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
【税会实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怎么账务处理

【税会实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怎么账务
处理
[问]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土地等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实物资产)对外投资, 出资作价与原帐面价值发生增值、减值时如何处理?[答]第一步:按非货币交易的计价原则, 以换出资产价值确认长期投资初始成本
借:长期投资
累计折旧
贷:存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按帐面价)
第二步:如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需将出资作价的增值或减值部分确认为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借:长期投资
贷:股权投资差额(减值时反方向入帐)
股权投资差额若出现贷差, 需将其摊入资本公积而非投资收益, 这点与原会计处理时直接将增值计入资本公积本质上是一样的, , 只是时间上有一个长期投资和资本公积渐增的过程。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 同时, 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 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 关键是思路, 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 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 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 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 每一笔业务发生后, 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 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 想不明白, 多问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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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在中国的创业经济环境中,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知识产权、设备、技术等。
这种投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创业者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为财务和税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难题。
本文将从财税角度,探讨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需要如何进行资产评估和登记呢?在我国,资产评估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评估师进行评估,也可以由税务机关进行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资产评估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资产评估完成后,企业或个人可以将非货币性资产登记为出资。
对于企业,可以在企业章程、出资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中确认资产的出资方式;对于个人,可以由个人自愿出资书等文件确认出资事项。
这样,就能确保非货币性资产可以合法地作为出资形式,成为新企业的股东权益或投资额。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纳税事项是怎样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的,应按照出资时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可扣除税前成本。
公允价值是指在市场上可以获取的对非货币性资产总价值的估计。
公允价值的确认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评估师进行估值。
对于企业所得税,应按照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公允价值计算出资额,为企业的出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需要注意哪些财务会计处理问题呢?首先是资产确认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为企业的出资,列入账面股东权益或投资额中;对于个人而言,非货币性资产应当确认为个人出资,列入其个人出资明细中。
其次是资产入账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应当符合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应确认为资产或费用等。
最后是资产计量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的载入值,应当以出资时的公允价值作为载入值确认。
这些财务会计处理问题,都需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货币性资产进⾏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效并办理股权登记⼿续时,确认⾮货币性资产转让收⼊的实现。
三、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执⾏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会计实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4、投资提前收回或转让的税务处理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1)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2)将递延期内尚未计入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企业或个人选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或实现财务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但在财税处理方面有一些需要特别留意的问题,因此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在计量和持有时,不以货币形式存在的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可以是无形资产,比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也可以是实物资产,比如房地产、设备、原材料等。
而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就是通过非货币性资产来获取新企业的股权、资产或者其他权益。
在财税处理方面,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通常难以直接确定其价值,也就难以确定对应的交易价格,因此需要特别注意税收和会计处理上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评估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首先需要对投资方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以便确定投资的股权或资产份额。
评估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一般需要由专业机构或评估师来进行。
确定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后,可以将其作为出资,与其他投资方一起设立新企业。
2. 资产出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通常会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共同出资。
在出资过程中,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和会计准则进行记录和披露,确保出资行为的合规和透明。
3. 税收处理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需要特别留意税收处理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征管规定,对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企业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但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和出资行为的合规性,税务部门也会进行相应的监管和审查。
4. 会计处理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需要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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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务处理[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将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到公司,那么该项非货币性资产的所有权属就由股东变成了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更。
所有权属的变更是现行税制中判断诸多税种应税行为是否发生的一个核心要件,因此,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入股,会涉及相对复杂的税务处理问题,涵盖的税种也比较丰富,其中包括货物和劳务税(流转税)、所得税以及财产和行为税等。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同期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这是增值税领域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基本规定,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同时,使所有权转移的不同形式行为的税负具有公平性,也是为了防止不良税收筹划对增值税税基的侵蚀。
对于以货物对外投资的增值税具体计算上,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如果以非固定资产类货物对外投资,那么应按照不同投资主体去确定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去计算,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如果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例如,机器设备等,在具体计算时还应区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按照税法的规定予以抵扣等因素来确定计税办法,主要参考的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
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除了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外,还可以使用非货性资产进行投资,例如以股权、知识产权、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与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有所不同。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方法。
首先,企业以非货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确定非货性资产的净值,并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础。
评估过程应该由独立的评估机构进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其次,对于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企业需要根据评估结论计算相应的投资收益税额。
一般来说,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以及资本利得等。
这些收益应视为企业所得税的对象,并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细节。
首先,对于分红所得,企业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采用差额征税方法,即将红利所得减去投资成本后计算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非货性资产的收益,企业可以使用实际收入减去成本的方法进行计算。
这里的成本包括资产评估的净值以及相关的运营成本等。
此外,对于跨国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情况,涉及到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
不同国家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发生,并对非货性资产的投资收益产生的税收进行调整。
企业在进行跨国投资时,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以确保合规运营。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提及的税务处理方法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遵守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另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可能会有差异,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时应注意了解和适应当地的税收政策。
总结起来,企业以非货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方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计算投资收益税额。
同时,对于跨国投资情况,需要了解和遵守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

