府存在、运行和发展的基本宗旨,就是把人民的利益看的高于一切,把“一切为了人民”落实到实处,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
政府的决策、措施都应优先考虑人民的利益,耐心倾听人民的诉求,尊重人民的意愿,体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服务型政府是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有限政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冲击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政府不能一味的充当“全职政府”,不能一直处于“控制者”的地位,而要把权力下放,成为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
凡是适宜于下面办的事情,都由下面决定和实行。
这里所说的“下面”,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指地方;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关系上,指企业事业单位;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指群众组织。
通过此等转变,政府、地方、企业、市场、群众等几方面关系各司其职,而政府要抓好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协调各部分的职权冲突。
谈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法改革
谈建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行政法改革》摘要温家宝总理最早于2004年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然后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采取了壹系列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浪潮.行政法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应顺应改革浪潮,逐步建立起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使政府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职能.电大论文要害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法公共服务壹、“服务型政府”的定义和特征(壹)服务型政府定义的提出“公共服务”的定义是由20世纪初期的法国学者莱昂·狄冀在其“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下提出的,“公共服务”是现*代*公法的基本定义,也是现*代*国家的基础.莱昂·狄冀提出的“公共服务”理论在世xx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和讨论,从而建立并形成*了关于公共服务的壹整套理论体系.在我国,“服务行政”定义的提出阶段大致是1995到1997年间.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温家宝总理最早于2004年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接着,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开启了壹系列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政府改革热潮.在此过程中,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以“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指导,改变政府职能、弓虽化服务意识,不断进步工作效率,为民众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逐步建立了壹套公平、公正、公开的服务体制.(贰)服务型政府的内涵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管控姓政府而言,服务型政府是壹种新的政府理论定义.服务型政府的根本任务是提供公共物品和更好的做好公共服务,各级政府壹切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均为为公共利益服务,并且应该不断地创新政府服务和治理的方式,以进步其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能力.从行政学和政治学相结合的角度来看,具有我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以社会和大众的需求为指导,把治理公共事务和为民服务作为其根本职能,以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作为其根本任务.(叁)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特征1.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核心指导理念.我国宪法对我国政府的服务方案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诉求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壹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本,时时刻刻都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政府不论做什么都要坚持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处处为人民着想,尊重人民的意愿,满足人民的需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坚持合理分权分权思想最先是由西方国家提出的,随着全世xx新行政治理方案的推广,该思想也对我国政府的服务方案产生了壹定的副作用.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在治理社会的过程中已经不能充当全能政府的角色,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服务型政府的根本职能是社会治理和服务,其主要工作是进行治理和监督,确保人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维护,因此壹些细节的服务工作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分包给外部机构,降低政府的治理成*本.通过适当的分权,可以更好的履行政府为民服务的职责,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减轻政府的压力.分权还要对各级政府的主要内容进行良好的划分,避免权力的过分集中,使各级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能够更好的开展自己的工作,如: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上下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部门内部之间的权力分配等等.3.