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嘿,你知道吗?在水利工程的浩瀚世界里,就像超级英雄要有强大的装备才能拯救世界一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有它的“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要是搞不清楚,小心你的水利工程变成“水漫金山”的混乱现场哦!**“资料齐全大作战:一个都不能少”**在水利工程的档案世界里,资料齐全就像是超级英雄的完整装备,缺了哪一样都没法大展神威!档案资料就如同构建高楼大厦的一砖一瓦,每一份文件、每一张图纸、每一个数据都是至关重要的存在。
比如说,工程规划的文件,那可是工程的“蓝图”,要是缺了它,就像超级英雄没了作战计划,只能瞎打乱撞。
再比如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记录,这就好比是英雄的“战斗日记”,详细记录了每一场“战役”的细节,如果少了,那可就是一笔糊涂账!就像盖房子不能少了砖头,水利工程档案不能少了任何一项关键资料。
否则,验收的时候可就惨啦,就像考试没带准考证一样,只能干着急!**“数据精准大挑战:分毫不能差”**数据精准在水利工程档案里那可是“要命”的关键!数据就像是导航仪的坐标,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想象一下,水利工程中的水位数据如果不准确,那岂不是像开车导航导错了路,直接把水引到不该去的地方,这可就是“水漫金山”的灾难啦!比如测量大坝的高度、宽度等数据,必须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这可不是闹着玩的。
这就好比给超级英雄打造武器,尺寸稍有偏差,武器可能就不好使啦!所以,在水利工程档案里,数据精准就是“铁律”,一丝一毫都不能马虎!**“格式规范大阅兵:整齐划一才够帅”**水利工程档案的格式规范,那就是一场盛大的“阅兵仪式”,必须整齐划一,才能展现出威武之姿!格式规范就像是士兵们的队列,横平竖直,有条不紊。
文件的排版、字体的大小、图表的绘制,都得有统一的标准。
假如文件排版乱七八糟,就像一群士兵站得歪歪斜斜,那能好看吗?图表绘制不规范,就像士兵们的军装穿得七零八落,这可太不像话啦!只有严格按照格式规范来,水利工程档案才能像整齐的方队一样,让人眼前一亮!好啦,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就像一道道坚固的防线,守护着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档案验收规范-2014
水利档案验收规范水利档案是水利单位从事水利工作所形成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的原始记录,具有记载和保存历史信息的基础性资料,在水利部及有关部委中被列为正式部门档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29号)规定,水利部办公厅于2004年11月9日颁布了《水土保持工程综合验收暂行办法》,为规范水利资料验收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档案验收。
验收范围:本地区各级档案馆和局、企业,工程技术(含科研)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干部;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对其管理负责。
《水利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档案管理规定》明确:水利工程单位要建立施工档案,并定期检查和定期抽查工程档案。
对所建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收;及时将验收结果记入该单位有关工程造价文件之中,并作为本单位评聘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决算或交付使用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计;对于鉴定结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公开,公示。
《竣工综合档案馆移交协议书》应载明:本单位于2005年11月8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工建筑物、仪器设备及资料的接收和移交工作。
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颁发水工竣工验收证书。
1、验收依据(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竣工档案,并保存至竣工。
未建立有效的施工档案的,在竣工验收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监理单位:必须建立监理工程师(质量监督工程师和安全员)的监督工作。
(3)设计单位:提交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和预算书、审查批准文件、设计变更文件等。
其中,审查批准文件的技术审查应包含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审查结论;设计变更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注并说明原因;设计变更文件、变更通知应包含编制变更表等;质量检查报告应包含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签证结果、复核报告及结论等资料。
(3)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理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农业灌溉、防洪排涝、城市供水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水利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质量验收的标准要求。
下面将对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设计阶段。
在水利工程的设计阶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并提交设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等方面的评估。
二、施工阶段。
水利工程的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水利工程的验收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报告、质量控制记录、材料验收记录等方面的内容。
三、监理阶段。
监理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发现并纠正工程质量问题。
监理单位应当提交监理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理报告的真实性、监理记录的完整性、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等方面的评估。
四、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执行。
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验收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水利工程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确保验收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验收结果。
水利工程的验收结果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并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应当真实反映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的质量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当详尽完整,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六、结论。
水利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执行,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规范
水利工程档案验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办〔〕3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二00八年九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 ]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 ]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它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水办〔2008〕36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08〕3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水利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达到70格。
不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本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情况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第八条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
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把申请后的员,第十三条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
验收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个人意见并签字确认。
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十四条档案验收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
