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风险分析
非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税收风险
财产转让收益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包括转让 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使用权、企业股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其他所得 -担保费 其他所得内容和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明确、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不得随意扩大 解释。目前、只明确了非居民取得的担保费 比照利息征收预提所得税。 上述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 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 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 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六)税款的计算
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 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 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 税率)×税率
营业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 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 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 币计算。
租金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财产租赁给中国境内 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而取得的租赁收入 (包括承租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 费、资料费等费用),其中租赁财产包括: 机器设备、科学仪器、房屋建筑物、信息传 输设备、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讯线路 或其他类似设施。
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 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或个人提供专利权、 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使用权 所收取的使用费。 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包括 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和人员 培训费(包括中国境外发生的人员技术培训 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股权转让收益风险点 转让价格中是否包含留存收益。
财税实务:《非居民案例集》心得三:关于境外设计费的税收性质界定问题
《非居民案例集》心得三:关于境外设计费的税收性质界定问
题
总局《非居民案例集》中披露了这个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香港某建筑设计事务所进行工程设计,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的设计费。
税务机关当初判
断认为,如果B事务所为该项目提供的主要是园林景观、室内装修设计,这些行为具有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使用的性质,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但是,后来在税务机关的处理中,对这份合同并没有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
而是由于B事务所在境内提供劳务时间超过6个月,应认定为常设机构。
从而税务机关按照常设机构对B事务所进行了征税。
但是,这个案例中其中有一段话可能体现了税务总局对于服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区分的重要判断标准,非常值得我们关注。
在这个案例中,有这么一段话“税务人员了解到,B事务所受聘担任此项目的工程顾问,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
项目提供规划、建筑、施工、园林、结构的设计顾问服务。
鉴于B事务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仅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劳务,劳动成果归客户所有,不涉及著作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许可适用。
因此,A公司支付的所得应界定为提供劳务所得。
界定为提供劳务所得,在境内外劳务划分标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
财务管理: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问: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时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款? 答:根据《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需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根据税款负担对象的不同区分以下情况: 1、税款由境外非居民企业承担,此时发票上的金额为含税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代扣代缴税款: 扣缴增值税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此情形下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成含税收入,再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具体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6%×城建及教育费附加率-企业所得税税率)×(1+6%) 扣缴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金额÷(1+6%)×6% 扣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含税金额÷(1+6%)×企业所得税税率 此外还应按照规定在主管地税机关代扣代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示例如下: 如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共计100万人民币,约定税款全部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假设城建及教育费附加比率为12%,企业所得税税率10%,应扣缴的各项税款如下: 含税金额=100÷(1-6%×12%-10%)×(1+6%)=118.73万 扣缴增值税税额=118.73÷(1+6%)×6%=6.72万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118.73÷(1+6%)×10%=11.2万 扣缴城建教育费附加额=6.72×12%=0.8064万 编辑推荐: 零售企业摊展费收入如何纳税 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 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企业受托代销税负筹划巧安排 信托+有限合伙模式所得税问题案例解析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一、非居民企业及其税收处理概述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2、在我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类型(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1、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2)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减税:无机构场所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待遇。