⾮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投资⼈如果以货币对外投资时,属于⾮应税事件,不会产⽣任何税负,⽽如果投资⼈以房产、⼟地、专利权等⾮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则会涉及各种税负,⽐如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增值税、⼟地增值税、契税以及印花税等。
今天,⽥律师就⾮货币性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整理如下。
01 相关政策有哪些?我国关于企业以⾮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从财税字 [1997] 77 号、国税发 [2000]118 号、到国税函 [2008] 828号、财税[2009] 59 号、财税[2013] 91号、财税[ 2014 ] 1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经历了⼀个较为复杂的演变过程。
现在财税字 [1997] 77 号、国税发 [2000]118 号已经全⽂废⽌了,其余⽂件均有效。
⽽现⾏有效的国税函 [2008] 828 号⽂也因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存在解读上的差异,⽽在实务中曾产⽣不同观点。
直到2014 年12 ⽉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 号,以下称“116号⽂”),这才对⾮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了明确。
02 哪些属于⾮货币性资产根据 116 号⽂第五条的规定,“⾮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银⾏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03 ⾮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税?⾮货币性资产出资,对于出资⼈来说分为两个步骤,⾸先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才是被投资企业的出资。
由于出资⼈使⽤⾮货币资产出资时并不能即时取得资产收益,⽆⼒缴纳税款,于是,为缓解出资⼈的税负压⼒,116号⽂第⼀条规定:“居民企业以⾮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 116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
发〔2014〕14 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
定,现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
下: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
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2-31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等文件规定
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也可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
行。
七、本通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
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
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在对外投资 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
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
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
【会计实务获奖文档】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递延确认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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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递延纳税政策扩展到全国范围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相关损益。
税法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汇算清缴实务】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及所得税申报实务

【汇算清缴实务】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财税处理及所得税申报实务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其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享受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本文暂不涉及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适用财税〔2009〕5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企业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有三种可能:1、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2、非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3、不形成控股合并。
上述三种情况,在会计上的处理是不一样的,其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也是有差异的。
一、同一控制下形成控股合并【案例1 】A公司和B公司均为C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
2015年6月30日,A公司以一批产品从C公司换取了B公司60%的股权并办妥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合并日B公司的账面净资产为2000万元;A公司产品账面成本800万元,市场价(公允价值)1000万元,税率17%。
A公司和B公司的会计政策一致,交易过程中无其他费用发生。
(一)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1200万元(2000*60%)贷:产成品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30万元【备注】存货对外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故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17%)(二)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财税[2014]116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1000-800=200万元,可以分5年递延纳税,每年确认转让所得额4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收入1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0万元。
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梳理【税务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企业所得税梳理【税务实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并按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给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提供优惠的税收环境,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对企业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以及跨境重组给予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优惠政策。
但是财税[2009]59号文没有提及企业非货币出资的所得税优惠问题。
2014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4]109号文)。
其第一款、第二款将59号文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所得税特殊性处理条件中的收购比例由75%调低至50%,从而扩大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三款则首开企业非货币出资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为了规范执行109号文第三款,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5年第40号公告)。
该公告将109号文第三款规定的“100%直。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

