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法视角审视行政命令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
行政法之行政强制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在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个人或组织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
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的主要形式,但其实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与制约。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中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
一、行政命令的法律限制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向特定对象发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其具体内容可能包括禁止性条款、执行性条款等。
然而,行政命令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与约束。
首先,行政命令必须合法。
行政命令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必须是在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
如果行政命令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或行使了超越法定权限的权力,将被视为违法。
其次,行政命令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必须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如果行政命令的内容与公共利益相悖,或者过于严厉或过于宽松,都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另外,行政命令还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公示等程序。
如果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未遵循适当的程序,将导致行政命令的无效。
二、强制措施的法律限制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执行行政命令而采取的强制手段,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
虽然强制措施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其实施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首先,强制措施必须合法。
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能滥用权力或超越法定权限。
如果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或超越了法定权限,将被认为是违法的。
其次,强制措施的实施必须合理。
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实际情况,并且采取的强制手段必须合理、适度。
如果强制措施过于严厉或不合理,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甚至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强制措施的实施还必须遵循程序正义原则。
在执行强制措施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听证等。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照适当的程序执行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强制措施的无效和违法。
行政公文中的命令
行政公文中的命令命令是什么?命令在行政公文中是指一个行政机关、经过合法程序,对另一机关或个人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规定或指示的行为。
命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强制力。
命令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必须被遵守执行。
2.有待执行性。
如果命令未被执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通告性。
命令的对象必须知道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才能按照命令执行。
在行政公文中,命令一般使用下令、命令、公告、通知等词语表示。
命令的种类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规定或指示。
行政命令可以是对行政机关内部的指示,也可以是对外部单位或个人的指示。
行政命令还包括对行政机关之间的指示和调整。
例如,国务院对各部门颁布的文件就是典型的行政命令。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一种规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例如,交通部制定的《公路法实施条例》就属于行政规章。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政法律关系所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决。
行政决定通常是对个案做出的,例如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和行政裁决等。
命令的语言特点命令是行政公文中比较特殊的文种,具有一定的语言特点。
在行政公文中,命令通常包含以下内容:1.下令的机关2.下令的法律依据3.下令的对象和内容4.期限和责任人命令的语言应精简、明确、具体。
一般使用肯定语气和命令式,强调命令的针对性和执行力。
同时,为了保证命令的强制力,命令的语言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命令的格式要求行政公文中,命令格式的要求较为严格,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文件头文种名称、文件字号、文种分类、原印人、成文日期、主题词、机密性等。
发文机关下令机关的名称、组成部分、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
收文机关被命令人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等,同时应注明抄送相关部门或领导等。
正文包括下令内容,依据法规,期限,责任等内容。
行政诉讼的行政命令规定
行政诉讼的行政命令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途径。
行政命令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通过行政行为所做出的一种命令性规定。
行政命令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要求和限制,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命令作为一种权力行使形式,也受到法院的监督和制约。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中行政命令的规定和适用。
一、行政命令的法律性质行政命令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行使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行政命令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授权性质:行政命令的制定须依据法律授权,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命令来实施管理和调控。
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2.强制性质:行政命令通常是具有强制力的,即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对特定行为做出明确的要求,被命令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执行,不得违反。
一旦违反行政命令,可能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3.约束性质:行政命令对行政机关本身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命令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权力或超越权限。