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壹直以来都是政府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立服务型政府更要坚守依法行政的原则,法治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服务型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其职权,治理社会的公共事务,国家各级行政工作人员的各种行为都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其职责,任何人违反了法律规定,都要按照相应的惩罚条例对其违法行为负责.依法行政可以有效实现服务型政府廉洁高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依法行政可以有力保障服务型政府行政公开,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依法行政可以积极帮助服务型政府整合资源、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只有依法行政,才能规范政府提供各种服务中的各种行为,避免随意主观姓,不断进步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贰、服务型政府方案下行政法的改革与变更服务行政在服务型政府方案下已经成*为公共行政的重要内容,这也使得行政法内容也要按照政府行政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壹)根据服务型政府的职能变更调整行政法理念我国目前的行政法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是壹种具有秩序行政特征的行政法.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职能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保障和维护市场竞争的效率与安全。
行政职能转变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行政职能转变下的服务型政府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政府的角色也在不断演变。
过去,政府主要承担着行政管理职能,即对民众的管理和监督。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政府需要更加注重为民众提供服务,成为一个服务型政府。
服务型政府建设是行政职能转变的重要方面之一。
它意味着政府要从行政机构转变为服务组织,将民众的需求和利益放在首位,积极主动地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旨在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强化政府对公共资源的整合和配置能力,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众的幸福感。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需要完成以下几个重要任务。
服务型政府需要加强对社会和民众需求的调研和了解。
只有深入了解民众的需求,政府才能针对性地提供服务。
政府可以通过开展调查、征求民意,以及与民众进行广泛的沟通交流,获取更多有关民众需求的信息。
通过了解民众对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需求,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措施,满足民众的合理需求。
政府需要加强公共服务的创新和改进。
服务型政府建设强调创新和效率。
政府可以通过引入新技术、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推行电子政务等方式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政府可以开设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网上支付、预约等便民服务,加快政务办理速度,降低办事成本,提升民众体验。
同时,政府还可以积极开展智慧城市建设,推广可持续交通、智慧环境等创新服务模式,提升城市的生活质量。
第三,政府需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整合。
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政府需要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加强政府职能的整合和协同。
政府部门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协同推进。
政府要强化绩效考核,通过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激励政府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合理配置,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求。
最后,政府还需要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
政府的服务型转变需要与社会各界广泛的参与和监督。
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服务型政府的法律规制研究
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服务型政府的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在我国社会的转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对服务型政府进行分析研究,以促进订单管理和服务管理两个产业的和谐,实现政府与服务管理政府的法律责任。
行政、秩序管理主要以服务行政模式为中心,立足行政法出发,把握其与服务型政府之间相关关系,并进行优化处理。
在服务型政府发展过程中,要注重服务资源价值的发挥,以促进权力扩张问题的顺利解决。
在此种情况下,若想要更好地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必须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服务型政府进行法律规制,促进服务型政府的发展。
关键词:行政法学研究;服务型政府;许多年前,人们已经意识到政府的服务性,也就是说,政府不是为行政人员建立的,而是来服务于人民的。
但是近年来,政府逐步发挥着治理国家的作用。
"服务型政府正式化"的提案被正式提出,使"服务型政府"改革达到高潮。
为了响应国家的号召,要积极落实服务型政府建设,从这一角度入手,加大研究力度,对立法进行完善,已成为行政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从行政法学范围内科学界定"服务型政府"的内涵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形成,要形成一个科学的认知,尊重并理解其包容性,以便更好地把握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从法律角度来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行政法的支持下,服务性政府的法律属性就在于服务性,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这是政府和执政党工作的核心。
