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办法】绿道管理办法(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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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办法】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北京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绿道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本市绿道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审议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xxxx-xxxx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道慢行道路、绿地景观、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市绿道分为市级、区级和社区绿道三个层级。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为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道的统筹管理和监督,拟定技术规程规范及管护办法。

区县园林绿化局为区县绿道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绿道管理实施办法,并负责做好绿道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

区县园林绿化局或者区县政府确定的其他绿道管理部门,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园林绿化企事业单位作为绿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

第五条绿道慢行道路是在绿道用地范围内,满足市民休闲需求而建设的自行车骑行、步行及骑步行兼有的慢行道路;绿道连接线是为保证绿道连续而局部利用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的路段。

第六条绿道管护参照公共绿地管理方式和标准规范,实行属地管理,免费向公众开放。

绿道自行车租赁、驿站和游客服务中心内餐饮、商品销售等

商业活动可实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引入社会经营。

绿道连接线、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其他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等管理方式不变,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七条发改、规划、国土、交通、市政、公安、财政、水务、体育、旅游、药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市政府审定通过的《北京市级绿道建设总体方案》确定的职责,做好绿道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道管护

第八条管理单位应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安全巡查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做到制度完善、管理规范。

第九条慢行道路管护应做到道路路面平整,安全设施和道路标志、标线完整,维修及时。

第十条本市绿道内只允许人行和自行车通行。有条件区域应安装硬质隔离措施,同时要设置机动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禁行警示标志牌及边界警示线。步行绿道还应设立禁止自行车通行的警示标识和标志。

市民在骑行绿道内应遵守指示标识,按照指示方向以规定速度骑行自行车。禁止在绿道内竞骑追逐,不得危及其他游客安全。

第十一条绿道连接线设置应当加强安全引导,做好现状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现状衔接,并在绿道与绿道连接线衔接处设置标识牌,保持交通信息的连续性。

第十二条绿道的绿地分为城市范围内和城市范围外绿地。分别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用于绿化的土地。两类绿地管护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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