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二、行政命令的制定和适用行政命令的制定和适用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在行政命令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依法合规: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命令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适当地制定命令内容。
同时,行政命令的制定需符合程序要求,如听取民意、进行公示等。
2.明确性和具体性:行政命令应当具有明确的要求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被命令对象能够清楚理解命令要求,并依此进行操作。
模糊不清或抽象的行政命令可能导致执行困难或产生争议。
3.适用性和灵活性:行政命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
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命令进行解释或调整,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
4.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查。
行政命令名词解释
行政命令名词解释行政命令,也称行政法令,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以法律形式传达的权威性文件,为执行行政法规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它的范围远比行政法规更广泛,职责范围也更开放,能够对多项具体行政事项进行规定,实施行政管理。
由于行政命令拥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有效性也比行政行为更高,所以它们能够极大地推动和促进行政管理的实施。
二、类型行政命令可分为三类:衔接类行政命令、情形类行政命令和其他类行政命令。
(1)衔接类行政命令。
衔接类行政命令是指针对特定行政事项做出规定,并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的行政法令,它们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关联,将行政事项转化为可行性的实践,命令的有效性也高于行政行为。
(2)情形类行政命令。
情形类行政命令是指根据某一特定情形,对此情形作出确定性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许可的行政法令,其有效性也超过了行政行为,有效的推动着行政管理的实施。
(3)其他类行政命令。
其他类行政命令是指涉及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命令,这些行政命令的发布和执行,能够促进行政法规的实施,进而更好地推动行政管理的实施。
三、特征(1)在法律规定下行使权力。
行政命令是由最高权力机关(通常是国家政府)发布的法律形式的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发布有利于行政法规的实施,也有助于行政管理的实施。
(2)拥有时效性。
行政命令拥有一定的时效性,也就是说它们是有时限的,一旦超过了有效期,就会失效,所以需要及时发布和执行。
(3)可持续性。
行政命令的发布和执行将极大地推动和促进行政管理的实施,并且还可以为政府提供延续性服务,从而为政策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作用(1)行政命令可以帮助政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
(2)行政命令可以更有效地实施政策,推动社会的发展,以满足公众的需求。
(3)行政命令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确保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
(4)行政命令可以帮助维护法治秩序,确保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有效监督。
五、影响行政命令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对政府、社会和市民都产生了重大影响:(1)对政府而言,行政命令可以更有效地推动行政管理和政策的实施,从而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2)对社会而言,行政命令可以为政策落实奠定坚实的基础,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提高社会的效率;(3)对市民而言,行政命令可以保护人民的权益,确保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满足公众的需求。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有哪些类型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有哪些类型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有哪些类型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构建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时所进行的具体行动。
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个不同的类型。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的几种常见类型。
一、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有关法规给予具体个人、组织或社会团体的行为指令。
行政命令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通常是为了实施法律或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
例如,政府发布的关于限制烟草产品销售的行政命令,要求烟草产品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和使用。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组织或社会团体的申请行为进行审批,并依法发给一定效力的许可证书。
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确保行为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特定活动。
例如,企业为了开展某种经济活动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如注册公司、建造建筑物等。
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主体进行执法行为的过程。
行政执法通常包括调查、取证、处罚等环节,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的例子包括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违规生产者的查处等。
四、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的行为。
行政裁决具有针对性和具体效力,是对个人或组织的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的一种解决方式。
例如,行政机关对税务纳税争议的裁决,或者对行政处罚的申诉事宜进行的裁决。
五、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是行政机关为了表彰和鼓励个人、组织或社会团体在某个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而给予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旨在调动社会积极性,促进社会进步。
例如,政府对于在环保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奖励和补助。
总结起来,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以及行政奖励和行政补助等几种类型。
这些行政行为在保障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以及指导社会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命令法条
行政命令法条行政命令法条是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
它是行政法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
本文将对行政命令法条的定义、特点及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行政命令法条的定义行政命令法条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权力机关以合法程序通过行政法律依据而发布的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一般以命令、决定、指示等形式出现,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行政命令法条的主要特点是具有普遍约束力。
它适用于一定的行政范围内的所有相关主体,而不仅仅是某个具体的对象或特定的个体。
同时,行政命令法条的内容一般是以一般规范性语言表达,而非具体的案例或事实。
