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三方合作协议(人社、银行、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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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平台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人社局)
乙方:(银行)
丙方:(平台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全面有效推进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经三方协商,就县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平台建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及管理、银行代发民工工资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内容
(一)甲方使用丙方研发并经著作权登记的《动态实名制登记身份认证管理系统》软件为县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唯一软件系统,丙按甲方管理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二)乙方为县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代发民工工资的主要商业银行。
(三)甲方出资搭建县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指挥监管中心。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若甲方仍开展此项工作,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丙方。
三、软件系统服务要求
(一)丙方无偿为甲、乙两方提供实名制管理平台软件技术服务。
(二)丙方为县辖区内有需求的劳动用工单位有偿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服务
费用不高于300元每家每月。按实际使用月份计算,具体费用及相关事宜由丙方与辖区内企业自行商定。
四、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有序开展平台建设工作,在7日内建设完成指挥监管中心平台搭建并交付甲方使用。
(二)乙、丙双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善数据交互接口对接。
(三)甲方应督促用人单位按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在乙方开设专用账户,并完善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录入。
(四)乙方应及时办理用人单位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民工银行卡(工资卡),并完成代发工资工作任务。
(五)乙方应严格执行县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及制度,履行对用人单位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
(六)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对实名制管理系统使用进行培训。
(七)平台建成后,所有权属甲方,三方均有权依法使用“实名制管理系统运营”产生的数据。
五、保密事宜
(一)三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其余渠道得知的有关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其他两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无关方披露。
(二)除本协议规定工作所需要外,未经其他两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信息。
(三)三方的保密协议不因本协议的中止、解除、终止而终止。
六、其他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叁方签字(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