3、免征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贷款的利息;(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的利息所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经济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4、税收协定待遇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简介(一)源泉扣缴的对象源泉扣缴的对象仅适用于法第三条第三款。
(二)源泉扣缴的所得类型(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08年之后股息不再免税(2)利息所得;(3)租金所得;非居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但租金所得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013.03.06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政策解释(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相关法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解释』[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九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七第五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注:即某项特许权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若使用费由其在境外的关联企业支付或者负担,则这笔特许权使用费就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使用特许权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设在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企业向许可一方缴纳特许权使用费,就可能绕开中国政府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的预提税。
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的国家包括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国。
[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协定约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法规定10%的税率时,适用协定税率。
在我国和美国以及英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就规定了对于租赁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只得就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
税法(含税法一税法二)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
税法(含税法一税法二)练习题库含参考答案一、单选题(共63题,每题1分,共63分)1.税一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收讫销货款的当天B、移送的当天C、销售方发出金银首饰的当天D、购买方提货的当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凭证的当天。
"2.甲企业在破产清算时,将价值20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债务;另将价值60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给非债权人乙企业,乙企业没有安置甲企业职工。
当事人各方合计应缴纳契税为()万元。
(契税适用税率4%)A、0B、120C、240D、32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没有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全额征收契税。
本题中乙企业应缴纳的契税=6000×4%=240(万元)。
3.某公司职员甲某2019年3月份首次购买98平方米的家庭唯一住房,合同上注明不含增值税价款60万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20年支付。
假定2019年支付8万元,当地契税税率为4%,甲某购房应缴纳的契税为( )万元。
A、2.4B、0.9C、0.8D、0.6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且属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 1.5%税率征收契税。
因此甲某应缴纳契税=60×1.5%=0.9(万元)。
4.下列各项中,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税收管辖权,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是()。
A、收入来源地管辖权B、居民管辖权C、C公民管辖权D、国籍管辖权正确答案:B5.2020年3月,某公司向一在境内无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利息26万元、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财产价款120万元(该财产的净值为50万元),该公司应扣缴企业所得税()万元。
特许权使用费_跨国特许权使用费避税与反避税
特许权使用费_跨国特许权使用费避税与反避税一、定义我国税收协定工作文本第1 2 条第3 款与联合国范本第1 2 条第3 款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概念范围的规定相同:特许权使用费是纳税人因提供各种财产或权利的使用权而收取的各种款项,包括提供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也包括出租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收取的租金以及提供工商、科技情报资料所取得的报酬。
二、特许权使用费中常见避税与反避税措施:(一)企业避税的主要措施:1,利用常设机构转化为营业利润。
企业可以通过在缔约国境内成立常设机构,服务部分所得适用营业利润相关规定,可减少应纳税额。
2,转化为技术服务费。
非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技术服务依据劳务发生地原则不需在我国境内缴纳所得税。
3.转化为劳务所得。
由于507号文中明确列举五类报酬为非特许权使用费。
因此,企业可以考虑转换特许权使用费应税项目为上述劳务所得项目。
(二)税务部门反避税的主要措施:1,政策明文规定。
通过507号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明文规定,确定特许权使用费与其他应税项目的区别。
使在实务判定中更加更加明确。
2,对跨国服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详细界定。
严格按照标准来判定该项外国企业在华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待确定构成PE,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才能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适用营业利润条款进行调整。