这样的表达方式使得行政命令法条具有一定的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各种具体情况下。
二、行政命令法条的作用1. 规范行政行为:行政命令法条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政府机关的行为起到了规范和约束的作用。
它规定了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和要求,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行政命令法条对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它规定了公民行为的限制和要求,保障了公民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利益。
3. 实施行政管理:行政命令法条对行政管理起到了指导和组织的作用。
它明确了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了行政管理的程序和方式,提高了行政效能。
4.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行政命令法条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它规定了一系列的行为禁止和强制要求,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定。
5. 协调公共利益冲突:行政命令法条在公共利益冲突的解决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协调,促进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三、行政命令法条的适用范围行政命令法条的适用范围一般是限定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不同类型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权限制定相应的行政命令法条。
行政命令法条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第五章 具体行政行为
•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 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 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 (4)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 依据存在,行政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 而某一次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形式取得相对方财
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
• (1)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反行政行为,征购 属于行政合同行为;
•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 (一)行政征收的内容: • 1.税收征收; • 2.资源费征收,如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 3.建设资金征收,如公路养路费、港口建设费等; • 4.排污费征收; • 5.管理费征收; • 6.滞纳金征收。 • (二)行政征收的分类: • 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 • 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 • 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
第三节 行政许可
•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及特征 •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
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 赋予行政相对方 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 权利的行政行为。
• 特征: • (1)行政许可的主体为特定主体; • (2)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3)行政许可原则上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 • (4)行政许可决定具有多样性; • (5)行政许可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 (6)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许可的申请、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部分,旨在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
在行政法的范畴中,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概念。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定。
行政行为旨在通过行政机关的行动,实现公众利益、社会安全和秩序的目标。
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等。
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审批程序授予特定主体某种特权或权利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经营许可、建设许可和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核发应当依法进行,符合法定条件,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和决定。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主体作出具体指示或命令的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通常用于调整公共秩序、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行政命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并在一定范围内执行。
3.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主体的良好表现或突出贡献给予肯定和鼓励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通常体现在表彰奖励、名誉称号和物质利益等方面。
行政奖励应当依法进行,公平公正,不能滥用或不当使用。
4.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给予的惩罚性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惩戒和警示。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实施,不能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法律规定的过失、错误或违法行为承担相应后果的义务。
行政责任旨在保障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并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行政责任可以分为纪律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等。
1. 纪律责任纪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违反纪律规定而受到的相应处罚或纪律处理。
纪律责任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组织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法律事项进行决定、执行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解析。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对特定的客体对象作出一定决定、命令或者进行一定行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力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束缚力。
2. 单方面: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获得相应的对方意见或同意。
3. 具体化:行政行为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具有直接生效的特点。