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成员及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发布(水办[2008]3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水办〔2021〕200号•【施行日期】2021.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21〕200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已经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水利部2021年6月2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归档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形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以下简称项目文件)。
第三条项目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融入建设管理全过程,纳入建设计划、质量保证体系、项目管理程序、合同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与建设管理同步实施,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投资。
第四条项目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满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运行和维护等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要。
第五条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工作中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等项目)的档案管理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表
序号
验收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备查
材料
评分标准
标准分值
自检得分
验收赋分
1
档案
工作
保障
体系
(20分)
项目法人认真履行对工程档案负总责的职责,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明确职责、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配备等方面,为项目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表填写规范;案卷中需说明的内容均在案卷备考表中清楚注释,并履行了签字手续
检查备考表
案卷内无备考表的,不得分;备考表中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0.5分
1分
⑻图纸折叠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采取了必要的修复、复制等补救措施
检查案卷文件材料
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2分
2分
2分
⑿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内容与质量提交专题审核报告
相关材料
无专题审核报告不得分,内容不全的,酌扣0.2~0.5分
1分
⒀电子文件材料
电子档案数据与相关文件材料
无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不得分;缺少重要电子文件材料的,酌扣0.2~0.5分
1分
2.2
文件材料的准确性(32分)
⑴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同文件材料内容应一致
归档材料存在标注不符合要求的,酌扣0.3~2分
4分
⑸案卷题名简明、准确;案卷目录编制规范,着录内容详实
检查案卷标题与案卷目录的编制情况
无案卷目录的,不得分;案卷目录编制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2分
4分
⑹卷内目录着录清楚、准确;页码编写准确、规范
检查卷内目录
案卷内无卷内目录的,不得分;卷内目录编制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0.2~2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模板】
各小项内容
20分
1.1
组织
保障
(4分)
⑴明确有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
有关文件或
岗位职责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分
⑵明确有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并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机构设置文件及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证明
未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的,酌扣0.3--0.5分;无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扣2分;档案专职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达不到要求的,酌扣0.5~1分
1分
⑵办公与库房的设备设施及档案装具能满足工作需要
实地检查
1、办公与档案保管条件存在明显差距的不得分;
2、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8分
1分
1.5
各项
管理
制度
或措
施的
贯彻
落实
与实
施情
况
(7分)
⑴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同时提出归档要求
相关合
同协议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一定问题酌扣0.2~0.7分
1分
(70)
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已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已满足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标注清楚、图纸折叠规范、签字手续完备;归档手续、时间与档案移交符合要求
详见以下
各小项内容
70分
2.1
文件材料完整性(24分)
⑴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含设计及招、投标等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与
归档目录和档案实体
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所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的内容进行检查(水利信息化项目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档发[2008]3号)。存在缺项的,所缺项不得分;各项内存在不完整现象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 2~0.5分;重要阶段、重大事件和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无声像材料的,相关项不得分;重要声像材料不齐全的,酌扣0.5~1分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
江苏省水利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以下简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改建、扩建等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省档案局等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项目档案是指经过鉴定、整理、归档后的项目文件。
是水利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有关单位必须将其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全过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整理项目文件。
第四条在项目设计、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有关单位提交相应项目文件的套数、费用、时间,以及相应所承担的提交文件的管理、归档责任。
(一)设计合同。
应明确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档案的套数。
凡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应在设计合同中明确留作竣工图用的施工套数(包括必须套数和主管机关要求套数),以及因修改设计需要增加新图的责任;凡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可单独签订竣工图编制合同。
(二)施工合同。
应明确施工单位提交建设管理单位项目竣工档案的内容、套数、时间、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三)监理合同。
应明确监理单位对竣工文件审核和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交应与项目的立项、建设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档案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条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竣工文件的编制和项目文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同时也适用于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等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赋分
2.2
文件材料的准确性(32分)
⑴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同文件材料内容应一致
已归档文件材料
如发现存在不一致现象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2~0.5分
3分
⑵竣工图编制规范,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竣工图图章签字手续完备;监理单位按规定履行了审核手续
检查竣工图
竣工图如有模糊不清、不准确(应改未改或改动不完整),未标注变更说明、审核签字手续不全等现象,每发现一处,酌扣0.2~0.4分;如发生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变化,未重新绘制竣工图或有较大变化未能如实反映的,每项酌扣0.5~1分