3,结合营业税相关条款进行征税。
如果国税部门界定整个合同都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则免征营业税;如果境内服务费在国税部门按营业利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的意见是要先计征营业税,如果总局日后明确不征营业话,再办理退税。
三.泛美卫星税案分析1996年4月3日,泛美卫星与中央电视台签订了协议,约定泛美向央视提供压缩数字视频服务以及相关设备。
央视向泛美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央视交付了每项服务4个月的费用作为定金。
协议签订后,央视按照约定向泛美支付了定金和保证金,此后定期向泛美支付季度服务费和设备费,总计约2200万美元。
非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用费
⾮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费⾮居民实务案例分析之特许权使⽤费特许权使⽤费概念及涉税事项特许权使⽤费的定义国税函[2009]507号⽂:“特许权使⽤费是使⽤或有权使⽤⽂学、艺术、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线电或电视⼴播使⽤的胶⽚、磁带的版权,任何计算机软件、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或秘密程序所⽀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或有权使⽤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税务规范性⽂件对于特许权使⽤费所涉及的范围是⽐较⼴的。
也就是任何⼀些商业或者科学的⾏为,从宏观⾓度上,都会和特许权使⽤费沾点边。
所以在实务操作当中,对特许权使⽤费和⼀些技术,企业在常常会有困惑和理解的混淆。
特许权使⽤费的涉税事项a、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涉及到纳税⼈和扣缴义务⼈。
纳税⼈实际上是⾮居民的企业,也就是境外的企业。
⽽⾮居民特许权使⽤费的纳税事项是按照源泉扣缴的征税⽅式去征收税款的。
源泉扣缴是指⾮居民企业会指定⼀个扣缴义务⼈,扣缴义务⼈⼀般是⽀付款项的这⼀⽅。
所谓的源泉扣缴就是谁⽀付款项谁⽀付税款,⽀付税款的⼀⽅是扣缴义务⼈,当然,税款最终的承担⽅应该是境外的⾮居民企业,也就是⾮居民的纳税⼈。
但是⾮居民纳税⼈会不会再把税款重新⽀付给扣缴义务⼈呢?这个税务局是不管的,税务局只要从扣缴义务⼈那边拿到相应的税款就可以了。
在商业安排中,经常会跟第三⽅或者关联⽅签订相应的服务合同、技术合同。
如果扣缴义务⼈⽀付税款,⼀般境外服务提供⽅期望拿到的付款、服务费是净额,服务提供⽅是希望税是直接由扣缴义务⼈去承担的。
这样的话,扣缴义务⼈计算税款的时候,可能就要去进⾏倒算。
也就是说,如果跟关联⽅签订的协议,关联⽅相应的特许权使⽤费在境外⼜是可以进⾏抵免的情况下,⽽最终企业所得税税款是由扣缴义务⼈承担的,扣缴义务⼈就要去进⾏倒算,⽀付给关联⽅的钱就是相应扣完税的净额。
b、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和税率是不⼀样的,特许权使⽤费的法定税率,在企业所得税法当中所规定的税率是20%。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我国应该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但由于非居民企业税源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其征税事项繁杂且特殊,给我们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一、非居民税收管理的困难(一)境内居民企业协管到位难对非居民企业来源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财产收益的税收管理,依赖于我国境内企业,需要境内企业及时提供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有关的合同资料,并按时扣缴税款,协助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进行征管。
但目前,我国境内企业协管尚不到位:1、税务机关政策宣传不够。
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比较生疏,亟需税务机关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如在济南市开展的2008年度金融行业税收检查中,大部分境内金融企业未提供其与非居民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资料,也没有扣缴对外支付的股息、利息所承担的预提税。
2、境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不到位。
一些发生非居民业务的境内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或是不甚了解,把源泉扣缴协管错误地当成“份外事”,或是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如2009年初,中国工商银行济南××支行到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开具付汇证明,主要业务是工行济南××支行与工行几家海外分行签订融资协议,给国内企业办理进口业务融资。
济南市历城区国税局在按规定办理付汇凭证的同时,对该单位2008年对外支付利息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其2008年向国外银行支付利息550万元,但该行扣缴税款意识淡薄,在融资业务发生时,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海外融资业务的合同资料,也未能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3、扣缴手续落实不够,扣缴义务人法律责任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转让中国境内土地使用权,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总额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所得税务处理问题(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给中国境内企业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物件所有权归中国境内企业 (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非居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取租金,应以租赁费(包括租赁期满后作价转让给中国境内企业的价款)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企业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税务培训课程-特许权使用费判定案例分析(一)
特许权使用费判定案例分析(一):揭示区分营销性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权
税务机关营销性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权与劳务界定的实际案例
居民企业B公司与境外母公司签订佣金合同,母向B公司介绍总部在中国和亚洲地区的客户,并协助B公司发展与客户的关系,以增加B公司在中国及亚洲地区的陶瓷坩埚销售业务。
B公司应支付给总部相当于在指定区域内总部及关联方负责的客户产品销售收入5%的销售佣金。
但最终这笔业务在B公司对外支付时却被税务机关界定为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支付10%的预提所得税。
在我们常规的印象中,特许权使用费往往与专有技术、专利权使用或商标等相关。
殊不知在中国税务机关现有的非居民征管手段中,也会将一些关联交易的营销性无形资产等商誉界定为特许权从而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使得企业面临额外的税收负担,那么简单的营销劳务怎么就变成了营销性无形资产了呢?
我们又能从此案例中得到哪些启示呢?
