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50-98解释
压力容器设计中有关标准问题的探讨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寿比南摘要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实施二年来,标准使用者相继提出了一些标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些是使用者对标准理解的偏差,有些则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重点讨论了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和新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施过程中的某些问题,并阐述了作者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对使用者有所裨益。
前言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实施后,国家于一九九九年颁布了新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得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得到了更为有效的控制。
通过大量的标准和法规宣贯活动以及压力容器标准提案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我们从各方面收集到一些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内容涉及到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及管理等诸方面,我们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意见。
为了使广大标准使用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使用GB150及“容规”,保证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开设的网站:上先后公布了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标准条款的解释。
本文拟就其中一些有共性的问题进行探讨,详细阐述相关的标准和法规条款的含义,以期加深使用者对标准和法规的理解,使业内人员在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等环节上能够正确地运用标准和法规。
必须声明的是,本文只代表个人观点,作者不对任何与本文技术内容有关的法律纠纷负责。
1. 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问题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问题一直是我国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者尽量避免涉及和回避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受技术条件、管理体制和人员观念等因素的制约,设计者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大都不愿或难以给出准确的预报值,从而导致压力容器超期服役现象的存在;其次,由于缺乏相关标准和法规条文对超期服役的压力容器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使得其使用和检验缺乏有效的依据,处理不好客观上会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GB12337-1999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球 规定: 规定 壳用钢板,应逐张进行UT: 壳用钢板,应逐张进行 :
A 厚度大于 厚度大于30mm的20R和16MnR钢板; 钢板; 的 和 钢板 B 厚度大于 厚度大于25mm的15MnVR和15MnVNR钢板; 钢板; 的 和 钢板 C 厚度大于 厚度大于20mm的16MnDR和09Mn2VDR钢板 的 和 钢板 D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 调质状态供货的钢板; E 上下极板和支柱连接的赤道板。 上下极板和支柱连接的赤道板。 钢板的UT应按 应按GB/T4730的规定,热扎、正火状 的规定, 钢板的 应按 的规定 热扎、 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不低于Ⅲ 态供货的钢板质量等级不低于Ⅲ级,调质状态供 货的钢板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 货的钢板质量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G、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疲劳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 H、采用电渣焊的压力容器; 、采用电渣焊的压力容器; I、使用后无法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 、 容器; 容器; J、符合下列之一的铝、铜、镍、钛及其合金制压 J、符合下列之一的铝、 力容器: 力容器: (A)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 )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 度危害的; 度危害的; (B)采用气压试验的; )采用气压试验的; (C)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 MPa的。 的
四、压力容器分类: 压力容器分类:
1、按设计压力等级分: 、按设计压力等级分: 低压容器( ) 低压容器(L)0.1MPa≤p<1.6MPa < 中压容器( ) 中压容器(M)1.6MPa≤p<10MPa < 高压容器( ) 高压容器(H)10MPa≤p<100MPa < 超高压容器( ) 超高压容器(U)p≥100MPa
6、焊缝检测方法选择原则: 、焊缝检测方法选择原则:
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类别及Biblioteka 造许可证级别划分三、压力容器分类
3 压力容器的品种:
1) 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 压力容器;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 器;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 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主要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 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2) 按压力容器的结构特点、材料等,分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球形储罐; 低温存储容器; 高强度级别材料制造的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等。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注:1. 按《容规》划分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 力容器。 2. 第2条第2款中所列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和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应符合《容规》的要 求。 3. 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1)分别按各腔的设计压力、容积等进行类别划分; 2)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3)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4. 图样中技术特性表中的容器类别应按“第三类”、 “第二类”、“第一类”的型式标注。
代表产品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 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B1:无缝气瓶; B2:焊接气瓶; B3:特种气瓶
C1:铁路罐车; C2: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罐式集装箱 D1:第一类压力容器; D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 低温气瓶等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
