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 析(一)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2018年司法考试将要来临!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真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1.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送达人不在家时,他的成年家属可以代收。
本题中,诉讼文书开始送达的时候,并没有说此时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其妻子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因此,A项正确。
法院已经对宋某进行了送达,不因审理时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达。
因此,B项错误。
法院没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义务。
因此,C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答案及解析(1)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模拟题答案及解析(1)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报名已经结束,已经报名考试的考生,想必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今年法考客观题实行全国机考,不熟悉计算机的考生,多做模拟练习,尽快熟悉机考环境,避免操作丢分。
一、单项选择题1.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一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C【考点】抵押【解析】A选项,以房屋设立抵押权应当进行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题干中甲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乙的抵押权有效成立,乙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
A选项说法对,不选。
B选项,甲丙之间未办理抵押登记,因而丙的抵押权不成立,但并不影响抵押合同本身的效力,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B选项说法对,不选。
C选项,一般来说房屋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由于该房屋在转让之前设定了抵押,没有经抵押权人乙同意,房屋不得转让,即甲丁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待定,而C选项表述为合同无效的说法是错误的,符合题意,可选。
D选项,由于抵押合同的效力之一就是丙有权依据该合同要求甲办理抵押登记,而甲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若造成损失,丙可以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D选项说法对,不选。
2.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答案】B【考点】法人的分类【解析】A项、C项考查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为人的集合,包括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故A项、C项错误。
B项考查基金会法人。
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中的典型的公益法人。
故B项正确。
D项考查民办非企业法人。
2018年国家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国家司法《民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占有为恶意占有的是:( )A甲和乙出去玩,乙托甲照看自己的行李B甲拾到一个钱包,于是坐在附近等候失主C甲喜欢乙的钢笔,趁乙不载,甲拿了乙的笔D妈妈甲收拾孩子乙的房间,发现了乙借同学的一本书,以为是乙自己买的,便放在自己房间里2以下关于占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散步时拾得一个小包,拿回家后,发现里面装的是手枪,甲获得对手枪的占有B甲善意占有一个彩电,后将彩电移转于乙,乙必须合并占有C甲将自己偷来的电脑放在家中,一个月后,转手给乙,乙如果合并占有,可以承受甲占有时的瑕疵,也可以不承受D乙通过继受取得对房屋的占有,其前手甲占有有瑕疵,如果乙要合并占有,必须承受其瑕疵3一列哪种情况不属于占有:( )A甲从乙处捡到手表一块B丙从商店买到手机一部C乙的自行车存放在戊家中D丁帮别人提包、但不知道包内有毒品4承租人对承租物的占有属于( )A自主占有B他主占有C善意占有D恶意占有5刘小五将自己的电脑交由小赵保管,刘小五是( )占有人,小赵是( )占有人A直接,间接B间接,直接C直接,直接D间接,间接6下列人属于间接占有人的是( )A质权人B承租人C出质人D贸宜权人7以下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A甲占有其现有房产B乙占有甲出质的彩电C甲受委托负责保管乙的财产而形成的占有D承租人占有房屋及设施8下列人员中,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的有:( )A出租人B出质人C寄存人D留置权人9甲去朋友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
1周后,乙将手机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乙不愿返还,为此引起纠纷。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B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C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保管人D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10在现代民法上,占有作为一种独立于所有权和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所有权的占有不受占有制度的保护B只有非所有人的占有受占有制度的保护C所有权人的占有及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非法占有均受占有制度的保护D只有非法占有受占有制的的保护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占有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善意占有人只需要返还权利人原物B恶意占有人需要返还权利人原物及其孳息C善意占有人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D恶意占有人不仅不可以要求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还要赔偿损失2下列受法律保护的占有类型有:( )A侵占人对物的占有B恶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C善意取得人对物的占有D所有人占有其所有物3下列占有中,属于间接占有的是:( )A出质人对质物的占有B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承租房屋的占有D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4下列占有中,属于有权占有的是:( )A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B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C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D质权人对于质物的占有5下列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 )A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甲捡到钱包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一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6下列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A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B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C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D盗赃人对盗赃物的占有7 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属于:( )A有权占有B无权占有C自主占有D他主占有8以下属于有权占有的情形有:( )A乙占有甲出质的笔记本电脑B甲称自己盗窃得来的财物为自己经营所得而交由乙保管,乙深信不疑为其保管C甲擅自将丙委托保管的彩电转卖给乙D乙因甲不支付修理费而留置甲送修的表9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属于:( )A直接占有B间接占有C自主占有D他主占有。
2018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
2018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2018年司法考试将要来临!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司法考试三卷真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我们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司法考试三卷民事诉讼法真题及答案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答案:B解析:诉由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理由构成。
诉讼标的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诉的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裁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
诉讼请求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请求。
本题中,甲、乙因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甲放弃要求乙支付房租的请求,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诉讼标的一直是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理由、原因、事实一直是乙拖欠房租,故诉讼标的、诉的理由和原因事实都没有变更,而仅变更了诉讼请求,因此选B是正确的。
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所以本题选A是正确的。