本期“税案逸说”微会议我们就将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的一个实际案例出发,窥一斑而知全豹,让您从中领会税务机关特许权使用费征管新动向。
聚焦内容:
第一部分:税务机关营销性无形资产特许使用权与劳务界定的实际案例分析
-简单的营销服务为何变成了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税务机关的衡量
-营销性无形资产的主要判定标准
第二部分:现阶段中国税务机关特许权使用费判定主要标准及案例
-安装服务与特许权
-技术服务于特许权
第三部分:互动交流
来源:/events.asp。
非居民税收协定中特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区别
非居民税收协定中特权使用费和服务费的区别非居民税收业务依据的法规非居民税收现在所依据的法规主要要关注以下三个: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对专有技术的性质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在文中还专门列出了哪些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哪些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1)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许可费、技术许可过程中提供服务、服务方保留所有权的技术服务。
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使用专门技术提供服务、货物贸易项下的售后服务、产品保证期内的服务、专门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技术许可服务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
(2)特许权使用/专有技术与服务/劳务的区别专有技术或特许权使用合同中,通常一方同意将其技术传授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自由地使用该项未公开过的特殊知识和经验,一般都认可技术授予方不参与技术受让方的活动,并且不保证技术实施的后果。
在服务/劳务性合同中,一方使用其行业的习惯技巧,独立承担为另一方服务的工作,而并非将其拥有的技术提供给服务对象使用,需保证服务结果。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国税发[2010]75号其实是对中国和新加坡税收协定的解释说明的通知,其中它又进一步解释说明了什么样的技术费用叫特许权使用费。
3、税收协定一目前存在的问题:(1)文件规定不够清晰严谨,因为有一些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还是很模糊的,企业跟税务局之间会存在一定的争议;(2)税务局的审核人员会从有利于其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文件规定;(3)如果带“软件”、“保密”、“专有技术”、“服务方保留所有权”、“营销型无形资产”字眼,或者有服务方保留技术或者知识的所有权、接受服务方只能使用的相关条款,税务局就会先入为主地就判断为特许权使用费。
作为纳税人来说,我们可能会提出异议,因为我们在使用对方提供的技术来提供服务时,并不都是技术许可,而且有一些资源可能并非是专有技术。
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比较分析
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比较分析z t 在今年6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廖体忠在就非居民税收管理回答网友提问时,有一个网友的问题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该提问引申出了一个在实务工作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非常困扰的问题,就是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性质上的判定。
由于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劳务所得,我们是按劳务发生地进行境内外所得划分的。
而特许权使用费则是以支付或负担人是否在境内来划分的。
因此,劳务费与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该笔所得是否征税这一重大问题的判定。
●问题我们首先来看一下这位网友的问题:境内企业A委托境外公司B对某项目动车组真空集便系统(动车便池)在其公司所在地德国进行方案设计,并提供系统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支持(主要为动车国产化生产)。
一、责任境外公司B的责任:1、设计方案必须满足某版本技术规范2、提供全部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文件给A公司3、提供维修和操作指导4、设计系统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境内A 公司的责任1、提供某项目真空集便系统全部技术要求给B公司2、协助在中国境内的调研活动3、提供相应的报酬二、设计报酬B公司就A委托的其对某项目动车组集便系统进行设计劳务费和系统在生产和运行过程中提供的技术支持的费用为2000万元人民币三、付款方式A企业将在系统运行后,按照运行系统的数量对B公司进行分批付款。
提问:1、类似以上合同如何判定时境外涉及劳务不予征税还是技术转让征税(注:即判定为技术转让,按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2、本合同是按生产套数确定劳务费的,是否属技术转让征税?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我们在实际的税务实践中,也经常需要大家提出类似合问题。
这种工业设计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呢?境外公司后期提供的技术支持是否也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呢?由于该设计费的收取方式有一个初始入门费和后期提成费,这种收费方式是否影响设计费的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性质的判定呢?这些在实务中都是我们非常关心的问题。
非贸付汇系列 服务费对外支付难点及应对 技巧
► 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 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 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12页
服务费对外支付的税负考量—— 服务费对外支付注意事项
► 服务的性质-常规还是非常规服务(高附加值) ► 服务费的计算:成本加成/固定酬金/按小时收费 ► 成本归集的范围,成本加成率是否合适 ► 能否证明服务接收方取得的利益并且能否量化? ► 服务费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间点的考量,是否可以在服务接受方年度汇算清缴时
福建(包括厦门) 4
广东(包括深圳) 4
第16页
湖北 5
新政策颁布的影响—— 部分地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续)
交通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 第17页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Fra bibliotek研发服务
技术转让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软件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书
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说明书一、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依法缴纳的对其所得利润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责任。
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行为,我国税务部门要求非居民企业进行代扣代缴,即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款项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的范围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2.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企业转让股权、资产所取得的所得;3.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处置不动产所取得的所得;4.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企业取得的其他所得。
三、代扣代缴的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义务人是指与非居民企业有合同关系,支付所得款项给非居民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应当在支付所得款项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扣缴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扣的企业所得税款项上缴至税务部门。
四、代扣代缴的计算方法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1. 首先确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别和税率。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类别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每个类别的税率不同。
2. 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额。
所得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所得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进行计算。