关于印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 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极度危害(Ⅰ级)<0.1mg/m;
3
(2)高度危害(Ⅱ级)0.1~<1.0mg/m;
3
(3)中度危害(Ⅲ级)1.0~<10mg/m;
3
(4)轻度危害(Ⅳ级)≥10mg/m。
举例:
Ⅰ、Ⅱ级至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Ⅲ级至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第二十六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并能确保低温储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没有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设施的压力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液化气体在规定的最大充装量时,温度为50℃的气体压力。
第二十七条常温下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应以50℃为设计温度。当其50℃的饱和蒸气压力低于异丁烷50℃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其高于50℃丙烷的饱和蒸气压力时,取50℃丙烯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连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二十四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泄放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二十五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如设计有可靠的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为所盛装液化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如无保冷设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该液化气体在5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直径(非贺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泸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纵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待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与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与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般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围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钢制压力容器Steel pressure vessels自1998-10-1 起执行标准圆筒和内压球壳圆筒和外压球壳和开孔补强、检验与验收(标准的附录)材料的补充规定(标准的附录)超压泄放装置(标准的附录)低温压力容器(标准的附录)非圆形截面容器(标准的附录)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性能检验(提示的附录)钢材高温性能(提示的附录)密封结构(提示的附录)材料的指导性规定(提示的附录)焊接结构对GB150-89进行修订。
依据GB150-89实施以来所取得的经验,参照近期国际同类标准进行了下列变动:GB150-89中第8章“卧式容器”、第9章“直立容器”、附录E“U形膨胀节”、附录F“直立容器高振型计算”、附录H“钢制压录L“例题”。
其中,除附录L外,其余已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前言”、“引用标准”和“附录H”。
0-89中1.1内容列为第1章“范围”;1.2“组成”撤消,其他内容列为第3章“总论。
”章(GB150-89中第1章)中增加了“计算压力”的定义;对最小厚度和计算厚度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对腐蚀裕量选取给予明确的规述与J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一致;压力试验中取消了(p+0.1)的限制,并对大型容器的压力试验给予了规定。
章(GB150-89中第2章)根据钢材标准的变动,相应的增加和撤消了一些钢号;增加了不锈钢复合钢板的技术要求;加严了钢板逐章(GB150-89中第3章)取消了“圆筒和球壳的组合应力计算”。
章(GB150-89中第4章)外压圆筒和外压管子计算中,其条件D o/δe≥10改为D o/δe≥20;D o/δe<10改为D o/δe<20。
章(GB150-89中第5章)补充了7.2.5“受外压锥壳”的计算。
章(GB150-89中第6章)修订了“不另行补强的开孔直径”的规定;撤消“开孔补强设计的另一方法”。
10章增加了锻焊压力容器和焊后热处理工艺的要求。
录C补充了对奥氏体不锈钢制低温容器的规定。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修订说明及条文解释前言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并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并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0年版《容规》在1981版的基础上作了一些修订:增加了有色金属(指Al、Cu、Ti 及其合金)、铸、锻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要求,将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压力容器列入监察范围;根据多年来频发事故特点有针对性地增加了相应的安全监察条款;为便于管理,对压力容器介质的毒性分类作了规定;为确保设备安全操作,将设备检验周期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联系起来,等等。
1990版《容规》比1981版《容规》前进了一步。
贯彻执行九年来,对强化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提高压力容器制造质量水平以及减少爆炸事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监督检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但是,贯彻执行上各地也反映了不少问题,如:制冷、搪玻璃行业用压力容器有一些特殊情况,不能满足《容规》的基本要求;高强度材料以及镍基材料制压力容器,《容规》中未提出安全监察要求;进口材料以及压力容器如何进行安全监察,部分条款规定不合理;等等。
这些均应进一步与现行法规、标准协调。
这些问题有的已通过发文、函作了补充规定,有的则尚未解决。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水平,对1990版《容规》进行了修订。
一、对原《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一)修订过程1996年9月以劳安锅局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部分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发出《容规》修订通知150份,收到返回意见102份,经整理、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
1997年2月以劳安锅局[1997]15号发出征求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1997年底将各地返回意见整理汇总后由压力容器处逐条讨论并与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有关同志协调讨论后形成送审稿。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99版)条文解释
第一章总则(原《容规》总则为6条99版《容规》总则为9条)第1条本条说明制订《容规》的目的和依据。
与原《容规》比较有二点变化,一是删去“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一句话,二是将“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改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这样,文字更精炼,又能反映实际情况。
