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5.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教育厅2014年5月23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为落实省人民政府《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完善统一规范、开放共享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体系。
建设集展示、共享、交易、咨询、合作为一体的一站式、全流程、专业化的“网上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集成果信息、质押融资、评估、担保、出资入股及交易于一体的“技术转让服务应用平台”。
二、省级及国家科技计划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2年内以技术入股或转让授权等形式在省内实施转化的,优先列入省科技重大专项或支撑计划予以支持。
三、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省形成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开发,申请省级科技创新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不受申报指标限制,同等条件优先支持。
四、设立湖北省天使投资基金。
2014-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每年形成4亿元天使投资基金。
通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在省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企业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
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资金,按1:4比例撬动社会资本,形成80-100亿元规模的成果转化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高校院所、项目团队和科技人员成果转化项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单位(以下称“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于意见》以及《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在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名义、设备、设施、技术等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Q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第三条学校人员承担外单位委托的技术合同或与其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照合同约定确认C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一)定价(或溢价)对外直攒让;(二)定价对夕假权或许可使用;(三)定价投资入股企比形成股权;(四)其他协议确定的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实用的原则,依照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负贵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的决策。
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计划财务处、法律事务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技术转移中心。
第七条技术转移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牵头单位,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科学与工业技术研究院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AA应用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AA应用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为了贯彻AA市委、市政府《AA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充分发挥学校人才与科技的综合优势,促进应用技术领域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设立AA应用技术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条学校设立AA应用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作为学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并颁布和实施《AA应用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积极探索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建立AA应用技术学院科技成果孵化基地,为学校教师和科技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平台,积极推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对学校具有产业化前景,并可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专利)由转化办公室到AA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进行认定。
对未能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成果,由转化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技术等级、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以确认该项目实施转化的可行性。
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专利)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实施成果转让、许可后,应在转让收益中提取8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与奖励(其中50%可作为现金支付,税收自理),17%作为学校科技发展基金,3%作为科技转化推荐服务奖励费用。
第六条学校科技成果(专利)完成人(发明人或设计人)以科技成果(专利)作价入股方式实施产业化,即可享有其中50%~80%的股权收益,另外50%~20%的股权收益归学校。
第六条学校鼓励各院(部、所)或教师、科技人员依托科技成果(专利)以专职或兼职方式组建科技企业。
对于教师和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企业的,学校允许其离岗后两年内返校竞聘原岗位,并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福利、工资和奖金的待遇。
若因企业发展需要,本人可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最多再延长两年。
第八条各院(部、所)或教师、科技人员组建的科技企业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另行制定。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2
广西师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桂政办发〔2015〕1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任务,或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具体内容泛指创新知识与技术,包括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厚则,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1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领导班子中明确分管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负责人。
第七条学校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并报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学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三)有偿许可他人使用;(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它协商确定的方式。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全文5篇)第一篇: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鼓励职工积极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分为两类:①内部科技成果,是指科研人员执行单位内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②外部引进科技成果,指公司出于经营发展或研发参考需要,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或企业等外部单位,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指为提高技术水平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①自行投资实施转化;②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③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④他人共同实施转化;⑤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⑥其他方式。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有利于我单位自主创新步伐的加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能够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公司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执行项目化管理、设立专项预算,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组织实施和职责第七条技术中心作为是公司科研活动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筹管理工作,职责包括:①调研行业发展动态、市场需求,制定科技成果中长期转化计划、年度转化工作计划,将成果转化任务落实到部门、个人:②汇总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的技术需求,会同转化部门、个人,落实外部科技成果的引进,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③执行内部研发项目立项及验收管理工作时,与项目小组及个人明确内部科技成果产出指标,落实成果转化及经费考核指标,作为研发项目立项和验收、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工作绩效的评定依据之一。
学院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学院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获得奖励和报酬。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XX 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能够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成果(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动植物新品种权等),未产权化的专有技术、算法及各种新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和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包括:(一)履行工作职责形成的科技成果;(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但是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三)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务科技成果。
第四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上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1999年3月23日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 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号转发)为了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如下规定:一、鼓励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 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持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冀科政[2015]2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30【实施日期】2015.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科政〔2015〕2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有关高校、院所:《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制定出台后,对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各项支持政策落实落地,经广泛征求高校、院所意见,结合试点单位遇到的具体操作性问题,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了《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河北省机构编制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和社会保障厅委员会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12月30日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为落实《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学校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我校教职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和合作创办企业等。
采取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或创办企业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学校是入股或合作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成果完成人(团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直接责任人。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对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有合同预审、执行协调以及督促和协助管理的职责。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所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执行、归档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成果完成人有责任和义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相关技术资料据为己有。
第七条科技成果自完成之日起,若两年内未以学校的名义转化,在不变更知识产权权属关系以及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实施合同,自行实施其完成的科技成果。
成果完成人(团队)与学校及所在单位签订的实施合同应明确三方的责权利。
第八条与国(境)外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须加盖XX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与拟合作方洽谈形成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初稿,附成果转化承诺,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交由科技处复审,报校长审批。
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XXXX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号令第32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XXXX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八项措施》(X政发〔20XX〕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在编教职工、外聘人员、进修访学人员、博士后以及在校学生在XXXX大学工作、学习期间,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例如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产品设计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上述人员依托学校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利用学校经营性资产、校名校誉、学校标识以及其他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股权收益(包括分红、股份转让所得等)以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收益,扣除转移转化相关成本和税费后的净收益。