4. 具体对象:行政行为的客体对象通常是个人、组织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常见的行政行为分类包括以下几种:1. 管理行政行为与处分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指导、协调、推动等方式进行行政活动的行为,而处分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2. 个别行政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对象为依据,作出对具体个案的决定,而一般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对象进行统一决策。
3. 强制行政行为与任意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对客体对象强制性地采取一定措施,而任意行政行为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行为的过程与要素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和行政行动三个基本要素。
1.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它具有基于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等要素。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对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其目的是引导、管理和规范行政活动。
3. 行政行动:行政行动是行政机关对客体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发文、检查、保障措施等。
行政法解析政府权力行使与行政争议解决
行政法解析政府权力行使与行政争议解决行政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的法律规范与原则。
理解和解读行政权力的合法范围、限制以及行政争议解决的机制,对于确保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政府权力行使与行政争议解决进行深入解析。
第一部分:政府权力行使的基本原则政府权力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行政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政府权力行使原则中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明确的授权、无授权不可行使,从而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其次,政府权力行使原则中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的当事人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
再次,政府权力行使原则中的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应高效、迅速地处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因行政效率的低下而受损。
最后,政府权力行使原则中的公开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部分:政府权力行使的具体方式政府权力行使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行政法的规定,政府权力行使主要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行政命令是政府依法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直接约束力的命令性规范,行政决定是政府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私权进行裁决的决定性规范,行政许可是政府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授予申请人一定的权益或利益的活动,行政处罚是政府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强制性制裁。
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行政手段来行使权力,确保权力的目的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第三部分:行政争议解决的机制与方式行政争议解决是指在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争议的解决主要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方式。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再审查、再评估和再决定的过程,由行政机关内部进行,具有相对较低的成本、简便快捷的特点。
论行政命令的出罪功能
论行政命令的出罪功能关振海【摘要】在我国刑法中,行政命令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该部分犯罪的认定不仅要结合刑法的规定,还要参见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出罪功能的考察不仅要从形式上进行,还要从实质上考量.基于此,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不能免除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公务人员明知上级命令明显违法而执行的,也不能免除刑事责任;违法的行政规章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执行者的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否定抽象行政命令的法律效力.【期刊名称】《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09)001【总页数】4页(P42-45)【关键词】行政犯罪;行政命令;出罪功能【作者】关振海【作者单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62针对社会治安及应对价值观念日益复杂的社会发展情势,现代法治国家往往以刑罚为贯彻行政目的的手段,扩大行政刑法的立法,将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委由行政机关以命令或行政处分予以补充。
① 郑昆山:《环境刑法之基础理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78页。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便不是作为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因素,而要参见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这便是所谓的“行政从属性” 。
“行政从属性”是行政犯的构成特点之一,是指刑法条文本身不能自动地满足行为可罚性的全部要求,而需要借助于行政法的某些规定。
换言之,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释技术和方法,将某些行政法的规定或判例解释进刑法条文的可罚性条件之中。
② 车浩:《行政许可的出罪功能》,《人民检察》2008年第15期。
本文主要研究作为“行政从属性”内容的行政命令是如何阻却犯罪成立的,即行政命令的出罪功能。
按照适用的范围,行政命令也分为一般性命令和个别性命令。
一般性命令通常以书面形式发布,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典型的一般性命令;个别性命令通常以口头形式发布,行政首长或部门主管针对具体人员或具体事件作出的口头指示或安排,均属于典型的个别性命令。
行政公文中的命令
行政公文中的命令行政公文中的命令是指在行政公文中,表达出具有强制性质的指示、要求、禁止等内容。
作为公共行政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命令在行政管理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命令的含义、命令的作用以及命令的编写要求三个方面,对行政公文中的命令进行详细分析。
一、命令的含义命令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行政指示,通常是针对某一特定行政管理对象或范围实施的,同时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措施时,大多都需要对该行政措施产生的效果进行命令,以便于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对象能够按照命令进行行政活动,从而实现行政目的。
二、命令的作用行政公文中的命令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强制性。
命令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指示,能够对行政对象产生强制力,从而达到行政措施的目的。
2、明确性。
命令需要明确地表明行政机关对行政对象的具体要求,内容明确以及条理清晰。
3、权威性。
命令具有法定权威,行政对象一般都会按照其所要求的行动进行。
4、统一性。
命令可以统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的协调性。
三、命令的编写要求在行政公文中编写命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命令的形式要表现出其强制性。