制定《容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制定《容规》的依据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第2条本条规定《容规》的适用范围为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和压力容器上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压力表、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测温仪表、安全联锁装置等安全附件。
与原《容规》比较,适用范围增加了紧急切断阀和安全联锁装置,它们是罐车和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上的重要安全附件。
第3条本条规定了不属于《容规》管辖的压力容器范围:1.超高压容器、各类气瓶,已有专门的安全监察规程,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
2.非金属制压力容器,如塑料、玻璃钢压力容器,由于目前数量不多,尚无标准,条件不成熟,待将来条件成熟后,再纳入规程。
3.核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国家已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所以不列入本规程监察范围(核压力容器是指介质具有放射性的承压容器)。
4.波纹板换热器由于结构特殊且事故的危险性小,所以未列入监察范围;冷却排管、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属压力管道范围亦未列入。
5.此外,本条还列入一些特殊用途的压力容器,这些压力容器可不按《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其他要求仍应满足,如:电容压力容器充装绝缘介质用于灭弧,介质一般为SF6,压力为0.3~0.65MPa,容积为200~1800L。
这类设备连续运转时间长(10年),且开孔超过圆筒直径的1/2,因此不能按本容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但设计、制造要求仍应满足。
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移动式压缩机储罐,量大面广,但因容积小,潜在危险性小,更新快,可不执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第4、5条这二条说明《容规》的性质,是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质量监督的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标准
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许多国家都制定自己的压力容器规范,国外影响较广泛并具有权威规范有:美国的ASME规范、英国的BS5500、日本的JISB8243以及德国的AD规范等。
我国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管壳式换热器》等。
一、中国压力容器的标准目前,国内压力容器标准体系在大多数领域内都有与国外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技术内容在总体上也达到了国际先进标准的水平。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外商在华投资或承包国内外项目时,或国内公司承包国外项目时,出现了许多要求压力容器按照国外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并要求监检单位按国外标准监检的情况。
此外还经常遇到一些要求设备由国内设计制造,而安装使用在国外的情况,这些涉外项目经常遇到压力容器使用标准的问题。
对于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将我国的压力容器标准与ASME规范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两种标准体系的理解和运用。
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为核心的一系列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基础标准和零部件标准,并以此构成了压力容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框架。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主要解决安全技术监督问题,而不是产品标准。
我国作为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者,遵守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标准是一致的。
我国的压力容器国家标准是由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编制、修订工作,由各地安全监察部门依据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的有关法规、规程来控制、监督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各环节,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我国标准更强调结构设计能力和制造厂的总体生产装备能力,重视产品的最终检验。
BPVC定期召开会议,研究ASME规范的修订工作,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是通过授权检验机构对建造方取证审查、授权检查和注册登记工作,配合使用压力容器产品的有关法令、法规、行业规定等完成的。
美国的标准法规给制造厂以较多的选择,强调生产经验和过程责任,重视压力容器生产过程控制程序和质量体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材料 (4)第三章设计 (9)第四章制造 (18)一、一般要求 (18)二、焊接工艺和焊工 (19)三、热处理 (20)四、外部检查 (21)五、产品试板与试样要求 (22)六、无损检测 (25)七、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28)八、胀接 (32)第五章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37)第七章安全附件 (4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注3)。
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泡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GB150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针对工艺部门要求对以下几点要求重点掌握,GB150要求的其他几条详见第 四章Pg8 )
2.1.1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符合本章规定,非受压元件用钢,当与受 压元件焊接时,也应是焊接性良好的钢材 2.1.2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钢应由平炉、电炉、氧气转炉冶炼,技术要求 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规定 2.1.3容器用钢应有钢材生产单位的质量证明书,用材单位按其验收、复 验 2.1.4选材应考虑容器的使用条件、材料的焊接性能、容器的制造工艺及 经济合理性 2.1.5钢材的机械性能试验要求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压力容器分类
4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的毒性程度的分级和爆炸危险程度的 划分:
1)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 类》中表1~4、附表1~2中所列介质的分类确定。 2)HG20660中未列入的,可查找《化学危险品手册》中的参数,按 以下原则确定其毒性程度 极度毒性(Ⅰ) 最高允许浓度 < 0.1mg/m3; 高度毒性(Ⅱ) 最高允许浓度 0.1~<1.0 mg/m3; 中度毒性(Ⅲ) 最高允许浓度 1.0~<10 mg/m3; 轻度毒性(Ⅳ) 最高允许浓度 ≥ 10 mg/m3。 3)爆炸危险介质的确定: 气体或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其爆炸 下限小于10%,或其爆炸下限与上限的差值大于、等于20%的介 质。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立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h)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3、本规程适用于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