详见以下
各小项内容
20分
1.1
组织
保障
(4分)
⑴明确有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
有关文件或岗位职责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分
⑵明确有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并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机构设置文件及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证明
未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的,酌扣0.3--0.5分;无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扣2分;档案专职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达不到要求的,酌扣0.5~1分
2分
⑶建立了由项目法人负责,各参建单位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
网络图表和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制的文件或依据
达不到要求的
酌扣0.5--1分
1分
1.2
制度
保障
(5分)
⑴按“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了较完善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项目法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
同上
1分
⑹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办〔2008〕36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二00八年九月九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精)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检查案卷标无案卷目录的,不得分;案卷目录⑸案卷题名简明、准确;案卷目录编制规题与案卷目编制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 0.2~2 范,著录内容详实录的编制情分况案卷内无卷内目录的,不得分;卷⑹卷内目录著录清楚、准确;页码编写准检查卷内目内目录编制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确、规范录 0.2~2 分⑺备考表填写规范;案卷中需说明的内容均在案卷备考表中清楚注释,并履行了签字手续⑻图纸折叠符合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归档材料采取了必要的修复、复制等补救措施⑼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装订线不压内容;单分文件归档时,应在每份文件首页右上方加盖、填写档号章;案卷中均是图纸的可不装订,但应逐张填写档号章文件材料⑴分类科学。
依据项目档案分类方案,归的系统性类准确,每类文件材料的脉络清晰,各类(10 分)文件材料之间的关系明确案卷内无备考表的,不得分;备考检查备考表表中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 0.2~ 0.5 分检查案卷文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酌件材料扣 0.2 分 4分 4分 1分 2分检查案卷案卷装订存在一定问题,或未装订文件缺少档号章的,每发现一处, 2 分酌扣 0.2 分 3分 2.3 分类方案与无档案分类方案的,不得分;分类案卷分类情方案存在一定问题的,酌扣 0.5~1 况分⑵组卷合理。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组成的案卷能反映相应的主题,且薄厚适中、便于保管检查案卷组未按要求进行组卷的,不得分;存和利用;设计变更文件材料,应按单位工织情况在一定问题的,酌扣 0.5~2 分程或分部工程或专业单独组成一卷或数卷⑶排列有序。
相同内容或关系密切的文件检查案卷与案卷无序排列的,不得分;排列中按重要程度或时间循序排列在相关案卷卷内文件的存在不规范现象的,酌扣 0.2~2 中;反映同一主题或专题的案卷相对集中排列情况分排列⑴归档。
项目法人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工程法人各职能部门按年度或阶段归各类档案归技术人员能按要求将其经办的应归档的档情况;如有延误或未归档现象档情况目录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的,酌扣 0.2~0.6 分项目法人尚未接收各参建单位移⑵移交。
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水办[2008]366号
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明确档案管理职责,规范档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档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水利档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档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关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水利工程档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
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工程档案的内容与质量,并作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档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其他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水办〔2023〕13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档案验收程序,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以下简称档案验收)。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档案验收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和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档案验收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档案验收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分项目包含档案工作保障体系、档案收集整理质量、档案信息化管理等内容。
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情况纳入评分内容。
第五条大中型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竣工验收前开展档案验收,也可在竣工验收时同步开展档案验收。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七条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档案验收。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其档案工作机构组织档案验收,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所在地相应档案主管部门共同组织。
第八条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及时组建档案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具体承担验收工作。
第九条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相应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及特邀专家,验收组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的人员担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水办〔2008〕3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
第三条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
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 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条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
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
(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
(三)监理单位对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
(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
第七条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
水利工程验收
1F420080 水利工程验收1F420081 水利工程验收的分类及工作内容水利部2008年3月3日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自2008年6月3日实施。
该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一、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类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
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4.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同意。