可以使用“应当、必须、禁止、不得等词语表达命令。
2、命令的内容要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并且,最好按照时间序列或者逻辑序列进行排列,以便阅读者可以清晰地理解命令。
3、对于命令中需要对规范、标准、要求等,要在文中进行说明,以便于行政对象更加清晰明了的了解要求。
4、命令需要体现出行政机关的必要性、合法性,以便于行政对象可以遵循命令。
5、行文要得体,注重用词规范,准确、简练。
四、结束语综上所述,行政公文中的命令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行政指示,在行政管理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在行文时,需要注意其形式表现、内容突出,以及制定命令需要体现出其必要性、合法性。
只有这样,行政公文中的命令才能够发挥出最大的效用,保障行政管理有序、高效的运转。
浅谈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命令的行为
浅谈渔业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命令行为苏道来二OO六年十月十二日浅谈渔业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命令行为行政命令行为是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过程中,经常实施的一类行政执法行为。
在渔业行政执法中,行政命令也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必不可少的监督手段和管理措施。
一、行政命令是渔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手段渔业行政命令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渔业法律法规,指令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行政执法行为。
渔业行政命令行为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一样,也具有五个要素:主体要素、对象要素、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和依据要素。
渔业行政命令行为不是从属于其他某种行政执法行为的行为,而是一类独立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难以替代的行政执法行为。
渔业行政命令与渔业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渔业行政机关运用最广泛的行政执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有关渔业法律法规都规范了多种渔业行政命令。
如:“责令改正”、“责令限期开发利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责令立即停止捕捞”、“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等。
这些渔业行政命令行为都具有以下特性:(一)职权性。
职权性是指拥有行政管理资格和权能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和主动性的特性。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发出行政命令前,不需要同相对人协商,也无须征得他们的同意,当然也无须召开听证会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二)指令性。
行政命令行为是刚性和硬性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通过行政命令为相对人指示行为方式,设定行为规则,确定行为标准。
有的渔业行政命令,不仅向相对人发出命令,还指令相对人做什么、怎样做,如“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有的渔业行政命令不仅命令相对人履行义务,还具体指令其履行义务的程度或标准,如“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等;还有的渔业行政命令既命令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又为其规定了具体期限或范围,如“责令立即停止经营”、“责令立即停止捕捞”等。
行政命令
理解
从实质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的一种强制性行为,只存在于行政处理行为之中,与行政检查、行政决 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联系,并且相互衔接。
特征
①行政命令由有权发布命令的行政主体作出; ②行政命令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处理行为,表现为要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③行政命令是要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④行政命令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为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 范; ⑤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它的制裁; ⑥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命令还有一个特征,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命令时不 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请途径解决。这和行政决定不同,相对人如不服行政决定,可以依法提 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应区别抽象行政命令与具体行政命令)
分类
西方国家有的学者把行政命令分为四种,即执行命令、委托命令、独立命令和紧急命令。认为行政命令是指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的职权。
修马路行政命令从形式上可以理解为,凡在带有“命令”或“令”的行为一律称为行政命令。如授权令、公 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这种行政命令并不与行政检查、行政处置、行政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并 列,它可以成为后者的形式。例如,行政检查中可以有检查命令,行政执行中有行政命令。行政命令并不限于行 政处理行为以内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行政命令,如准行政行为的行政授权表 现为授权令。
行政命令
行政主体的强制性行为
01 分类
03 特征ຫໍສະໝຸດ 目录02 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政命令具有强制力,它包括两 类:一类是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作为的命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
行政命令
三、行政命令的作用
第一,行政命令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维护良
好的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命令有利于倡导行政合作精神。
第三,行政命令有利于促进促进人性化管。 第四,行政命令可以提高行政效率。 第五,行政命令可以起到教育相对人及其他人 的作用。
1、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
起因相同,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引起
相 同 点
目的一致,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 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同步进行,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 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 为;
性质不同 形式不同
教育性;惩 罚性
根据具体违法行 为不同形式不同 ; 法律明文规定
区 别
使用频率不一样 后续手段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
一般是依法对其 进行处罚; 一般可以依法强 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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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命令使用特定的程序。
二、行政命令的种类
形式意义上 使用“令”作为形式或者名称的命令;如授 权令、执行令、任免令、公告令、委任令等 实质意义上 要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1)作为命令,即必须进行某种行为,如命 令纳税服兵役等; 2)不作为命令,即某些行为受到限制或禁 止,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等。