4、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除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首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第3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超高压容器。
2、各类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4、核压力容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国防或军事装备爱莫能助和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各项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焰加热的设备(如烟道式余热锅炉等)。
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自1990年5月9日颁发《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对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降低压力容器事故发生率,特别是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和控制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安全监察工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新近对《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本规程自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原劳动部1990年5月9日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锅字[1990]8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吴燕联系电话:62022288转391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压力容顺的安人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1、本规程适用于同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1)最高工作压力(Pw)(注1)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2)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注2)大于等于0.25m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液体。
(注3)2、本规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1)与移动压缩机一本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m3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2)容积小于0.25m3的高压容器;(3)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4)螺旋板换热器;(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汗沫)压力罐;(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及承压橡胶模具。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国标委工交函[2004]2号关于批准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的函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你标委会以锅容标委〔2003〕秘字28号文和锅容标委〔2003〕秘字35号文报批的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通知单,业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4年4月1日起实施,并在《中国标准化》杂志2004年第3期上公布。
修改单见附件.附件: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二○○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1月16日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实施.2 引用标准a)删除标准JB2536—80压力容器油漆、包装和运输b)增加以下4个标准:JB/T 4736-2002 补强圈JB/T 4746—2002 钢制压力容器用封头JB/T 4747-2002 压力容器用钢焊条订货技术条件JB/T 4711-2003 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10 制造、检验与验收a)10.1。
2 条中增加新条文:10。
1.2。
1 压力容器用封头的制造、检验和验收还应符合JB/T 4746—2002.10.1。
2.2 在JB/T 4736-2002标准范围内的补强圈还应符合JB/T 4736—2002。
10。
1.2。
3 压力容器用钢焊条应符合JB/T4747-2002.b)10。
10.3条修订为:容器的涂敷与运输包装应符合JB/T 4711—2003.主题词:国家标准修改单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2月6日印发录入:芦菁校对:肖寒— 2 —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引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技成果的应用,使标准不断完善,在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合理采用了美国ASME Ⅷ-1卷、日本JISB8370~8285标准的最新成果,修订了原标准的不合理的或与其它标准法规不相吻合的部分内容,制订了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标准.在制订GB150—98标准时,遵循了以下几条原则。
032332_压力容器标准培训资料——GB150_钢制压力容器__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解析
-0.1≤ p ≤ -0.02 0.1≤ p ≤ 35 ≥150mm
压力容器 划定范围
1.容器与外部管道连接时: ——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 ——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 ——专业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 接管、人孔、手孔等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 3. 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不包括非受压元件)
3)低压容器为第一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注:1. 按《容规》划分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 力容器。 2. 第2条第2款中所列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和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应符合《容规》的要 求。 3. 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1)分别按各腔的设计压力、容积等进行类别划分; 2)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3)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4. 图样中技术特性表中的容器类别应按“第三类”、 “第二类”、“第一类”的型式标注。
1、总论
1.1 GB150适用范围
(GB150 Pg1)
压力: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Pa,
不低于0.1MPa及真空度高于0.02MPa
温度:钢材允许使用温度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1、总论