3. 根据所得额和对应的税率,计算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4. 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款项时,按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扣除,并将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项上缴至税务部门。
五、代扣代缴的申报与缴纳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税务部门申报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情况,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具体流程如下:1. 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款项时,应当在合同或付款凭证上明确注明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款项。
税务合规审查的重点检查内容有哪些
税务合规审查的重点检查内容有哪些在当今复杂的商业环境中,税务合规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税务合规审查成为了企业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旨在确保企业的税务处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那么,税务合规审查的重点检查内容都有哪些呢?首先,税务登记方面是一个关键的起点。
这包括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登记的信息是否准确、完整。
比如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如果有变更,是否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和变更登记。
因为不准确或不及时的登记信息可能导致税务通知无法送达,进而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和潜在的罚款。
其次,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是税务合规审查的核心要点之一。
这涵盖了企业所有应纳税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审查人员需要仔细核对申报的税款计算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率是否恰当,申报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比如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和计算,都需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
如果企业存在逾期申报的情况,即使最终缴纳的税款是正确的,也可能面临滞纳金的处罚。
发票管理也是税务合规审查的重要一环。
发票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凭证,审查重点包括发票的开具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比如发票上的购货方和销货方信息、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是否准确无误,发票的税率是否正确选择。
同时,还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或者使用不合规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情况。
另外,对于发票的保管和存档也有严格要求,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发票,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方面,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正确享受优惠是审查的重点。
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比如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审查时需要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申请和备案的程序是否合规,享受优惠的计算和申报是否准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费及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风险分析作者:屈宇亮来源:《经营者》2016年第23期摘要随着服务贸易全球化趋势的加强,我国服务业领域同境外企业的业务合作范围也进一步扩大,向境外支付各类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的频率也日益频繁,对外付汇总额也不断创出新高。
由于跨境付汇业务所涉及税收政策的复杂性,既涉及非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又涉及国际税收协议中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导致企业在境内外收入的判定、税收政策的正确运用、税款的准确计算等方面极易出现理解不准确的情况,无法正确地履行扣缴义务和纳税义务,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本文从非居民企业的分类以及税收政策入手,系统地介绍了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服务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各项税费,并模拟了三种税款承担方式下税款的正确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用案例的方法重点分析了劳务收入与特许权使收入的区分、劳务发生地的判定以及“常设机构”的判定等极易引发税企争议的风险点,以及如何进行规避。
最后,从加强事前审核,关注与税收相关的合同条款,注意保留涉税政策以及加强税企之间、企业内部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沟通等方面,提出了建议,以做好税务风险的应对工作。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对外付汇税务风险2013年9月1日,国税局的第40号公告出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无需提交《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外汇资金,需要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将税务政策从“税务审批”调整为“税务备案”,这种调整一方面提高了对外付汇的办事效率;另一方面,没有了税务机关的把关,非居民企业和境内支付外汇的企业自身的责任加重,税务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也相应增加。
因此本文主要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收入实施源泉扣缴的征收政策、居民企业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以及需要关注的一些风险点进行梳理,以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
一、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及源泉扣缴的税收政策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且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与机构场所有关。
这一类主要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者代表处,在中国境内提供工程和劳务服务等;对于这一类的非居民企业,目前主要适用“核定征税”的方式。
这里提出的“核定征税”是按照收入总额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再按照25%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类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无关。
第一,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其他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国税函〔2009〕3号文《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由支付方按照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服务收入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服务费的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非居民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和特许权收入涉及的税收政策对比(一)非居民企业的服务收入目前,非居民企业常见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设计服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以及培训服务收入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认税收管辖权。