某省的地方性法规《XX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规定: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镇街道和道路扔置垃 圾,否则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50至2000元 的罚款。 2001年,该省内的某市设立了“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上述法规设定的在该市的处罚权归 入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02年2月,邹某在其沿街开设的个体布行经营时, 把许多垃圾扔置到街面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 执勤人员发现,立即上前责令其清除垃圾。邹某不 仅不听,反尔与执法人员大声争吵。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局最后对邹某做出一个处罚决定,内容包括: (1)对邹某罚款1000元;(2)责令其当即清除垃 圾。
行政命令的特征
行政命令的特征核心内容:行政命令具有哪些特征?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
行政命令从实质意义上来说,行政命令有行政主体作出、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等。
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政命令的特征。
行政命令具有的特征:1、行政命令由行政主体作出。
这正好与其他国家命令相区别。
行政命令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命令之一,但它由行政主体作出,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作出的命令。
例如: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的决定》,这其实是一项授权命令,但不属于行政命令,因为全国人大不是行政主体。
又如司法机关之间颁发的命令也不属于行政命令。
2、行政命令虽然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但它表现为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这显然与行政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相区别。
3、行政命令实质上是科以相对人一定的义务,而不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权利。
因此,导致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行政奖励、委任干部等)不属于行政命令。
4、行政命令其实是为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
这正好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区别。
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以引起行政主体对其的制裁,而不是直接引起行政执行。
这正好与行政决定相区别。
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可以引起行政执行(赋予权益的决定例外)。
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
有不少行政命令有明文法律根据。
例如: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8条规定:“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停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
”第19条还列举了适用命令的条件。
但有大量的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依职权作出的,而不是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
相关知识链接——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的层级与效力关系
行政法规与行政命令的层级与效力关系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是我国行政管理中常见的两类法律规范。
它们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政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对于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之间的层级与效力关系,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和误解。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澄清这两者之间的具体关系。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规范。
它是法律的具体实施规定,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行政法规包括各个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般而言,行政法规是在上位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相对性的效力。
其制定过程通常需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等程序,以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相比之下,行政命令是国家机关为了执行法律、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而具有立即效力和特定对象的命令。
行政命令具有更强的特殊性和临时性,一般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或行政机关颁布。
行政命令往往是对特定问题做出的解决方案,通常具有更直接的执行力。
尽管行政命令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行政命令可以具有优先执行的效果。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会相互交叉和衔接。
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命令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依据和框架,而行政命令则往往是对行政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行政命令可以对特定行政法规进行解释、补充和调整,以适应具体情况下的实施需求。
因此,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在实践中常常是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关系。
然而,对于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之间的层级关系,有时会引起一些争议和混淆。
一些行政命令可能存在超越或不符合行政法规的情况,给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造成困扰。
因此,强调行政命令应具有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避免滥用和越权。
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追责机制,确保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行政法规和行政命令是我国行政管理中常见的两类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较高的法律效力,而行政命令具有较特殊的适用性和相对较低的法律效力。
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行政命令通常是对行政法规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闫尔宝:行政命令行为研究
闫尔宝:行政命令行为研究(载《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05年第3集)在政府管理活动中,命令行为大量存在,但考察现今行政法学基础理论可以发现,涉及行政命令的论述并不是很多。
与之相对的是,在行政管理实践和司法实务中,行政工作人员以及行政审判人员经常会遇到涉及命令行为的诸多问题。
为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该种行为进行一番梳理,以为行政法学理论发展和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本文的写作即立意于此。
一、行政命令的概念行政是政府为实现社会公众的共同福祉而进行的一种活动。