企业或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财税处理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或个人在设立新企业时,通常会采取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
这种投资方式与以货币资产投资有所不同,需要根据不同的财税条款进行处理。
本文将从财税角度探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处理方法。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指的是企业或个人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股权等形式进行投资,而非直接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
在设立新企业时,一般会有一部分资金以货币形式投入,但也会有一部分资金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如土地、房屋、专利权等。
1. 评估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需要对所投入的资产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
这个价值评估可以通过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以确保投资方和新企业对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这一步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直接影响到新企业的税务处理。
2.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财税处理如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的过程中,需要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新企业,那么这个转让过程需要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3. 非货币性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对于某些非货币性资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需要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在设立新企业后,这些非货币性资产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折旧或摊销的计算方法和期限也需要根据相关的财税规定进行处理。
4. 非货币性资产的资产负债表处理在新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也需要符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这包括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值准备、企业所得税后果等方面的处理。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进行非货币性资产的转化,以及在新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或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设立新企业时,最好能够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对相关的财税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便在投资过程中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财税风险。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doc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例:2005年12月,甲企业以一项固定资产对乙企业进行投资,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前的账面净值为200万元,投资评估作价300万元换取乙企业普通股3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甲企业该项投资应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所得为10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投资转让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转让所得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12企业以午餐代替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案例:1995年1月,地处西北的某县采石场职工姜某等15人因野外作业天气寒冷,向厂领导要求发放冬季防寒工作服。
该厂领导说,企业每天都向职工提供午餐盒饭,每月每人还发15元生活补贴,这笔钱就等于顶替了防寒工作服,不能再发了,怕冷自己花钱买。
姜某等15名职工在多次要求仍无结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采石场按规定发放防寒工作服。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该采石场为职工提供午餐盒饭和每月发的15元生活补贴,均是集体合同规定的企业改善职工生活的内容,不能顶替发放御寒用品,裁决该采石场立即向姜某等15名职工补发防寒工作服。
?专家评析: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该采石场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实十分清楚,其不向姜某等15名职工发放防寒工作服的理由也是荒唐的,是根本不成立的。
因此,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

⾮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有哪些为什么条例第⼆⼗五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不列举“对外投资”事项呢?难道是这⼏部重要的法规同时忘记了这个事项?企业以拥有的⾮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适⽤条例第⼆⼗五条规定或者国税函[2008]828号⽂的视同销售规定呢?俺试着分析⼀下:假如:投资企业以⾮货币资产(账⾯净值1200万元)评估公允价1500万元,初始投资参股到被投资企业,取得价值为1000万元的股权,不涉及补价。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原则是以换出资产在具有商业实质的公允价值(或为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账⾯价值)情况来度量换⼊资产的初始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是以同⼀控制下被合并⽅的账⾯价值(或⾮同⼀控制下的公允价值)确定。
同时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财企[2009]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货币财产出资的⾏为必须进⾏公允评估。
因此⾮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具体情况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会计处理⼯商管理规定税法处理⾮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情况计量情况计量1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同⼀控制账⾯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2⾮同⼀控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致不视同销售处理3不具有商业实质账⾯价值同⼀控制账⾯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4⾮同⼀控制公允价值按公允价评估计量不⼀致,视同销售处理以上表得知:投资企业以⾮货币资产对外进⾏初始投资参股的⾏为,应当按2种情况处理(注: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房地产)对外投资参股的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为,应当按3、4种情况处理)。
则:1、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1500万元贷:存货、固定资产清理等1200万元营业外收⼊300万元2、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存货、固定资产等1500万元贷:实收资本1000万元资本公积500万元从以上知道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作为“营业外收⼊”利得计⼊应纳所得额,⽽以投资资产获得了相应对价的股权(或资本公积⾦)等权益,属于不确定且未实现的经济利益。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

【税会实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涉税会计处理一、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所得税及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一)所得税处理规范的沿革及相关说明1、原有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7号文件)规定, 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评估增值, 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 应将增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所得税。
2、现行规定。
总局,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18号文件)规定:(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 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并按规定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果数额较大, 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所得实现确有困难的,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可作为递延所得, 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应纳税所得中。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规范的沿革1、初始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以下简称财会72号文件)规定,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不含股权置换, 下同)对外投资, 评估确认价值低于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 其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评估确认价值高于投出资产胀面价值时, 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 投资资产处置(转让, 收回)时, 该项增值再从资本公积转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补充更改规定。
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规定:(1)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 投出资产作价高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在投资处置时, 应将差额从资本公积准备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 不再转入当期损益;(2)原财会7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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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税务实务】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2014年1月,居民企业A将其持有的专利技术,对居民企业B公司进行投资,该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400万元(即收购价),不考虑其他税费。
1、必须居民企业
投资方必须是居民企业,被投资方也必须是居民企业。
2、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可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也可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解释】被投资对象为居民企业,包括新设立和现存的居民企业都适用。
3、具体政策: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不超过5年,含5年,未对最低年限限制;
(2)分期均匀计入:强调平均计入。
(3)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