因此劳务所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可以享受税收协议的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来源于境内的收入,构成常设机构的,采用核定利润率征收,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服务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支付款项的境内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因此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按照10%的税率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是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收入需要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取得的劳务收入仅需要缴纳增值税。
因此得出结论:不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特许权收入的税负重于劳务收入。
三、税务风险分析和规避措施向境外的非居民企业支付劳务费或特许权使用费,涉及两个纳税主体,一个是收款方——境外的非居民企业;另一个是付款方——境内的企业。
因此再谈到税务风险时,也要区分对待,一种是针对境外非居民企业而言,另一种是针对境内企业而言。
(一)针对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税务风险第一,劳务收入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特许权收入的风险。
下面我们先列举几个企业混淆劳务收入与特许权收入的例子:例1:境内A公司向境外的B公司支付100万美元,用以购买专用技术;同时境外B公司又派遣工作人员到中国境内,对境内A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以及人员的培训,并收取服务费用20万美元,且境外工作人员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时间未达到“常设机构”的要求(境外B公司所在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
A公司认为支付给境外B公司的20万美元的服务费为发生在境外的劳务费用,不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提出:根据国税〔2009〕50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转让技术使用权的过程中,如果向境内企业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指导或人员培训等服务,无论是单独收取服务费用还是放在技术价款中一并收取,均应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并要求补缴了上述20万美元服务费用相应的税款。
例2:境内A企业与境外某明星经纪公司签订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总额为100万元,合同约定该境外的经纪公司负责代言广告的拍摄工作。
境内A企业认为该境外经纪公司的所得为劳务所得,且发生在境外,无需扣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经过判定,确认该代言不仅包括广告拍摄的劳务部分,而且还约定了境内A企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明星的个人肖像,并为此规定了限制性条款,以保证其代言的专有、独特和排他性。
因此需要将代言收入合理划分为劳务所得和特许权使用所得。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总结,我们先要把这两种所得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准确的区分:一是特许权所得,实质是某项资产的占有而获得的收益。
表现形式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以及专有技术收入。
二是服务所得,实质是为他人提供某项服务,表现形式有技术服务费、设计费、咨询费、演出劳务等。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首先,我们要按照业务的实质去进行判定所得的性质;其次我们需要在合同的具体条款中,对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要素进行准确详细地描述,避免出现描述不清的情况;最后,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尤其是不能准确把握的问题。
第二,税企之间关于劳务发生地判定的争议。
依据国际税收协定中“劳务收入”的属地性原则,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企业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果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应当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劳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合理划分其境内、境外的收入。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具体情况复杂多变,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劳务具体应当按照何种标准来划分境内、外的收入,是较难确定的。
因此非居民企业应当提供劳务人员名册、工作时间、工作量、成本费用等相关真实的证明材料,用于合理划分境内、外收入。
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劳务收入全部认定为境内收入,全额扣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非居民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的风险。
“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利润的征税权。
通常情况下,其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以及作业场所。
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与中国大陆签订了税收协定,且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合同利润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则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是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两种情况下“常设机构”的判定:其一,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等,在境内的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其二,非居民企业派出的雇员到我国境内提供劳务,如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则构成常设机构。
二是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仅因为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在实际工作中,“常设机构”判定问题是极易出现税企争议的地方,尤其是在境内工作时间的判定方面,更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境内企业需要保留必要的证明材料,可以帮助企业在争议中占据优势地位。
例如保留境外来华工作人员的护照出入境的记录,在境内公司工作的考勤记录,在华期间的住宿单据等证明材料。
(二)针对境内付汇企业的税务风险第一,境内企业扣缴的增值税额不能作为公司的进项税额抵扣的风险。
依据我国的现行税收政策,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双方的书面合同、银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付款通知单或者发票等相关资料,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境内企业在与境外企业签订付款协议时,需要约定在境外企业提供付款通知单或形式发票后予以付汇,避免出现付汇后,境外企业拒绝提供形式发票的情况,导致扣缴的增值税额不能够抵扣,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二,包税条款下,由境内公司承担的税款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风险。
根据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应以外国企业为纳税人,以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无论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税收条款如何表述,会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改变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不是负税人,因此代扣非居民企业的税款,扣缴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所承担的税金与公司的收入并无相关性,所以不能作为公司的合法税金在税前扣除。
因此包税条款下,约定由境内的付汇机构来承担相关的税费,有可能会导致公司负担的税费部分无法税前扣除,从而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
为了避免出现上述问题,境内公司应当尽量在合同中约定由境外机构自行承担税款。
如果境外机构出于对中国税制的不了解,而拒绝签订承担税款的税收条款,那么可以要求境外单位提供的形式发票金额为包含代缴税款的总金额,这样可以凭借含税的形式发票,予以税前扣除。
第三,涉税备案的风险。
根据国税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的第40号公告,境内支付或个人向境外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的,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外汇资金的税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