7.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三、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有关验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1.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5.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注意:根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水利部令第46号),上文中“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1F420082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验收的要求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分部工程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2.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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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要求有重大缺、漏项的,酌扣0.5~1分
2分
⑵制定了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1、无此制度的不得分;
2、归档范围已涵盖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且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有明显缺陷或不足的,酌扣0.2~0.7分;
1分
⑶制定了较实用的档案分类方案和整编细则等用于档案整编的相关制度或工作规范
1分
⑵办公与库房的设备设施及档案装具能满足工作需要
实地检查
1、办公与档案保管条件存在明显差距的不得分;
2、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8分
1分
1.5
各项
管理
制度
或措
施的
贯彻
落实
与实
施情
况
(7分)
⑴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同时提出归档要求
相关合
同协议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存在一定问题酌扣0.2~0.7分
1分
8分
⑶归档材料应字迹清晰,图表整洁,审核签字手续完备,书写材料符合规范要求
检查卷内已归档的文件材料
归档材料存在字迹不清、破损、污渍、缺少审核签字等不能准确反映其具体内容的,每发现一处,扣0.2分
4分
有关证
明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7分
1分
⑸档案部门或档案人员对本单位各业务部门或所属分支机构的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证
明材料
同上
1分
⑹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序
相关制度和记录
同上
1分
⑺按期上报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登记表
同上
1分
2
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
(70)
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已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形式已满足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标注清楚、图纸折叠规范、签字手续完备;归档手续、时间与档案移交符合要求
详见以下
各小项内容
70分
2.1
文件材料完整性(24分)
⑴建设前期工作文件材料(含设计及招、投标等文件材料)
归档范围与
归档目录和档案实体
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所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的内容进行检查(水利信息化项目参照国家档案局和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档发[2008]3号)。存在缺项的,所缺项不得分;各项内存在不完整现象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 2~0.5分;重要阶段、重大事件和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无声像材料的,相关项不得分;重要声像材料不齐全的,酌扣0.5~1分
2分
⑿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内容与质量提交专题审核报告
相关材料
无专题审核报告不得分,内容不全的,酌扣0.2~0.5分
1分
⒀电子文件材料
电子档案数据与相关文件材料
无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不得分;缺少重要电子文件材料的,酌扣0.2~0.5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分
2.2
文件材料的准确性(32分)
⑴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同文件材料内容应一致
详见以下
各小项内容
20分
1.1
组织
保障
(4分)
⑴明确有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
有关文件或
岗位职责
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1分
⑵明确有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并配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机构设置文件及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和培训证明
未明确档案工作机构或部门的,酌扣0.3--0.5分;无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扣2分;档案专职人员至少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档案专业技术培训证书,达不到要求的,酌扣0.5~1分
已归档文件材料
如发现存在不一致现象的,每发现一处,酌扣0.2~0.5分
3分
⑵竣工图编制规范,能清晰、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竣工图图章签字手续完备;监理单位按规定履行了审核手续
检查竣工图
竣工图如有模糊不清、不准确(应改未改或改动不完整),未标注变更说明、审核签字手续不全等现象,每发现一处,酌扣0.2~0.4分;如发生结构形式、工艺、平面布置等重大变化,未重新绘制竣工图或有较大变化未能如实反映的,每项酌扣0.5~1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
序号
验收
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备查
材料
评分标准
标准分值
自检 得分
验收赋分
1
档案
工作
保障
体系
(20分)
项目法人认真履行对工程档案负总责的职责,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制度建设、明确职责、经费保障和设备设施配备等方面,为项目档案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保障了项目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分
⑵建设管理文件材料(含移民管理工作相关材料)
4分
⑶施工文件材料
5分
⑷监理文件材料
2分
⑸工艺、设备文件材料
1分
⑹科研项目文件材料
1分
⑺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材料
1分
⑻财务、器材管理文件材料
1分
⑼验收文件材料(含阶段、专项、竣工)
2分
⑽项目法人按规定完成项目总平面图与综合管线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1分
⑾声像材料
⑵检查工程进度、质量时,同时检查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检查工作
文件或记录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7分
1分
⑶项目成果评审、鉴定或项目阶段与完工验收,同时检查或验收相关档案
验收文件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有一定差距的,酌扣0.2~0.7分
1分
⑷法人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有关凭证性材料
1、虽未列有专项经费,却能较好地解决档案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可酌扣0.2~0.5分;
2、因经费原因已影响到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或已造成一定后果的,酌扣0.5~2分
2分
1.4
设备设施
保障
(2分)
⑴有符合安全保管条件的专用档案库房
实地检查
无档案专用库房的不得分;存在一定差距的,酌扣0.2~0.8分
相关文件
1、无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2、制度达不到要求或有明显缺陷的,酌扣0.2~0.7分;
1分
⑷制定了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安全及统计等内部工作制度
相关制度、办法
1、无相关制度的不得分;
2、档案内部管理制度不全或有明显缺、漏项的,酌扣0.2~0.7分;
1分
1.3
经费
保障
(2分)
项目法人已将档案工作所需的各项业务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或年度经费预算,并能满足档案工作的需要
2分
⑶建立了由项目法人负责,各参建单位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并明确了相关责任人
网络图表和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制的文件或依据
达不到要求的
酌扣0.5--1分
1分
1.2
制度
保障
(5分)
⑴按“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了较完善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或办法,明确规定了各责任单位的职责与任务,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
项目法人制定的相关制度、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