也就是说,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应以履行政府法律义务为主的服务管理模式确立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容。
二、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关系总的来说,许多人会认为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是一样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型政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法治政府不一定是服务型政府,但服务型政府之间没有联系。
法治政府的行为方式,即从政府的角度来看,行政与干预行政是法治政府的主要形式[1].服务型政府是在政府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人民的需要满足人民的需要。
行政法视角下服务型政府构建
行政法视角下服务型政府构建2011-2-9 11:40:25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任务。
对于如何搞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许多年的探索,并逐渐达成一种共识,即构建服务型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因此,如何构建服务型政府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学者们积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研究这一问题,在此,笔者试图从行政法的视角研究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具体对策。
一、服务型政府是法治化政府,应继续加强依法行政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的法治进程不是社会演进型战略,而是政府推进型战略,即政府在整个法治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带领整个国家迈向法治。
因此,政府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的法治化首先是政府自身的法治化,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要构建法治化政府,就是要将政府的一切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轨道,使政府的服务能够在规范、有序的程序下进行,给普通民众形成一种合理的预期,使普通民众能够根据各种法律法规,自如安排自己的行为活动,而不至于陷入违法的境地,进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化政府成为政府实现为民众服务的基本前提。
为此,政府应继续加强依法行政。
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各级政府开始正式实施依法行政。
10年来,全国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行依法行政,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与法治化政府、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不相适应的地方,依法行政工作仍需继续加强。
而且,2009年将正好是依法行政的第10个年头,届时全国各级政府将开展各种形式的10周年纪念活动,构建服务型政府、法治化政府正当借此良机大力推进。
论行政法视角下的服务
论行政法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摘要: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政府体制改革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核心来进行进一步简政放权;同时,服务型政府要求依法行政,要求把政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来,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决策,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法办事,因而简政放权也就必须是依法进行循此展开。
因此,在行政法的研究视角下,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就更应该要于行政法有据、依行政法推进。
然而,当前我国在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方面还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所以,把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放置于行政法视角下来研究是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关键词:行政法、行政管理、服务型政府一、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的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政法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作用。
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经不限于过去的治安、外交、军事、税收等方面,而是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人类的衣、食、住、行等各方面均离不开行政,各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行政法调整,这就决定了行政法适用领域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丰富性[1]。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是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表现出来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浅议服务型政府
、
重于行政救济 , 注重行政法实在性的探索 。 现代行政法 的理论基础是 “ 服务论”, 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 即“ 它的价值取向在于