1.2 GB150管辖范围
1)容器与外部管道连接 焊缝连接第一道环向焊缝端面 法兰连接第一个法兰密封面 螺纹连接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 专用连接件第一个密封面 2)接管、人孔、手孔等的封头、平盖及紧固件 (GB150 Pg3)
Pz 安全泄放装置动作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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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代表产品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 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B1:无缝气瓶; B2:焊接气瓶; B3:特种气瓶
C1:铁路罐车; C2: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罐式集装箱 D1:第一类压力容器; D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 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 低温气瓶等
C D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 压力容器分类
1 《容规》中压力容器分类原则: 1) 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的毒性程度和 爆炸危险程度进行划分。 2 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 根据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p)划分为四个压力等级 低压(代号L) 0.1Mpa≤p<1.6Mpa 中压(代号M) 1.6Mpa≤p<10Mpa 高压(代号H) 10Mpa≤p<100Mpa 超高压(代号U) p≥100Mpa
三、压力容器分类
5 《容规》中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2)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二类压力容器(本条第1款规定的除外):
(1) (2) (3) (4) (5) 中压容器;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变危害介质); 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 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压力容器分类
4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的毒性程度的分级和爆炸危险程度的 划分:
1)按照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 类》中表1~4、附表1~2中所列介质的分类确定。 2)HG20660中未列入的,可查找《化学危险品手册》中的参数,按 以下原则确定其毒性程度 极度毒性(Ⅰ) 最高允许浓度 < 0.1mg/m3; 高度毒性(Ⅱ) 最高允许浓度 0.1~<1.0 mg/m3; 中度毒性(Ⅲ) 最高允许浓度 1.0~<10 mg/m3; 轻度毒性(Ⅳ) 最高允许浓度 ≥ 10 mg/m3。 3)爆炸危险介质的确定: 气体或液体的蒸气、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其爆炸 下限小于10%,或其爆炸下限与上限的差值大于、等于20%的介 质。
压力容器培训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一、公司制造资格简介 我公司的制造资格为A2级,其制造范围可参见下表所列。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A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A1: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 A2:第三类低、中压容器(涵盖D级); A3: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 A4:非金属压力容器; A5:医用氧舱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压 力 容 器 类 别 的 简 明 判 断
介质性质 PV值(MPa.m3) 低压 0.1≤p<1.6 (MPa) 换热、分离容器 储存、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换热、分离容器 中压 1.6≤p<10 (MPa) 储 存 容 器 反 应 容 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搪玻璃压力容器 高压 10≤p<100 (MPa) 换热、分离容器 储存、反应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第三类压力容器 第二类压力容器 第一类压力容器 非易燃、无毒/轻毒性 易燃、中度毒性 ≥0.5 ≥10 高度、极度毒性 ≥0.2
(4) 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
(5) 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 (6) 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7) 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
(8)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立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h)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压力容器分类
3 压力容器的品种:
1) 按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作用原理,分为: 反应压力容器(代号R):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物理、化学反应的 压力容器; 换热压力容器(代号E):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热量交换的压力容 器; 分离压力容器(代号S):主要用于完成介质的流体压力平衡和气 体净化分离的压力容器; 储存压力容器(代号C):主要用于储存、盛装气体、液体、液化 气体等介质的压力容器。 2) 按压力容器的结构特点、材料等,分为 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 管壳式余热锅炉; 球形储罐; 低温存储容器; 高强度级别材料制造的容器; 搪玻璃压力容器等。
压力容器类别及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三、压力容器分类
5 《容规》中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
根据压力容器的压力等级、品种、介质的毒性程度和爆炸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 1)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第三类压力容器: (1) 高压容器; (2) 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 (3) 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娥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
使用强度级别较高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
σb≥540Mpa
移动式压力容器 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 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除外)。
注:1. 按《容规》划分类别的压力容器必须是符合第2条适用范围的压 力容器。 2. 第2条第2款中所列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和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应符合《容规》的要 求。 3. 多腔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 1)分别按各腔的设计压力、容积等进行类别划分; 2)按照类别高的压力腔作为该容器的类别,并按该类别进行使用管理; 3)按照每个压力腔各自的类别分别提出设计、制造技术要求。 4. 图样中技术特性表中的容器类别应按“第三类”、 “第二类”、“第一类”的型式标注。