为公共利益目的,政府有权对相对人发号施令,为其设定相应的义务,后者则负有容忍与服从义务。
这是行政命令权存在的客观基础。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现代行政的文明程度不断提高。
诸如比例原则、恣意禁止原则等正逐步成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
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时,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于做出行政处罚以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往往要为其留出改正机会,令其自行纠正错误,这也构成行政命令行为做出的一种前提。
在不同国家的行政行为法体系中,行政命令是一个多义概念。
在德国,命令通常是对委任立法的一种称谓。
德国行政法学将委任立法分为三种形式,即法规命令、自治规章与特别命令。
其中,法规命令是指凡经联邦法律的授权,由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邦政府发布的内容涉及公民自由、权利的一般抽象规定;特别命令是指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涉及公民个人法律地位或者自由权利的行政规则。
日本行政法学将具有法规性质的行政立法称为法规命令,具体又分为执行命令与委任命令两种形式。
此外,理论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时,于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一类行政行为,也有关于下命、禁止等具体的命令形式。
本文所介绍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做出的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单方意思表示。
该概念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1、行政命令是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管理权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且可独立承担行为法律责任的组织。
责令召回的法律解析——行政法视角的思考
作 为产 品召 回的 一种 发起 方 式 , 令 召 回在 责
产 品 召 回中发 挥着 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其作 用不 仅 仅 限 于作为 召 回发 起 的一 种方 式 , 且 还 是 促 使 而 企业 主动 召回具 有 安 全 隐 患 的产 品的 震 慑 力量 , 在企 业不 主 动召 回具 有 安 全 隐患 的 产 品 时 , 有关 行政 机关 可 以责令 召 回 。在 责令 召 回已经 发挥 重 要作 用 的今天 , 该行 为 的法律 性质 、 适用 范 围 尚不
隐患 、 护消 费者利 益 的一项重 要 制度 , 维 其重 要地
位也 日益 凸显 。近年 来 , 国产 品召 回的 案例 E 我 t
益增 多 , 系列 有 关 产 品 召 回 的法 律 制 度也 相 应 一
出 台 , 括国家 质量监 督 检验 检疫 总局 、 包 国家 发展
品可 能存 在安 全 隐患 的信息 后 , 法 组织调 查 、 依 评 估 , 而 确定 被调 查 的产 品是否存 在 安全 隐患 。 从 二是 确立 了 责令 召 回的实施 机制 。在 通过 调
越 为人 们所熟 悉 。而作 为 产 品召 回发起 方式之 一
的责令 召 回也引 起人 们 的关注 。 责 令 召 回是 指行 政机 关在 发现 产 品存 在安 全
隐 患 , 产企 业应 当 主动 召 回产 品 而不 采 取 召 回 生 措施 的情况 下 , 出的要求 企业 召 回产 品的行 为 。 作 我 国 的责令 召 回制 度 已经基 本 建 立 , 主 要 标 志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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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6
武 汉理 工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20 0 9年
第 2 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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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视角审视行政命令针对社会治安及应对价值观念日益复杂的社会发展情势,现代法治国家往往以刑罚为贯彻行政目的之手段,扩大行政刑法之立法,将部分犯罪构成要件委由行政机关以命令或行政处分予以补充。
〔1〕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便不是作为认定犯罪成立与否的唯一因素,而要参见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或者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这便是所谓的“行政从属性”。
“行政从属性”是行政犯的构成特点之一,是指刑法条文本身不能自动地满足行为可罚性的全部要求,而是需要借助于行政法的某些规定。
换言之,需要通过一定的解释技术和方法,将某些行政法的规定或判例解释进刑法条文的可罚性条件之中。
〔2〕本文主要研究作为“行政从属性”内容的行政命令是如何阻却犯罪成立的,即行政命令的出罪功能。
按照适用的范围,行政命令分为一般性命令和个别性命令。
一般性命令通常以书面形式发布,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典型的一般性命令;个别性命令通常以口头形式发布,行政首长或部门主管针对具体人员或具体事件作出的口头指示或安排,均属于典型的个别性命令。
〔3〕本文遵照这种分类,具体讨论作为行政犯罪正当化事由的一般性命令和作为行政犯罪正当化事由的个别性命令的若干问题。
一、作为正当化事由的个别性命令在国外,命令行为被刑法明确规定为正当化行为。
例如,《日本刑法》第35 条规定:“依照法令或正当业务所实施的行为,不予处罚。
”在我国,虽然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也通常将其视为正当化行为。
(例如,高铭暄、马克昌主编的《刑法学》教材就将其列为“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
)就行政犯罪的认定而言,有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即违法的行政命令能否成为正当化事由。
行政命令在我国不同类型的行政犯罪构成中有不同的体现,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犯罪的主体为行政相对人,刑法明文规定“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为其构成要素。
例如,刑法第139 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关于改正措施的通知”这一“拒绝执行行政命令”的行为,同时还是消防责任事故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素。
类似的犯罪还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第288 条)、非法采矿罪(第343 条第1 款),等等。
另一类犯罪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为其构成要素,但由于这类犯罪都是由于行政主体违法行政导致的,因此,当行政主体的该违法行政是由于执行上级命令时,能否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由于这两种类型在面对“违法的行政命令能否成为犯罪阻却事由”这一问题时涉及不同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二者予以分开讨论。
1.在“拒绝执行行政命令”为其构成要素的犯罪中,行政相对人能否拒绝执行违法的行政命令?由此导致法定的危害后果时,能否阻却刑事责任?例如,根据前述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前提下,认为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改正措施违法,从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能否阻却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如果行为人本身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而消防监督机构进而发给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其改正的,不论该《改正通知书》内容是否存在瑕疵,也不论该《改正通知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行政相对人都必须遵守,这是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内在要求。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不能以行政行为存在程序上或内容上的瑕疵为由拒绝执行。
如果因拒绝执行而导致法定危害后果的,不能阻却行政相对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味地盲从。