服务型政府是有限政府, 即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不是无 限的。 维护社会正义 , 增进社会福利 , 实现法治社会 。 服务论” 基本含义 政府只是社会治理主体中的一个管理主体 ,一个平等和协商性 的主 的“ 随着社会发展和全球化趋势, 越来越 多的社会事务需要具有专业 是: 为了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和最大 体。 的服务, 法律授予其各种必要的职权使其能够凭借该职权积极处理行 知识与技能的实践主体来完成。 在这种趋势下 , 政府的职 能应该随之 政事务。 但是行政职权 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授权 的范围, 更不得对人 改变 。政府不可 以直接充当市场的“ 经纪人”, 而应该扮演 良好环境 民的 自由和权利造成侵害。 ……主张行政的 目的不在于统治与管理, 的营造者 , 制度运行的监督者的角色, 政府是公共利益 的代表, 应当为 它的职能出发点是公 而在于服务与收益 , 最好的政府应为最大的政府, 政府不应 以管理者 市场经济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 的身份 自居,而应 以服务者 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 共利益最大化 。 务, 从而与现代福利发展的趋势相符合。 第二种为人民服务论, ” 这种 ( ) 四 服务型政府是责任的政府 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 治的一种基本理念, 又是一种对政府公正 观点的认为, 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或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 化, 即有关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 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 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本质上也是一种服务。第三种是福利论 , 主要 是受福利 国家的影响。给付行政又称服务行政或福利行政 。它是指 国家 作为 给付 主体 , 过提 供 资金 、 资及 劳 务 上 的救济 与 服 务 , 障 通 物 保
论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法体系改革
论服务型政府建设与行政法体系改革摘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战略举措。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体系无论是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来看,都存在与服务型政府不相适应的地方;必须改革现行的行政法体系。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行政法依法行政一、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基本要求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理论界各自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对服务型政府的理解。
综合中央相关文件关于服务型政府的提法,结合行政学和政治学相关原理,我们认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政府,就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人民和社会为宗旨,以社会和大众需要主要导向,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核心职能,以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为根本任务的现代政府。
它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内涵。
(一)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
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服务型政府首先应该坚持的理念。
以人为本,在现阶段就是以人民为本,就是一切为了人民,把人民放在根本的位置上。
政府的政策、举措,都应该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
(二)服务型政府是实现了合理分权的有限政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不能也不可能再充当无所不为的全能型政府角色,而应该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有限型政府。
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分权;上下级之间的权力下放;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权限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等。
通过分权,政府与企业、社会、市场严格归位,政府主要抓好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
(三)服务型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无论是从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看,还是从规范政府行为方面看,服务型政府都需要以法治作为路径依赖。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下,才能保证政府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减少主观随意性,从而稳步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1)论文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1)论文【提要】: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
“服务型政府”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点和维度。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理解“服务型政府”,同样存在诸多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不宜一概而论。
在行政法上,“服务型政府”并非法的概念,而是一种价值导向理念。
它不仅指导以狭义的“服务”等给付为其职能的政府,而且还指导以惩处、强制等规制为其职能的政府。
它要求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好体现。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政府职能公共利益合法权益引言以“服务型政府”为对象展开研究,可以说早已不具有通常所要求的论文选题的新颖性了。
因为,在中国学界,“服务型政府”几乎成为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所有学科的热点话题。
在期刊网上以“服务型政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将时间限定为20XX年8月31日至20XX年8月31日,这一年间就有445篇论文;将时间跨度放宽为改革开放30年间,则有近2000篇论文。
从学术研究“接力赛”的视角来看,我起码应当将这些有关文献通读一遍,可是,我连将其全部下载下来都做不到。
我只是有选择地下载了其中的103篇,通读了其中的一部分,发现这个选题实在是太具有广泛的共通性了,诸多文论都在谈建设“服务型政府”,尽管视角各异,但是,其内容却具有极高的一致性。
于是,我发现了写这篇论文的新颖性——从行政法的视角厘清“服务型政府”的相关问题。
什么是“服务型政府”?围绕这个问题,我看过许多关于所谓“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的阐述,似乎一个人一种理解,这与前面提到的内容上极高的一致性形成鲜明的对照。