3.甲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欲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习题答案(1)【4】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一卷习题答案(1)【4】多选题:1.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下列哪些属于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C 对接受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D 免除捐税【正确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外交特权与辖免。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作为一国派驻另一国的外交代表,享有一定的特权与豁免。
2.港、澳、台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的局面将使( )我国存在。
A 时际法律冲突B 地方法律冲突C 人际法律冲突D 区际法律冲突【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法律冲突问题。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不同法律制度的冲突。
3.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A 警告B 没收违法所得C 停止执业D 吊销执业证书【正确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对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的种类。
参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6条: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停业整顿;(四)吊销执业证书。
C项属于对律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4.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 )A 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B 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C 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D 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正确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加害人为2人或者2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共同加害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本题中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各民工之间是独立的,并没有共同进行偷窃损害设备的行为,所以不构成共同侵权,全体民工也就没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个别民工与公司之间的侵权关系,公司因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公司与民工间的合同债权关系,二者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解决。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答案解析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答案解析推荐文章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答案热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热度: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怎么参加热度: 2018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怎么报名热度: 2018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热度:司法考试是国家司法部主办的统一考试,考试难度是比较大的,因为很多的考生复习都会需要往年的考试试卷真题,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8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解析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和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D)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从实际出发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法治建设可适当超越社会发展阶段B.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基础是中华法系,实践基础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经验C.从中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应移植外国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D.从实际出发要求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D)2.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健全透明预算制度。
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向社会公开。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依法行政要求对不适应法治政府建设需要的法律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B.透明预算制度有利于避免财政预算的部门化倾向C.立法对政府职能转变具有规范作用,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扫清障碍D.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但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措施(D)3.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B)4.梁某欲将儿子转到离家较近的学校上小学,学校要求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018全国司法考试《民法》考试题及答案
2018全国司法考试《民法》考试题及答案1、王某因父亲重病急需现金50万元做手术,于是找到张某说,愿意把价值100万的房子卖给张某,可张某一时没有100万,只好对王某说自己的难处,实在无能为力。
于是,王某说那就60万卖给你,张某应允。
对于张、王之间的买买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B、完全有效C、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D、因胁迫而可撤销【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因为是王某主动提出请求,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2、甲经常在乙经营的酒店招待朋友,但常常拒付餐费离去,乙多次到甲家催要未果。
一日,甲又来乙的酒店就餐,用餐完毕未付餐费即欲离去,乙见状揪住他不让走。
对乙行为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A、乙若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B、乙若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C、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属于自助行为D、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不属于自助行为【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因为乙知道甲的住址并曾经前去催要,因此,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救济。
3、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天生外形酷似赵某,时常参加一些营利性商业活动,外人难以辨认到底是赵某还是张某,张某对此一直保持沉默。
同时,张某还接拍了很多性药品的广告,赵某的朋友因此对其议论纷纷,赵某深受困扰。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姓名权C、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肖像权是对于肖像静态化的利用,因此此题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尽管导致外人难以分辨,但是张某并没有使用赵某的名义,因此,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接拍性药品广告,导致他人对于赵某的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4、2006年王某嫁给了自由摄影爱好者李某。
起初,两人感情甚笃,亲密无间。
为给甜蜜的婚姻留下自认为有意义的纪念,李某为王某拍摄了几张人体写真照片。
2018法考民法模拟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民法模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于9月22日开始考试,备考时间已经进入最后两个月,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不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的学生,也要开始适应电脑答题了,希律法考整理了客观题考试民法模拟题,供大家复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答案】D【考点】占有占有的保护【解析】A项考查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者并不因此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故A项错误。
B项、C项、D项考查占有返还请求权。
张某因拾得小羊,构成无权占有。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里的占有人既包括有权占有又包括无权占有,李某将小羊抱走的行为构成对张某占有的侵犯,故D项正确。
由于李某已经将小羊交给了王某,并非小羊的现实占有人,因此,张某不能向李某主张返还占有,故C项错误。
王某是小羊的所有权人,王某因所有权而对小羊进行占有,张某也不能向王某主张返还。
故B项错误。
2.2012年,潘桂花、李大响老夫妇处置房产时,发现房产证产权人由潘桂花变成其子李能。
原来,早在七年前李能就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将房屋作价过户到自己名下。