如果行政相对人本身不存在违法行为,而消防监督机构提出违法的改正建议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即使执行该违法建议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同样,根据我国刑法第288 条关于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以及第343 条第1 款关于非法采矿罪的规定,行为人构成犯罪都是以其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的,因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或者“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不管该行政命令是否违法,行为人都要执行,改正其违法行为。
否则,因不改正造成法定危害后果的,不能以行政命令违法为由阻却其刑事责任。
2.当上级命令违法时,行政主体能否以执行上级命令为由,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既要遵守法律,又要服从上级的命令。
因此,依法行政与服从命令通常被认为是公务人员的两种基本义务。
在现代法治国家,这两项基本义务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因为上级命令的作出也不得违反法律,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
但是,等级制度的存在,使得命令的发布者与执行者产生分离,于是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当上级命令违反法律时,执行人员是依法办事还是依照命令办事?换言之,因执行违法命令而构成犯罪时,公务人员能否以“上级命令”为理由来免责。
各国通常将执行合法的上级命令作为行为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
我国刑法没有对“法令行为”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从更深层面上讲,“公务人员能否执行违法命令”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执行命令”与“遵守法律”两项基本义务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行政命令”是行政权力的具体体现,而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种,只不过是受(立法机关)委托的权力。
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以法律授予的范围为界。
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社会关系非常复杂,法律的滞后性使其无力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
而行政命令的快速、高效特点则恰恰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可见,法律为行政命令设定了边界,而行政命令弥补了法律的不足。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允许行政机关根据法的一般原则或按公益需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当时、当地实际情况对法律内容进行细化〔4〕,成为世界各国处理二者关系的通行做法。
正因为如此,对于“公务人员能否执行违法命令”以及“因执行违法命令而构成犯罪时,公务人员能否以‘ 上级命令’为理由来免责”这类问题,各国立法没有简单地给予肯定或者否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区分。
例如,1994 年法国新刑法典规定:“完成合法当局指挥之行为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此种行为明显非法者,不在此限。
”而泰国刑法典第70 条则将其分为三个层次:对执行合法命令的行为一律不予刑事评价;上级命令在客观上违法,但执行者在主观上阻却责任的,不予刑事处罚;执行者明知命令是违法的而予执行,应当负刑事责任。
〔5〕我国2005 年4 月27 日通过的《公务员法》第54 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上述各国的立法规定中不难看出,各国法律实际上已经赋予了公务人员对于上级命令的审查义务(权利)。
关于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命令是否具有违法性审查义务,理论界大致存在“绝对服从说”,“绝对不服从说”,“形式审查说”,“实质审查说”,“形式违法审查兼明显重大违法审查说”,“意见陈述说”等6 种不同的见解。
〔6〕而我国《公务员法》第54 条规定可以视为第5、6 种学说的综合。
〔7〕笔者赞同我国《公务员法》第54 条的现行立法,认为下级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审查范围,不仅包括形式,也应包括实质内容。
但至于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审查,则尚属一项难题。
大多数国家主张对于明显违法的上级命令,下级人员执行的,不完全阻却刑事责任。
但也有国家刑法典(如泰国)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性。
这便涉及“明知”违法与“明显”违法的关系。
由于“明知”违法与“明显”违法的范围不完全一致,因而有必要分3 种情况进行讨论:(1)命令本身违法不“明显”,但行为人“明知”命令违法;(2)命令本身“明显”违法,但行为人不“明知”命令违法;(3)命令本身“明显”违法,且行为人也“明知”命令违法。
第(3)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执行命令的,不阻却刑事责任。
对此,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刑法和刑法理论均予以承认。
但对于第(1)和第(2)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执行命令的,是否阻却刑事责任,则值得讨论的。
笔者认为,第(1)种情况下,公务人员执行违法命令的,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命令本身违法不“明显”,即意味着行政命令本身涉嫌违反民法或者行政法,而不是违反刑法。
这时,公务人员面临着是否服从涉嫌轻微违法命令的冲突。
而在这种冲突中,“公务员和军人在涉及轻微违法时在服从方面的利益,优先于在避免不法方面的利益”,而“服从义务优先的可能的理由,是与促使立法者在轻微领域中,的确部分地承认违法命令也具有约束力的理由一样”。
〔8〕也就是说,对于涉嫌轻微违法的事项,为了使保障公众利益的行政命令的贯彻不致受到阻碍,轻微违法的命令对下属同样具有约束力。
因此,“服从义务优先”是有必要的。
这种情况下,由于命令本身违法的轻微性,决定了公务人员虽然“明知”命令违法而执行的,仍然不构成犯罪。
对于第(2)种情况,命令本身“明显”违法,即意味着命令本身的违法性比较严重,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但由于行为人不“明知”命令违法,因而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公务人员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至于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则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因存在重大过失,能预见到命令的违法性而没有预见的,应当承担过失责任;反之,如果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则不承担刑事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上级命令不具有明显违法性,但下级人员执行时会带来过失犯罪的危险时,下级人员能否以上级命令违法作为犯罪阻却事由。
二、作为正当化事由的一般性命令本部分内容涉及的问题是:(1)抽象的行政命令与法律不一致时,行政人员以此为由拒绝执行,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人员因执行违法命令涉嫌犯罪时,司法机关能否判定抽象的行政命令不具有法律效力,直接认定行政人员构成犯罪。
2005 年4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第(1)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该法第54 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问题是,下级人员对于上级违法的抽象命令,能否与对具体的行政命令一样,具有审查其合法与否的权利。
笔者以为,《公务员法》第54 条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应从广义上理解,既包括具体的决定或者命令,也包括抽象的决定或命令。
因为“在行政体制内部由下级负有执行任务的公务员对上级的抽象命令予以适当审查和纠正是一种行政救济途径的必要补充,而目前行政机关抽象命令的泛滥使得公务员对它的审查判断变得更为必要”〔9〕。
但这并不意味着下级行政人员可以对任何层级的行政命令都具有违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