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培训(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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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 权利。
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的权利。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 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 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 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 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 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 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 为。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 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 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 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在相应商圈内发布消费提
示、警示;
消费维权工作站投诉受理


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工作站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 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 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 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 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维权工作站处理流程



(一)符合受理投诉规定且维权工作站可以调解的,予 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不符合受理投诉规定或维权工作站无法处理,不 予受理,告知投诉人可拨打佛山市12345热线。 (三)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调解记录。 (四)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 解不成的,填写投诉调解记录,同时告知双方解决消 费争议的其他渠道。(拨打佛山市12345热线)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缺陷商品召回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 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 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 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 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 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 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 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 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经营者协商
不 成
消费维权工作站
请求消协调解
不 成
向行政部门申诉或者 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不 成
向人民法院诉讼
消费维权工作站的职责

消费者维权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 (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 解;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
常用知识点
退货规则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 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 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 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 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 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 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明码标价和出具发票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 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 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 营者必须出具。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人格尊严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 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 由。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和经营者信息提供义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 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 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 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 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 事责任等信息。
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 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4.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 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 5.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 已经知道其存在 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6.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 违约责任的; 7.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 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 8.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 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
人身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 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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