“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热衷谈论却依然各执一词的最“时髦”的用语之一;“服务型政府”成了许多人争相研究、热衷阐述,却仅停留在对既有“型”的内容予以拖用或者重新排列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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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服 务 型 政 府 的 理 论 争 论 及 其 行 政 法 界 定 在 以行政法 为视角来谈 服务型政府 ,首先就要理解 服务 型政府其本身的概念 ,然而在理论界 ,对服务型政府概念 的 理解和表述莫衷一是 ,学者们的争论从未 间断 。 服务 型政府 是一个跨 学科 的概 念 ,在诸 如行 政学 、政 治 学 、宪政学等学科领域均有涉及 ,以不 同学科为背景也就决 定 了对服务型政府 的内涵 的认识势 必会 大相径庭 。李 景鹏 先 生从政府与市场 的关 系论证 了服务 型政府 的本质 ,他认 为服 务型政府是指政府仅拥有有 限管理社会 的权 力 ,对经济社会 管理 负有有 限责 任 ,通过 向市场主体提供 公共服务 等方式 , 实现政府对市场 主体 的互动式管理 。按 照此 观点 ,服 务型政 府与有 限政府是相互关联 的 ,二者 在本 质上统一的。马力宏 从政府转变管理模式 的角度对此作 了一 番论述 ,他 指出 ,所 谓服务 型政府是指政府有 原来 的控 制者变为服务者 ,政府从 以控制管理转变 为服务管理 ,管理 的 目标 由经济领域转变到 公共服务领域 。在此理论下服 务型政府是政府实现管理模式 转变 的方式 ,即服务是政府 职能重新定 位的结果 ,并非其所 固有 。王旭耀 的阐述就相 对比较 直接 ,他指 出,服务 型政府 就是为人 民服务 的政府 ,它是 在公 民本位 、社会本位理念 的 指导下 ,在整个社会 民主秩序 的框 架中 ,把 政府定位于服务 者 的角 色, 并通过法定程序 , 按 照公 民意 志组建起来 的以 “ 为 人 民服务 ”为宗 旨,以公 正执法 为标 志 , 以公共利益为 目的 , 以社会 公众 的客观需求为尺度 ,尊重公 民意愿 ,努力 为公众 提供满 意的 、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的现代政府 。该 阐述站 在了宪政的高度 ,从政府与公 民的本质关 系来论证 服
力 ,保障人 民私权 利的法律 ,因此行政 法的本质应该是规 范政 府服 务行 为的 文苓。行 政法从秩序行政 和服务行政 两个角度体 现 了政府 的职 责 ,因此在法治 国家建设 的背景下 ,完善行政 法法律 体 系应 当注重服 务型政府这 个顶层 设计 ,同时在 构建服务 型政 府 中更要 以行政 法律 的完善 为前提 。 【 关键词 】 行政 法;服务型政府 ;秩序行政 ;服务行政 服务 型政府 已经不 是一个新 的话 题了 ,在 理论研究 方面 也早 已失去 了其新颖性 。然而 ,在今 时今 日重谈服务 型政府 的构建却有着特殊 的意 义。作 为一名一 只脚踩 入了法律船 的 半个法律人 ,试 图从行政法 的角度来谈谈 自己对服务型政府
一
、
务型政府 的内涵 ,突出了政府 服务性 的法理基础。而前两位 学者 的论述则接近于从行政学或政治学的角度。 尽管学界 对服务型政 府的概念表述 存在认识 上 的差 异 , 但对服务 型政府 的理念 却以基本达成 了共识 ,服务型政府是 在政府实现职 能转变 、正确 履行 政府 “ 四大职能” 的基础上 强化公 民意识 ,构 建公 民社会的政府 。然而 ,政府作为公权 力 的执行者 ,人们对权 力总是怀着绝对 的担忧 ,于是人们创 制 了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执行者行使权力 ,给权力 的行 使者 戴上 “ 紧箍咒 ” 。于 是在法学 的视角下认 识服务 型政府是 一 个很 必要 的丁作 ,是构 建服务 型政府题 中应有之 义 。故此 , 服务 型政府研 究进入行政法学 的研究领域 既是 其本身的必然 要求 ,更 是行 政法学研 究的 自然 延伸 。 众所周知 ,行政法是规 范行政关 系 ,限制行政权力的行 使的法。法治是行政法 的核心概念 ,所 以在行 政法上界定服 务型政府 时 ,应该 突出强调其 法治属性 。姜 明安 教授认 为 ,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 ,必然实行法 治。这为我们在行 政法 上研 究服务 型政府提 供了理论 上的根据 。江必新指 出, 在行政法 的范畴 内,对 于服务 型政府 的核心任务应 当是 “ 如 何 以服务行政模 式履行政 府的法定 义务” 。即如何 处理服 务 与管理 、服务与责任等关 系。因此 ,从 行政法上来研究服务 型政府 ,主要是就 如何保证政 府的服务性 、政府如何实现其 服务职能 以及政府 违背其服务承诺时如何问责等 问题作 出 回 应和处理 。 二、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理论展开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 中,政府天生 的具有着社会管 控 的能力和职 责。弗里德 里克 ・ 巴斯夏说 : “ 国家不是 、也 不 可能 只有一 只手 ,他有 两只手— —一只是温柔之手 ,一 只是 粗 暴之手 。 ”江必新认 为 国家 的 “ 粗暴之 手”在行 政法上 体 现 为政府 的秩序维持职责 ,而 “ 温柔之手”则对应 于政府 的 给付 职能 ,即我们 所讲的服务职能 。由此 ,我们基本 可以得 出这样 的结 论 : 政府对 社会 、对 人民是承 担着双重 职责 的 , 即维 持和保障社会秩序和提供公共物 品及服 务。尽管秩序 的 维持更多的体现在于政府管控 ,但这并妨碍 我们 在研究服务 型政 府的问题时将这种秩序行政纳入研究 范同 ,因为就政府 的宗 旨而言 ,所有的秩序行政都 只有一 个 目的 ,就是要为人 民服务 ,给人 民提供更好 、更舒适 、更 和谐 的社会环境 ,实 现国家存 在的价值 。 简单 的说 ,秩序 行政与服务行政应该成为服务型政府 中 两种并存的 、缺一不可 的行政形态 。换 句话说 ,如果在服务 型政府 中如果 只是一 味的强调 服务行政而忽略秩序行 政 ,那 就不是真正 的服务 型政府 ,因为这样的政府是不可能 提供 高 质 量 的服 务 的 。 此外 ,在行政法领域研究服务型政府有几组关 系不得不 涉 及到 。
青年 与社会
2 0 1 4 年6 P ] 下 第1 8 期总第5 6 4 期 ຫໍສະໝຸດ 浅谈行政法视角下的服务型政府
胡 耀
(中国政 法 大 学 法律 硕 士 学 院 ,北 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国家政府存在 的价值就 在于为人 民服务 ,其公 共管理职能 只是服 务的一种手段 而 已。行政 法是 限制政府 公权
的理解和建议 。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党中央对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进行 了艰辛 的探索 。在此之前 ,我国一直 实行 的是计 划型的经济 体制 ,与其相应 的政 治体制也是一直管控型的政府。然而 自 经济制度 改革之后 ,中央就已经意识到这种政治体制 已经难 以适 应社会 的发 展。前任总理温 家宝同志在 2 0 0 4年 2月 2 1 日的一次讲话 中正式提 出 “ 努力建设 服务型政府 ” 。随后他 义强 调 : “ 管 理就是 服务 ,我们要把 政府办 成一个 服务 型的 政府 ,为市场 主体 服务 ,为社会服务 ,最终是为人 民服务 。 ” 这 是我 国政 府首 次对 建设 服务 型政府 作 的明确 阐述 。2 0 0 5 年的十届 人大三次会议上 ,温家宝总理又在政府工作报告对 建 设 服务 型政 府 进 行 了 阐述 , 并在人大会议上经过表决通过。 此后 , 国家领导 同志又在 多种场合 多次提到建设服务型政府。 可见 ,构建服务型政府 已经成为我 国行政体制改革 的总体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