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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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根据通信管道建设的特点,通信管道应超前建设,使工程 能尽早形成生产能力,尽快发挥经济效益。(在通常情况下, 由于管道的建设周期较长,影响建设的因素较多,考虑各运 营商的需要,管道与通道在基本建设中应超前建设。)
1.0.3当本规范与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矛盾时,应按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办理。》
A.0.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通信管道目前执行的有效版本
通信管道目前有以下2个系列规范标准 A、通信行业标准: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D5103-2003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YD5007-2003
B、信息通信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 协会联合编制的:
平行净距(m) 2.0
交叉净距(m)
规划建筑物红线
l.5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d≤3mm

300 mm<d≤500mm

d≥500mm
污水、排水管
热力管
0.5 1.0 l.5 1.0 注(1) 1.0
0.15
0.15 注(2) 0.25
燃 气 管
电力 电缆
压力≤300kPa(压力≤3 kg/cm2)
300 kPa≤压力≤800 kPa (3 kg/cm2 (压力≤8 kg/ cm2)
(4)如电力电缆加保护管时,净距可减至0.l5m。 (在表3.0.3中列的最小净距,是指管道外壁间最小距离,是为 保证最经济、方便的施工维护条件及设备安全可靠的需要。它 与当地的土质条件、通信管道和其他管线的埋设深度、施工先 后等有关。表列的数字是按土质较好时的要求,如果土质不好, 还应视具体情况需要适当加宽间距。如果由于条件限制达不到 规定数值,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管道与通道位置的确 定应取得城建相关部门的同意。)
3.0.1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信管道与通道宜建在城市主要道路和住宅小区,对
于城市郊区的主要公路也应建设通信管道。 2.选择管道与通道路由应在管道规划的基础上充分研究
分路建设的可能(包括在道路两侧建设的可能),以满足各运 营商的需要和管道网路的灵活性。
3.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 4.选择地下、地上障碍物较少的街道。 5.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 实的道路上,以及流砂、翻浆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
红线。 5.通信管道与通道位置不宜选在埋设较深的其他管线
附近。 3.0.3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尽量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
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 下管线及建筑物问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通信管道、通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 建筑物 间的最小净距表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已有建筑物
规范的地位和作用
设计规范是设计行业必须遵守的行业技术依据和技术标准,对 工程设计具有约束、指导、规范的作用。
规范用词说明
A.0.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通信线路 工程建设设计规范交流
第一部分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
设计规范
目录
1. 总 则 2、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的原则 3、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4、通信管道容量的确定 5、通信管道材料及选择 6、通信管道及人孔建筑 7、通信管道埋设深度 8、通信管道弯曲与段长 9、电缆通道 10、电缆进线室设
2.0.4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 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 设计。
2.0.5 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与城市道路和地下管道规划及 其现状密切结合,主干道路可在道路两侧修建管道。管道 建设宜与相关的市政建设统一规划,同步进行。
3、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和位置的确定
2.0.3城市街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应预埋通信管道,并 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联接。(除本节的规定外,城市规划区内新 建的中高层、高层住宅楼、标准较高的多层住宅楼以及新建办 公楼应配置电话暗配线系统,电话配线应通达每间办公室或每 套住宅单元室内,并在楼内设置进线间(交接间)或分线盒。一 般标准的多层住宅楼宜采用暗配线系统,如果限于条件,也可 采用楼内或楼外墙壁电缆布线方式。)
交叉净距(m) 0.25
0.5—1.0 l.0 2.0
0.5 0.25 l.0 1.O
注:(1)主干排水管后敷设时,其施工沟边 与管道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l.5 m。
(2)当管道在排水管下部穿越时,净距不宜小于0.4m,通信 管道应作包封。
(3)在交越处2m范围内,煤气管不应做接合装置和附属设备, 如上述情况不能避免时,通信管道应作包封。
总则部分主要介绍了规范适用条件和执行规则
2、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的原则
2.0.1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总体规划为 依据。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2.0.2通信管道与通道应根据各运营商发展需要,进行总体规划。 (管道与通道的总体规划应由各运营商提出发展需要,包括主干 管道、配线管道以及高等级公路管道等的规划和方案。)
35 kV以下 35 kV以上
1.0
2.0
0.3 注(3)
0.5
0.5 注(4)
2.O
高压铁塔 基础边
>35kV
2.50
绿化
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名称 通信电缆(或通信管道) 乔木 灌木
地上杆柱 马路边石边缘 铁路钢轨(或坡脚)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车轨底 铁路轨底
平行净距(m) 0.5 l.5 l.O
3.0.2 选定管道与通道建筑位置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宜建筑在人行道下。如在人行道下无法建设,可建
筑在慢车道下,不宜建筑在快车道下。 2.高等级公路上的通信管道建筑位置选择依次是:在
隔离带下、路肩和防护网以内。 3.为便于电缆引上,管道位置宜与杆路同侧。 4.通信管道与通道中心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或建筑
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设计规范CECS165: 2004
城市地下通信塑料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ECS177:2005
1. 总 则
1.0.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的本地电话网的配线、局间中继线、长 途进局线以及高等级公路等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改、扩建 工程可参照执行。(本条提到的通信管道与通道,包括配线管 道、光缆专用管道和高等级公路通信管道与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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