第五条成果完成人是指完成上述职务科技成果的个人或研发团队。
成果转化人是指直接策划、组织、实施、促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管理及技术转移转化个人或团队。
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正)
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江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00年6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科技成果转化目标考核制,优化科技环境,逐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奖,重点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订全省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年度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发布本行业、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AA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AA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AA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二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秱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二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二进一步推劢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亊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7年修订)、《关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津党办发[2017]44号)、《天津市促(津教委规范[2017]3号)、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秱转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二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8]38号)、《关二开展市级亊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5]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对科学研究不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劢,表现为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劢。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劢应当有利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利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二促进学校科技亊业发展、学科建设和师生员工科研积极性的发挥。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市场规律。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劢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戒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第三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处置科技成果遵从市场定价机制,一般应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四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
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
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用于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五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份奖励收入时,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管理制度。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本省兼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由此产生的收入归个人所有。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包括:(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部主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办理成果转移公示、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审核,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人力资源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确定价格可通过如下任意一种方式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市场化方式。
关于促进江西省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关于促进江西省高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关于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3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省属独立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试点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12号)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科技成果及时有效转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就我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管理,以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它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新产品、新品种、新材料、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等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及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转让、知识产权许可实施、技术秘密许可实施、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技术转让、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及合作创办企业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高校科技人员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于科技人员所在高校。
高校对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除外)的使用、处置、收益分配具有自主管理权。
第六条科研团队或个人在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时须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成果转移转化人员(团队)、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
奖励金额超过200万元的;或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科技人员的股权收益超过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须通过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琼府办[2015]25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5
【实施日期】2015.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
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5〕2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海南省促进省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加快推动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意见。
一、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二、单位拥有科技成果处置自主权。
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由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采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A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中共AA省委AA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为落实《AA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岗创业,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的格式与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条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实行另册管理。
(一)书面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离岗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二)离岗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创业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可在原单位正常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人员原岗位可用于聘用其他人员;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由原单位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离岗人员应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创业情况。
(三)离岗3-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有空余岗位的给予优先聘用,无空余岗位的可设置特设岗位聘用,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从批准回原单位的次月起按规定落实工资待遇。
(四)在离岗3-5年内自愿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的,或者离岗创业满3-5年后继续创业的,应辞职或辞退,原单位应予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人事档案转至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
(一)处置及价格确定。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分为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由科技人员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自行确定;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
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二)处置合同。
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合同由成果持有单位与受让方签订,或由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与受让方签订。
(三)处置备案。
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
(四)高校、院所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权益分配相关档案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将不定期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高校、院所可与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且应当符合下列标准;未约定的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一)现金收益分配。
现金收益是指以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许可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扣除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后折合为现金的收益。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高校、院所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用于对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的奖励和报酬。
(二)股权收益分配。
股权收益是指以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收益。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科技人员、研发团队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
第五条高校、院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为科研事业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
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计提依据。
(一)所有权转让的,依据资产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二)使用权许可的,依据资产处置合同和收入原始单据,资产处置收入计入科研事业收入。
(三)作价入股的,依据资产处置合同和股权价格,核销科技成果无形资产账面余值,计入长期投资。
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
(四)科技成果转化和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计入科研事业支出。
第六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享受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由企业于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1.办理转增股本分期缴税,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原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形式审核后退还企业,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
(二)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支持重点。
对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对于获得银行贷款的苗圃工程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补助的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以上资金奖励、贴息补助按照《AA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有关具体要求,向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
第八条支持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发展。
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评价结果,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主要用于技术转移机构基本条件建设,开展与技术转移相关的调研、宣传培训活动等支出。
(一)新建省级以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省财政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