二老怒将李能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潘桂花因精神障碍,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李能的行为违反了物权的取得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B.从法理上看,法院主要根据“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不真实反映其意志的危险选择”应进行限制,使之免于自我伤害)对李能的意志行为进行判断,从而否定了他的做法C.潘桂花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对法律关系主体构成资格的一种认定D.从诉讼“争点”理论看,本案争执的焦点不在李能是否利用其母不识字骗其母签订合同,而在于合同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答案】B【考点】法律原则,法律关系主体,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解析】A选项正确。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一【3】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一【3】11.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
双方只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公斤售价两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C.如乙商行以每公斤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协议,则应平均分配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答案:ABD解析: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题中,乙是受托人,且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而非是以委托人甲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的,故甲乙之间属于行纪合同关系。
因此,A项正确。
《合同法》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对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没有另外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应由乙商行自己承担。
因此,B项正确。
《合同法》第418条第2款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因此,C项错误。
《合同法》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D项正确。
12.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
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答案:CD解析:本题考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一.doc
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一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及答案一1.关于宣告死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B.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C.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因死亡宣告的撤销而自行恢复D.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继承法》取得其财产者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答案:AD解析:本题考核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完全相同,不同的是,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配偶、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
申请人的顺序效力是,有在先顺序时排除在后顺序,同顺序****利平等。
因此,A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据此可知,应该是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非“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指的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不包括违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不是实施的所有的民事行为都有效,而是实施的合法的民事行为才有效。
因此,B 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因此,C项说法错误。
《民法通则》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D项正确。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真题测试(答案+解析)精选篇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真题测试(答案+解析)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多上机模拟真题测试题能在巩固知识的同时检测自己的学习进度,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民法真题测试题,供大家学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答案】C【考点】具体人格权【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民通意见》第162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在本题中,某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名字,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此A项错误。
B项:《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本题中,某医院以营利的目的擅自用朴某的肖像为自己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故此项错误。
C项:根据上述解释可知,某医院同时侵犯了朴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故此项正确。
D项:《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本题中,某医院并没有非法剥夺朴某的荣誉称号,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犯,故此项错误。
2.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
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
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一)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店铺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试题及答案(一)一、单项选择题1.甲男、乙女于。
1994年在广州认识,后因工作关系二人于1996年一起调至北京,并于次年4月在北京结婚。
1998年,甲男赴美国学习,留下乙女一人在深圳居住,2000年乙女去探亲,后二人在美国纽约州定居。
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2008年,乙女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该法院不予受理,乙女遂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案应由哪地法院管辖?( )A.只能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只能由深圳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C.我国法院不予受理D.由北京或深圳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考查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民诉意见》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为婚姻缔结地,深圳为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定居地,只能选D项,ABC项均不正确2.A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刑某诉何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下列关于该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A.如果A区法院和B区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应该由院长或庭长作出决定,将此案移送到B 法院管辖B.如果A区法院和B区法院对此案都有管辖权,而前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后者已经立案,那么就不应再立案C.如果被告何某在答辩时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B区比侵权行为发生地A区更适合作为本案的管辖地,那么A区法院应该认为异议成立,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到B区法院D.如果在审判前,被告住所地由A区迁到了B区,那么A区法院就应该将此案移送到B区法院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移送管辖用的是裁定不是决定,A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B正确C项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错误依据《民诉意见》第34条规定,D错误3.A市A区的甲饮食城和B市B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买卖合同,约定在未来的3个月内由乙公司为甲方每月提供大闸蟹100公斤。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及《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93条(已被《民法总则》第121条修改)所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之规定可知: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药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300元。
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考点】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解析】A选项考查继受所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1)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就他人的物权依现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继承而取得物权;(2)创设的继受取得,即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由此可知,A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符合题意,应选。
