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辐射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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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辐射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提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水平,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为深入贯彻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现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杭州市环保局《关于印发辐射安全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辐射射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本市辖区内辐射安全检查工作。

组长:董亚奇

副组长:孙显根

任小抒

成员:韩桂成、朱金富、何军大、张晓峰

(二)成立市辐射安全检查小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派员组成,具体实施市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检查工作。

二、检查目的

(一)提高辐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提升辐射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放射源暂存场所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

(三)严厉查处辐射工作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辐射工作单位按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安全管理,力争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安全、合法”运营。

(四)完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监督辐射工作单位落实各项辐射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从根本上遏制辐射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管理现状。主要检查辐射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安全措施、放射源贮存库、台帐管理、运行记录、工作人员持证上岗、个人剂量检测、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建立及落实,辐射工作场所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重点检查辐射安全设备设施的有效性及安全作业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二)加强放射性同位素的防火、防盗、防水、防丢失、防被抢等安全措施,并完善应急预案;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台帐管理,严格按操作规范操作,防止人为或意外辐射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排查、核查辐射工作单位和辐射工作内容。摸清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数量、用途、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防止辐射工作单位不报、漏报、虚报、瞒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应用情况。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对未批先建、无《辐射安全许可证》运行、不执行“三同时”验收制度、私自转移放射源和异地从事辐射作业,长期私贮闲置、废弃放射源等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五)督促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闲置、废弃放射源100%及时送贮。

四、检查时间安排

采取各辐射工作单位自查,市环保局检查小组对辖区内所有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形式,全面推动。

(一)辐射工作单位自查

5月15日前,各辐射工作单位必须对单位内部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并填写辐射工作单位自查记录表,自查文件由局监管科起草并下发自企业。

(二)市检查小组检查

5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的检查;

6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填写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与放射源使用单位应签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

任书,并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通知》文件送达至各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名单由局监管科提供。

五、检查结果报送

(一)市检查小组报送:

1、5月26日前厂,将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检查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

2、6月26日前,将射线装置应用单位检查结果及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闲置废弃放射源的情况上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

(二)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报送:

市环保局监督管理将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和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检查结果分别于5月28日和6月28日前报杭州市环保局。主要报送内容有: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执法行动安排、执法检查队伍数量、能力水平和工作状态,已检查的单位总数和分类情况,需整改单位主要整改内容和期限。辖区内所有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数量、种类和原始活度等,发现闲置废弃放射源的种类、数量及送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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