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会议纪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检察院会议纪要
篇一:检察院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江达县检察院技侦业务用房工程竣工验收
会
议
纪
要
建设单位:昌都地区江达县检察院
监督单位:昌都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设计单位:昌都地区建筑设计院
地勘单位:昌都地区建筑设计院
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西藏昌都监理所
施工单位: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验收日期: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江达县检察院技侦业务用房工程
竣工预验收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XX年10月23日会议地点:检察院会议室与会单位及人员见会议签到表
会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主持,会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持人介绍各参验单位及其人员,说明验收程序。
1、参加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昌都地区江达县检察院
监督单位:昌都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设计单位:昌都地区建筑设计院
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昌都监理所
施工单位:重庆友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工程验收过程在昌都地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委托江达县政府职能部门
监督检查验收的监督下按规范要求的程序有序进行。
二、施工单位分别介绍工程概况和施工情况及对工程质量的自评意见:监理单位介绍监理工作情况及对工程质量的评估意见。
施工单位详细介绍了工程的概况,汇报了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对水工材料的抽样送检和各分部、分项的检验批进行了汇总,并汇报了对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验结果。
质量自评为合格。
监理单位对本工程做了初验评价,认为施工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基本上能够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和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内容及相应变更工作的施工。
根据各分项、分部的验收结论及监理实测结果,本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具备了初验条件。
三、与会全体成员分组到现场实地察看工程情况后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业主、设计及监督单位代表对工程竣工验收发表了各自的验收意见。
针对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提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1、大门外坡道不锈钢扶手稳固程度不好;
2、卫生间墙砖有部分空鼓;嵌缝不密实现象;
3、卫生间防水没有处理好;墙面有局部渗水现象;
4、屋面泛水处理得不好;有轻微渗水现象;
5、外墙保温材料质保资料不全;
6、有部分签证资料没有签证盖章;
7、竣工图纸没有做;
四、对验收组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表示将在20XX年10月30日前补充整改到位。
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昌都监理所
20XX年10月23日
篇二:会议纪要范文
会议纪要范文和模板
一、概念和要领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业事项。
特点:不单独行文,下行时用通知作载体,上报时用报告作
载体,并且不加盖公章。
这在行政公文中是唯一的。
还有一个结构特点:标题下加发文时间,没有主送机关和落款。
区别:以会议记录为基础,但只是择要发布,而会议记录是如实记录,不对外公布。
常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强调”等格式语。
类型:贯通式会议纪要、条项式会议纪要、综合式会议纪要等。
二、范文和模具
(一)贯通式会议纪要一般写会议简要情况。
(三)综合式会议纪要将会议内容或议定事项进行综合概括后分成若干部分。
篇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XX)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XX)
当前毒品犯罪高发、新型毒品不断出现,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适用法律上的困难,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5月24日在宁波市宁州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毒品类犯罪案件疑难问题专题研讨会。
出席会议的有省、市院公诉处处长,省院公诉工作联系点分管检察长,以及省高院刑一庭、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军检、铁检的有关领导。
会议对我省毒品犯罪的形势及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分析、探讨、总结,形成了一些解决具体问题的意见。
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毒品的范围
毒品除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例举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度冷丁(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外,对于“其他毒品”的认定,应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中列明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准。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
(一)毒品犯罪中“明知”的判断
毒品犯罪中的“明知”,既可能是知道一个明确的事实,也可能是知道一种盖然性很高的可能性,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以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经历,行为人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人员等,应当以普通人的认知能力结合行为人自身实际水平为标准来进行判断。
(二)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
1、推定“明知”必须建立在一定基础事实上
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初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1)故意选择没有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的边境路段绕行出入境,或者虽经过海关或边检站但以假报、隐匿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或边防检查的;(2)采用假冒伪装等方法逃避邮政检查;(3)采用将毒品溶于食品或混入其他物品中等伪装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