BCD选项,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7)生产(8)没收、征收。
B项属于孳息,C项属于添附,D项属于先占,均属于原始所得,不符合题意。
2018法考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
2018法考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1)(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2018法考民诉模拟试题答案及解析(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者恒重,每年考察重点基本不变,做真题就是做未来考题。
对于考试来说,真题的含金量是很高的,所以,各部门法的模拟试题练习必不可少,希律法考机考题库为大家提供民诉模拟试题,供大家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
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
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案】D【考点】执行程序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处理。
【解析】A项考查执行终结。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很明显,本案不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终结本次执行。
《适用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不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法考每日一练民法答案解析
2018法考每日一练9月3日(民法+答案+解析)希律法考为广大考生提供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采用法考题海战术,坚持完成每日客观题模拟机考练习题,熟练掌握答题知识点,同时适应机考环境,有效提高客观题考试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可得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其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所以函件发出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与否对要约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该要约有效。
A、B、C项错误,D项正确。
2.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考点】缔约上过失责任【解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属于典型的缔约上过失情形,应当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和掌握.10.A市甲水果公司经理和B市乙农贸公司经理在C市洽谈时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为D市,并规定发生纠纷时由C市或D市的法院管辖。
后甲公司迟迟不到D市提货,乙公司唯恐时间过长影响苹果质量,便将苹果运至与A市临近的E 县,并通知甲公司到E县提货。
甲公司虽不同意,但也只好自己派汽车将苹果运回A市。
后发现该批苹果中掺杂了一些次品,甲公司欲起诉乙公司要求赔偿。
则关于本案的管辖,说法正确的是:()A.D市法院有管辖权B.C市法院有管辖权C.B市法院有管辖权D.E县法院有管辖权参考答案:A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和协议管辖的基本知识协议约定合同管辖的法院必须确定,本案中的约定无效,因此C市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并不能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E县是实际履行地,但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变更履行地点上并未达成一致是乙公司的单方面决定,所以仍应以D市为合同的履行地所以D市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B市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三、不定项选择题北京市A区甲公司与大连市B区乙公司在大连市C区签订购买鲜活鱼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负责送货,并且必须在7月2日前将货物送到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
于是乙公司找到大连市E区的丙运输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乙公司在大连市F区的货物于7月1日前运至北京市D区水产品市场。
后丙公司车辆在从大连向北京运输途中,行至天津附近发生车祸,车、货俱损。
7月2日,甲公司未收到货物,于是便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而乙公司得知货物损失后,也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四卷试题及答案一【案例一】【案情】甲于2012年1月1日借给乙100万元,依双方约定,乙应于2012年12月31日返还借款,月息1.5%.1.如果甲于达成借款协议后反悔,不愿借款给乙,乙可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一)情景一:乙未经甲同意,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
1.乙与丙约定由丙承受其对甲的债务,此约定的效力如何?2.依照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起初以丙不是债务人为由拒绝受偿,但是又于2013年1月31日表示受领,试分析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情况。
(二)情景二:甲虽然承诺不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但却瞒着乙于2012年6月30日将债权让售给丁,以借款应急。
3.甲将债权转让给丁的行为效力如何?4.丁于2012年12月31日向乙出示了甲转让债权给自己的证明,请求乙付款时,才知道乙已经于12月初陷于支付不能,丁可否请求甲赔偿损害。
【答案】1.解析:乙不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甲未向乙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生效,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1.解析:债务承担系由新债务人代替旧债务人,新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和信用等因素会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务承担关系债权人利益甚切,实际上是对债权的处分,故必须有债权人的参与。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尚不能发生效力,可将其视为效力待定的一个类型。
本题中,乙丙之间的约定未经甲同意,属于效力待定。
法律教育网2.解析: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有同意权,该权利在性质上为形成权。
丙于2012年12月31日向甲清偿本息,甲拒绝受偿的行为,使乙丙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归于无效。
法考每日一练民法答案解析
法考每日一练民法答案解析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2018法考每日一练9月3日(民法+答案+解析)希律法考为广大考生提供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日一练,采用法考题海战术,坚持完成每日客观题模拟机考练习题,熟练掌握答题知识点,同时适应机考环境,有效提高客观题考试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发出书面要约,愿以10万元价格出售甲公司的一块清代翡翠。
王某在函件发出后2小时意外死亡,乙公司回函表示愿意以该价格购买。
甲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以王某死亡,且未经董事会同意为由拒绝。
关于该要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无效B.效力待定C.可撤销D.有效【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因此可得知,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其权限来自公司的章程,而非董事会,其所作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经过董事会的同意,法律效力直接归于法人,所以函件发出之后,法定代表人死亡与否对要约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该要约有效。
A、B、C项错误,D项正确。
2.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答案】B【考点】缔约上过失责任【解析】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属于典型的缔约上过失情形,应当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1)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1)2017年司法考试已经结束,为考生们准备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三卷民法习题答案(1)一、单项选择题1.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清算法人的法律地位问题清算法人仍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权利能力受到以清算为目的的范围的限制,不能进行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法人的主体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为办理了注销登记,方为消灭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2.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
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法人超范围经营的行为效力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3.甲公司为张某家装修新房,派丙、丁两人具体施工。
房子装修好之后,丙踩在丁的肩上安装灯泡,丙对丁说:"准备好了,你转圈吧。
"丁不明所以。
丙说:"笨!灯泡是螺旋口的,你不转圈,我怎么能拧上呢?"丁大笑,丙跌落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元。
对此损害,应如何承担?( )A.由张某承担B.由丁承担C.由甲公司承担D.由丙和丁共同承担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涉及法人责任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丙、丁为甲公司工作人员,丙在从事公司交办的工作过程中遭受损害,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故C选项正确4.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一检测,发现有1/3的质量不合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法考民法练习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时间已经临近,已经报名考试的考生,想必已经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今年法考客观题实行全国机考,不熟悉计算机的考生,多做模拟练习,尽快熟悉机考环境,避免操作丢分。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察无因管理。
根据《民法总则》第121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以及《民通意见》第132条:“民法通则第93条(已被《民法总则》第121条修改)所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之规定可知:刘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刘某救火中手部烧伤花去的医药费200元和衣物损失100元都属于必要费用,陈某应该偿付300元。
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2.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考点】物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解析】A选项考查继受所得,是指基于他人的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1)移转的继受取得,即就他人的物权依现状而取得,如通过买卖、继承而取得物权;(2)创设的继受取得,即在他人的物上设立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由此可知,A项属于移转的继受取得,符合题意,应选。
BCD选项,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主要包括:(1)添附;(2)先占;(3)善意取得;(4)收取孳息;(5)合法建造房屋;(7)生产(8)没收、征收。
B项属于孳息,C项属于添附,D项属于先占,均属于原始所得,不符合题意。
3.刘山峰、王翠花系老夫少妻,刘山峰婚前个人名下拥有别墅一栋。
关于婚后该别墅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别墅不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B.婚后该别墅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C.婚姻持续满八年后该别墅即依法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D.刘、王可约定婚姻持续八年后该别墅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答案】D【考点】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解析】婚姻法规定了婚前财产分别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
《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B项和C项错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D 项正确,A项错误。
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一种浓缩茶汁的技术秘密成果,未约定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办法。
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研究开发费用。
乙公司按约定时间开发出该技术秘密成果后,在没有向甲公司交付之前,将其转让给丙公司。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只能属于甲公司B.该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只能属于乙公司C.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有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D.乙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无效【答案】C【解析】ABC选项,根据《合同法》第341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之规定可知,当事人双方都未做约定,所以都有对该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之规定可知,乙丙之间的转让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若甲追认,则合同有效;若甲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D选项错误。
5.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
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
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
"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
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
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答案】B【考点】可撤销合同【解析】《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乙对甲存在胁迫,该买卖合同是在乙以胁迫的手段使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由此可知,B项正确。
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
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答案】D【考点】本题考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该酒店与乙应作为共同被告,D项正确。
7.7.甲持西瓜刀冲入某银行储蓄所,将刀架在储蓄所保安乙的脖子上,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1万元。
见丙故意拖延时间,甲便在乙的脖子上划了一刀。
刚取出5万元现金的储户丁看见乙血流不止,于心不忍,就拿出1万元扔给甲,甲得款后迅速逃离。
对甲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抢劫罪(未遂)B.抢劫罪(既遂)C.绑架罪D.敲诈勒索罪【答案】A【考点】本题主要考查抢劫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解析】AB选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题中,甲的行为是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喝令储蓄所职员丙交出现金,挟持保安乙以压制其反抗,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但抢劫罪既遂的认定,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而本题中甲取得财产是基于储户丁的怜悯,因而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未遂,至于取得的5万元不影响未遂的成立。
A正确,B错误。
C选项考察绑架罪。
绑架罪中绑架所要挟的人与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不具有同一性,而抢劫则具有同一性。
另外绑架罪一般不可能是当场获取财物,而抢劫只能是当场取得财物。
本题中,乙和丙都是储蓄所的职工,甲挟持乙要求丙交出现金,实际上针对的是储蓄所本身,而不是向被绑架者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财物,同时,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的行为具有当场性,因此甲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C项错误。
D项考察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具有几个特定:从威胁的方式看,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从威胁的内容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看,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知,甲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
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
关于上述购车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B.玄武公司有权要求朱雀公司交付有关单证资料C.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可主张购车合同解除D.朱雀公司未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属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玄武公司可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得主张合同解除【答案】ABC【考点】从给付义务动产物权变动【解析】动产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故A项正确。
朱雀公司交付单证属于从给付义务,故B项正确。
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玄武公司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影响到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则玄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故C项正确,D项错误。
2.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
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
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
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答案】AB【考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解析】A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